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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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询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称公司)询价采购行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结合分公司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标的金额在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如遇技术难度高、专业知识强的交易活动,经办部门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询价。

第四条代理机构应从“省政府采购网”或“**市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代理机构中选取,并提供书面证明。

第二章询价文件的拟定

第五条需第三方审核的事项,应先进行审核,经办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拟订询价文件。

第六条询价文件由经办部门拟订,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部门印章,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询价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报价单位须知:报价文件的约束效力和有效期、报价的撤销与修改限制、询价文件的修改权,对报价单位的保密要求、报价单位的资质与资格要求等。

(二)综合说明:项目或交易概况、经济技术要求、款项支付方式、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如需)等。

(三)报价单位的履约保证:如有要求,报价单位应提供履约保证金。

(四)报价文件的格式及其他要求。

第三章报价单位的资格与资质审核

第八条经办部门应对报价单位进行资格与资质审核,填写《报价单位资格与资质审核表》,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九条报价单位的资格与资质:

(一)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业务资质证明,其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文件。

(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以报价事项为主要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有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文件。

(三)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信誉。最近三年的经营活动无失信行为、无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五)报价单位不得少于三个。

1、报价单位间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2、报价单位间不得为同一法人代表;不得有相同股东及高层管理人员,如遇姓名一致情况,应分别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各所属单位公章。

第四章询价小组成员

第十条询价小组成员:经办部门、财务部、经办部门和财

务部共同随机抽取的一个部门(以下称随机部门)构成。

第五章询价结果确认

第十一条经办部门根据报价资料,按要求填写《询价小组确认表》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财务部和随机部门分别派出代表根据报价资料进行确认并填写《询价小组确认表》。

第十三条金额在1万元(含本数)~5万元(不含本数)的,以电话方式确认询价结果为主。

第十四条金额在5万元(含本数)~10万元(不含本数)的,报价单位在**地区内的,应以现场方式确认报价,报价单位在**地区以外的,适用电话方式确认报价。

第十五条询价结果确认时间为每周一上午10:00-12:00、周三上午9:00-12:00、周四上午10:00-12:00。

第七章备案

第十六条询价结果应在监察室备案。

第十七条经办部门应妥善保管询价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询价流程图

附件2:《报价单位资格与资质审核表》

年月日

附件1: 询价流程图

经办部门拟询价文件

第三方审核

(如需)

附件2: 报价单位资格与资质审核表

日期:年月日

审核部门(盖章):审核人: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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