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遗嘱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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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遗嘱信托制度

浅谈我国遗嘱信托制度

浅谈我国遗嘱信托制度作者:许子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35期摘要:我国在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明确承认遗嘱信托这一信托方式。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国民财富的积累,遗嘱信托虽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在此基础上,简要说明遗嘱信托的在我国的社会背景、概念与独特的优越性,进而分析我国遗嘱信托的现状与今后发展可能存在的障碍,最后提出对遗嘱信托制度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遗嘱信托;信托;遗嘱;继承一、遗嘱信托的概念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遗嘱信托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并且学界对此看法不一。

但总体而言,学者们均认同遗嘱信托同时横跨了两种法律制度:信托法律制度和继承法律制度。

笔者认为,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以遗嘱或遗嘱性文件设立的,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生前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特定目的或受益人的利益,对委托人的遗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二、遗嘱信托的优越性(一)利于实现财富传承第一,能够降低财富风险。

遗嘱信托不同于传统遗嘱继承,利用遗嘱信托能够实现将遗嘱委托的财产与受托人自身财产相隔离。

而财产隔离的同时也会产生债务隔离的效果。

这意味着,一旦被继承人死亡,遗嘱信托开始运行后,受托财产并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第二,能够达到合理规避遗产税的目的。

我国目前还未实行遗产税收政策,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遗产税在不远的未来将会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政策。

从各个实行遗产税的国家来看,财产继承的遗产税收税率都非常之高,而遗嘱信托的方式从一些国家的规定处理来看,是可以规避遗产税的缴纳,将财富传承下去。

(二)适应个性化遗产处理需求第一,能够保护委托人意思自治。

遗嘱信托作为一种跨领域的制度,同时具有两个领域的具体内容。

在遗嘱信托中,信托是经营运行财产的手段,整个信托的目的是基于被继承人对于自己遗产的处分。

在信托中,受托人对受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更多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但在遗嘱信托中,委托人的意思自治应当优先于受益人利益。

关于继承中的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问题

关于继承中的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问题

2010----2011第二学期《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论文题目:关于继承中的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问题姓名:殷玲专业:09建筑技术学号:0905011230成绩: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前提,而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承担着繁衍人口,养老抚幼,组织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各种功能。

夫妻财产作为家庭实现社会职能的物质基础,其正常运转就需要法律来调整。

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夫妻作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地介入到经济活动当中来。

因此,夫妻财产的相关事项须事先以夫妻财产制加以规范,以保障民事交易安全。

然而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保障民事利益的法宝。

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民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要职能。

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

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

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

1996年6月刘杰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

1996年8月刘建民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

后因刘甜甜生活作风刘建民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

1996年11月,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根据继承法,由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配偶、父母、之女之间分割,同一顺序按照平等分配。

所以分割应当是先除去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生于的一半即30000元,由其妻子韩梅、父母、子女刘甜甜各得三分之一。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刘建明死后,其财产按照遗嘱执行,后经公证的遗嘱撤销了前面的遗嘱,故应当将其个人所有的三间房以及10000元有刘玉继承。

公证遗嘱继承流程(2篇)

公证遗嘱继承流程(2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对其财产进行分配的一种继承方式。

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能够有效保障遗嘱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证遗嘱继承的流程,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二、公证遗嘱继承的条件1. 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愿,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 遗嘱内容合法:遗嘱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遗嘱形式合法:遗嘱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

4. 遗嘱人真实意愿: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得受到他人欺诈、胁迫。

三、公证遗嘱继承的流程1. 遗嘱人准备遗嘱遗嘱人首先需要准备遗嘱,包括遗嘱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继承人名单、遗产分配等内容。

遗嘱内容应当清晰、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2. 遗嘱人咨询公证机关遗嘱人可前往当地公证机关咨询,了解公证遗嘱的相关政策和流程。

公证机关将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帮助遗嘱人正确理解法律规定。

3. 遗嘱人提交材料遗嘱人需向公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遗嘱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2)遗嘱人的财产状况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存款证明等;(3)继承人名单及身份证明;(4)遗嘱原文。

