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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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目录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风景名胜区范围与性质 2 第三章风景资源评价结论 4第四章规划目标与发展规模 8第五章功能分区与规划布局 10 第六章保护培育规划 13第一节分级保护规划 14第二节分类保护规划 19第七章风景游赏规划 24第一节景区规划 24第二节游览方式 30第三节游线组织 31第八章典型景观规划 33第一节漓江风景河段景观规划 33 第二节植物景观规划 37第九章游览设施规划 40第十章道路交通规划 43第十一章环境影响篇章说明 47 第十二章基础工程规划 50第十三章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54 第十四章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58 第十五章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59 第十六章近期保护与发展规划 61 第十七章实施规划的措施 61第十八章附则 63规划图纸01 区位分析图02 流域卫星影像图03 岩溶地貌分析图04 综合现状图05 风景单元分布图06 风景单元评价图07 规划界线图08 桂林总图09 规划结构图10 风景保护规划图11 漓江风景河段景观规划-穿山至禄坊洲12 漓江风景河段景观规划-马山至碧岩阁13 漓江风景河段景观规划-碧岩阁至杨堤14 漓江风景河段景观规划-杨堤至渔村15 漓江风景河段景观规划-渔村至阳朔16 漓江风景河段景观规划-阳朔至留公17 植物景观规划图18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图19 道路交通规划图20 给水工程规划图21 排水工程规划图22 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23 环卫工程规划图24 农村居民点调控规划图25 城镇发展规划图26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图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规划目的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是国务院审定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为了加强对风景区的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和永续利用,特编制《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本规划以《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宗教事务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为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10.11•【文号】建城[2013]142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建城[2013]14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提高总体规划成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依据《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0月11日附件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依据《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上报成果作出如下规定。

一、文本内容(一)总体部分1. 总则包括规划目的、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期限等内容。

2. 范围与性质(1)明确风景名胜区面积,界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和四至经纬度,描述风景名胜区边界,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设立及规划审批范围保持基本一致;(2)明确核心景区面积,界定核心景区范围和四至经纬度,描述核心景区边界,核心景区面积占风景名胜区面积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3)性质表述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特征、主要功能和级别三方面内容。

3.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1)阐述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类型和基本特征;(2)列出景点评价简表,明确风景名胜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3)提出风景名胜区资源总体评价结论。

丹霞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25)[0001]

丹霞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25)[0001]
3、分层次目标 (1)自然遗产保护 树立保护第一的思想,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 约》要求,做好地质地貌遗迹、原生生态系统、文物古迹和乡村田园的保护,保持 自然遗产的原生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成为永久的世界性丹霞地貌科教研究基地和 生物多样性保护基地。坛摶乡囂忏蒌鍥铃。 (2)风景资源利用 以资源保护为立足点,以提高资源利用品位和整合区域结 构优势为目标,充分挖掘地方特色,规划中期整个风景区恢复良好的生态,远期形 成生态环境良好、景观体系成熟、游赏网络合理、设施配套完善、管理运作顺畅、 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显著的国内顶级风景名胜区。蜡變黲癟報伥铉锚。
蚀余景观 蜡烛石、穿窿岩、观音石、双笋石、桃石、牛头岩、分水石、蘑菇石、凯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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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珍迹 长老峰丹霞地貌、上白垩统丹霞组剖面、穿岩构造盆地、鹞婆寨向斜、崖壁 X 节理、 山块垂直节理、通天洞-百丈峡-锦石岩大节理带、朝石顶一线天大节理带等断裂构 造、层控节理、穿层节理、群象出山东西向断崖群、沉积透镜体、岩层冲刷构造、 锦江-浈江河流阶地、卸荷节理、软岩侵蚀洞穴群及悬空危岩、锦石岩水平洞穴群、 网格状风化、蜂窝状风化、剥落、侵蚀基岩河床、河谷串珠状壶穴群、凹岸侵蚀岩 洞、龟背状龟裂风化、巷谷与线谷、打锣岩含泥块砂岩及风化窝穴、崩塌洞穴、基 岩沟谷壶穴、韶石顶巷谷群、黄沙坑棋盘状断块山群、崖壁竖向平行沟槽、王山坑 串珠状-棋盘状壶穴群
开发利用强度以及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等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
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酽锕极額閉镇桧猪。
第四条 规划期限 2011-2025 年。
近期:2011-2015 年
中期:2016-2020 年
远期:2021-2025 年
第五条 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

