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三条道德先验原则道德律功利主义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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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三条道德先验原则道德律功利主义义务论

康德三条道德先验原则道德律功利主义义务论

一、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

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

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

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

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

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

”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

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

故而,人是自由的。

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

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

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康德伦理学中的道德法则The Law of Morality in Kant's Ethics第一条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条“绝对命令”,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的核心思想所在。

第二条公式则是尊重人的原则。

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而在第三条公式里,康德强调: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神存在的意义,已不再仅仅是涉及功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人的信仰,而且这与现代民主宪政制度密切相关。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理性为价值趋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为了让至善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想,仅仅靠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道德公设”;康德将“道德公设”的内容分为三条:“意志自由”、“灵魂不灭”、“上帝存在”。

康德与边沁的哲学思想

康德与边沁的哲学思想

边沁:“19世纪的英国哲学与古典哲学相比,最大的成就 是功利主义的滥觞。”边沁把“情感论”的道德原理扩大到 社会政治领域,建立了功利主义的政治伦理哲学。边沁功利 学思想适应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要求,推动各项制度的变革, 同时,也推动了民众观点的巨大变革,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实践 效果。总之,功利主义的出现是顺乎历史的发展潮流的,它 对20世纪的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领域产生了极其 深远的影响。 边沁既是“一个伟大的对既有事物的怀疑者”,也是一个 “伟大的颠覆者,或者用大陆哲学家的语言来说,是他的时代、 他的国家的伟大的批判性思想家”。罗素曾经评价功用主义 者说,他们的理论虽然由于过分注重人的现实的苦乐而显得卑 下,但他们关心同胞的福利,所以他们本人的品格是无可挑剔的。
康德:
• 康德,德国哲学家、天文学家、星云说的创立者之一、德国古典哲 学的创始人,唯心主义,不可知论者,德国古典美学的奠定者。他被 认为是对现代欧洲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也是启蒙运动最后一位 主要哲学家。
边沁:
• 杰里米· 边沁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 和社会改革者。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是英国法律改 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 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他还对社会福利制 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判断力批判”要回答的问题是:我们可以 抱有什么希望?康德给出的答案是:如果要真 正能做到有道德,我就必须假设有上帝的存在, 假设生命结束后并不是一切都结束了。“判断 力批判”中,康德关心的问题还有人类精神活 动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方式,包括人的美学鉴 赏能力和幻想能力。
• 要做一个经常反省自己的人。——康德 • 想象与认知完全是两个概念。——康德 • 人类是唯一通过教育才能生存下去的物种 。 ——康德 • “没有任何事情会比人的行为要服从他人 的意志更可怕了” ——康德

详解康德道德律令

详解康德道德律令

详解康德道德律令现在国内外关于康德道德哲学的讨论非常热烈,特别是在中国目前所面临的这样一个文化转型、社会变革的特殊时期,所引发的社会道德问题尤为突出,以至于在国内曾经掀起过一场关于道德问题和人文精神的大讨论。

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讨论焦点就是当代社会的道德滑坡,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在当代条件下显出它的不适应性的问题。

但是这场声势浩大的讨论最后不了了之。

在这场讨论中,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应该回归传统文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重建现代文化。

笔者认为,在当代我们应该更多地吸收一些西方人的观点和视角,了解他们在道德问题上的看法。

西方从建立资本主义一直到进入现代工业社会,历经了好几百年,在这样的过程中,他们的道德观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从西方启蒙运动时期以来这种变化最为显著。

促成这一重要转变的思想上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就是康德以及康德的道德哲学。

因此,假如中国当代社会生活也要经历这样一条发展道路的话,那么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可以从近代西方理性主义吸收很多值得借鉴的、对于国人来说将完全是崭新的东西。

提及康德道德哲学,中国人并不陌生,我们对它已经研究一百多年了。

但是笔者仍然觉得康德道德哲学还有很多东西我们没有触及到,还有一些东西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事实上,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人理论水平低下,主要是中国人在研究西方理论,特别是在涉及道德领域的诸多问题的时候,普遍呈现出一种浮躁的心理:认为我们中华民族在道德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这是一个应该由我们来发言的领域。

