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投保后10天内您提出退保,不会给您带来损失………………………………………………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本附加险合同对主险合同的宽限期进行了重新约定…………………………………………4.3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1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2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

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

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

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

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

如果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且我们已收取本附加险合同保障成

本的,若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申请书之日将本

附加险合同所收取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主险合同的保

单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

责任。

1.4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终止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主险合同保单

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2.2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8.1),(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

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

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价值,主险合同保单价值

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8.7)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

述等待期的约定。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8)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

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主险合同保单价值均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

应减少,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2.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下列情形会引起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交纳主险合同追加保险费

在我们收到您的主险合同追加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

主险合同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在我们收到您主险合同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按领取的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等额减少。

如果减少后的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

们有权将它调整为该金额。

(3)申请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

①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

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1年;

- 在被保险人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 主险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

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②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9),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1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8.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2)。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

的保障成本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价值,主险合同保单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

加。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

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天

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

付相应的差额。

3.4 保险金申请时效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

行使而消灭。

? 如何收取保障成本

4.1 保障成本的收取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

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

本的1/365。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程度

及危险保额(见8.13)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

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的保障成本。如

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主险合

同的保单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少。

4.2 保障成本调整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所用的重大疾病发

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年保障成本是否调整。本附加险合同年保

障成本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每月收取的保障成本

将按调整后的年保障成本计算,年保障成本调整前我们已经收取的保障成本

不受影响。

4.3 宽限期附加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

定。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不足以支

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60天为主险

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

仍未交纳主险合同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

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

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主险合同保险

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合同解除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性别错误(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8.14)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

为18周岁至55周岁。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

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

真实年龄与性别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

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附加险合同

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

②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且被保险人未发生

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将无息计入主险合同的保单

价值。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则多收的保障成

本无息随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退还;

③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

保障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我们有权要求您补交该次的保障成本

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该次欠交的保障成本。

7.2 效力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7.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如实告知;

(3)未还款项;

(4)合同内容变更;

(5)地址变更;

(6)争议处理。

释义

8.1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

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见8.2)明确诊断。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

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

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

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

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

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8.3);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8.4);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8.5)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急性或亚急性重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

症肝炎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

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

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8.6)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在0至3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双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

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

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

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在0至3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以下重大疾病是本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

疾病范围之外增加的疾病。

严重的多发性硬化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已经持续180天以上。

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神经系统散在的多部位病变;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严重的1型糖尿病严重的1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该类疾病保障仅限于女性。

该类疾病是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个:

①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②光敏感;

③口鼻腔黏膜溃疡;

④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⑦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000/μl或血小板小于100000/μl或溶血性贫

血)。

(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个:

①抗dsDNA抗体阳性;

②抗Sm抗体阳性;

③抗核抗体阳性;

④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⑤ C3低于正常值。

(3)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弱,内生肌酐清除率低于每分钟30ml。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180天。

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四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能

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8.2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

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

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8.3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

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8.4语言能力或咀嚼吞

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5六项基本日常生活

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8.6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

有医疗手段恢复。

8.7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8.8 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

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

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

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8.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8.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11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

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12 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危险保额指结算日零时以下两项的差:

(1)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

(2)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

×主险合同保单价值。主险合同保险金额

8.14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8.13

《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年保障成本表

(每千元危险保额)

单位:人民币元

注:(1)保单年度初年龄指保单年度第一天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

(2)上表所载年保障成本仅适用于标准体,非标准体的年保障成本将根据其风险程度相应增加。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协议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合同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 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2.2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平安智盈人生保险投资收益实际情况解析一览表分析

1客户林跃力对万能险按合同的规定验算演示利益结果全过程 平安智盈人生保险投资收益实际情况解析一览表6.03 我在年月日投入了智盈人生平安万能险这里有业务员给我打5 22 2008 的投资计划书和我自己计算的投资计划计算根据是按 合同规定的条款 进行计算 第一年年元按合同扣除初始费用保险费剩元3000 2008 6000 50% 第二年年元元6000 4500 2009 25% 元第三年年元6000 15% 5100 2010 第四年年元元6000 2011 10% 5400 第五年年元元600010% 5400 2012

第六年年元元57005% 2013 6000 第七年元年元2014 5% 5700 6000 第八年年元元2015 57005% 6000 第九年元年元6000 57005% 2016 第十年年元元6000 57005% 2017 第十一年元年元57005% 6000 2018 第十二年元年元57005% 2019 6000 第十三年年元元6000 5700 5% 2020 第十四年年元元57005% 6000 2021 第十五年年元元6000 20225700 5% 按照保额计算扣除的初始费用按照合同中的每千元危险保额扣除的保障成本共计两项保障成本主险附加险811 810 2客户林跃力对万能险按合同的

