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探讨与法律保护--以封禁账号问题为例

互联网经济 Internet economy62摘 要:本文通过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分析,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财产的一般特性。
通过对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和新型财产权说的分析论证,剖析各观点的不足之处。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服务协议为基础,以协议内容为标准,来判定虚拟财产性质和归属的认定路径。
在实践中,运营商因其对数据的控制的天然优势,一般处于强势地位。
因此限制运营商权利,要求其明确惩处标准,对其所作的惩处决定规定较为举证责任,施加运营商以通知义务和赋予用户申诉权,对于平衡双方利益意义重大。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财产性质;财产法律保护一、游戏运营商封号问题的案例引入在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用户的网虚拟财产纠纷中,由于游戏运营商天然占据有利的地位,在游戏服务协议拟定、游戏账号管理、虚拟物品交易、游戏秩序维护等方面,其拥有更多的权限,因而也更加容易侵犯普通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
而这其中,封禁游戏账号,无疑会对用户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也因此,封禁游戏账号问题需要予以重点关注。
而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游戏运营商封禁用户账号问题,判决的思路和标准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看法。
在谷瑞雪诉网易公司不正当封禁游戏账号一案中,原告认为网易公司封禁其账号缺乏正当的依据和理由,在封禁之后也未说明理由和提供申诉渠道,致使原告遭受游戏虚拟财产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失,故要求网易公司解封其游戏账号,并赔礼道歉。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网易公司在封禁原告游戏账号时,无确实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开挂”行为,故支持原告请求解除“隔离、禁言”的诉求。
但在李攀登诉腾讯公司一案中,原告认为腾讯公司封禁其“英雄杀”账号时存在明显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且其提供的证明原告违规使用外挂的数据无法证实其真实性,无法排除修改数据的可能性。
而法院最终并未支持原告的诉求,其认为腾讯公司提交的数据资料足以证明原告存在“开挂”行为,而原告质疑其数据的真实性但又无法举证,故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024年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范文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数字货币、虚拟土地等,不仅具有使用价值,也具备经济价值。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定义与保护。
本篇论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二、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义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存在,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资源,其形态以电子数据信息为主。
其定义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一是在网络空间中存在;二是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三是主要呈现为电子数据信息。
(二)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分析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虚拟财产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
因为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被人们所拥有和控制,并且可以用于交换和交易。
因此,虚拟财产应受到刑法的保护,以防止其被非法侵占、盗窃、破坏等行为侵害。
三、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一)立法保护为了保护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国家应通过立法来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归属。
立法应明确规定虚拟财产的取得、使用、交易、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侵犯虚拟财产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此外,立法还应对网络游戏等涉及虚拟财产的行业进行规范,以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二)技术保护除了立法保护外,技术保护也是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手段。
网络技术、密码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等的应用可以有效保护虚拟财产的安全。
例如,通过加密技术可以防止黑客窃取用户的信息和虚拟财产;通过实名制可以追踪和管理网络交易等行为,提高违法犯罪的查处率。
(三)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涉及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方面,应建立专门的审判机制和程序来处理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另一方面,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网络犯罪行为。
同时,司法机关还应加强对网络游戏等行业的监管力度,防止行业内部出现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思考和建议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思考和建议【摘要】网络化经济日益成熟发展,使得网络游戏产业突飞崛起,而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确认与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法律研究的新课题。
本文拟就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和思考,同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立法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问题(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主要存在于网络游戏中,以网络服务器为载体,可以用现实货币去购买、度量的一种新型财产。
它主要指的是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志度量其价值而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网络空间中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
