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合集下载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指设计高层民用建筑时,需遵循的防火安全要求和规范。

以下是关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一些要点。

第一,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和使用功能确定防火等级。

根据不同防火等级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材料和构造。

同时,应明确建筑内的疏散通道、消防设备和逃生装置等。

第二,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合理布局的消防设备。

这包括消防栓、消防水泵、消防喷淋系统、疏散楼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这些设备的布置应便于使用和维护,确保有效消防。

第三,高层民用建筑的电气系统应符合防火要求。

尽量避免电线穿过防火分隔,避免电气设备堆放在易燃物附近。

电线应采用耐火、耐热和不燃烧的材料,严格按照防火规范进行布线。

第四,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应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

建筑结构材料应选择不燃材料或耐火材料,如钢结构、混凝土等。

外墙材料应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避免使用易燃材料。

第五,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应设置合理,满足逃生疏散的需要。

室内疏散楼梯应具备防烟功能,楼梯间应设置防火门和防烟控制设备。

室外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方便人员疏散。

第六,高层民用建筑应定期进行消防设备和系统的检测和维护。

检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并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工作。

对必须更新和更换的设备及时进行更新。

总结起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消防设备的设置和疏散通道的规划等方面。

遵循这些规范和要求,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高层建筑火灾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建筑法规的要求。

这包括对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建筑的结构和耐火性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要满足国家消防部门的要求。

第二,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消防逃生通道。

每层建筑应该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以保证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逃离火灾现场。

通道的设计应满足相关的规定,通道的宽度、高度和长度等都需要符合相应标准。

第三,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消防设备。

每层建筑应设置相应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

这些设备应布置在易燃、易爆和易烟的场所,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防烟措施。

防烟通道应设置在建筑内的关键位置,如楼梯间、走廊和公共区域等。

这些通道应具有良好的防烟性能,以确保被困人员能够安全地逃生。

第五,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火灾监测系统和报警系统。

建筑应设置火灾报警器、烟雾探测器等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些系统应与当地的消防部门和相关机构联网,以便及时报警和调度。

第六,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电气安全。

建筑的电路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以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

总之,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防火规范是确保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现、迅速疏散和有效灭火的关键。

这需要考虑建筑的结构、消防设备、防烟措施、火灾监测系统、报警系统和电气安全等方面,以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

同时,建筑的设计也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建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强制性条文0.1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总则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城市的高楼大厦中,居住和工作着众多的人们。

为了保障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至关重要。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就是一套专门为确保这类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应对火灾而制定的规则和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由于其高度和人员密集的特点,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往往不堪设想。

火势可能会迅速蔓延,烟雾会阻碍逃生通道,给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带来极大的困难。

因此,防火规范的制定旨在从源头上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并在火灾发生时提供有效的防护和逃生措施。

首先,防火规范对建筑的布局和结构有严格的要求。

建筑的平面布局应合理规划,将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区域与人员密集的区域分隔开,以防止火灾迅速蔓延。

例如,厨房、锅炉房等易燃区域应与居住区域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建筑的结构材料也必须具备良好的防火性能,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抵御火灾的侵袭,为人员疏散和灭火争取时间。

在防火分区的划分上,规范也有明确的规定。

防火分区是将建筑物划分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区域,以限制火灾的蔓延范围。

每个防火分区都应有相应的防火设施,如防火墙、防火门等。

这样,即使一个分区内发生火灾,也能有效地防止火势蔓延到其他区域,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疏散通道是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重点之一。

规范要求疏散通道要宽敞、畅通,并且有明显的标识和照明设施。

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以防止烟雾进入。

同时,疏散楼梯的数量和宽度应根据建筑的使用人数和面积进行合理设计,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快速、安全地疏散。

消防设施的配备也是防火规范的重要内容。

高层民用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供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消防供水系统要保证在火灾发生时有足够的水量和水压,以满足灭火的需要。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够在火灾初期迅速喷水灭火,有效地控制火势的发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则能及时发现火灾并发出警报,提醒人们疏散。

此外,防烟排烟系统对于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也起着关键作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doc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0号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8号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26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目次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2防火间距4.3消防车道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防火和防烟分区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电梯井和管道井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一般规定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一般规定7.2消防用水量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一般规定8.2自然排烟8.3机械防烟8.4机械排烟8.5通风和空气调节9电气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灯具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4.3 消防车道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为防止火灾时建筑构件塌落影响消防车道正常作业,消防车道距外墙宜为5m,至少达到3.5m宽,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补充点:高层与高层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3米(高层与另一高层裙房之间为9米,裙房之间为6米)高层与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9米(一、二级耐火等级)、11米(三级耐火等级)、14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6 消防车道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民用建筑越来越多。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科学合理的防火规范至关重要。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涵盖了众多方面,从建筑的布局到消防设施的设置,每一个环节都有着严格的要求。

