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义务论三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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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道德的四大观点

伦理道德的四大观点

伦理道德的四大观点西方四种主要的道德理论是:美德论、义务论、结果论伦理学、正义伦理。

这四种理论分别是由亚里斯多德、康德、密尔、罗尔斯这四位西方学者提出的。

美德论美德伦理学诞生于古希腊,最早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着作,其关注的中心词便是美德、强调存在而非作为。

柏拉图曾主张知识即美德,他以二元论的观点来看世界,将世界划分为理念的世界和现象的世界,并且认为由于经历了出生的血腥,人类原本干净纯真的灵魂被污染,而要回到理念世界的唯一途径就是进行哲学思考,不断地汲取知识。

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其最为擅长的正是哲学思考,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学是建构在目的论基础上的。

义务论经过近代启蒙运动的价值颠覆,道德责任确定性的根据主要有绝对命令的义务论、功利主义、契约论、美德论等几个基本理路。

康德绝对命令的义务论思想给义务的规定性提供了一种令人震撼与景仰的理路。

这是一种普遍有效性的道德要求。

康德合理地揭示:一种善的道德义务必定具有普遍性。

结果论伦理学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

提倡追求“最大幸福”。

主要哲学家有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杰瑞米·边沁等。

功利主义亦称“功利论”、“功用主义”,通常指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正义伦理《正义论》是一本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治哲学与伦理学著作,作者是约翰·罗尔斯。

1971年初版,1975年与1999年出版修订本。

在该书中,罗尔斯尝试用社会契约的衍生方式来解决分配公正的问题。

由此产生的理论被称为"justice as fairness"(以公平体现的正义,或略作公平即正义),理论导出了他的正义两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详细表述为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西医临床: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理论

西医临床: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理论

⼀。

医学⼈道主义 1.医学⼈道主义的含义:医学⼈道主义是指在医学活动中,特别是在医患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同情、关⼼病⼈,尊重病⼈的⼈格与权利、维护病⼈利益、珍视⼈的⽣命价值和质量的伦理思想。

2.医学⼈道主义的历史发展: (1)古代朴素的⼈道主义 (2)近代的医学⼈道主义 (3)现代医学⼈道主义 3.医学⼈道主义的核⼼内容: (1)尊重病⼈⽣命 (2)尊重病⼈⼈格 (3)尊重病⼈平等的医疗权利 (4)尊重⽣命的价值,维护⼈类整体利益 ⼆.⽣命神圣论与义务论 1.⽣命神圣论 (1)⽣命神圣论的含义及产⽣的基础 (2)⽣命神圣论的历史评价 2.义务论 (1)义务论的含义、特点及内容 ①义务论,也可称道义论,是由有德国严谨的理性思维传统的康德,在先验唯⼼论的基础上,运⽤理性⾃律的⽅法,以普遍⽴法、⼈是⽬的、意志⾃由三⼤绝对命令为表现形式的,强调动机的纯洁性和⾄善性的伦理学。

义务,就是责任,来⾃于⼈的内在理性。

②义务论的显著特点就在于其实施的绝对性及⽆条件性。

③义务论的内容包美德论和职责论两部分。

康德义务论:康德强调两个基本原则 第⼀个原则:⽆须引证任何超⾃然存在物或借助经验证据,只需⼀种逻辑推理,就可能确⽴起正确的绝对的道德规则---绝对命令,如不许⾷⾔,不能杀⼈等,⼀定具有普遍性,必须能毫⽆例外地应⽤于⼀切情况,"能否普遍化"是检验绝对命令的⼀个⽅法。