在这样的心态影响下,人们对西方道德方面的言论往往是一知半解,在并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就忙于发挥去了。

笔者觉得今天我们应该重新审视那些认为已经过时了、已经研究得差不多了的人物、思想(尤其是在道德领域),重新客观地、深入地去体察西方人的思想中所包含的真实意味。

笔者进行一番深入研究后发现,康德道德哲学里面关于道德立场、道德基础以及他对道德结构的理解跟我们中国人的完全不同,我们应该去体会隐藏在这些命题后面的东西对我们所具有的真正意义。

第六讲义务论

第六讲义务论
有两种东西,我们愈经常反复的加以思索,他们就 愈给人心灌输时时在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 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康德
有没有绝对的道德规范?
一、“道德规范是绝对的”
案例:哈里·杜鲁门与伊莉莎白·安斯康
作为作出向广岛和长崎投放原子弹决定的人 ,美国第33任总统哈里·杜鲁门将永远被人 们记住。当他1945年成为总统的时候,随着 富兰克林·D·罗斯福的去世,杜鲁门完全不 知道关于这种炸弹的进展情况,不得不由总 统顾问向他提供这些情况。他们说,联军将 要在太平洋赢得战争了,但是代价巨大。已 经做好了登陆日本本国岛屿的准备,甚至会 比诺曼底登陆更为血腥。然而,在日本一两 个城市使用原子弹,可能会使战争迅速结束 ,就没有必要登陆了。
因此,经过全部的深思熟虑的真诚(诚实)是神 圣的,并且是理性要求的绝对命令,不受任何权 宜方案的限制。
这个论证可以以更一般的形式来阐述:
我们受到诱惑,想把不撒谎的规范作为例外来处 理,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认为诚实的结果是 不好的,而撒谎的结果是好的。
然而,我们从来不能确定行为的结果会是什么— —我们不可能知道好的结果一定会随之而来,撒 谎的结果也可能难以预料地不好。
五、对康德基本思想的另一种审视
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在《伦理学简史》(A Short History of Ethics, 1966 )一书中指出:
“对很多从未听说过哲学(更不用说康德)的 人来说,道德大概就是康德说的那种东西。”
——这就是说,规范体系不考虑人的需要和欲 望,它是根据责任感必须遵循的。
康德的基本思想:
如果你应该(或不应该)做如此等等某事是真的,那 么,就一定有你应该做(或不应该做)它的理由。
“如果你在一种情况下,接受把某一考虑作为理由, 你一定得接受在其他情况下也把它们作为理由来考虑 。”

康德的“自律即自由”,这句话在道家老子思想中也一样!

康德的“自律即自由”,这句话在道家老子思想中也一样!

康德的“自律即自由”,这句话在道家老子思想中也一样!大家好,这里是小播读书,今天我们继续分享《道德哲学》这本书。

前面一篇文章,我们分享了道德哲学中主流的一种思想英国哲学家边沁和穆勒提出的:“功利主义”,接下来,我们今天分享另外一派观点,那就是大哲学家康德的“义务论”。

如果说功利主义是注重结果的话,那么康德的义务论就是更注重:动机。

每一种道德理论都有一个起点。

前我们介绍边沁和穆勒的功利主义始于“善理论”,也就是幸福或快乐是至善,不幸福或痛苦是至恶。

这个理论与结果主义的对理论,也就是对的行为总是会将善最大化,它们结合在一起,便产生了功利主义的道德理论。

而康德的“义务论”的起点是什么呢?在康德的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提出了“善良意志”。

那什么是“善良意志”呢?其实我们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善良的初心”,或者“善良的动机”。

和功利主义以结果论英雄相比,康德认为,善良意志之所以是善的,是道德的,就因为它本身就是善的,而是获得了善的结果。

所以,其实康德的善良意志其实区分了:道德是好的,和道德上好的结果。

但其实康德的道德感也广受质疑,比如后来的卡尔·马克思就指责康德,将道德简化成了“区区的意志”,忽略了这种意志对世界是否造成了任何影响。

但是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内容,显然不仅仅只是“简单的善良意志”,而是一种几乎完美的善良意志,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说:很多人极富同情心,以至于在没有任何额外的虚荣或自利动机的情况下,他们也心满意足地向周围的人传播着快乐,而且只要这快乐是他们传播的,他人的满足感便能让他们感到欣慰。

