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康德道德中道德法则概念及逻辑困难
浅析康德思想中的道德准则和法则

浅析康德道德哲学及对现代的启示摘要:在康德的道德哲学里,有着准则和法则两种范畴。
康德认为,道德准则就是与我们当下生活的具体行为息息相关的规范性原则,即一般的道德规范原则,它们只能“劝告”我们如何去做,但不能命令我们做什么;而道德法则却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对全体个体有效的原理,是人的道德生活的终极根据,它是我们必须遵从的。
因此在道德法则与道德准则的关系中,法则是形式,而道德准则为具体的内容,道德法则为道德准则的实现提供根据。
在进入21世纪后我国发展速度非常快,然而在这些高速进步的背后却蕴藏着严重地焦虑:食品安全问题、腐败问题、文化发展问题、人们的心灵归宿问题、价值观异化问题等。
所有这些都迫使我们去认真思考如何建立21世纪我们基本道德的问题,而康德的道德哲学思想在很多方面给予了我们深刻的启示。
关键词:价值观,道德准则,道德法则一﹑康德的道德准则和道德法则康德认为,“每一个人都必须承认,一条法则如果要在道德上生效,亦即作为一种责任的根据生效,它就必须具有绝对的必然性”。
而这种必然性的保证就是康德所强调的与一切经验性的东西完全划清界限,剔除一切经验性的质料,即分清准则和法则。
因此,为了区分准则和法则,康德首先区分了主观与客观,以作为准则与法则的先行概念。
所谓主观,指一个原理仅对主体之单个有效则为主观的,是准则,不具备普遍性;所谓客观,指一个原理对每个理性主体的意志都有效,则此原理即为客观的,是实践之法则,具有普遍有效性。
康德认为主观的就是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仅对有限个体有效的原理,只能称之为准则,而不能叫做法则。
准则就是一些具体的行为规范,对这些行为规范,我们应该遵守,因为它只是关涉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方便,它们只能“劝告”我们如何去做,但不能命令我们做什么。
与主观不同,客观的就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对全体个体有效的原理,康德将之命名为“法则”,相当于自然界里的客观规律,这个“法则”是人的道德生活的终极根据,对此我们不是应该遵守,而是必须遵从,因为其关涉的是我们人之为人的根本,这个法则以命令的方式告诉我们该做什么,对此我们不能反抗,不能反抗的理由是因为我们是人,我们是具有理性的存在者。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康德《道德形⽽上学原理》第⼀章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过渡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在世界之中,⼀般地,甚⾄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个⽆条件善的东西。
理解、明智、判断⼒等,或者说那些精神上的才能勇敢、果断、忍耐等,或者说那些性格上的素质,毫⽆疑问,从很多⽅⾯看是善的并且令⼈称羡。
然⽽,它们也可能是极⼤的恶,⾮常有害,如若那使⽤这些⾃然禀赋,其固有属性称为品质(Charakter)的意志不是善良的话。
这个道理对幸运所致的东西同样适⽤。
财富、权⼒、名誉甚⾄健康和全部⽣活美好、境遇如意,也就是那名为幸福的东西,就使⼈⾃满,并由此经常使⼈傲慢,如若没有⼀个善良意志去正确指导它们对⼼灵的影响,使⾏动原则和普遍⽬的相符合的话。
⼤家都知道,⼀个有理性⽽⽆偏见的观察者,看到⼀个纯粹善良意志丝毫没有的⼈却总是⽓运亨通,并不会感到快慰。
这样看来,善良意志甚⾄是值不值得幸福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有⼀些特性是善良意志所需要的,并有助于它发挥作⽤,然⽽并不因此⽽具有内在的、⽆条件的价值,⽽必须以⼀个善良意志为前提,它限制⼈们对这些特性往往不合理的称颂,更不容许把它们看作完全是善的。
苦乐适度,不骄不躁,深思熟虑等,不仅从各⽅⾯看是善的,甚⾄似乎构成了⼈的内在价值的⼀部分;它们虽然被古⼈⽆保留地称颂,然⽽远不能被说成是⽆条件地善的。
因为,假如不以善良意志为出发点,这些特性就可能变成最⼤的恶。
⼀个恶棍的沉着会使他更加危险,并且在⼈们眼⾥,⽐起没有这⼀特性更为可憎。
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标⽽善,⽽仅是由于意愿⽽善,它是⾃在的善。
并且,就它⾃⾝来看,它⾃为地就是⽆⽐⾼贵。
任何为了满⾜⼀种爱好⽽产⽣的东西,甚⾄所有爱好的总和,都不能望其项背。
如果由于⽣不逢时,或者由于⽆情⾃然的苛待,这样的意志完全丧失了实现其意图的能⼒。
如果他竭尽⾃⼰最⼤的⼒量,仍然还是⼀⽆所得,所剩下的只是善良意志(当然不是个单纯的愿望,⽽是⽤尽了⼀切⼒所能及的办法),它仍然如⼀颗宝⽯⼀样,⾃⾝就发射着耀⽬的光芒,⾃⾝之内就具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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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法则概念及逻辑困难,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里面,康德提出了关于道德法则的概念,尝试通过对道德法则的三个层次的建构能建立人类所有行为的道德评判标准和最终归属。
康德以道德法则概念为中心建立的道德哲学成为了欧洲大陆伦理学中义务论的代表。
一、道德法则概述 康德认为道德法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以至于它不仅必然适用于人,而且适用于一切一般而言的理性存在者。