第⼆个原则:任何⼈都不应视为或⽤为达到别⼈⽬的的⼿段,每个⼈只能就是独特的⽬的本⾝。

⾏为可分为道德⾏为和⾮道德⾏为。

⾮道德⾏为是指与他⼈没什么利害关系的⾏为,如个⼈的⽣活⾏为。

如果要合乎道德地⾏动,必须服从我们的理性和意志,在义务感指导下⾏动。

即不受⾃⼰的天性所左右,⽽是受义务感所强迫。

道德的⾏为就是"为义务⽽义务的⾏为"。

(2)义务论的历史意义及局限性 ①义务论的历史意义: 义务论在医疗领域的应⽤⼀直占相当的统治地位,由于医护⼈员的天职性的道德责任,因为病⼈⽣命的珍贵。

义务论与道德运气———一种康德式的视角

义务论与道德运气———一种康德式的视角

义务论与道德运气———一种康德式的视角董滨宇【摘要】一般认为,以康德伦理学为代表的义务论并不考虑“道德运气”。

然而,按照威廉斯等人的观点,人的道德行为很大程度上受到运气等偶然性因素的影响,而这些运气实际上深刻影响着关于一个行为的“道德判断”。

本文认为,康德伦理学并非不考虑“道德运气”,恰恰相反,现实层面的复杂性正是义务论所思考的出发点,主体的道德动机与道德行为始终不可能脱离开各种运气的影响。

正是基于此,康德的义务论才必须提出一种脱离各种运气的法则与原理,它们能在“最小意义”上作为道德行为的衡量标准,从而产生一种基本的“行动指南”。

也就是说,康德伦理学不仅不反对或者排斥运气,反而以其自身的原则建构给各种意外情况留下充分的解释空间。

【关键词】道德运气;理性;绝对命令中图分类号:B516 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20)04-0088-09作者简介:董滨宇,哲学博士,(北京100044)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副教授。

All Rights Reserved.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康德道德情感理论研究”(17BZX094)在伦理学领域,康德的义务论一般被认为是以“法则”建立起来的形式主义理论。

它认为,只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而这种义务是通过实践理性的推理所得到的。

为了具有普遍的规范性力量,理性必须寻找一种类似于法则的东西,康德称之为“绝对命令”,它排除了任何经验性因素的影响,因为这被认为将导致对规则的破坏。

然而,这一主张招致诸多批评,其中,当代美德伦理学领域中的代表人物威廉斯(BernardWilliams),就在他的一篇著名论文《道德运气》中对此给予深刻的质疑。

威廉斯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的行为不可能不受到各种偶然性因素的影响,导致原来所谓的“道德行为”成为一个难以判定的对象;或者说,一种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并不是像义务论所认为的那样,仅仅依靠“动机是否善良”就能够被清楚地说明,它必须结合各种内外在因素加以综合考量;康德式义务论由于将道德价值完全落实于主观动机的纯粹性,排除了运气对于道德价值、乃至人生价值的构成性作用,因而是一种片面的道德理论。

第二讲:道德律与道德推理方法

第二讲:道德律与道德推理方法
2.1 道德与基本道德理论
• 功利论
功利主义的基本假设
惟利社会
行为中性
理性决策 社会资源依最大 效益原则分配
公共利益是个人 行为动机没有好 利益的总和 坏或者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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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道德律与道德推理方法
2.1 道德与基本道德理论
• 功利论
功利主义道德判断
功利主义以结果来评判行为:只有当 行为与结果相联系时,该行为才具有 道德价值。行为本身也不具有道德价 值,只是获取道德价值的手段。
道德的本质:博弈分析
按照经济学假设,人是“理性人”
选择招供,各判刑5年。
引入道德
保持沉默,坚决不出卖朋友,各判 刑1年——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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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道德律与道德推理方法
2.1 道德与基本道德理论
• 什么是道德?
囚徒困境试验:分数奖励和不写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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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道德律与道德推理方法
2.1 道德与基本道德理论
2.1 道德与基本道德理论
• 功利论
功利主义的积极意义
功利主义以人类自身进步和解放 为一切价值选择的最终依据,其 价值要求及思想方法是与市场经 济相适应的,其在个人行为选择、 尤其是社会行为选择中,具有很 强的可操作性; 功利主义很好地诠释了“道德是 为了人,而非人是为了道德而存 在”这一命题的真理性。
• 什么是道德?
道德的本质:博弈分析
警方怀疑他们作案,但并没有掌握他们作案的确凿证据, 于是明确地分别告诉 2名嫌疑人:对他们犯罪事实的认定及相应 的量刑,完全取决于他们自己供认与否。如果一方与警方合作, 坦白所做违法之事,而另一方抵赖,招认方将无罪释放,另一方 则会被判重刑20年;如果双方都与警方合作共同招认,各被判刑 5年;而如果双方均不认罪,因为警察找不到其他证明他们违法