但我主张,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这种行为与义务多相符,有多友好,都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而是同其他倾向有着一样的地位。

显然,在康德眼里,如果一个人享受向他人传播幸福、为他人做好事,换句话说,他在行善的同时,获得了某种满足感和自豪感,这样的行为都不是纯粹道德的行为,所以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是一种纯粹的“善良意志”,不含有任何私欲的动机,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甚至将“同情”视为“次等级”的道德。

康德的主要哲学观点

康德的主要哲学观点

康德的主要哲学观点
康德(Immanuel Kant)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他对伦理学、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等领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以下是康德的主要哲学观点:
1.两个世界的区分:康德提出了"两个世界"的区分,即"现象世界"和"物自体世界"。

现象世界是我们感知和经验的世界,受到我们主观认识的限制;而物自体世界是超越我们经验能力的事物本质所在。

2.纯粹理性批判: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试图解决哲学的根本问题,探讨我们对于认识和理性的界限。

他认为,人类认识的能力受到先天的概念和形式的限制,我们只能通过这些概念和形式来理解世界。

3.义务论伦理学:康德提出了基于义务的伦理学,强调道德行为应该基于理性原则而非感性的欲望。

他的道德理论以"行为的普遍化原则"为核心,即我们应该根据我们的行为是否能够成为普遍法则来判断其道德性。

4.经验与概念的关系:康德认为,我们的经验是通过感觉材料与我们内在的概念和判断相结合而构建的。

他强调了理性的作用,并主张我们的认识不仅依赖于感性经验,还需要理性的活动。

5.美学与审美判断:康德对审美领域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审美判断力"的概念。

他认为,审美判断是主观的,但又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它是基于一种对客体的无目的欣赏和纯粹感性的经验。

这些是康德哲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他的思想对于后世哲学和其他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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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三大道德原则

康德三大道德原则

康德三大道德原则康德的三大道德律为:普遍的行为法则,人是目的以及意志自律(详见《实践理性批判》)。

第一条:“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

”说得简单一点的话就是行为必须具有可普遍性。

也就是要求人们做人人都应当做的事情。

如果指导行为的原则不是一切人所应当奉行的,那么这个原则就没有普遍必然性,就不是绝对命令。

例如,不要自杀和不要骗人,两个命题都不可能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因为它们一旦被普遍化就会成为一个自相矛盾和自我取消的命题,如“自杀”一旦普遍化就没有人再可以自杀了,骗人如果成为普遍化,也就没人能够成功的骗别人了。

第二条:“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

”即把自己本人和他人都要当作目的。

例如,我们去帮助别人,仅仅是为了帮助别人本身,让受帮助的人走出困境,而不是以帮助别人为跳板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

同时,康德认为世界上的一切只对人才有价值,单纯的东西离开人就没有价值了。

在人行为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暂时的阶段性的目的,但是总的最终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人本身。

所以“人是目的”贯穿在人的一切其他目的中,其他目的都可以成为单纯的手段,惟有人性本身不能成为手段,它是自己实现自己的终极目的。

康德总结道:不要把自己的人性当手段;不要把他人的人性当手段;以促进自己的人性为目的;以促进他人的人性为目的。

第三条:“作为自己和全部普遍实践理性相协调的最高条件,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这一理念。

”这就是意志自律,也就是自己为自己立法。

所谓自律,是相对他律而言。

他律是指意志由环境、幸福、良心(内在感观)、神意等决定。

康德认为,意志行为服从于这些外在因素是不道德的,因为它不是法由己出的自律。

在他看来,人不是只知服从的物,也不是只知立法的神,而是服从自己立法的主人。

道德律令是绝对服从由自己所立的法的,它以人为目的而普遍有效。

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 - 复旦大学精品课程

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 - 复旦大学精品课程

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一、“善良意志”与“义务”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强调人的自律,认为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后天习得的。