规定验算演示利益结果全过程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年保障成本表:(每千元危险保额) 810 保单年度初年龄男保单年度初年龄男 年初入岁岁2.9817.97200863 44 岁岁19.746445 3.28 岁岁21.68 65 3.6046 岁岁23.83.96 6647 岁岁26.13674.3548 岁岁28.6749684.78 岁岁31.46 695.26 50 岁岁34.5705.7851 岁岁37.83716.3652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条款

阅 读 指 引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产品提供重疾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岁)投保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简 称智悦重疾17),受益人为李女士,同时还投保了主险平安智悦人生年金保险(万能型,Ⅱ)(简 称智悦人生Ⅱ)及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简称智悦定寿)。李女士在保险期间内发 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智悦重疾17条款约定,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当时的智悦重疾17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智悦人生Ⅱ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领取条件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妻子李女士 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智悦重疾17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智悦人生Ⅱ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共45种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智悦定寿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中“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部分均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除以主险合同与智悦定寿合同身故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相应减少。 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重新确定。 智悦定寿合同身故保险金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智悦定寿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 平安人寿[2017]疾病保险076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智盈人生保险投资收益实际情况解析一览表

6.03平安智盈人生保险投资收益实际情况解析一览表 我在2008年5月22日投入了智盈人生平安万能险这里有业务员给我打的投资计划书和我自己计算的投资计划计算根据是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计算 第一年2008年6000元按合同扣除初始费用50%保险费剩3000元 第二年2009年6000元25% 4500元 第三年2010年6000元15% 5100元 第四年2011年6000元10% 5400元 第五年2012年6000元10% 5400元 第六年2013年6000元5% 5700元 第七年2014年6000元5% 5700元 第八年2015年6000元5% 5700元 第九年2016年6000元5% 5700元 第十年2017年6000元5% 5700元 第十一年2018年6000元5% 5700元 第十二年2019年6000元5% 5700元 第十三年2020年6000元5% 5700元 第十四年2021年6000元5% 5700元 第十五年2022年6000元5% 5700元 按照保额计算扣除的初始费用按照合同中的每千元危险保额扣除的保障成本共计两项保障成本主险810 附加险811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810年保障成本表:(每千元危险保额) 保单年度初年龄男保单年度初年龄男 2008年初入44岁 2.98 63岁17.97 45岁 3.28 64岁19.74 46岁 3.60 65岁21.68 47岁 3.96 66岁23.8 48岁 4.35 67岁26.13 49岁 4.78 68岁28.67 50岁 5.26 69岁31.46 51岁 5.78 70岁34.5 52岁 6.36 71岁37.83 53岁 6.90 72岁41.47 54岁7.69 73岁45.45 55岁8.45 74岁49.78 56岁9.29 75岁54.5 57岁10.21 76岁59.64 58岁11.22 77岁65.24 59岁12.33 78岁71.32 60岁13.55 79岁77.92 61岁14.89 80岁85.07 62岁16.36 81岁92.81 82及以上101.18《平安

万能险条款(平安)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万能险考试试题汇总

单选题(共20题,每题2.5分) 人寿保险的保费分为纯保费和附加费用。在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的保费划分中,属于附加费用的是(D)。 A 保障成本 B 保单价值 C 现金价值 D 初始费用 客户张先生投保智盈人生万能险,于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内,每年都按时支付当期应交期交保费,则自第四个保单年度起,他在规定交费期间支付当期应交期交保费时,保险公司将额外分配(C)的2%进入保单价值。 A 当期支付保费 B 追交保费 C 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 D 当时保单价值 某客户投保智盈人生万能险,某结算日的保单价值为3万元,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5万元,则此时的危险保额为(D)。 A 3万元 B 15万元 C 18万元 D 12万元 危险保额是指(C)在某一时点所承担的实际风险额度。 A 投保人 B 被保险人 C 保险公司 D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 某客户投保智盈人生终身寿险,期交保费为5000元,在按规定支付了当期的应交期交保费后,客户可以追加保费(B)元。 A 500 B 0 C 50000 D 10000 智盈人生万能险的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增加或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每个保险年度可以申请(A)次变更。 A 1 B 2 C 3 D 无限制 在智盈人生万能险中,一旦发生追加保费,则基本保险金额(A)。 A 按追加保费金额等额增加 B 按追加保费金额等额减少 C 变为原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 D 保持不变 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疾险的保险期间为(B)A 20年B终身 C 30年 D 37年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疾险的基本保额要求(C)A 不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 B 不低于1万元 C 不低于1万元,不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 D 不限 智盈人生万能险的投保人于签收保单之日起(B)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可以退还所收的全部保费。 A 5 B 10 C 15 D 20 智盈人生万能险的投保人固定年收入不得低于(B)元。 A 10000元 B 20000元 C 30000元 D 40000元 对于投保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的客户,其身故保险金为(C)。 A 保单价值的105% C 基本保险金额 C 保单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之较大值 D 保单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对于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下列符合期交保费规定的是为(C)。 A 不得低于2000元,且为500元的整数倍 B 不得低于4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C 不得低于4000元,且为500元的整数倍 D 不得低于2000元,且为500元的整数倍 刘先生投保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年交保费6500元,则第一个保单年度保险公司收取的初始费用为(C)A 3150元 B 3250元 C 3025元D 4000元 某客户王先生在平安投保了智盈人生万能寿险,年交保费4000元,则其基本保险金额的最低限额为(B)。 A 3000元 B 80000元 C 15000元 D 30000元 智盈人生万能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结算当月保单利息使用的是(B )。 A 上月结算利率 B 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C 本月结算利率 D 上月与本月结算利率的平均值