论康德的“勿说谎”是一条对自己的完全义务

论康德的“勿说谎”是一条对自己的完全义务

论康德的“勿说谎”是一条对自己的完全义务邬洁静【摘要】“Not to lie”is attributed into the duties’ categories by Kant,and seen as a moral rule which ra⁃tional people ought to conform to. Based on the Kant’s different works,scholars have different opinions about whether the perfect duty of ‘Not to lie’ is towards ourselves or other human being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Kant’s division of duties and division of the virtue and the law,this paper holds that the notion of ‘Not to lie’ should be understood as a perfect duty towards ours elves on the basis of both Kant’s different works and the in⁃herent structure of the theory of duty.%康德将“勿说谎”纳入义务论范畴,并将之视作理性人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

但是基于不同的康德著作,学者们在将“勿说谎”理解为对于自己还是对于他人的完全义务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本文在分析康德关于义务类型的不同划分基础上,从德性与法权的区分出发,认为不管是依据康德文本还是其义务理论的内在结构,“勿说谎”义务都应该被理解为一条对于自己的完全义务。

【期刊名称】《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1【总页数】4页(P50-53)【关键词】勿说谎;德性;自己;完全义务【作者】邬洁静【作者单位】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福建厦门 361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B516.31通常人们都会认为,人不可以说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道德问题。

第二章 义务论和康德的道德哲学PPT课件

第二章  义务论和康德的道德哲学PPT课件

Case:
Even though a learner in the next room would cry out(大声呼喊,大声抱怨) in pain(疼痛) after the shocks, and at one point(一度,在某一时刻 ) was seemingly reduced(使变弱) to unconsciousness(无意识,意识不清), many of the teachers continued to do what the researcher told them to do.
§1.1 康德(Immanuel Kant)
Immanuel Kant(1724-1804) was a German philosophy professor who taught at the University of Konigsberg(柯尼斯堡) He was such a poular lecturer that university students who wanted a seat had to arrive at his classroom at six in the morning, one hour before Kant was due to begin his lecture.
Case:电击试验
Not surprisingly, many subjects were quite upset when they learned this. They were angry both at being lied to and on realizing what they had done or had been willing to do.
案例:电击试验

课题研究论文:康德论道德动机与义务感

课题研究论文:康德论道德动机与义务感

158387 伦理道德论文康德论道德动机与义务感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3-0030-05义务是贯穿于康德的伦理学体系中的核心范畴。

在康德那里,义务是由于敬重道德律而产生的行为必然性。

只有那些出于对道德律的尊重所导致的行为,才属于纯粹理性的行为,才能保证行为之动机的纯粹道德性。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全面分析了合乎义务与出于义务、义务与爱好、行为与义务的关系,并指出一个普遍必然的道德的行为,不可能同时出于义务和出于爱好,惟有那些合乎义务且行为者对之曾有直接爱好、但却违背自己的直接爱好、纯粹出于对法则的敬重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如果像康德所说的那样,只有纯粹出于义务的动机,才能保证行为本身的纯粹道德性,那么,在道德评价中,我们如何去发现这种纯粹出于义务的动机?这种动机又是如何在诸多动机之中规定我们行为的纯粹道德性?这些问题是许多哲学家一直在关注的焦点。

一在康德看来,具有普遍道德价值的行为,不是来自上帝的意志,也不是来自人的自然本性和世俗权威,只能是来自于人的理性本身的善良意志。

善良意志之所以是善的,不是其他的――例如源自爱好的――目的或意图,而是善良意志自身的目的,或由实践理性设定的目的或意图。

然而,由实践理性所设定的目的或意图又是什么呢?康德认为,就是遵照源自善良意志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则行事的“义务”。

