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丽水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确保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47号)、《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丽水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丽委办[2008]47号文的授权,本着“变更科学、程序规范、控制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项目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城建、交通、水利等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未知性和人为性等因素导致的工程项目投资增减.第三条工程项目变更适用范围:是指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初步设计文件的变化、更改,导致工程项目投资增减。
第四条工程项目变更原则:工程项目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突破,确因技术、水文、地质和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工程项目变更的,按“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严格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变更报批手续。
第五条工程项目变更分类(一)政府、未知性造成的设计变更.指国家设计规范调整,地下工程项目因勘察不到位,设计失误、漏项等因素造成的设计变更;(二)人为性造成工程项目设计变更。
指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含装饰材料、设备档次等)、扩大或减小工程项目规模、优化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调整规划功能等因素造成的设计变更。
第六条工程项目变更的权限1、业主单位提出的工程项目变更。
一般工程项目变更增加金额在合同价20%以下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较大工程项目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在合同总价5%以下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未超过原概算10%的,由业主组织实施.超出上述范围,未超过原概算10%的,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2、委前期办公室提出的工程项目变更。
一般工程项目变更增加金额在合同价20%以下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较大工程项目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在合同总价5%以下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未超过原概算10%的,由业主实施.超出上述范围,未超过原概算10%的,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及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 5 号)、《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06]183 号)等有关规定,XX高速项目BOT加总承包实际情况制定本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紧急抢险工程外,所有变更均应变更方案成立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设计变更为引起合同单价、工程数量、结构形式、工艺标准等变化的变更。
第二章变更意向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经现场察勘、核对,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变更设计时,可提出设计变更要求:1. 工程项目需补充设计的。
2. 设计文件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的。
3. 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地形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或设计图纸与实际状况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的。
4. 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
5. 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须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的。
6. 采用先进的技术或优化设计方案,能在不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的。
7. 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的。
8. 通过变更能减少征地拆迁工作量、节省建设投资( 或降低施工成本) 、提高技术标准、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有利保护环境、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等。
第五条业主、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分包人任何一方根据需要均可提出工程变更,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理由必须充分,工程质量、工期必须得到保证,工程造价尽可能节省。
工程计量变更方案

工程计量变更方案一、变更方案的制定背景及意义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诸多变更,如设计变更、施工图纸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其中,工程计量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实际施工量与预定工程量不符,需要对工程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工程计量变更是工程项目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的合理处理不仅可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还可以保障投资方的权益。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工程计量变更方案对于工程项目建设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结合某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就工程计量变更的背景及意义、方案制定的原则和程序、变更管理的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阐述。
二、变更方案制定的原则和程序1. 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制定的变更方案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可行性原则:变更方案必须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3)公正性原则:变更方案的制定必须公平、公正,能够维护各方的利益。
(4)综合性原则:变更方案必须综合考虑工程质量、进度、成本等因素,以达到最佳效果。
2. 程序(1)项目调研:对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工程设计、施工进度、工程量等情况。
(2)制定变更方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上述原则,制定合理的变更方案,明确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流程、变更的影响等。
(3)方案审批:将制定的变更方案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方案实施:经过审批的变更方案,由相关责任人组织实施,确保变更方案的有效执行。
同时,要将变更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并进行必要的报告。
三、变更管理的具体措施1. 设立变更管理小组项目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变更管理小组,负责对工程计量变更进行统一管理。
该小组应由项目经理、工程师、财务人员等组成,全面负责变更管理工作。
2. 规范变更流程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变更流程,包括变更申请、审核、审批、执行和监控等环节。
实施变更前,必须经过层层审核批准,确保变更方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 把控变更成本项目公司应严格控制变更成本,确保变更不会对项目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
工程处设计变更实施细则

西安市公路工程管理处设计变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工程进度,严格控制投资,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设计文件是上级部门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控制整个工程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基本依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维护批准设计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改变原设计,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对于较大变更,各项目部在未接到设计变更批复文件之前,严禁实施变更工程。
第三条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形、地质、水文、建设环境等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时,应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完备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交付施工,也不得办理工程计量与支付。