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发[2002]207号, 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810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等保全规则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保全规则 〖说明:本规则仅适用于《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810)、《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811)(以下简称“智盈人生”、“智盈重疾”)〗 一、一般保全规则 同《个人寿险保全作业规则》。 二、特殊保全规则 1.部分领取: 1.1.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在犹豫期后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当时须 未发生保险事故; 1.2.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两次部分领取,我们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以 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我们每次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20元,部分领取手续费直接从给付的现金价值中扣除; 1.3.每笔领取的金额不得小于1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1.4.部分领取后的现金价值不得小于1000元与最近一次结算日扣除的保障成本的3倍二 者中金额较大者; 1.5.部分领取后智盈人生和智盈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减少后 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2.追加保险费: 2.1.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保单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 保险费均已交纳时方可追加保险费; 2.2.期交保险费6000元及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 不能超过期交保险费的10倍,期交保险费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可超过期交保险费的10倍; 2.3.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100元的整倍数; 2.4.追加保险费后,智盈人生和智盈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增加后 的基本保险金额需满足公司当时的核保规则要求;

3.新增附险: 3.1.智盈重疾仅可以附加于智盈人生,且其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金 额,不得低于1万元; 3.2.保单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且保单价值大于按照当时危险保险金 额和年龄计算的主附险的年保障成本的1.5倍时,智盈人生可新增智盈重疾。 4.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4.1.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在合同有效期内,智盈人生和智盈重疾均可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险种生效满1年; - 智盈人生在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智盈重疾在被保险人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 增加后智盈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智盈人生的基本保险金额。 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4.2.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合同有效期内,智盈人生和智盈重疾均可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且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须满足以下条件: - 险种生效满1年; - 智盈人生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五倍期交保险费+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与“1000元”二者取大值; - 智盈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 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5.犹豫期退保 5.1.智盈重疾犹豫期退保时已收取附加险合同保障成本的,若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附加险 合同所收取的保障成本将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8052909523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61201805280305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可承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规定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其患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二)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责任 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原位癌(以下简称“特定部位原位癌”)的,保险人按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以下简称“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人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开始前、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内(续保除外),被保险人经任何医疗机构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特定部位原位癌或特定部位恶性肿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docx

阅读指引 本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付重大疾病保(2014)合同”内容的解以条款准。.................................................... 您有的重要益 收合同后 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退保???????????????? 1.4 被保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2 您有退保的利?????????????????????????????7.1您当特注意的事 我免除保人任的条款作了特提示,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示的内容 ?????????????????????????? 2.2 、 2.3 、 9.3 、9.4、 9.12 退保会您造成一定的失,您慎重决策?????????????????7.1 您当按支付保?????????????????????????? 4.1 我一些重要行了解,并作了著,您注意?????????9 保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及特定度重疾的,您留意???????9.3、 9.4 主合同的某些会致本附加合同效力止??????????????8.2 若您申解除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必同申解除???????? 1.4、 7.1条款是保合同的重要内容,充分保障您的益,您仔本条款。 条款目 1.您与我的合同 5.金价益9.6肢体机能完全失 1.1合同立 5.1金价9.7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1.2合同生效 5.2减交清 9.8力完全失 1.3投保年 6.合同效力的恢复六基本日常生活活 1.4犹豫期 6.1效力恢复9.9永久不可逆 1.5保期7.如何解除保合同9.10心功能状分 2.我提供的保障7.1您解除合同的手9.11意外害 2.1保金及9.12医院 2.2保任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9.13毒品 2.3任免除8.1年9.14酒后 3.如何申取保金8.2效力止9.15机 3.1受益人8.3适用主合同条款9.1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3.2保金申9. 9.17滋病 3.3保金的付9.1周性疾病 3.4效9.2有效身份件9.18先天性畸形、形或染 4.如何支付保9.3重大疾病 9.19色体异常 4.1保的支付9.4特定度重疾保定支付日 4.2保率整9.5科医生9.20保 险种简称:平安福重疾14 险种代码: 1131