善良意志活动的关键,需要到某个人出于义务的缘故完成一个合义务的行动时所具有的动机中去寻找。

只有真正出于义务而不是任何别的动机(如爱好、情感),才使行为具有道德价值。

那么,为什么只有出于义务的动机才是道德动机呢?康德认为,道德动机的特别之处,是通过把它与其它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够导致合义务行为的动机相对照才获得揭示的。

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考察了两类行为:合乎义务的行为和出自义务的行为,并指出:“在一切道德评判中最具重要性的就是以极大的精确性注意到一切准则的主观原则,以便把行动的一切道德性建立在其出于义务和出于对法则的敬重的必然性上。

解读康德德性义务中的道德哲学

解读康德德性义务中的道德哲学

解读康德德性义务中的道德哲学康德的德性论思想在西方伦理学史的地位十分独特。

一方而,他是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家批判和责难的对象;另一方而,他又可以被视为当代西方规范美德伦理学发展的源头。

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康德赋予德性品质一种新的独特内涵,这不仅扭转了古希腊传统德性伦理学以行为者为中心的思维路径,更开启了现代从行为本身来思考道德德性的伦理新视野。

因此,再次反观康德的德性论思想,对于我们全而理解德性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以及完整地看待当代德性伦理学新近涌现的各种德性伦理思潮不无启发。

一、对传统德性观的批驳康德在重新确定德性概念之前,对长期以来流行的德性观进行了批判,他认为传统德性观至少存在着三个方而的错误认知。

第一,认为只有一种德性,并且只有一种恶习。

从纷繁多样的现象中提取统一的普遍本质,是古希腊哲学传统的典型特征,这决定了人们对德性问题的思考也不会停留在对德性多样现象的探讨上。

当苏格拉底询问什么是德性时,他对于曼诺的回答立刻提出了质疑:本来只寻一个德性,结果却从那里发现潜藏着的蝴蝶般的一群德性。

苏格拉底的这种责难态度,事实上反映出古希腊哲人对德性统一性问题的探求和追问。

而后来功能性德性概念的提出,使德性的统一最终成为可能。

多元多样的甚至相互冲突的不同德性,在这一概念之下逐渐统一到知识、正义和幸福的终极目的之上团。

然而,对于这种从多中求一的做法,康德虽然没有否认但是也不赞同。

他认为,德性既不是理性知识,也不是幸福追求,而是理性意志的道德力量,是遵循道德法则的义务强制。

因此,在理念上(在客观上)只有一种德性(作为准则的道德力量),但在事实上(在主观上)却有大量具有异质性状的德性于是,在纯粹实践理性的基础上,康德把德性的形式(绝对命令)和德性的质料(意志目的)结合起来,解决了德性的一和多的问题:德性的形式是一,这种一和其质料的结合形成一的多。

德性一和多的实质体现的是纯粹实践理性对自由任意的斗争和净化。

第二,把德性设定为两种恶习之间的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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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义务论三条原则
康德义务论中的三条原则包括:
1. 公式化的普遍法则原则:这条原则认为行为准则应该被视为一种普遍适用的规则,它适用于所有人和所有情况,不受任何个人化或特殊化的影响。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不要把人当作手段使用”,它要求我们在考虑道德行为时要遵循普遍适用的规则,而不是仅考虑针对个别案例的特殊规则。

2. 最终目的原则:这个原则指出,行为准则应该被视为一种通向某个最终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的工具。

康德认为,在道德行为中,我们应该考虑到最终目的,这个目的是所有人都可以认同的,它不受人们的个人喜好或利益的影响。

3. 自主性原则:这个原则指出,道德行为应该是自主的,即每个人应该自己决定自己的行为准则,而不是被外部因素所控制。

康德认为,自主性是一种道德责任的表现,只有自主地选择行为准则,才能真正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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