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自律建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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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自律建设制度

(一)为提高本单位的社会形象,加强自律建设,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有

关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通知的要求制

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积极参加社会各项公益性活动。

(三)本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诚实守信、回报社会”的意识。

(四)本单位要坚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理念,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

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道德准则,自觉遵守职

业道德规范,注重信誉,维护社会组织的良好形象。

(五)本单位要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坚持合作、互助和自律,反对和抵制采

取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部竞争。

(六)本单位要不断完善本行业和本单位内的诚信自律建设制度或自律公约,认真执行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

违反人事、劳动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和保障社会组织

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制度,严格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程序和业务范围依法开展

各项活动。

(八)分别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络、媒体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和收费明细,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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