因此,道德法则没有例外,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都绝对必然地适用。
通过这个前提,康德就排除了经验对道德法则形成的影响,他认为没有任何经验能够提供理由,哪怕是仅仅推论到这样一些无可置疑的法则的可能性。
排除了经验对制定道德法则的影响之后,纯粹实践理性就完全承担起规定道德法则的任务,一切道德概念都完全先天地在理性中有其位置和起源,而且不论是在最普通的人类理性中,还是在最高程度的思辨思维中。
正是在对纯粹实践理性高扬的基础上,康德才建立起了他完全义务论的道德形而上学。
在证明了只有纯粹实践理性才能规定道德法则的基础上,康德提出两个概念,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和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进而演化出定言命令式道德法则的概念。
下文将先分析这三个概念。
(一)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 纯粹实践理性规定道德法则,进而规定意志,这样就形成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诫命,一个客观原则的表象,就该原则而言对于一个意志是强制性的而言,就叫做一个(理性的诫命),这个诫命的共识就叫做命令。
既然是命令,其表达就是祈使句式,你应当怎样。
然后,在区分理性作为客观法则与一个意志的关系的基础上,康德提出了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和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
康德道德哲学论述思路

康德道德哲学论述思路哲学中,康德是把实践范畴引入哲学的第一人,不过他所说的实践还只限于伦理学的范围。
康德提出,人类理性有两种功能:认识功能和意志功能。
康德称前者为理论理性,称后者为实践理性。
实践理性是自由的领域,如果说理论理性的法则是自然法则,那么可以说实践理性的法则乃是道德法则。
(一)自然法则与道德法则对康德来说,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他既是一种自然存在,又是一种理性存在。
人的这种两重性就决定了他同时是两个世界-自然界和理性界-的成员,因而受两种法则-自然法则和理性法则-的支配。
如果人只是自然存在物,那么他就只服从自然界的法则。
如果人是纯粹的理性存在,那么他就只遵从理性的法则而活动。
但是人却介于这两者之间,因而这两种法则都对他发生着作用,只不过它们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同罢了。
人首先是自然界中的一员,而自然法则是必然的法则,所以他终其一生都始终在自然法则的限制之下。
理性法则就不同了。
理性法则只对人的理性发生作用,只有当人遵从理性法则而行动的时候,他才算得上是有理性的存在。
所以自然法则是人不得不服从的法则,而理性法则则是人应该遵从但却不一定遵从的法则。
理论理性是必然的领域。
虽然“知性为自然立法”,但是作为一种自然存在,我们自己也在知性法则的限制之下,换言之,作为现象界中的一员,我们也必须服从必然的自然法则,因而是不自由的。
实践理性的理性法则就不同了。
如前所述,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
作为一种自然存在,人与自然万物一样不得不服从自然法则的统治,而作为一种理性存在,他又可以遵从理性自身的法则行动。
由于人终其一生都生活在自然界之中,所以他始终都不得不服从必然的自然法则的制约,而只有当他克服了感觉欲望的限制,完全按照理性的法则行动的时候,理性法则才能发生作用。
因此自然法则是人必须服从的法则,而理性法则不是人必须服从而只是他应该遵守的法则。
这并不是说理性法则弱于自然法则,而是说它们发挥作用的领域和方式是不同的。
自然法则支配的是人的自然性的一面,而理性法则影响的则是人的理性。
论康德的崇高概念及其道德心理学疑难

论康德的崇高概念及其道德心理学疑难作为一种规范性伦理学,康德的道德哲学一直被人们视为义务论的典型代表。
它的基本观点是:行动者应该出于对道德法则的尊重而行动,而且只有这样的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
为此,康德认为,只有基于纯粹实践理性基础上的“绝对命令”,才能作为道德主体的行动法则。
作为一种形式化原则,“绝对命令”以其普遍性要求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应该无条件地遵守。
而在康德看来,人们之所以会做出违背道德法则的事情,在于其感性欲望没有受到理性的约束,从而产生了“根本恶”,对此,我们应该通过“控制感性欲望”的方式来培养自己的道德品质,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于道德法则采取的应是“敬重”的态度。
由于理性对于感性的压抑相当于一种“自制”,在康德看来,它并不能被称之为“愉悦的”情感体验,甚至于可以说是“痛苦的”。
但是,在康德的美学理论中,同样作为一种道德情感,“崇高”却能够带来某种程度的愉悦感,由此,在本文看来,康德的理论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对于这一问题,本文认为极为重要,因为这关系到行动者在施行道德行为时,究竟应该拥有什么样的情感状态?在此,本文依据康德文献的相关表述,试图提供一种比较融贯的解释。
一、美与崇高作为西方伦理学中的重要一支,康德的道德哲学一直广受重视。
若从整体性进行考察,康德的美学无疑也是其道德哲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而本文认为,如果站在道德与情感的关系的角度,甚至可以说,康德的道德理论是在其美学理论中逐渐趋于完善的。