基于此,他提出道德律令的概念,并认为其是普遍性的道德准则。

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基于义务的行为,为实现个人功利目的而行事就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

因此,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取决于采取该行为的动机。

只有当我们遵守道德律令时,我们才是自由的。

“善”是道德哲学的核心词,善所形容的对象是行为所依从的准则以及其规定根据——意志,唯有意志(的坚定带来的自律性)才能不受任何外在的必然事态或感性情欲的决定,才能达到自主、自由和自律的至高无上的境界,从而充分的体现人性的深邃与尊严,因此,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上最善的东西莫过于意志本身。

康德的道德律令又被称为善良意志,它是道德价值的真正来源。

康德认为人是理性的存在物,人的自由意志就是理性的实践能力,即实践理性。

所谓实践理性就是理性的实践能力,即与认识能力相对应的意志能力,与知识相对应的行动能力。

康德认为,善良意志是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并为普通人所熟知的重要道德意识,他强调唯独善良意志能够被设想为无条件而善的东西。

平常人的意志往往为欲望所支配,但这并不自由,作为道德的意志来自常人却又高于常人的意志,才是在实践中体现的理性思维。

善良意志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化,就是与偏好相对的义务。

义务同善良意志相联系,是见之于理性的善良意志;而偏好是处于常人的感性和欲望,因而不具有普遍必然性,不具有普遍法则的约束力。

正是因为在义务同善良意志相联系,康德的伦理学又被称为义务伦理学。

由此康德推出关于义务的三个命题:第一,义务是道德价值的根据和来源;第二,义务本身就是善,本身就具有道德价值;第三,义务就是由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而行为必要性。

由此可看出,康德义务论伦理学的“义务”,是指行为者服从理性支配的义务,尊重规律的义务,遵循善良意志的义务,也就是执行绝对命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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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

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

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

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

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

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

”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

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

故而,人是自由的。

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

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

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康德伦理学中的道德法则The Law of Morality in Kant's Ethics第一条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条“绝对命令”,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的核心思想所在。

第二条公式则是尊重人的原则。

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而在第三条公式里,康德强调: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神存在的意义,已不再仅仅是涉及功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人的信仰,而且这与现代民主宪政制度密切相关。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理性为价值趋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为了让至善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想,仅仅靠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道德公设”;康德将“道德公设”的内容分为三条:“意志自由”、“灵魂不灭”、“上帝存在”。

“意志自由”可以让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灵魂不灭”可以让人一生充满希望与并不绝望,而“上帝存在”可以让人感受到全善、全知、全能的“上帝”在时刻起到裁判、奖惩的作用,让人相信“因果报应”,让人一生有所敬畏,不敢恣意妄为。

这便可以说是“神”存在的最大意义了。

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的思想发展轨迹表明:人自从摆脱了中世纪无主体的局面之后,自主性、独立性得到开启,并日益凸显。

边沁等代表的效果论反映了人可以利用主体自身的力量,致力于福利(物质利益)的谋求。

而康德的动机论则反映了人的主体性更应该超脱物质层面,实现更高的精神追求,达到真正的自由和解放。

“绝对命令”正是奏起了主体性的最强音。

“绝对命令”尽管以定言判断出现,反映道德规律。

但是,康德致力于将其转化为内心的信念生成机制,以激发主体的道德情感,捍卫道德的纯洁性。

因此,尽管他对“准则”和“法则”作出区分,然而却只能停留在词义上。

在实际的行为中,两者的区别则为道德信念的强化而弱化。

结果,“不能说谎”的可普遍化,使他也只能把朋友推向恶人的魔爪。

这也是他无法弥合的理论缺陷。

二、康德的三大道德律为:普遍的行为法则,人是目的以及意志自律。

(详见《实践理性批判》)……以下,我参照一些资料进行简要的说明。

1、普遍的行为法则——“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后来康德又对此准则做了一点延伸,即“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

”这一经过变化了的定言命令,在突出行为准则需具备普遍性的同时,强调了如何实现准则向法则转变的关键在于人自身的意志,法则体现着对意志的命令,准则则体现着意志的选择,那么当我们回忆起定言命令表达着的是自身即为意图目的,而不是作为其他目的的手段时,我们知道了与这个道德律令相关联的意志就只能是我们的善良意志了。