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规划第四章保护第五章利用和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风景名胜区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名词解释]1.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2.游人容量:指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也是一个涉及生态、社会心理、功能技术等诸方面的景区管理手段。

3.保护培育规划:查清保育资源,明确保育的具体对象和因素。

在此基础上,要依据保护对象的特点和级别,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育原则。

依据保育原则制定保育措施,并建立保育体系4.景源评价:风景名胜资源评价。

对其分类不能采取硬性分割的作法,只能按照风景名胜资源中占主导地位的景观要素的属性进行分类。

分类时应确定影响该风景名胜资源构成的主导景观要素并从3方面考虑:地质地貌特点及其他自然条件特点观赏的视觉效果和审美特色人文因素的特点及其在该景观资源中的地位和作用开展风景名胜资源评价的目的,在于通过对风景名胜区内各类景观资源,特别是对整体景观资源的数量与质量、结构与分布以及保护与利用方面的评价,从强化景观整体功能出发,明确所规划的地域风景名胜资源的整体优势与劣势、特有景观在风景名胜区中的占有量及稀缺程度,揭示各种构景成分在景观结构和时空配置中的关系,从而为规划提供全面的科学依据。

5.典型景观:地质地貌景观、建筑风貌、植物景观、历史文化保护。

6.风景资源:资源广义的资源指人类生存发展和享受所需要的一切物质和非物质的要素。

狭义的资源仅指自然资源。

资源是一个具有广泛意义的词汇,它的概念并非一成不变的,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资源就会被赋予新的内涵。

风景优美的景观资源7.游人容量:指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也是一个涉及生态、社会心理、功能技术等诸方面的景区管理手段。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发文字号】京绿园发[2013]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13.10.24【实施日期】2013.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绿园发〔2013〕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风景名胜区: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规范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现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3年10月24日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1.0.1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规范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游憩利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2.0.1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规划文本和相关图纸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公众查阅。

2.0.2 风景区名胜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实施监管。

对风景名胜区内违章建设,应及时提出限期拆除、整改或搬迁处理意见,并报相关管理部门。

2.0.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的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清理场地并进行绿化。

3.1 动植物保护3.1.1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应当按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不得擅自砍伐。

因林相改造、更新抚育等原因确需砍伐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认真核查,并上报相关部门批准。

3.1.2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针对景区内重点保护的植物群落和珍稀植物分布区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并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