首先,在建筑总体布局方面,高层民用建筑与周边建筑之间需要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这是为了防止火灾从一栋建筑蔓延到另一栋建筑。

防火间距的大小根据建筑的高度、使用性质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来确定。

同时,高层民用建筑周围要有畅通的消防车道,以便消防车能够迅速到达火灾现场。

消防车道的宽度、坡度和转弯半径都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消防车的通行无阻。

在建筑结构方面,高层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耐火性能。

这意味着建筑所使用的材料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不发生坍塌等危险情况。

例如,钢筋混凝土结构通常具有较好的耐火性能,而钢结构则需要进行防火处理,如涂抹防火涂料等。

此外,建筑内部的隔墙、楼梯、电梯井等也需要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将建筑划分成若干个防火分区。

每个防火分区都有其独立的防火要求,以控制火灾的蔓延范围。

疏散设施是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疏散楼梯是人员疏散的主要通道,其数量、宽度和形式都需要满足规定。

一般来说,高层民用建筑需要设置至少两个疏散楼梯,并且楼梯的宽度要根据建筑内的人员数量来计算。

楼梯间需要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形成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要求能够阻挡火灾烟气的侵入,防烟楼梯间则需要配备正压送风系统,以保证楼梯间内处于无烟状态。

除了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的宽度和长度也有严格的要求。

通道内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同时,高层民用建筑还需要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疏散指示标志要设置在明显的位置,并且能够在黑暗中清晰可见。

应急照明设施要保证在断电的情况下能够持续工作一定时间,为人员疏散提供足够的照明。

消防设施的设置对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至关重要。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 50045--9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26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年5月3日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布置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7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9 电气附录A 各类建筑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居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造(以下简称高层建造)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造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造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合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造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造(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造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造。

1.0.4 本规范不合用于单层主体建造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造以及高层建造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造的建造高度超过250m时,建造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造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0.1裙房skirtbuilding 与高层建造相连的建造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造。

2.0.2建造高度buildingaltitude 建造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者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造高度。

2.0.3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 建造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者完整性被破坏或者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造构件。

2.0.5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造构件或者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造构件。

2.0.6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造构件。

2.0.7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造。

2.0.8商住楼business/living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造。

2.0.9网局级电力调度楼large/scalepowerdispatcher's building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高级住宅high/graderesidence 建造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importantoffice build ing、laboratory、archive 性质重要,建造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wei)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 / 3,且不超过1 / 2者。

2.0.14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安全出口safety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者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7挡烟垂壁hang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 的固定或者活动的挡烟设施。

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者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3.0.1 高层建造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wei)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宜符合表3.0.1 的规定。

一类高级住宅十九层十十九以以上的普通住宅1、医院二类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1 、除一类建造以外的商业楼,名称居住建造公共 2、高级旅馆 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 建 3、建造高度超过 50m 或者每层建造面积超过 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筑 1000m 2 的商业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防灾指 4、建造高度超过 50m 或者每层建造面积超过 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 1500m 2 的商住楼 度楼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3、建造高度不超过 50m 的教学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楼、档案楼等 度楼8、藏书超过 4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建造高度超过 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 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3.0.2 高层建造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 二两级, 其建造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表 3.0.2 的规定。

各类建造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 确定。

耐火等级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一级防火墙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 和住宅单元之间的墙 墙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房间隔墙柱 梁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吊顶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者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 保护层。

3.0.4 一类高层建造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造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 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建造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造中,面积不超过 100m 2 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 0.50h 的难燃烧体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 0.30h 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造 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 的不燃烧体。

二级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00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25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00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0.25构件名称3.0.7 高层建造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分量超过200kg/m2 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 条的规定提高0.5h。

3.0.8 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 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8.3 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0.9 高层建造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造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 普通规定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造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造不宜布置在火灾危(wei)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wei)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造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造外的专用房间内。

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造或者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0 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 2.00 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 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者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者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4.1.2.3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2.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3 柴油发机电房可布置在高层建造、裙房的首层或者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柴油发机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4.1.3.2 柴油发机电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机电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造的首层或者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 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造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者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 一个厅、室和建造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 当高层建造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造物的首层或者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 高层建造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者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 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者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8 设在高层建造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1.9 高层建造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使用可燃气体的房偶尔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 高层建造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造或者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造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 当高层建造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 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造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