[1]网络虚拟财产主要以网络为载体,具有实际使用价值与价值。
其主要有二种:一是较为广泛的虚拟财产,泛指一切具有专属性能够存在于特定网络空间内的财产,通常包括ID、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等;二是较为狭义的虚拟财产,仅仅指有现实交易价值和条件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就是能够通过在离线交易市场内付费取得现实利益可能性的虚拟品。
[2]由于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了在现实世界里的交换价值,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1.无形性,其在本质上是一组数字信息,以电子记录形式存储并保存在某种游戏的服务器上。
台湾的立法将其称作“电磁记录”。
2.价值性,虚拟财产本身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因而能通过在线和离线交易的方式在游戏玩家间转让,也可以在玩家和游戏开发商间进行转让。
3.附属性,虚拟财产往往存在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或者特定的游戏当中才能体现出其价值。
4.时限和局限性,由于这种财产是贮备和存在于游戏开发者提供的电子设备——服务器中,因此,该类游戏一旦被开发商停止运营,其便会消失。
另外它只是对一部分人(譬如网络游戏的玩家等)具有价值,而其对另外一部分人来说有可能没有任何价值可言。
5.付出性,这与玩家投入的资金、精力和时间有关,当然也可以通过委托其他玩家练级的办法提高等级,甚至可以通过直接购买其他玩家装备或从网络游戏中取得。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本科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专业法学年级14秋学号 1学生姓名指导教师论文完成日期2016年10月26日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课题审批表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南京电大溧水教学点法学专业【内容摘要】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是社会经济和文化产业大发展的产物,所带来的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和个人精神效益不容忽视。
在当前社会文化盈利的条件下,对此新兴产业的发展应进行合理引导,加快对其立法保护。
然而在网络平台上,因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虚拟性、价值性、交易性,尤其是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兴事物的陌生性,以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难以得到很好解决。
随着网络安全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
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综合立法保护迫在眉睫,且十分必要。
由于国内外各个国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制度各有不同。
为此关于国内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可做以下立法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刑法保护范围;实行网络实名制;明确规定游戏运营商的义务与责任;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等等。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目录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1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11、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22、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23、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性-----------------------------------24、网络虚拟财产的局限性-----------------------------------2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2(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观点--------------------------2(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31、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物权的客体?---------------------------42、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43、虚拟财产能否成为债权的客体?-------------------------4(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5三、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规制的立法建议------------------5(一)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现状--------------------------------6(二)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现实难题--------------------------6(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和规制------------7(四)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建议-----------------------------8四、结语--------------------------------------------------10参考文献-------------------------------------------------11随着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和普及,各种各样的虚拟道具、虚拟宠物以及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带给人们的已经不仅仅只是个人精神上的享受,更是能够转化为现实财富的一种手段,越来越深刻的影响着很多人的生活。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游戏已成为人们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作为游戏中的一种游戏物品,也日益受到玩家们的关注。
虚拟财产本身并没有实体,但在游戏中却有很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虚拟财产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引起了各界的关注,虚拟财产产权也成为了研究的热点之一。
本文将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虚拟财产及其产生的法律问题1.1 虚拟财产的定义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游戏中所获得的,没有实物背景,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游戏物品或虚拟货币。
包括游戏中的装备、武器、道具、虚拟货币等等。