第四条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要求,符合现场地质、水文、材料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进行变更设计:1、发现设计文件存在不合理、不完善及设计漏项、差错,不能满足使用功能时;2、由于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发生变化,按原设计无法施工时;3、设计变更后,确能有效地保证或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建设工期,能更好的适应社会、经济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且不过多增加工程成本;4、国家颁布新标准、规范、规程后,按规定必须进行设计变更时;5、由于建设环境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时。
第六条设计变更的基础文件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变更除规定须采用新颁标准、规范、规程和定额外,原则上使用施工图设计时采用的标准、规范、规程和定额。
第七条一个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一般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理由不得进行多次变更,也不得将较大的变更,分解为多个小的变更。
变更设计应尽量在分项工程开工前完成,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变更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返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进场后对中标工程量清单和图纸进行工程量对比复核,经监理办和项目部确认后形成工程量台账。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科学管理,规范项目建设中各责任主体行为,控制工程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含PPP模式项目)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适用本细则。
上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使用功能变化,设计图纸本身差错,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条件变化,原材料的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施工等原因,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在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发生的工程变更。
包括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更(基线、位置、尺寸)、材料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工程量变更、工期变更、工程质量及其他变更。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公示制,未经审查批准和公示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要求,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公正公开、经济合理。
第二章概算确定及调整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定。
项目概算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确实需要超过的,设计单位应编制概(预)算调整技术文件和调整概(预)算书报区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由区发改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予以批复。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项目超概(预)算的,区发改局不再受理事后调整概(预)算申请。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设计方案)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
工程变更实施方案(2篇)

工程变更实施方案____年工程变更实施方案一、引言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
工程变更对项目进度、成本、质量等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合理应对工程变更,本文拟定了____年工程变更实施方案,旨在指导项目团队正确处理工程变更,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二、工程变更的定义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原因,需要对原有的工程方案进行调整、修改或改变的行为。
三、工程变更的原因分类1.设计变更:由于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或规范等原因,需要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调整。
2.施工变更:由于施工难度、施工条件或施工材料等原因,需要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调整。
3.监理变更:由于监理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设计不合理或施工质量不达标等问题,需要对工程进行调整、修改或改变。
四、工程变更的审核程序1.变更提出阶段:任何工程变更都需要经过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提议,并附上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2.变更评审阶段:由工程项目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变更提议进行评审,评估变更对项目进度、成本、质量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审批意见。
3.变更决策阶段:由项目决策层对变更提议进行综合分析,根据评审意见和项目整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变更。
4.变更执行阶段:一旦变更获得批准,即开始制订变更实施方案,明确变更范围、目标、任务和时间表,制定详细的变更计划,并组织实施。
5.变更评估阶段:在变更实施过程中,及时对变更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变更的实施符合预期目标。
五、工程变更的管理措施1.建立完善的变更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的提出、审核、决策、执行和评估等程序,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加强项目管理:健全项目管理体系,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方资源,统筹项目进展,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变更问题。
3.提高技术水平: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技术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便更好地应对工程变更。
水运工程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水运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水运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水运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制度办法,结合公司水运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变更是指对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等提供给承包人作为施工依据的合同文件的工程变更和数量的调整。
凡对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含已批准的施工图)涉及的各种工程的形式、位置、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或改变,均称为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投资建设的水运工程。
第二章工程变更原则第四条工程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精神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第五条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和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在控制或降低工程造价、加快施工进度、有利于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明显效果或施工图有误时,方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与工程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由公司、项目办、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按本规定办理,除此以外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通知和工程变更指令。
第七条对未经立项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实施;对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办理工程支付。
第八条对任何工程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为准,无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实施。
第九条工程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第三章工程变更条件第十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工程变更:1、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2、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环保、地质、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工程变更设计方案。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马政办[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16日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变更管理,从严控制和规范工程量变更审批,依据《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试行)》(马政〔2011〕8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市本级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含滨江新区、秀山新区)。
