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玻璃标准
AS_NZS_2208_1996中文版(澳标建筑安全玻璃)

图表 2.1 标准玻璃标称厚度规范
玻璃种类
标称厚度
3 4 5
最小 2.8 3.8 4.8
厚度限制 最大 3.2 4.2 5.2
6
5.8
6.2
钢化玻璃
8
7.7
8.3
半钢化玻璃
10
9.7
10.3
12
11.7
12.3
15
14.5
15.5
19
18.0
20.0
25
23.5
5.38
4.6
6.38
5.6
夹层玻璃
钢化玻璃和夹层玻璃的冲击实验只做一面即可(使用不同种类和厚度的玻璃除外),压花夹丝 玻璃冲击实验需做双面实验,即从不同的面分别做一次。 3.2.3 测试和分类 根据附录 D 做 A 级玻璃的冲击实验时(参见图表 3.2),在从 300mm 高度落下的时候,玻璃不能 破碎,或者玻璃破碎时需与附录 D 规定的参数一致。如过在 300mm 高度落下玻璃未破碎,须逐 步将高度调至 450mm,600mm,750mm,900mm,1200mm,1500mm...直至玻璃碎掉为止。玻璃破碎时 的参数需与附录 D 规定的一致。 根据附录 D 做 B 级玻璃的冲击实验时(参见图表 3.2),在从 200mm 高度落下的时候,玻璃不能 破碎,或者玻璃破碎时需与附录 D 规定的参数一致。如过在 200mm 高度落下玻璃未破碎,须逐 步将高度调至 300mm,450mm,600mm,750mm,900mm,1200mm,1500mm...直至玻璃碎掉为止。玻璃
(ⅶ)字母“F”或者单词“Float”表示浮法玻璃.
(ⅷ)字母“P”或者单词“Patterned”表示压花玻璃.
(ⅸ)字母“S”或者单词“Sheet”表示平板玻璃.
安全玻璃使用规范大全

安全玻璃使用规范大全??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解释:本规定所指外开窗,指的是合页(铰链)或轴装在窗的左右侧、或上下侧,可以向外开启的窗。
?(二)面积大于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解释:本规定所指窗,也包含建筑物内部的墙或隔断上的窗;玻璃底边指的是玻璃在框架中装配完毕,玻璃的透光部分与玻璃安装材料覆盖的不透光部分的分界线。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解释:本规定所指幕墙是由支撑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全玻幕墙是指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构成的玻璃幕墙。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解释:本规定指各种倾斜安装以及水平安装的玻璃,只要该玻璃破碎后存在坠落的可能性,而玻璃的下方存在人员通行的可能性,应使用夹层安全玻璃。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解释:本规定是指玻璃下方悬空,玻璃起承受人员行走作用的玻璃板应使用夹层安全玻璃;玻璃下方不悬空的玻璃地面不在此列。
?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解释:本规定应符合JGJ113-2003第9章《水下用玻璃要求》。
?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解释:本规定所指包括:(1)门玻璃;(2)安装在门上方的玻璃;(3)安装在门两侧的玻璃,其*近门道开口的竖直边与门道开口的距离小于300mm。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解释:本规定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n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建筑安全玻璃的相关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的相关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强化玻璃要求:建筑安全玻璃一般需要采用钢化玻璃、夹层玻璃或其它特殊强化玻璃。
这些材料具有较高的抗冲击、抗爆炸、抗风压等性能,能够确保建筑在受到外界力量作用时不易破碎。
2. 玻璃安全标识:建筑安全玻璃通常需要进行标识,以便人们在使用或维修时能够正确辨认其安全性能。
标识一般包括玻璃的类型、强度等信息,有助于人们正确使用和维护。
3. 玻璃安全防护:建筑安全玻璃要求具备一定的防护性能,以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例如,在高层建筑中,玻璃窗需要具备防坠落功能;在需要防弹的场所,玻璃需要具备一定的防护性能。
4. 玻璃安全检测标准:建筑安全玻璃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检测,以检验其强度、透明度、抗风压、抗冲击等性能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这些检测标准包括国家或地方的建筑安全规范、行业标准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建筑安全玻璃规定可能略有差异。
因此,在使用建筑安全玻璃时,应根据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和标准来选择和应用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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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质量检验标准