因为如果说康德在其专门的伦理学著作,如《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实践理性批判》中构建了著名的义务论,那么,我们就可以这样认为:在《判断力批判》中,这种以“理性”及其“法则”为核心特征的伦理学,就通过美或者崇高的鉴赏活动,将其从理智性的本体世界“拉回”到感性的经验世界。
而连接这两个世界的桥梁,就是康德所说的、作为一种反思性判断力的鉴赏判断,它能够依据“自然合目的性”概念,将自然概念与自由概念融贯起来,从而使得“从纯粹的理论理性到纯粹的实践理性、从按照前者的合法则性到按照后者的终极目的的过渡成为可能。
康德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

康德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康德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康德是18世纪的德国哲学家,他提出了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的概念。
自然法则是指自然界中存在的规律,而道德法则是指人类行为应当遵守的规范。
以下将详细探讨康德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
一、康德自然法则1. 定义康德认为,自然界存在着一些普遍适用的规律,这些规律被称为自然法则。
这些规律不受人类意志的影响,而是由于物质世界本身所固有的性质而存在。
2. 特点康德认为,自然法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客观性:自然法则不受人类主观意志的影响,它们是客观存在的。
(2)必然性:自然法则具有必然性,即在特定条件下必定发生。
(3)普遍性:自然法则适用于所有物质实体,无论其大小、形状、颜色等特点如何不同。
3. 应用在科学研究中,科学家们通常会利用已知的自然法则来解释自然现象。
例如,牛顿的运动定律就是自然法则的一种体现,它被广泛应用于物理学领域。
二、康德道德法则1. 定义康德认为,人类行为应当遵守一些规范,这些规范被称为道德法则。
道德法则与自然法则不同,它们是人类社会中人们自主制定的。
2. 特点康德认为,道德法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主观性:道德法则是由人类社会中的人们自主制定的,因此具有主观性。
(2)普遍性:道德法则适用于所有人类行为,无论其发生在何时何地。
(3)理性性:道德法则应当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并受到理智思考和判断的影响。
3. 应用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会根据道德法则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例如,在面对某些伦理问题时,我们通常会根据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来进行判断和决策。
三、康德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之间的关系1. 区别康德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自然法则是客观存在的规律,不受人类意志的影响;而道德法则是人类社会中人们自主制定的规范,具有主观性。
2. 联系尽管康德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但它们之间也有一些联系。
首先,它们都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类行为。
康德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康德的道德哲学是现代哲学中的重要理论,它以人类的自由和理性为基础,探讨了道德的本质和人类行为的规范。
本文将从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基本原则、道德行为的准则以及人类行为的目的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探讨康德的道德哲学对人类行为的指导作用。
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基本原则是以人的自由和理性为中心。
康德认为,人是具有自主意识和自由意志的有理性存在,而道德的基础就是人的自由意志。
他强调,人应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自由意志,自主决策和行动,而不受外部利益和欲望的支配。
这意味着,道德行为是自由的行为,人应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道义准则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康德的道德哲学提出了道德行为的准则,即道义准则。
康德认为,道义准则是由人的理性所确定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是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道德法则。
他强调,道义准则是根据普遍的理性原则来确定的,而不是根据个人的主观意愿和欲望。
康德的道德准则包括“不可施加他人不公正的行为”、“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等。
康德的道德哲学认为,人类行为的目的是追求“最高善”。
