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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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费用提取第一节提取标准第一条企业应依据生产经营规模、安全生产风险、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应当明确列示于企业的财务预算中,并交有关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三节费用使用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方面:(一)安全生产设备的购置、维修和更新;(二)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三)应急救援措施的建设和维护;(四)安全生产评估、监测和检测等相关费用;(五)其他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必要费用。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与企业安全生产无关的用途;(二)超过费用提取标准的范围和额度;(三)个人职务消费和私人开支。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的专门账户,并设置独立管理人员,确保资金的专项管理和专项使用。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六条监督检查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责任制。

第七条监督检查应当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或挪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经费的合理使用,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费用提取管理。

1.企业应当依据实际安全生产需要,合理确定安全生产经费的提取标准,并将其纳入年度预算。

2.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费的提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费用使用范围和限额,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提取。

3.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费用使用管理。

1.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经费用于购买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宣传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经费使用台账,记录费用的具体用途、金额和支出情况,并定期进行审计。

3.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使用行为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监督管理。

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取和使用行为进行处理并通报社会公众。

2.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并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3.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经费的合理使用。

五、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应当经企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希望各企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社会责任,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规范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费用的提取。

1.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比例,并将其纳入年度预算中。

2.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费用的使用。

1.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用于购买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器材,改善生产场所的安全环境,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等方面。

2.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用于非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个人私利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费用管理。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制度,明确费用的使用范围、标准和流程,确保费用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申请、审批、执行和监督工作,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3.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费用使用中的问题和不当行为。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企业依法合规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并报批。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合理提取和使用。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风险防范意识,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安全生产经费制度,有自己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费用、培训费用、维修费用、事故应急处置费用、职工安全保障费用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确保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监督等管理职责和程序。

第二章费用提取第六条企业每年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生产总值作为安全生产费用,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第七条企业根据其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和当年经济情况,可以适时提高或者降低安全生产费用的比例。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及时将费用存入专用账户。

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制订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并将计划报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费用使用第十条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一)购买、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二)开展职工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三)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和处置;(四)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和更新;(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开展;(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企业在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时,应当经过审批并按照规定流程实施,并且确保经费使用合理、节约、高效。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每笔费用的使用情况,包括费用用途、金额、时间等。

第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制度,定期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监管机构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职工和社会公众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规定。

以下为一篇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3000字文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费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费用提取1. 费用提取的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需要为依据。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方案。

2. 费用提取的程序(1)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金额。

费用提取应以合理为原则,不能随意提高或减少。

(2)企业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和批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方案,并及时履行相关程序。

(3)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方案报报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于企业内部,接受监督。

3. 费用提取的具体内容(1)人员培训费用:包括安全教育、培训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等。

(2)安全设备费用:用于购置、维护、修理企业所需的安全生产设备。

(3)安全检测费用:用于定期对企业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4)应急救援费用:用于组织和实施应急救援措施,提高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其他安全生产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三、费用使用1. 费用使用的依据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用途,确保费用使用的合法性,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使用。

2. 费用使用的程序(1)企业应建立健全费用使用程序,制定详细的费用使用方案,明确具体的使用流程和管理责任。

(2)企业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和批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方案。

(3)企业应定期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管理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年度预算、设备维护费用、安全培训费用、应急预案费用等,应在企业财务预算中专门设立安全生产费用科目。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比例和额度,明确用途和管理程序,并建立与实际发生风险相适应的费用预备金制度。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部门或岗位,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合规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主要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设备和装备的购置、安全培训费用、应急演练费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严禁将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任何非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预算和管理程序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绩效考核机制,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费用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监督与监测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与监测机制,设置专门的监督部门或职能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和效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对于本办法未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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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doc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与使用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购置、维修、更新等费用;(二)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采购费用;(三)安全培训、技术交流和安全宣传费用;(四)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和安全奖励费用;(五)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当按照企业规模、风险等级、生产经营特点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确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转为他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安全生产费用,并据实提供与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第二章提取管理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方式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一)生产经营单位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专项账户,按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实际需要自行支付,经年度审计后进行结算。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按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提出合理的预算方案,并在每年年初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按月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及时上缴到专项账户,并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第十条对按月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经统一的银行渠道进行收付款,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需要自行支付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合规。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合法、正当、必要、务实的原则;(二)事前许可、备案、审批等制度的原则;(三)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四)合规、透明、规范的原则。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权限和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将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项目和事项。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22)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22)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第二节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第六节交通运输企业第七节冶金企业第八节机械制造企业第九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第十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第十一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第十二节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筹措有章。

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二)支出有据。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三)管理有序。

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四)监督有效。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二)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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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6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于2012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安全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附则5章40条,白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米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ffi «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 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难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嗾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嗾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嗾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1.5%提取。

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嗾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嗾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嗾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难取;(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g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1.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勰取;2.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难取;3.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难取;4.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勰取;2.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难取;3.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 核工程按照3难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2.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3.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4.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勰取;2.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3.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 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勰取;2.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难取;3.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咧日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白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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