1.2 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问题随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巨大经济利益的出现,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例如:(1)虚拟财产的产权问题。
游戏玩家所获得的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其产权、是否可以买卖交易、是否可以继承等问题。
(2)虚假交易问题。
因虚假交易而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3)虚拟财产侵权问题。
例如,一个玩家盗用他人账号,并窃取了该账号中拥有的虚拟财产,另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2.1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我国现有的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并未有明确规定。
不过,虚拟财产交易在我国已形成了一种规模庞大的市场,也引起了法律界的注意。
在此背景下,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文件,以保护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
例如,最早出台的就是《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规定了游戏虚拟物品的交易不得超过官方售价,也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游戏虚拟物品等。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对虚拟财产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做出了明确规定。
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已开始重视对虚拟财产产权的法律保护。
2.2虚拟财产产权保护的实践案例虚拟财产裁判案例在我国逐渐增多,保护虚拟财产产权的意识也在逐步增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第三章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第四章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第五章游戏运行商终止游戏运行时的责任与义务第六章虚拟财产丧失中的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规范服务商与玩家的权利与义务,解决由于虚拟财产而出现的纠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虚拟财产,又称“网财”,是指网民、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帐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第三条“虚拟”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形成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
第四条虚拟财产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受法律保护。
运营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无权对其肆意删改。
第五条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六条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法。
第七条虚拟财产的保护,要坚持明确界定其范围、合理断定其价值、妥善处理各方关系、保护玩家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第八条网络虚拟空间里的虚拟财产范围,主要包括:(一)游戏账号等级;(二)虚拟金币;(三)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四)虚拟动植物;(五)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虚拟物。
第九条虚拟财产的特征:(一)客观非物质性。
虚拟财产是看不见、摸不到的,具有虚拟性,即客观非物质性。
(二)可交易性。
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
(三)有价值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它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四)时空的有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特定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即运营商利用其服务器构建的虚拟环境。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虚拟物品或虚拟货币存在。
虚拟物品可以是装备、道具、角色等,在游戏中具有特定的属性和价值,并可以用来提升玩家的游戏体验和能力。
虚拟货币则可以用于购买虚拟物品、服务或参与游戏内交易。
然而,随着网络游戏的普及,虚拟财产侵权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一方面,有些玩家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虚拟财产,如盗号、使用外挂等,对其他玩家的游戏体验和利益构成侵害。
另一方面,一些游戏运营商也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如未经授权出售虚拟财产、关闭游戏服务器导致玩家财产消失等。
虚拟财产侵权问题涉及到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合同法和网络安全等多个法律领域,给相关当事人、游戏运营商和法律机构带来了诸多挑战。
因此,深入研究虚拟财产侵权法律问题是至关重要的,有助于为相关利益方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法律问题1虚拟财产定义和分类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或虚拟世界中存在的一种虚拟资产,包括虚拟物品和虚拟货币。
它们是游戏中的非实体物品,存在于游戏服务器的数据库中,并通过玩家在游戏中的活动获得或交换。
虚拟物品是指在游戏中具有特定属性和功能的虚拟物品,可以是装备、道具、宠物、角色等。
它们可以用来提升玩家的游戏能力、改变角色外观或享受特殊游戏内容。
虚拟物品通常根据稀有度、功能性和美观度等因素被评估其价值。
虚拟货币是一种在游戏中流通的虚拟交换媒介,通常由游戏运营商发行和管理。
玩家可以通过游戏内活动、任务完成或真实货币购买等方式获取虚拟货币,然后用于购买虚拟物品、服务或参与游戏内的交易。
虚拟货币的价值通常由游戏运营商根据市场供需等因素进行调整。
根据不同的游戏类型和游戏设计,虚拟财产可以进一步进行分类。
例如:①游戏道具类虚拟财产:包括武器、装备、宠物等在游戏中发挥特定作用的物品。
②虚拟货币类虚拟财产:包括游戏内部货币、积分、点券等可用于交换和购买其他虚拟物品的媒介。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

络环境 , Q 以 Q号码 、 游戏货 币、 游戏账号 、 游戏装备 等 特定的电子符号形式表现 出来 的, 有使用价值 和交 具
换 价值的财产 。
2 虚 拟财 产 的特 点 .
虚拟财产作为一 种新型 的财产类 型 , 与实实在在
的公私财产相 比, 自然有其独特之处 , 可以概括 为以下
第l 2卷第 1期 21 00年 2月
湖 南 医 科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o o ilS in eo mm e ia i est o r a fS ca ce c fHu M dc lUn vriy
Vo 2 No I LI .