康德认为,人类的目的不仅仅是追求个人的欢乐和幸福,更重要的是追求道义的价值和道德的完善。
他认为,人应该将自己的行为目标定位于追求普遍的道德原则和道义准则,而不是单纯追求个人的私利和欲望。
因此,康德的道德哲学强调了自我约束和道德责任的重要性。
康德的道德哲学对人类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它提醒人们要根据理性和自由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不是被外界的利益和欲望所左右。
其次,康德的道德准则强调了“不可施加他人不公正的行为”和“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这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康德的道德哲学提醒人们要追求“最高善”,将自己的行为目标定位于道义的价值和道德的完善,而不是单纯追求个人的私利和欲望。
总结起来,康德的道德哲学以人的自由和理性为基础,探讨了道德的本质和人类行为的规范。
它的基本原则是以人的自由和理性为中心,道德行为的准则是道义准则,人类行为的目的是追求“最高善”。
浅谈康德哲学中的道德准则与道德法则.doc

浅谈康德哲学中的道德准则与道德法则论文关键词:康德道德准则道德法则论文在康德的实践理性概念里,有着“二阶的” 结构,一阶为准则,另一阶为法则。
康德认为,道德准则是与我们当下生活的具体行为息息相关的规范性原则,即一般的道德规范原则,它们只能“劝告”我们如何去做,但不能命令我们做什么;而道德法则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对全体个体有效的原理,是人的道德生活的终极根据,对于法则我们必须遵从。
在道德法则与道德准则的关系中,法则是形式, 具体的道德准则为内容,道德法则为道德准则之可能实现提供根据。
在康德的哲学研究中,寻找普遍有效性和绝对必然性, 不仅是科学知识方面的,而且是道德实践方面的。
康德之前的道德哲学充斥着道德情感主义和道德理性主义,前者如休谟,后者如笛卡尔,这两种道德哲学都不是康德所乐意接受的。
康德认为:“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全都具有同一种类型,并隶属于自爱或自身幸福这一普遍原则之下。
”并且这种质料的实践原则“都在低级欲求能力中建立意志的规定根据”。
不管是情感主义,还是理性主义,都和工具合理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康德提出实践理性这一概念对上述道德哲学加以反对,认为实践理性的根据就在于道德合理性上。
要想理解康德的道德合理性,我们必须转入他对准则与法则的区分上来。
康德认为,"每一个人都必须承认,一条法则如果要在道德上生效,亦即作为一种责任的根据生效,它就必须具有绝对的必然性。
”而这种必然性的保证就是康德所强调的与一切经验性的东西完全划清界限,剔除一切经验性的质料。
因此,“责任的根据在这里必须不是在人的本性中或者在人被置于其中的世界里面的种种状态中去寻找,而是必须先天地仅仅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去寻找;而且其他任何建立在纯然经验的原则之上的规范,甚至一种在某个方面具有普遍性的规范,只要它在极小的部分上、也许仅仅在一种动因上依据经验性的根据,就虽然可以叫做一种实践的规则,却不可能叫做一种道德的法则。
”这是康德区分准则与法则的最初表述,同样在其后的《实践理性批判》里,康德详细地阐述了这一区分,并将这一区分作为其整个实践理性批判的概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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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道德中道德法则概念及逻辑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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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道德法则概念及逻辑困难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里面,康德提出了关于道德法则的概念,尝试通过对道德法则的三个层次的建构能建立人类所有行为的道德评判标准和最终归属。
康德以道德法则概念为中心建立的道德哲学成为了欧洲大陆伦
中义务论的代表。
一、道德法则概述
康德认为道德法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以至于它不仅必然适用于人,而且适用于一切一般而言的理性存在者。
”因此,道德法则没有例外,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都绝对必然地适用。
通过这个前提,康德就排除了
对道德法则形成的影响,他认为“没有任何经验能够提供理由,哪怕是仅仅推论到这样一些无可置疑的法则的可能性”。
排除了经验对制定道德法则的影响之后,纯粹理性就完全承担起规定道德法则的任务,一切道德概念都完全先天地在理性中有其位置和起源,而且不论是在最普通的人类理性中,还是在最高程度的思辨思维中。
正是在对纯粹实践理性高扬的基础上,康德才建立起了他完全义务论的道德形而上学。
在证明了只有纯粹实践理性才能规定道德法则的基础上,康德提出两个概念,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和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进而演化出定言命令式道德法则的概念。
下文将先分析这三个概念。