玻璃质量检验标准引言:玻璃是一种非晶体材料,广泛应用于建筑、汽车、电子等各个领域。
在现代生活中,玻璃产品的质量对于保障人们的安全和提升产品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玻璃产品的质量,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玻璃质量检验标准。
本文将介绍玻璃质量检验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玻璃的外观检验、物理性能测试、化学成分分析等方面。
一、外观检验外观是衡量玻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玻璃产品外观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表面平整度检验:通过观察玻璃表面是否有凹凸不平、气泡、划痕等缺陷来评估其平整度。
2. 边缘检验:检查玻璃边缘是否存在缺陷,如缺口、毛刺等。
3. 清洁度检验:检查玻璃表面是否有污渍、污点等。
二、物理性能测试玻璃质量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其物理性能。
以下是常见的物理性能测试:1. 厚度测量:使用测厚仪器对玻璃的厚度进行测量,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弯曲强度测试:通过施加一定的力量对玻璃进行弯曲,测量其弯曲强度。
3. 抗震性能测试:对玻璃进行冲击和震动测试,评估其承受外力时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4. 热传导率测试:测量玻璃的热传导率,评估其保温及隔热性能。
三、化学成分分析玻璃的化学成分对其质量和性能也具有重要影响。
化学成分分析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 硅含量测定:通过化学分析方法测量玻璃中的硅含量,判断其纯度和质量。
2. 其他成分测定:通过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等方法,测量玻璃中的其他重要成分,如氧、铝、钙等。
四、其他检验标准除了上述内容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玻璃质量检验标准需要考虑:1. 抗污能力测试:评估玻璃的抗污能力,包括防水性、防油性等。
2. 防紫外线性能测试:检测玻璃对紫外线的抵抗能力,以保护人们的健康。
3. 抗风压能力测试:通过模拟风压对玻璃进行测试,评估其抗风压能力。
结论:玻璃质量检验标准对于保障玻璃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外观检验、物理性能测试、化学成分分析等多个方面的检验,可以有效评估玻璃的质量,并为产品设计和生产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
建筑安全玻璃的相关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的相关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是指在建筑物中使用的具有防护、防爆、防火等特殊功能的玻璃产品,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国家标准、建筑法规和地方规章制度等。
1. 国家标准:中国国家标准GB15763.2-2005《建筑安全玻璃》对建筑安全玻璃的分类、性能要求、测试方法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标准要求,建筑安全玻璃需要具备一定的防火、防爆、防弹等特殊功能。
2. 建筑法规:根据中国《建筑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建筑防火规定。
因此,建筑安全玻璃需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3. 地方规章制度: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针对建筑安全玻璃制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例如,一些地方可能对特定类型的建筑物(如高层建筑、银行、监狱等)的安全玻璃要求更严格。
除了上述规定外,建筑安全玻璃还需要符合相关的性能测试标准,如抗冲击、抗爆破、防火性能等。
同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建筑物的特殊需求(如防护等级、防火级别等)选择适当的类型和厚度的安全玻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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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安全玻璃标准

标准名称: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英文名称: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Part2: Tempered glass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08-30发布2006-03-01实施标准编号:GB15763.2-2005前言GB 15763《建筑用安全玻璃》目前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防火玻璃;——第二部分:钢化玻璃。
本部分为GB 15763的第2部分。
本部分的5.5,5.6,5.7为强制性条款,其它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本部分代替GB/T 9963-1998《钢化玻璃》和GB 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中对幕墙用钢化玻璃的有关规定。
本部分与GB/T 9963-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部分为强制性标准,GB/T 9963-1998为推荐性标准;——修改了碎片试验的方法和要求;——关于引用文件的规则修订为:区分注日期和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GB/T 9963-1998的2,本部分的2);——增加了垂直法钢化玻璃和水平法钢化玻璃的分类(本部分的3);——纳入了GB 17841-1999中对幕墙用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和耐热冲击性能要求,修改了表面应力的要求(GB 17841-1999的5.4.1,5.4.3,6.4,6.6;本部分的5.8,5.11,6.8,6.9);——增加了对玻璃圆孔的尺寸要求(本部分的5.1.5);——修改了外观质量的要求;——删减了透射比和抗风压性能的方法和要求;——修改了抽样规则;——增加了对钢化玻璃应力斑和自爆现象的说明(本部分的附录A)。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建材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南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花新谊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无锡新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钢化玻璃国家质保标准