4. 公证机关审查公证机关对遗嘱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遗嘱内容合法、形式规范、真实意愿。

审查内容包括:(1)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遗嘱形式是否合法;(4)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5. 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公证机关审查无误后,将出具公证遗嘱公证书。

公证书是证明遗嘱真实、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

6. 遗嘱人死亡后,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遗嘱人死亡后,继承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手续:(1)公证遗嘱公证书;(2)遗嘱人死亡证明;(3)继承人身份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2第三十二章 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32第三十二章   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81——40(.4 ﻬ‬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
‫ﻬ‬ ‫ﻬ‬ ‫ﻬ‬ ‫ﻬ‬
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 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 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 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说法 哪一个是正确的? A.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第五节
遗赠扶养协议
‫ ﻬ‬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与
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对受 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 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 所有的协议。 ‫ ﻬ‬有两种: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 间签订的;二是自然人与集体所 有制组织签订的。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 .1 ﻬ‬双方民事行为 ; ‫.2 ﻬ‬诺成性、要式民事行为 ; ‫ .3 ﻬ‬双务、有偿民事行为; ‫.4 ﻬ‬内容的实现有阶段性; ‫.5 ﻬ‬不因受扶养人的死亡而终止; ‫.6 ﻬ‬协议中的扶养人须无法定扶养义务。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 ﻬ‬主体范围不同
‫.2 ﻬ‬客体范围不同
‫ ﻬ‬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受遗
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也 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
‫ ﻬ‬遗嘱继承的标的包括财产权利,也包
括债务;遗赠的标的只能是财产权利。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3 ﻬ‬行使方式不同
‫ ﻬ‬遗嘱继承可以明示或者默示接受,必须明
五、合立遗嘱
‫.1 ﻬ‬合立遗嘱是一种共同民事行为 ‫.2 ﻬ‬合立遗嘱人对遗产处置的意思表
示相互制约 ‫.3 ﻬ‬合立遗嘱的生效时间与单独遗嘱 不同 ‫ ﻬ‬合立遗嘱效力的争议

民法典案例解析--继承编--遗嘱继承和遗赠

民法典案例解析--继承编--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遗嘱继承和遗嘱信托的一般规定。

1.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在遗嘱继承中,具体的继承人、继承顺序、应继份、遗产管理、遗嘱执行等,都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故遗嘱继承也被称作“指定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应。

在遗嘱继承中,生前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所指向的客体为被继承人指定的遗产份额。

遗嘱继承的特征是:(1)遗嘱继承以事实构成作为发生依据,除须具备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外,还须以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为要件。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是通过对被继承人的遗嘱的执行与实现来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

(3)遗嘱继承具有效力优先性,关系到谁可以实际参与继承,关系到遗嘱继承人可以得到多少遗产份额。

(4)遗嘱继承的主体具有限定性,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遗嘱继承的意义是:(1)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有利于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

(3)有利于减少继承争议、稳定家庭关系。

在遗嘱继承中,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用立遗嘱的方法,处分个人在死后的遗产,并且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由遗嘱执行人执行自己的遗嘱。

自然人可以在遗嘱中将个人死后的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为遗嘱继承人,而其他继承人不是遗嘱继承人,无权继承其遗产。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遗赠。

设立遗赠也使其继承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遗嘱信托遗嘱信托,也叫死后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而设立的信托,即遗嘱人(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遗产交付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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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浅谈我国遗嘱继承制度
摘要
遗嘱继承的理论是继承法基础理论之一。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我
国遗嘱继承一般理论概述。文章第二部分:在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回顾
过程中进行展望,以求可以为遗嘱继承研究提供新的观点和思路。文章第三部
分:我国现行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以及对其立法完善的构想。