(一)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
纯粹实践理性规定道德法则,进而规定意志,这样就形成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诫命,“一个客观原则的表象,就该原则而言对于一个意志是强制性的而言,就叫做一个(理性的诫命),
这个诫命的共识就叫做命令”。
既然是命令,其表达就是祈使句式,“你应当怎样”。
然后,在区分理性作为客观法则与一个意志的关系的基础上,康德提出了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和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
概言之,如果由命令发出的一个行为是为了作为手段是善的,行为的发生是出自某种偏好或者利益,这意味着对行为对象的病理学兴趣(pathological interest)那么该命令就是假言,命令的实践需要一些特殊条件的支持;如果行为本身是善的(good in itself),这意味着对行为的实践兴趣(practical interest),那么该命令就是定言的,本身是具有普遍效力的。
(二)道德法则
在纯粹实践理性规定下的定言命令式实际上就是所谓的道德法则。
康德说定言命令式只有一个,即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然后还有两种更高层次的表达形式,首先是“你要如此心动,即无论是你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热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这条表达把人归结为目的,把人的一切行为都归结为对人格中人性的完善。
然后是“每一个理性存在着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
这条表达使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必须通过自己的意志的一切准则而把自己视为普遍立法者,这样就建立了目的王国的概念。
康德提出道德法则的概念,实际上是提供了一个对人类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检测系统,即人类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只要按照这个普遍法则(The formula of Universal law)来检测就可以知道,能通过这个检测的就符合道德,反之则不合道德。
康德提出了检测的两条标准。
第一条是自己的准则上升为普遍法则,逻辑结果会不会自动取消准则本身(Contradiction in conception),如第一个例子的自杀行为,准则是“自杀是为了了断生命中持续不断的灾祸”,如果把这个准则上升为普遍法则,那出于自爱的自杀行为就会成为毁灭生命手段,自身就产生了逻辑矛盾。
因此自杀不符合普遍法则(或者说道德法则)。
第二条即使没有产生内在逻
辑矛盾,还要看人们是否愿意(will)让自己的准则成为普遍法则,也就是会不会产生Contradiction in will,“康德在说到不完全责任的例子时,认为某一准则之所以不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立法原则,不是因为其运用会造成逻辑上的矛盾,而是由于人们不愿使之成为普遍的立法原则”。
二、道德法则产生的影响
建立在纯粹实践理性和自由意志基础上的定言命令成为了康德伦理学体系的实践理性总原则和作为“最高伦理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前提。
康德否认了把道德法则建立在感性活动和经验主义之中的可能性,认为普遍的道德法则和定言命令不仅是先验地形成,而且总是先于并外在于经验而作用于人的意志和行为;确定善恶决不能借助于行为经验,也不能借助于行为的效果,而只能借助于先天纯粹特征的道德命令来确定。
实践理性的纯粹性和普遍性在于意志出于义务、责任并以对道德命令的敬重而行动。
出于义务、责任对规律和命令的尊重就是对人类理性和自由的尊重。
这种强调道德的非功利性和对经验的超越性,在伦理学上引起了重大的方向性转变,引发了道德哲学领域内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以道德法则为核心的道德形而上学更重要的变革还在于把理性从科学扩展到了道德领域,将形而上学的超验对象从认识领域转移到伦理学领域,以道德类型的形而上学为伦理学提供了根本前提。
在康德之前,休谟认为在人类行为领域,也就是在伦理学的意义上讲,人类的理性不能单独提供行为的动机,理性只能为激情(passion)提本文由联盟
收集整理供策略和技巧,这实际上是把理性贬低成为作为人类欲望的“师爷”。
当然他也开了功利主义的先河。
但康德坚决维护了理性的尊严,他认为休谟所说的理性,只是人类的知性。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纯粹理性的概念。
这样就高扬了理性,使理想在道德哲学中的地位和在自然科学中的地位一样,都成为了最普遍的基础。
就像在前文提到的,康德为
人类的准则是否符合道德找到了一个唯一的、绝对普遍的检测标准,就是定言命令式的道德法则,这种universal test一定程度上就类似于自然科学中的方法。
三、道德法则的逻辑困难
但是,康德这种割裂感性与理性、道德与利益的关系,完全高扬先天理性的做法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并不能完全解决人类的道德标准问题,甚至把这条普遍法则作为断定人类行为动机是否符合道德的唯一标准,还有着很严重的内在逻辑矛盾。
(一)抽象和普遍化带来的逻辑矛盾
在论述道德法则的第一个表达方式时,康德举了四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