Fe Ol b2 O
51
( ) 拟 性 。虚 拟 性 既 不 局 限 于 词 典 中 的文 义 解 2虚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 研究侵犯 财产 型网络犯罪 , 这
释, 也不同于我们 在 日常 生活 中随处能 感知 的无形 财 产, 如电力 、 风能 、 太阳能等等。笔者 认为 , 对虚 拟财产
最本质的特征 即虚拟性要 进行 正确 的界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需要 在刑
[ 中图分类号 】 D 65 F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0 8 2 (00 0 — 0 0一 3 0 8— 2 9 2 1 ) 1 05 o
随着 网络游戏的蓬勃发展 , 人们 对虚拟 财产 的拥 有越来越多 , 随着虚拟财 产纠纷也愈 演愈烈 。这不 伴
仅仅是一个严重 的道 德和社会 问题 , 而且还上 升到 了 法律层面 , 对虚拟财产 的刑法保护 已 日益成 为了法学 界关注的焦点 。
者从 以下几 个方 面来理解什么是虚拟财产 : 第一 , 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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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文法系法学专业学年论文选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9-06-22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摘要:游戏的出现和发展,针对网络游戏出现的纠纷频繁发生,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成为纠纷的焦点之一。
而我随着网络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加快进行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韩国的网络游戏业发展较早,起初法律规定禁止虚拟物品的交易,而地下交易活动不断。
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
随后有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产的性质与银行帐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我国台湾有关部门也作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务和帐户多属存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务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人在文中通过对我国网络虚拟物品的现状、虚拟财产的特征及其财产属性、关于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迫切性与必要性、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关于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虚拟财产违法行为的认定以及立法对策进行的说明和分析,阐述了我国在虚拟物品的保护方面的欠缺。
希望国家尽快出台关于虚拟物品保护方面的法律,从而保护广大的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进而使我国的网络产业能的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引言 (1)一、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及其属性 (2)(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2)(二)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3)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现状及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迫切性及必要性 (4)(一)我国虚拟财产的现状 (4)(二)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5)三、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思考 (7)(一)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问题 (7)(二)关于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问题 (8)(三)“虚拟财产”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 (9)(四)立法对策考虑 (10)结语 (11)参考文献 (12)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引言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互连网络的逐渐普及,特别是近年来网络游戏的兴起,使得游戏的虚拟物品交易发展成一个全新的经济体系,并冲击着现有的法令、经济和人们的认知。
据统计,我国经常玩网络游戏的用户有800万,偶尔上网玩游戏的用户有2300万。
有关数据表明,在未来的5年内,我国网络游戏产业总值将以每年200%的增幅递增,达到100亿元人民币。
目前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已经相当巨大。
网络游戏规模已经超过韩国跃居世界第一。
网络游戏的收入已经超过网络的广告收入,成为网络运营商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
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网络游戏所引发的一些法律和社会问题也相继出现,网络虚拟财产,游戏ID和游戏装备的法律地位、运营商的法律责任、玩家的权益保护等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直接阻碍了我国网络游戏业的进一步发展。
加快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游戏产业以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目前在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当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还是一片空白。
韩国的网络游戏业发展较早,起初法律规定禁止虚拟财产的交易,而地下交易活动不断。
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
随后有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财产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产的性质与银行帐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我国台湾有关部门也作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务和帐户多属存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务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及其财产属性(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虚拟财产”,又可简称“网财”,是以一定的数据、信息、符号储存到网络中的虚拟物。
一般是指网民或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汇总的账号以及积累的货币、装备、级别、段位、宠物等网上资源的总称。
虽然名为虚拟的“财产”或“物”,但二者是否为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和“物”还有待论证,但基于习惯和论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就以“虚拟财产”、“虚拟物”称呼。
之所以在概念中使用“虚拟”二字,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提供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空间而存在。