关键词
遗嘱;遗嘱继承;遗嘱制度;遗嘱自由
前言
继承法是影响到千家万户、贴近民生的法。在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一部
好的继承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十分有利。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公民更加注
重民主自由的同时,更多人希望在生前亲自对其财产或其他事物做出预先处理
从而选择立遗嘱,因此遗嘱继承在继承过程中的地位愈加重要,然而这需要一
套相对完备且符合时代发展的遗嘱继承制度来为人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利指明方向。本文通过对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理论研究,以及对我国现行遗嘱
继承制度的发展进行回顾与展望,试图可以为遗嘱继承制度的研究提供新的问
题和思路,并为今后的继承法修订提供一些观点和素材。

一、我国遗嘱继承一般理论概述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并列的遗产继承的一种方式。遗嘱,是指公民生前
亲自对其财产或其他事物做出预先处理,而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因此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继承人及遗产处理
的一种继承方式。

并非所有遗嘱都是有效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某项遗嘱若
为有效,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第一,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第二,遗嘱必
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第四,遗嘱不得违
反必留份的规定。第五,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满足上述条件时,遗嘱即成立,但在遗嘱人死亡之前,遗嘱虽然成立但尚
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人仍有权变更遗嘱的部分内容或撤销全部内容。

二、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发展的回顾与展望
(一)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发展的回顾
我国遗嘱继承在《继承法》颁布之前一直处于初创起步阶段,由于社会大
背景的不稳定,整体学术研究长期处于一种不可避免的低迷状态,同时在法律
并不完备的我国,法制观念尚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遗嘱继承作为继承法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没有得到一部分人的肯定,这不仅与意识形态有关,还
因为中国长期的宗法礼教传统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嫡长子继承制,男尊女卑
思想占据着主流思想,难以撼动。直到改革开放,解放了思想,才真正打开了
民主法治的大门,为我国法制的发展提供了一条畅通的道路。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时期是在《继承法》颁布以后,随着人们对于继
承制度研究的深入,不断填补了继承制度的空白,使得继承纠纷有法可依。并
涌现出一大批继承制度的研究学者,出版了许多教材,如《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原理》等,这些教材为遗嘱继承制度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
基础。在实践中,对各种案例的解决也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研究和发展起到
了促进作用,可以说,在这个时期,我国的遗嘱制度是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
践回归理论,完善立法,在这个过程中,遗嘱继承制度也不断走向全面与系统。

(二)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展望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学者一直对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进行
探索和研究,为我国民法典继承篇的编纂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应该认识到成就
一部真正适合我们国家的继承法,道路是漫长的,而这其中摸索出一套真正适
合我国国情的遗嘱继承制度也需要长期的过程,但是值得欣慰的是我们在这条
路上已经找到了方向,并且正大步向前。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在现阶段已经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备,继承法的颁布为遗
嘱继承制度的研究和开拓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生长的土壤,主流思想被广泛认
同的同时,一些具体观点百家争鸣,这也为我国继承法的修订提供了准备。众
所周知,继承法颁布距今以有几十年的历史,然而在这几十年的时间里,中国
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了人民生活的富足,而这背后暗
藏着人们需求的变化,随着公民法制观念的逐渐增强,对于继承法的依赖也越
来越大。

由于我国是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国家,传统观念在人们心中占据着重要的
地位,不管我们承认与否,习惯都在潜移默化的存在与发展,其必将同法律互
相影响作用,无论社会与法制如何发展,习惯都是法学研究者和立法者不容忽
视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因此,在立法中或对已颁布法律的修订过程中对传统文
化和习惯的融合是一个不断磨合的过程,也是一个难点,但这种对难点的克服
同时也是对民主权利和公民财产利益保障的过程。

三、我国现行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一)我国现行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
现行的遗嘱继承制度主要体现在我国《继承法》之中,虽然我国法学学者
们在遗嘱继承制度研究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然而该法颁布距今已有几十
年的时间,因此在日新月异的今天,我国现行遗嘱继承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