钢化玻璃国家质保标准摘要:1.钢化玻璃的概述2.钢化玻璃的国家标准3.钢化玻璃的优点4.钢化玻璃的质保期5.钢化玻璃的安装和维护正文:一、钢化玻璃的概述钢化玻璃,又称安全玻璃,是一种经过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玻璃。
钢化玻璃在受到外力破坏时,碎片会成类似蜂窝状的钝角碎小颗粒,不易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
因此,钢化玻璃被广泛应用于建筑行业,如门窗、幕墙、阳光房等,以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能。
二、钢化玻璃的国家标准钢化玻璃的国家标准为GB 15763.2-2005《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 部分钢化玻璃》,该标准已经代替了GB/T 9963-1998。
GB 15763.2-2005 规定了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三、钢化玻璃的优点1.高强度:同等厚度的钢化玻璃抗冲击强度是普通玻璃的3-5 倍,能有效抵抗外力冲击。
2.安全性能:钢化玻璃在破碎时,碎片呈钝角碎小颗粒,不易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
3.耐高温:钢化玻璃具有较高的耐高温性能,能应对复杂的环境条件。
4.良好的透光性:钢化玻璃具有与普通玻璃相近的透光性,能保证建筑内部的采光效果。
四、钢化玻璃的质保期钢化玻璃的质保期通常为2-3 年,具体时间可能因生产厂家和产品品质而异。
在质保期内,如果钢化玻璃出现自爆等问题,厂家会提供相应的维修或更换服务。
五、钢化玻璃的安装和维护1.安装:钢化玻璃的安装应遵循相关建筑规范,确保安装牢固、稳定。
2.维护:钢化玻璃在使用过程中应避免受到尖锐物品的撞击,定期检查玻璃表面是否有破损、裂纹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综上所述,钢化玻璃在国家标准的规范下,凭借其高强度、安全性能等优点,成为建筑行业中不可或缺的安全材料。
钢化玻璃安全规范

钢化玻璃安全规范篇一:安全玻璃使用规范大全安全玻璃使用规范大全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解释:本规定所指外开窗,指的是合页(铰链)或轴装在窗的左右侧、或上下侧,可以向外开启的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解释:本规定所指窗,也包含建筑物内部的墙或隔断上的窗;玻璃底边指的是玻璃在框架中装配完毕,玻璃的透光部分与玻璃安装材料覆盖的不透光部分的分界线。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解释:本规定所指幕墙,是由支撑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全玻幕墙是指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构成的玻璃幕墙。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解释:本规定指各种倾斜安装以及水平安装的玻璃,只要该玻璃破碎后存在坠落的可能性,而玻璃的下方存在人员通行的可能性,应使用夹层安全玻璃。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解释:本规定是指玻璃下方悬空,玻璃起承受人员行走作用的玻璃板应使用夹层安全玻璃;玻璃下方不悬空的玻璃地面不在此列。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解释:本规定应符合JGJ113-2003第9章《水下用玻璃要求》。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解释:本规定所指包括:(1)门玻璃;(2)安装在门上方的玻璃;(3)安装在门两侧的玻璃,其*近门道开口的竖直边与门道开口的距离小于300mm。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解释:本规定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n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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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第七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能够独立组织生产,应有完整的工艺装备,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机构。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取得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八条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
第十条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应核查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产品质量
证明材料,安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和安装技术标准。
对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处罚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相应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认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认证证书。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