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工院〔2013〕23号

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精干高效的教师队伍,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保【2011】1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考核分配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体现学术为上、学生为本、学院为重,突出业绩贡献价值,将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与实际承担的工作责任和超额业绩

挂钩,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提升教职员工能力与水平。

二、基本思路

按责定酬、强化考核。根据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勤等不同性质工作责任和履职情况,给予相应的业绩报酬;在明确岗位责职和聘用条件的基础上,加强聘用管理与履职考核。

注重实绩、突出激励。根据完成工作责任之外的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在总量额定的前提下,合理拉开分配差距;激励在各条线上责任重、实绩优、贡献大的人员。

简洁易行、平稳协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发展实际,

理顺岗位设置、强调岗位职责、量化业绩积分、统筹考核计发。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具有事业编制的在职在岗人员,2013年起具体实施。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及分配办法

学院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的年度奖励绩效工资总额和我院事业总收入、总支出等财力状况,确定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预算。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工作业绩奖励、综合绩效奖励两部分构成。

(一)工作业绩奖励

教职工在完成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计提全院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60%作为工作业绩奖励。按照实际从事不同性质工作,分类、分级考核兑现工作业绩奖励。

1.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学(科研)为主要工作职责的教师,按照聘用专技职级确定不同的奖励等级系数(见表1),同时明确不同的基础工作量业绩积分最低要求(见表2)。

(表1)奖励等级系数

(表2)基础工作量(积分值)

教学、科研、实践等具体积分办法见附件。其中:科研分占合计分80%以上视为专职科研人员,教学分、实践分将不作要求;实践项目积分与教学、科研项目积分有重叠时可由教师自行选择计入各积分项,但不得重复计分;离法定退休前三年的教师,合计分的基础分值可每年递减100分(实践分除外)。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此类岗位工作人员按照聘用专技职级确定不同的奖励等级系数(见表3)。

2.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以管理(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人员按照确定的管理岗位职级,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不同的奖励等级系数(见表4)。

3. 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以工勤技能服务岗位为主要工作职责人员按照聘用的技能和服务岗位职级,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不同的奖励等级系数(见表5)。

4. 有关说明。工作业绩积分在职称评聘、教育教学骨干遴选、评优推荐、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将作为重要参考使用依据。

(二)综合绩效奖励

综合绩效奖励由学院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教师超额业绩奖励和院长调节奖励等。

1.超额业绩奖励。超额业绩奖励是指在完成本职岗位工作责任的前提下,根据超额业绩积分计发的奖励。其中:以教学(科研)为主要工作职责的超额业绩积分是指扣除了对应合计分之后的部分;其他人员所取得的教学分、科研分和实践分均作为超额业绩积分(但担任教学任务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且每周平均课时不得超过4节)。

2.院长调节奖励。主要用于教职员工对教育教学、管理与服务作出特别贡献的奖励。

(三)分配与考核

1. 工作业绩奖励。根据上级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计提60%作为工作业绩奖励,根据测算确定基数,按月发放80%(全年以10个月发放);其余20%根据年终岗位考核情况进行决算。

对以教学(科研)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人员,考核教学分、科研分、实践分和合计分,未完成其中一项者工作业绩奖励扣减10%,未完成其中两项者扣减20%,未完成三项者扣减50%,未完成四项者全部扣除。

对以管理(服务)、工勤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人员,依据专门办法(另行制定)进行考核,主要将以日常考勤、事项办结、任务完成、群众满意、领导责任等方面考量,出现一般失误或不良影响的扣减10-30%,对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出现重大失误的扣减50-100%。

2. 综合绩效奖励。根据上级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计提40%作为超额业绩奖励和院长调节奖励。超额业绩奖励计发为:累计超额业绩积分乘以分值(单位:元/分)进行奖励。其中,超额绩效奖励分值=划拨总额/全院超额业绩总积分。

院长调节奖励主要用于:

⑴学院根据各教学单位完成的业绩积分情况调节奖励,以全体成员累计业绩积分总额的5% 核拨各单位,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职员工参与管理与服务情况,实行二级考核分配计入个人合计分(但不能抵充单项分)。

⑵学院根据各教学单位实际配备辅导员(1∶200)的缺额数,按照1.6分/生核算奖励各单位,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师实际参与工作,实行二级考核分配计入个人合计分(但不能抵充单项分)。

⑶学院对受到上级评比表彰、完成重大项目事项、作出特别贡献、专项考核测评先进等给予专项奖励补贴;奖励补贴标准由院务会商议确定。

⑷学院对非教学单位确需的加值班等临时性工作安排,报院办核准、统一补贴标准、扎口管理。学院从严控制把握核定加值班工作。

⑸其他的考勤计发、考核罚则等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制订细则执行。

五、附则

1.本办法将根据试行情况和发展需要,结合实际进行动态修正。

2.学院原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若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有变化,则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人事师资处负责解释。教学、科研、实践等相关积分办法分别由教务处、科研处和校企合作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