3.1.3 风景名胜区内应以种植适应本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为主。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利用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建设、保护和利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确定资源状况、特点及价值。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杭州西湖)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杭州西湖)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2—2020年)文本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杭州园林设计院二ΟΟ二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总体规划 (3)第一节风景资源评价 (3)第二节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4)第三节规划分区、结构与布局 (8)第四节风景名胜区容量及生态原则 (10)第三章专项规划 (14)第一节保护培育规划 (14)第二节风景游赏规划 (21)第三节植物景观规划 (31)第四节地质地貌景观规划 (35)第五节建筑风貌及园林景观规划 (36)第六节文物古迹及西湖龙井茶保护规划 (36)第七节游览设施规划 (38)第八节道路交通规划 (40)第九节电力电讯规划 (41)第十节给水排水规划 (42)第十一节燃气规划 (44)第十二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44)第十三节西湖湖体及水质保护规划 (45)第十四节防灾规划 (46)第十五节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48)第十六节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50)第十七节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51)第十八节分期发展规划 (53)第四章实施规划的对策及措施 (57)第五章附则 (6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在风景名胜区资源综合考察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编制,为风景资源“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编制与实施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目的是在确保具有高度自然与文化价值的风景资源完整保护、世代传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规划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与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管理条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国务院建城国函字(1983)99号《关于杭州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报批稿)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国发(1982)136号《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3号《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2001)83号文“关于发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02〕13号《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设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建规[2002]20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一节风景资源评价第四条景源特征评价1、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西湖风景名胜区”或“风景区”)与杭州城区紧密相融,形成三面云山一面城的共生互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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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267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文附件十)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98—1999,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城市规范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国家文物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浙江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厅、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经建设部1999年11月10日以建标(1999)267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风景区规划的基本术语,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风景资源评价,规划范围、性质、目标、分区与结构布局,保护规划、风景游赏、典型景观、游览设施、基础工程居民社会调控、经济发展引导、土地利用协调等规划,规划成果与深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国家文物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浙江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厅、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张国强、张延惠、贾建中、朱观海、熊世尧、蔡立力、黄鹭新、郭旃、李亮、展瑰琦、陈明松、罗来平、常仲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11月10日目录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3.1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3.2风景资源评价3.3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3.4分区、结构与布局3.5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4专项规划4.1保护培育规划4.2风景游赏规划4.3典型景观规划4.4游览设施规划4.5基础工程规划4.6居民社会调控规划4.7经济发展引导规划4.8土地利用协调规划4.9分期发展规划5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在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1.0.3 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1.0.4 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

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1.0.5 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 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 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 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4 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1.0.6 风景区规划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1.0.7 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划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2.0.2 风景名胜区规划也称风景区规划。

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2.0.3 风景资源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资源、风景旅游资源。

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

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2.0.4 景物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2.0.5 景观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2.0.6 景点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2.0.7 景群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2.0.8 景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2.0.9 风景线也称景线。

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也称游线。

为游人安排的游览欣赏风景的路线。

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

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

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

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

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特殊警戒值。

3 一般规定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3.1.1 基础资料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

3.1.2 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表表3.1.33.1.4 现状分析应包括: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各种资源的类型、特征、分布及其多重性分析;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潜力、条件与利弊;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矛盾的分析;风景区的生态、环境、社会与区域因素等五个方面。

3.1.5 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明确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

3.2 风景资源评价3.2.1 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

3.2.2 风景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 风景资源评价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把现场踏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2 风景资源评价庆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景源的特征;3 根据风景资源的类别及其组合特点,应选择适当的评价单元和评价指标,对独特或濒危景源,宜作单独评价。

风景资源分类表表3.2.33.2.4 风景资源评价单元应以景源现状分布图为基础,根据规划范围大小和景源规模、内容、结构及其游赏方式等特征,划分若干层次的评价单元,并作出等级评价。

3.2.5 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风景区、景区域景点作出等级评价。

3.2.6 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

1 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进行评价时,宜选且综合评价层指标;2 对景点或景群进行评价时,宜选用项目评价层指标;3 对景物进行评价时,宜在因子评价层指标中选择。

风景资源评价指标层次表表3.2.73.2.8 风景资源分级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景源评价分级必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级;2 应根据景源评价单元的特征,及其不同层次人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评出风景资源等级;3 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4 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重点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着名和有国际吸引力;5 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重点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6 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7 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3.2.9 风景资源评价结论应由景源等级统计表、评价分析、特征概括等三部分组成。

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应表明风景资源的级别数量、类型特征及其综合特征。

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3.3.1 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3.2 划定风景区范围的界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必须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2 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3 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3.3.3 风景区的性质,必须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区位因素,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

3.3.4 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内容,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3.3.5 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应依据风景区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风景区的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1 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2 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测风景区发展的各种需求;3 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4 使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项目配置、人中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各项主要目标,同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步调相适应。

3.4 分区、结构与布局3.4.1 风景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2 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3 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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