因为“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

”2、人是目的——“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该律令是在保证普遍性同时解决实践原则的质料问题,即目的的依据。

康德指出,人之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是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着的,在任何时候都只能被当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在目的王国中是有尊严而不是仅有价值的。

正因为人是最终的自在目的,人类的善良意志是自在的善,这才促使我们将道德律令看作是行为的直接决定者,道德毕竟是人性中的道德,道德上的善正是善良意志本身。

“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

”3、意志自律——服从定言命令的人类自身就是道德规律的立法者。

任何规律皆为自由的,道德规律亦不例外。

人类正是在立法的参与过程中,体现出人的自在目的性。

人的尊严、人的法则也因透显着与规律必然吻合的意志,才成为彻底善良的意志。

“他之所以崇高,并不由于他服从道德规律,而是由于他是规律的立法者,并且正因为如此,他才服从这一规律。

……既不是恐惧,也不是爱好,完全是对规律的尊重,才是动机给予行为以道德价值。

只有在其准则可能是普遍立法的条件下才是行动的意志,才是人们可能的理想意志,才是固有的尊重对象。

人类的尊严正在让他具有这样的普遍立法能力,虽然他同时也要服从同一规律。

”对道德律的尊重最终实现的是对人性自身尊严的尊重,这样的一个道德律才是唯一值得尊重也是配得上服从的规律。

三、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概述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

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

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功利主义的发展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

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Helvetius)、义大法学家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

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

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

他也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

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G.E. Moore) 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Stephen Edelston Toulmin)、牛津大学的诺埃尔-史密斯(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J.O. Urmson)、美国哈佛大学的约翰·罗尔斯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J. J. C. Smart)等人仍为功利主义辩护。

功利主义的主要概念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

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功利主义的派别功利主义根据应用的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境功利主义(act-Utilitarianism)•普遍功利主义(general-Utilitarianism)•规则功利主义(rule-Utilitarianism)有人认为,普遍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本质上都属于情境功利主义的一种。

功利主义的应用功利主义的影响甚为广泛。

它在法律、政治学、经济学方面更有特别显著的重要性。

例如在惩罚方面,功利主义反对“一报还一报”的“报应”理论。

功利主义者认为惩罚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改造罪犯或保护社会不受罪犯破坏,从而避免发生更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使其他人因惧怕受到惩罚而不敢犯罪。

在政治哲学上,功利主义者赞成将民主作为使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取得一致的一种方法。

他们认为每个人的最大自由和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是一致的。

不过也有人因为强调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义、甚至独裁主义。

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相信人性本善,认为最大的幸福是来自社会的根本变革,从而走向无政府主义的共产主义,如威廉·戈德温。

在经济学上,所谓边际效用分析学派如威廉姆·斯坦利·杰文斯,则是从边沁那里吸取了许多思想,所谓“福利经济学”是以“比较爱好”代替“比较效用”,也表现功利主义的基本精神。

在经济政策上,早期的功利主义者倾向自由贸易,反对政府干涉。

后期的功利主义者由于对私人企业的社会效率失去信心,又希望政府出面干涉来纠正私人企业的弊病。

在当代的讨论中,人们对伦理学语言的分析,以及对边沁的“快乐计算”均已失去兴趣;功利主义出现了种种修正的和复杂的形式。

边沁的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是指以超阶级的功利作为人们行为标准的资产阶级哲学思想。

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J.边沁创立,对西方经济学研究曾产生过很大影响。

出发点和前提。

边沁之前,A.斯密在启蒙学派的“自然秩序”和“理性观念”的基础上,把人性归结为个人利己主义,认为个人追求一己利益,便会自然而然地促进全社会的利益。

边沁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1789)一书中进一步阐明功利原理,并把它应用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之中,并以此作为判断一切行为和立法措施的准则。

边沁的功利原理有两个出发点和前提:①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②自利选择原理。

关于功利原理,边沁认为,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减少幸福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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