网络中的这些ID、金币、银两等都属于一般意义上的“网财”。
如果将这些虚拟的财物进行分类,可以将虚拟财产分为两种:一是广义的虚拟财产,即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的专属性的虚拟财产,包括ID、免费与收费的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二是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特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只包括那些网络游戏玩家通过支付费用而取得,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可能性的虚拟物品,其典型表现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游戏金币以及游戏角色ID等。
1由于网络正处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许多新的“网财”不断涌现;同时,现有的这些网络财产也因受网民青睐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和价值衡量方式。
为了论述方便,笔者对本文的论述,如没有特别说明,一般仅指狭义的“网财”。
对虚拟财产的认识始终要面对虚拟和现实的两个基础平台,而随着视角的变化,这两个平台上所承载的结论并不是固定的,而需要我们从虚拟财产那些基本的法律特征出发,了解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更深入地了解和分析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的这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虚拟性。
如前所述,网络的诞生和发展是人类私欲和好奇心理膨胀的结果。
人类用智慧创造了虚幻的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被打上人类深深的烙印。
虽然虚拟世界中的人物、生活环境和现实有些相似,但不可否认网络中的“装备”等都是拟制的,它们不占据一定的物理空间,也没有一定的物质载体,是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于虚拟的“赛博空间”(cyberspace),无形又无体。
但这种“虚拟”不是一种假设,而是实实在在的存在。
第二、交易空间的特定化。
事实上,虚拟财产虽在现实生活中体现出其价值性,但虚拟财产的整个交易过程必须在网络世界中完成。
虽然人们的支付方式和过程在现实中进行,但虚拟物品的交易和移转占有只有依赖与虚拟的世界才能进行。
虚拟空间的特定化促使交易行为的特定化。
第三、预先设定性和一定程度的可再现性。
虚拟财产预先存在于游戏软件开发者设定的程序之中,随着游戏的进行和深入,就会被人们获取。
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形的“物”一旦被毁就无法重现;但在虚拟的世界中,财物丢失后,游戏开发商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恢复原状,再现丢失前的情形。
(二)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随着网络的发展以及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不断增加,各种形式的纠纷的不断出现,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不在完全“虚拟”,侵犯虚拟财产已经突破虚拟空间而向现实空间过渡。
具有一定的现实性虚拟财产不只是虚拟的或者独立存在于虚拟社会中的,而是逐渐与现实社会的真实财产建立了对应或者换算关系。
因此,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现实社会中真实财产的价值。
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在保护的方式以及手段方面做出不同的规定而已。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具有以下特点:1、无形性(客观性),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台湾的相关立法称作“电磁记录”,其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于游戏服务器上。
2、可转让性,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现实中也存在很多网站进行这种交易活动3、有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有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4、时限性,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因而具有明显的时限性。
5、依附性,虚拟财产基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而存在,基于特定的网络游戏而存在。
虚拟财产的交易,直接表现出了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的价值。
我们应该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并予以保护。
我们可以看出财产的核心在于其价值属性,同时我们主张虚拟财产又是具有价值的,因而虚拟财产也具有财产属性。
财产之所以具有财产属性是由于:⑴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虚拟装备、有一定级别的帐号以及其它虚拟财产在网络世界中是具有价值的,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是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的(一般是通过做任务打怪取得或从服务商处购买)。
⑵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现实生活中进行网络财产交易非常普遍,各大网站也都有专门的栏目进行网上交易。
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现状及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迫切性及必要性。
(一)我国虚拟财产的现状“红月”玩家李宏晨在2003年2月17日发现自己一个ID 中所拥有的装备全部丢失。
虽然他与运营商多次联系,但都被拒绝。
为此,他提出代理商北极冰公司赔偿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等诉讼请求。
2003年8月27日和11月5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此案。
自李宏晨诉北极冰一案后,网络盗窃活动更加猖獗。
四川一名青年男子利用高科技软件在网络上盗窃了100多个《传奇》游戏的ID号,并把号上的虚拟装备挂在网上进行现金交易,被众网友当场抓获并送到成都黄瓦街派出所,警官只对该男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而因找不到使用法律,只能不了了之。
武汉3名男子在网上卖“兵器”,收到对方“寄”来的游戏币3000元“钱”,不料还未下网,“钱”已被盗。
他们怀疑是被接替其上网的两名男子所窃取,要求对方还“钱”,遭到拒绝后遂报警。
网络游戏《传奇世界》的玩家小邓,玩这个游戏已经3年了,在几个月前他的法师升到了47级。
但没过多久他发现,自己的装备和几百“元宝”(元宝是《传奇世界》中的官方交易货币,一元宝=一元人民币。
是从服务商那里买来的)被盗了。
小邓找游戏运营商要求追查,但得到的答复是,我们不能帮你查询,请保护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
小邓原打算到公安机关去报案,可因为虚拟物品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所以只能就这样不了了之。
现在游戏中的装备或ID被盗可谓到了猖獗的地步,众多游戏玩家特别是骨灰级玩家差不多都有被盗号的经历,而最终也只能是苦水往肚子里咽。
而我国现在的法律,如《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予以明确规定。
在我国,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究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包括《宪法》和《民法通则》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