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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_____:经查,你(单位)于_____(时间)在_____(地点)实施了_____(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_____(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一)违法事实_____(详细阐述违法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行为、造成的后果等)(二)处罚理由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破坏了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对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同时,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林业保护的法律法规,必须予以纠正和处罚。

(三)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_____条规定:“_____(具体条款内容)”。

2、《_____(相关法律法规名称)》第_____条规定:“_____(具体条款内容)”。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_____元。

3、要求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被破坏的林业资源,达到_____(具体恢复标准)。

三、你(单位)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如果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_____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还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_____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_____联系电话: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林业执法机关名称)_____(日期)。

林业行政执法委托书(3篇)

林业行政执法委托书(3篇)

第1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现将林业行政执法委托事项如下:一、委托单位:XX县林业和草原局二、受委托单位:XX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委托范围及权限:1.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未构成刑事案件的;2. 擅自采集林木或其他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以及进行其他活动,致使林木或森林植物受到毁坏的;3. 违反林地的保护有关规定,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以及其他破坏林地资源的;4. 违法占用、征用林地,造成林地及其附着物损失的;5. 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在林内或林缘吸烟、燃烧纸烛、烧灰积肥、烧火取暖、野餐用火、鸣放鞭炮以及未经批准进行实弹演习等造成火灾隐患或森林火灾的;6. 运输木材(含木、竹制半成品和成批木、竹制品)和规定林产品,无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运输证或无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的;或所运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的树种、材种、品名、数量、规格和运输起止地点与委托单位提供的不一致;7. 其他涉及林业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四、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202X年X月X日止。

五、双方权利义务:1. 受委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委托范围及权限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不得越权执法;2. 受委托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执法公正、公开、文明;3. 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4. 受委托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应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报告执法情况;5. 双方在委托期限内,如遇法律法规修改、调整,应及时调整委托范围及权限。

六、附则:1.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一份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 本委托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门对以下违法事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关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 违法行为人:XXX(以下简称“当事人”)2.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3. 住所地/注册地址:XXX4. 联系电话:XXX二、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 违法行为一:非法采伐林木在XXX地区的XXX林场,当事人于XXX年XX月XX日进行非法采伐林木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第XX条的规定,构成非法采伐林木的行为。

2. 违法行为二:非法收购林木当事人在XXX地区的XXX林场,于XXX年XX月XX日非法收购了被非法采伐的林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第XX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收购林木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经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社会影响以及法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 处罚一: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第XX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非法采伐林木行为处以罚款XXX元。

2. 处罚二: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第XX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非法收购林木行为进行没收违法所得。

3. 处罚三: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第XX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非法采伐林木行为处以行政拘留X天。

4. 处罚四:违法行为告知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书面告知,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XX日内缴纳罚款。

五、处罚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并请当事人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履行决定。

所罚款项请当事人缴至我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确认后通知我部门。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传递本次处罚决定书,由我部门指定的执法人员进行送达。

特此通知。

XXX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年月日。

林业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全文)

林业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全文)

林业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全文)林业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工作,维护林业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林木采伐行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符合国家林业政策和规定。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主要针对以下情况: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违反林木经营秩序、非法砍伐林木、滥伐林木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二章林木采伐行为的处罚第七条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的20倍,并责令停止采伐行为。

第八条出售未经许可的采伐木材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30倍,并责令停止销售行为。

第九条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按照具体违规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条超量采伐的,处罚金额为每超量采伐木材的50倍,并责令停止采伐行为。

第三章林木经营秩序的处罚第十一条未经许可从事林木经营的,处罚金额为从事林木经营收入的50%至100%,并责令停止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违规转让、出租、抵押采伐权的,处罚金额为转让、出租、抵押价款的30%至50%,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违反林木经营秩序规定的,按照具体违规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四章非法砍伐林木的处罚第十四条非法砍伐国有林木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200倍,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非法砍伐集体所有林木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100倍,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非法砍伐个人所有林木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50倍,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五章滥伐林木的处罚第十七条滥伐国有林木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100倍,并责令恢复原状。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编号:XXXXX
当事人:XXX公司
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XXX
身份证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我局依法调查,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擅自砍伐护林防火区内树木,共计XX立方米;
2.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XX亩;
3. XX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以上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违法
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第XX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
1. 您公司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林业主管部
门要求进行相应的修复工作;
2. 对于非法占用的林地,应立即退还给林地管理单位,并进行相应
的补偿;
3. 您公司应支付罚款人民币XX万元(大写:人民币XX万元整);
4. 给予警告,并在《林业违法行为名录》中做出记载,列入林业系
统信用档案。