市本级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市级国有资金、市政府融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工程量变更,是指工程实施阶段,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外部环境等原因,导致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变更。
第四条工程量变更坚持“提高工程安全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集约利用资源、从严控制变更、以不变更为常态”的原则,除涉及工程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必须变更外,对涉及装饰等附属工程的变更应从严控制。
工程量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增加工程概算。
工程量变更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权限、时间完成申报、审核、批准。
项目建设投资总额超过批准概算10%的,建设单位或项目前期责任单位还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概算调整报批。
(完整版)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完整版)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变更计量的工作程序,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变更的合法、合规、有序和时效性,满足工程质量、精度和成本控制的要求,结合公司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
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程在实施工程中发生的所有变更。
第三条管理原则1.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工程变更严格实行“先生僻后实施”的原则,应急性以及存在严重安全应还的变更。
井项目部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可先实施,并按本管理办法在60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批手续。
2. 实事求是原则相关部门及单位在工程变更管理中必须坚持“实施求实”的原则。
不瞒报、不虚报、不增报,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等方式认为降低审批级别。
.3,实施与审批一直原则。
工程变更的实施必须于生僻通过的范围、内容、工程量、金额等一直,项目部应加强实施工程中的动态控制,对审批后出现范围、内容超审批或实施金额超过审批金额20%或实施金额跨越审批权限之任一情况的,有项目部负责按事前审批手续补充报审,未补充报审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四条工程变更分类第一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变更;第二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60~100万元(含60万元)的变更;第三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20~600万元(含20万元)的变更第四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变更。
单次变更金额,是指拟发生变更的全部直接费金额,变更金额不冲抵被替换项目的造价。
第五条审批管理(一)变更报批要件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4,建立、造价对变更应另行计费的分析意见;;造价单位出具的计价表5.6.材料核价审批手续;7.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分级审批1.一类变更由公司集体决策或董事长审批;项目部(5个工作日)→合同管理部(5个工作日)→项目部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2.二类变更由总经理审批;项目部(5个工作日)→合同管理部(5个工作日)→项目部分副总经理→总经理 3,三类、变更由项目部分管副总经理审批;三类:项目部(5个工作日)→合同管理部(5个工作日)→项目部分副总经理四类:项目部(5个工作日)→项目部分副总经理一、二、三、四类变更累计金额超过中标价(不含预留金)的8%之后的三、四类变更升级为二类变更,有总经理审批。
工程计量监理细则
工程计量及进度款申报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 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和设计文件编制。
1.2 工程计量依据(1)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中工程量清单。
(2)经监理部签发的工程施工详图(设计技术要求、设计变更通知等)及其他有效设计文件。
(3)经业主单位确认并有文字依据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变更。
(4)国家及部门颁发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中关于工程量计量的规定。
1.3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三峡库区**工程。
1.4 本工程为单价承包合同,合同实施期间,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据实验收。
1.5 本工程合同价款,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中标价确定的合同价款仅作为暂定的合同金额。
1.6 本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总工程量控制,一般不得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总工程量。
如确因设计工程量计算漏算,工程变更,地质条件变化,地形地貌与原设计条件差异等原因,发生工程量变更,承建单位应提交专题报告,说明情况,报监理部审核,报业主审查,并以业主批准的变更工程量作为计量依据。
1.7 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及时完成原始地面地形及计量起始位置的测绘,测绘成果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和批准,否则不予工程计量。
必要时,监理单位进行复测。
二工程项目支付计量2.1 抗滑桩工程2.1.1 抗滑桩开挖工程(1)抗滑桩开挖的收方,按施工详图的开挖线计量,超出设计开挖线部分不予计量。
(2)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塌方,承建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处理。
如果因局部坍塌引起的过量超挖,属于有经验的承建单位所无法预见并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止,也不是由于承建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的,承建单位应提交专题报告,经地质单位签署意见,报监理部审核,报业主审查,并以业主批准意见调整工程量。
(3)若桩长超过设计桩长,承建单位提交专题报告,经地质单位签署意见,报监理部审核,报业主审查,并以业主批准的意见调整工程量。
(4)抗滑桩开挖过程中,支护、封堵、地下照明、通风、防尘、供水、排水以及开挖面清撬、冲洗、测量等施工及作业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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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行为,保证
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变更时指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
况,对工程项目的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质量、等级或数量等作出的修
改和变动。
第三条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完善、节省投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
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四条工程变更不得违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降低工程技术标准
和工期质量指标,不得随意改变已有合同单价,不得降低使用功能。施工图设
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一经确定下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需要进行变更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
更手续。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办理工程支付。不准私自变更,一旦
发现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现象,必须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
程延期等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由现场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工程变更的条件:在工程建设中,出现下列
情况,方可提出工程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或不完善。
(二)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实际地质条件与设计的表达有明显差异,按原
设计难以实施且不尽合理,或按原设计有明显的质量隐患。
(三)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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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建设、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
(五)有利于改善使用条件,或能够节省工程投资或竣工后的维修养护费
用,或有利于日后工程改造、扩建。
(六)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
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七)应用先进技术或优化设计能减少工程量、缩短工期、有利保护环
境、节省土地等。
