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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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理应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理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理应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相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理应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理应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合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管理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管理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管理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________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文是WTT收集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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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确保学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学校警察车载系统。

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中学生过马路、开车过程中的秩序与安全。

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安全驾驶规定。

(1)当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无疲劳驾驶。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在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规则。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承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学校的驾驶速度不能超过每小时5公里。

(8)师生用车,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章及事故处理(1)在下列情况之一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允许将校车借给他人。

(2)违反交通规则,罚款由司机承担。

(3)各类车辆因公务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

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扣除保险金额后,由驾驶员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共同承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驾驶员和学校应承担差额的一半。

5、车辆日常维护保养规定(1)车辆日常维护是各级维护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

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确保学生不会延误,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

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学校将不承认这笔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通知制造商再次检查或向组长报告、另安排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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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第四章校车驾驶人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什么?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什么?

Don't get angry and try to win, don't see through and make breakthroughs, don't be jealous and appreciate, don't procrastinate, be positive, don't be moved by actio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什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将从事开校车的人员,如果超载处罚的话,原来是行政处罚,现在是刑事处罚了,现在我们国家关于校车这方面的安全是越来越重视了,主要还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着很多的校车安全的事故造成的儿童死亡。

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什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二、伪造、变造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3~7年徒刑将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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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管理条例
校车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管理,确保学生安全上下学,保障校车运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校车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载设施、驾驶员资质等。

校车必须经过年检和定期检修,保证车辆安全性能完好。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管理机制,明确校车管理的责任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学校校车必须经过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合法的营运资格。

第五条学校校车的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并持有校车驾驶员资格证。

驾驶员必须常年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学校应当定期进行校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学校应当制定校车运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运行的路线、时间、站点等。

学校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校车运营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学校应当为学生上下学提供校车,并对校车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校车的安全性能。

第八条校车停放地点应符合交通管理规定,确保学生上下车
安全。

第九条学校校车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须严守交通规则,确
保行车安全。

不得超速行驶、违法停放、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

第十条学校校车在运营过程中,不得超载、超员。

车内座位
不得使用不合格座椅,确保学生乘车的舒适和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校车驾驶员不得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如有违反
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学校校车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应急疏散
装置、灭火器、应急包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与学生的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校
车运营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做好校车运营的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车辆
的燃油、润滑油等供应充足。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以安全为第一原则,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
校车管理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确保校车管理的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车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校车管理制度,提升校车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通过宣传教育、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等方式,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乘车能力。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学校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者,学校应当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学
生家长共同制定校车乘坐规范,明确学生乘坐校车的责任和义务。

学生应遵守乘车秩序,不得打闹、喧哗及乱扔物品等,确保校车内安全和秩序。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车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组
织校车的质量检测和安全隐患排查,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学校应与校车运营方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确保校车运营的顺利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事故报告制度,对校车事故及
时报告上级教育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同时,学校应当配备应急预案,能够在发生突发情况时及时进行处置,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

第二十三条校车管理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校车安全
知识的普及和交通法规的宣传,提高学生和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

学校可以通过形式多样的渠道,如公告、讲座、微信群等,向学生和家长传达校车管理的重要性。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设立投诉热线,
并对学生和家长的投诉及时处理。

如发生投诉涉及到校车驾驶员、车辆等方面的问题,学校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供校车管理工作的资料和信息。

同时,学校应当主动学习和运用校车管理的经验,与其他学校进行交流和学习,提升校车管理的水平。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对校车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以确保
校车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学校可以在校队教育评估中设置专门的校车管理项目,督促学校认真履行校车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学校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
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校车驾驶员失职失责的情况,学校应当及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其校车驾驶员资格证。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况,学校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学校校车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学校应当予以奖励和嘉奖,以鼓励其继续发扬优良的管理经验和作风。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校车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运营
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学校还应当定期对校车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新,确保车辆及相关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应当立即开始落实
相关的校车管理措施。

学校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校车资质审批和驾驶员培训等工作,确保校车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

校车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生的交通安全,维护校车运营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学校应当高度重视校车管理工作,加强对校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学生安全上下学。

同时,学校应当不断完善校车管理制度,提高校车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只有坚持以安全为首要原则,全面加强校车管理,才能确保学生的交通安全,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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