平安 智盈人生 保障成本问题

平安智盈人生保障成本问题 2008-11-27 20:52xfmxy | 分类:保险| 浏览1568次 本人08.10.22买的智盈人生,年交4000,保额为10万,第一年初始费用扣了2000(50%),11.01号有了2.87元的利息,此时保单价值为2002.87元,11.01扣保障成本有两项:10.10 和14.07 , 扣除这两项保障成本后保单价值为1978.70元。 电话95511,回答我说这两项保障成本包含了“附加重疾”。 问题: 1. 保障成本扣的对不对? 2. 这样一年扣我的保障成本就是(10.10+14.07)*12=290.04 ? 3. 为什么计划书给我的时候扣除的保障成本一年只有92? 4. 平安是不是骗人?为什么给客户做计划书的时候不把保障成本列清楚? 5. 这样下来,我的收益会减多少? 5. 我今年25岁,男性。这个险种对于我来说到底好不好? 以上问题希望懂得这个保险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谢谢了!!! 提问者采纳 2008-11-27 22:23 这个问题很复杂,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10.5)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每千元危险保险对应的保障成本在合同后面有,但是需要注意一下,那上面是没有考虑到风险程度的,风险程度主要体现在你的投保时填投保单\健康声明之类的材料上,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这个险种对你来说还可以,因为你的年龄小,扣的保障成本较少,帐户的钱就相对多点.

P0320 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对象 凡身体健康的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8周岁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万能型保险主要产品有哪些

购买万能保险先了解万能型保险主要产品有哪些? 万能保险自带的保障是身故和残疾,它可以附加上重大疾病保险等。万能保险相当于一个主险,它可以附加各种其他保障。组合起来的话,万能险的保障还是比较全的。那么,万能保险主要产品有哪些呢? 很多投保人希望购买万能型保险,但是对于“万能保险主要产品有哪些”仍感到疑惑。对此,来自保险之家_沃保网平安保险专家介绍,我们以平安保险万能险为例,为大家介绍目前主要的万能险保险产品: 平安个人万能保险主要产品有哪些? 平安个人万能险包括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2004)、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2004)、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平安世纪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平安附加赢定金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平安世纪天骄终身寿险(万能型)、平安逸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 平安个人银行万能保险主要产品有哪些? 包括平安稳赢一生两全保险(万能型)、平安稳赢一生两全保险(万能型,Ⅱ)、平安金玉满堂两全保险(万能型)、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平安附加聚富步步高两全保险(万能型)、平安附加随享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注意:平安个人万能保险、平安个人银行万能保险的结算利率每月公布。此外,以上险种仅为例子,险种具体在售与否,投保人要以保险公司官网为准。 目前在售的万能保险主要产品还有哪些? 同时,保险之家_沃保网保险专家表示,万能保险产品非常多,除了平安万能保险以外,其他保险公司也有在售卖万能型保险。比如目前畅销的万能保险还有太平洋人寿的“鸿发年年全能保险理财计划”、前海人寿的海利年年两全保险(万能型)、信诚人寿的“智赢未来终身寿险B款(万能型)”、幸福人寿的“福鑫宝三号两全保险(万能型)”、中国人寿的“瑞丰两全保险(万能型)”、太平人寿的“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泰康人寿的“旺财1号两全保险(万能型)”等。 万能型保险的保险费用是如何扣除的? 不过,保险之家_沃保网专家提醒,万能保险可分成二个账户,一个是风险投资账户,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 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平保发[2000]154号,2000年11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保单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 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一、累积生息:

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

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A.)合同”.............,对.“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投保后10天内您提出退保,不会给您带来损失………………………………………………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本附加险合同对主险合同的宽限期进行了重新约定…………………………………………4.3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1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3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条款 (平保寿发[2006]30号,2006年4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 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 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 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 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 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 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 如果您在犹豫期内提出撤销本附加险合同,且我们已收取本附加险合同 保障成本的,若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申 请书之日将本附加险合同所收取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的保 单价值,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 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 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主险合

平安鸿盛终身寿险

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 合同大全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合同大全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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