第八条工程变更审批程序:任何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首先应当提出书面
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费用增减情况。
(一)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首先报送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在进行
调查和测算后提出明确的书面核实评估意见,报送工地代表审查;现场管理部
门和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由公司现场管理部门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变更意
向,施工单位在调查测算后,首先报监理单位审查,监理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工
地代表审查。
(二)工地代表根据现场情况和监理意见,会同设计对变更申请进行审
查,审查同意后设计单位及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由工地代表填写工程变更联
系会签单(含变更申请、
监理审核评估意见、设计变更文件等附件)项目现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
报公司审定。
(三)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经业主同意后,报项目现场管理部门和
综合投资部备案后,由现场项目管理部门交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
(四)工程变更资料上报一式六份,审批完成后分别由项目现场管理部门
和相关职能部门归档保存,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并报项目现场管理
部门备案,但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不得增加工程费用。
第九条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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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不影响工程技术标准、不改变重要结构形式、控制性几何尺寸、
工程费用增减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主管领导审定。
(二)对不影响工程技术标准、不改变重要结构形式、控制性几何尺寸、
工程费用增减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涉及道路横断面、结构层、路线线型控制指标、桥隧等结构物型
式、工程建设规模等变化的重大变更,按有关规定报原项目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条工程变更计价经公司同意进行变更的项目,原合同清单中已有的单
价应保持不变。清单中没有单价的,工程承包单位应根据其投标文件时的单价
分析表和各项取费标准编制新单价,新单价和有关资料送监理单位审查后报项
目现场管理部门初审,综合投资部复审后报公司审定。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计量
(一)工程量申报。施工单位根据变更指令实施变更方
案时,应及时向项目监理部申报实际发生的变更工程量(含调增、调减工
程量);
(二)监理核实。项目监理部根据变更文件和现场实际对申报变更的工程
量调整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核实意见后,报工地代表审查;
(三)审核确认。工地代表在变更方案实施过程中,对监理审核后的工程
量进行复查,复查同意后填写工程变更计量会签单(含工程量计量变更申请,
变更文件等附件),办理报批手续,项目现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公司审
定。施工单位不及时申报以致无法核实变更工程量或施工单位未经报批的变更
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三章变更的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变更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
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变更审批应在收到变更申报后
按照管理权限尽快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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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别涉及变更数额在5000元,施工要求紧迫,现场必须决定的变
更,在取得监理和业主代表审核后,征求设计代表意见,并取得项目现场管理
部门领导同意后,可以先进行施工,但施工单位必须在3天内取得监理和公司
的书面认可,则变更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施工单位收到公司书面变更意向后,应立即暂停涉及变更工程的施
工,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如发现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及时提
出自己的意见,上报
监理和公司;如没有异议,应立即组织变更工程的调查测算和施工准备,
并在7天内上报工程变更申请。
(三)监理单位自收到施工单位变更申请之日起,3天内完成变更审查,并
将书面审查意见上报;设计代表应在3天内审查完毕,公司应在7天内审批完
毕,但变更数额特别巨大或情况比较特殊的变更公司可以延长审批时间。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派驻工程现场从事设计变更和设计完善工作的设计代
表,受设计单位领导,对公司负责。设计代表做出(或认可)的变更设计文
件,设计单位要承担技术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审查批准后,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施工单位实施。交付施
工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应包括变更说明、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费用增减计
算、单价或暂定单价及技术规范等内容。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资料要做到统一、规范、完整、齐全。
(一)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报告单等要求使用统一的
格式。
(二)变更资料填写要做到字迹清晰端正、内容规范完整。
1、工程变更报告单“变更原因及内容”栏填写要详细;2、工程变更报告单
后面必须附详细的工程量计算质量和足够的依据文件。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
上报的工程师变更单要有明确的审查意见,工程量计算资料要有监理工程师的
初步确认,经初步确认的工程数量只能作为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计量的最终
依据,结算工程量时必须采取现场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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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法;
3、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变更要有明确的审查意见,不能推诿
搪塞;
4、设计单位签发的变更设计文件要签认齐全完整,图纸质量达到施工图设
计标准;
5、所有变更资料必须统一报送公司项目现场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
修改设计。对未经批准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十七条各监理、设计、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方案和
合同规定,不得擅自工程规模、标准、内容和工程量,不得超越权限进行审
批。
第十八条在工程变更审批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任何个人均不得擅自变
更。
第十九条工程变更在变更指令下达后,应将所有的报审批文、图表、各级
验签或试验凭证等装订成册,按标段分类验收纳入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办理变更中向监理、设计、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送
礼、行贿或以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监理、设计、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
得在办理变更中弄虚作假、高估冒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接受施工单位宴
请、馈赠、娱乐消费和贿赂。
第二十一条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原设计单位
和有关专家论证后采纳,节省了工程造价,公司将按照节省造价的1%予以奖
励。
第四章工程计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开工前,项目现场管理部门必须组织工地代表、设计、监
理、施工单位对工程量单内因施工以致现场发生变化而不能复核的工程联系单
方式报公司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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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工程进度月计量。工程进度月计量由施工单位申报,专业监理
工程师现场核实,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报工地代表复查,
项目现场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其作为“工程量审核确认单”附件,并于每月25日前
将”工程量审核确认单传递给财务审计科以编制《城建专项资金支付计划安排
表》。
第二十四条工程完工后,进入工程结算的工程量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
位审查同意后报工地代表复查,工地代表复审后项目现场管理部门还应组织工
地代表和结算预审人员对结算工程量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审查,复核审查结果报
经公司审定,审定后的结算工程量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须签章认可,并以
此工程量单为结算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项目现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xx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