罚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您公司应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以银行转账方式
缴至指定账户。

逾期未缴纳的,将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复议与申诉:
若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我局或者上一级林业
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送达方式:
本决定书采用邮寄方式送达,请您及时做好文件签收及保存,并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问题请及时咨询。

特此通知。

技术支持:GPT-3语言模型。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执法职责:1、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3、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4、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5、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城县规划区以外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10、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组织扑救工作。

11、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6、《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8、《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四条9、《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10、《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1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法职责:1、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行政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时间:199610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50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8030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1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1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00129)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301)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701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0218)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1201)1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80315)12、《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30120)13、《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513)1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1218)15、《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16、《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1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80101)18、《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70819)19、《四川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0101)20、《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91129)2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60618)2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施行时间:19940630)26、《森林采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施行时间:19870910)27、《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施行时间:20010104)?28、《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29、《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30、《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70326)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共9项)1、对四川省林木采伐(集)证的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林业部令[第9号]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林业部令[第9号]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9号)《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于1996年9月26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有芳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监督林业行政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包括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行政执法层级监督。

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内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施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活动。

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是指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活动。

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立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第六条下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林业行政执法或者监督活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正建议。

第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时,被监督的单位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内部监督第八条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二)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三)案件的办理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四)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五)案件是否依法受理;(六)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八)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九)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十)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十一)其他应当监督的执法活动。

林业行政执法职权

林业行政执法职权

林业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备注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责令补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责令补种树木,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3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4违法采石、采砂、采土或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补种树木,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5违法开垦,致使森林、林木和林地受到毁坏的补种树木,限期恢复原状,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6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7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没收非法经营木材和违法所得,予以取缔,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8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9违章运输木材及其产品、竹材及其半成品的扣留运输工具,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运费,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10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1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1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猎捕工具,罚款,吊销狩猎证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13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14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15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2.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16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违法所得、野生动物,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17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没收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18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19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2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21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22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23假冒授权品种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24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25有下列行为的:警告,罚款《森林防火条例》1、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2、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3、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4、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5、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第三十二条26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27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罚款《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28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处罚《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29破坏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植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30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31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经验收营利性沙化治理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3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罚款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苗或者造林的;2、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3、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2.《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二条3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材的按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罚款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2.《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三条34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35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3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2、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37种子经营者违反包装、标签、数据、生产经营档案和设立分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支机构的管理规定的38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39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40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41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没收所收购的种子,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42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责令停止试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43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44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45食用明知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罚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46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47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48未经核定年度经营限额指标或者超过年度限额指标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49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责令限期撤销,罚款《广东省野生动物猎场的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50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野生动物,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51伪造、变造、涂改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材料凭证,罚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52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运输木材和藏匿、伪装偷运、强行冲卡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没收所运木材,罚款《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第十条53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以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形式罚款《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一条5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的;2.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的;3.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4.非法占用、征用重点湿地的;5.开垦、占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6.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7非法占用、征用红树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林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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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手册摘录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闷度0。

2以上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

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森林面积包括郁闷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

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权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
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树不足50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树50株以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可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守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未处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有猎物的,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一)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当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

※森林防火期内(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领取生产用火
许可证.每年9月定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森林火灾分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100公顷的;(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1000公顷的(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至500元的罚款.
※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古树名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可以由1人进行,应当向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2人,询问当事人或者其它知情人,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植物检疫:(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娄、花卉和其它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它林产品。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50至2000元罚款.
※林业站职责: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部生产经营活动;
(三)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四)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五)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八)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
(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楗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
(十)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十二)承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备注:凡事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地方,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站;林业站工
作人员应当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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