从宏观意义上讲,首先,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研究深度不够,纵观这几十
年来学者们的研究,基本致力于对遗嘱继承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或未涉猎的部分
进行探索和论证,而对于遗嘱继承的基础理论的关注度却不够,导致了我国遗
嘱继承制度研究的方向广泛而根基薄弱。其次,我国遗嘱继承制度中,由于立
法时的局限性,许多重要的内容出现立法空白,如特留份制度的缺失就是一个
非常典型的例子。最后,我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对外国法的借鉴问题上,一些
学者只关注到外国法的成功之处,但却没有意识到在其成功的结果背后,其具
有的本国特定的发展背景以及保障其成功的经济基础和民众的思想观念,这种
对于外国法律的照搬可能造成我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的畸形,这是我们必须思
考的问题。

从微观意义上讲,首先,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建立大部分素材是源于对理
论的探究,而真正对我国遗嘱继承的实际调查比较少。其次,我国《继承法》
中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过于书面化,形式化,不能很好地为司法实践服
务。最后,在我国遗嘱继承制度中关于遗嘱执行制度过于粗略。遗嘱执行人应
该处于一个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行为具有特殊性和独立性,而不同于代理行为,
但是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资格在《继承法》中却没有明文规定,这不利于
司法实践,更不利于对继承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障。
(二)遗嘱继承制度的立法完善
现行《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距今28年。期间,中国社会经历了巨大
的社会转型,无论经济社会形态,还是人们的家庭财产状况、财富观念、生存
状态、道德伦理等都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改变。面对时代变迁所带来的各种问题,
现行继承法已无法做出积极的回应。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适应我国
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出发,我国继承法的修订已刻不容缓,因此,作为继承法
的重要组成部分,遗嘱继承制度的立法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遗嘱形式的完善。根据我国现行《继承法》第17条规定,我国公民设立遗
嘱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五种方式。其中关于公证遗嘱,录音
遗嘱和口头遗嘱的规定过于模糊。首先,公证遗嘱中只进行了总括性的规定,
对具体程序未作解释,所以在此建议立法者,对继承法中公证遗嘱的修改完善
时,可以借鉴外国相关法律,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公证。其次,现行录音遗嘱
的立法规定已无法涵盖大部分的以录音形式进行的遗嘱,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
进步,出现了大量的其他录音录像形式。因此,在此建议以后对录音遗嘱的规
定做出适当的扩充,或者对录音遗嘱进行扩大解释,以适应科学发展,更贴近
人们生活。最后,关于口头遗嘱的法律规定,各国都是进行了严格限制的原则,
因为口头遗嘱具有随意性,且容易被篡改,所以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使用,
我国《继承法》对于口头遗嘱的规定中,没有限定口头遗嘱的有效期。有的学
者认为,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危
急情况解除之日起两周后失效。

遗嘱继承中特留份制度的完善。特留份制度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公平的
要求,笔者认为,特留份制度的空白造成了继承法体系的缺陷,建议在今后修
订《继承法》时,充分考虑特留份制度,并细化其内容,规定司法程序。

对遗嘱自由限制的完善。遗嘱自由是公民民主自由的一种体现,早在罗马
法时期,罗马遗嘱继承法就确立了遗嘱自由原则。我国《继承法》也有关于遗
嘱自由的相关规定,但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出现了一些由遗嘱过分自由
而导致的问题,如在四川发生的“二奶”遗赠案就是典型的案例。因此,继承
法中的遗嘱自由,在充分考虑立遗嘱人的权利自由的同时,还应当对其遗嘱自
由加以必要限制,这既符合法律的精神也符合道德的要求。在继承法领域,我
们可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来限制遗嘱自由,使得我国遗嘱继承制度能更加完善,
从而促进维持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维护基本的家庭伦理。

结论
综上所述,针对我国现行继承法的不足,笔者认为应着重从遗嘱形式以及
遗嘱自由方面作为切入点,以立法为手段,加强完善遗嘱继承制度。以期能为
继承法的修改提供可用素材,同时为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解决遗嘱继承案件提供
可资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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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周海燕.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及立法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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