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标准化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使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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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目录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目录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目录第一章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信息系统介绍 (3)第二章操作说明 (7)第一部分质监站工作界面 (7)1 工程项目管理 (8)1.1注册申报管理 (8)1.2质量监督管理 (15)1.3竣工备案管理 (20)2监督报表管理 (23)2.1站级报表管理 (23)2.2地区级报表管理 (26)2.3省级报表管理 (29)3基本信息管理 (29)3.1质监站信息管理 (29)3.2建设单位管理 (30)4、统计查询管理 (31)第二部分建设单位工作界面 (33)1 报监注册 (33)1.1项目报监 (33)1.2报监管理 (36)2竣工备案 (39)2.1备案管理 (39)3基本信息 (40)3.1建设单位信息 (40)附件:相关表格 (42)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 (4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资料审查意见 (45)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报告 (46)第一章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信息系统介绍一、前言《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信息系统》是由云南省建设厅建管处、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针对云南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利用计算机及通信技术,共同开发建立的一套覆盖全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建设单位广大用户,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计算机办公管理信息系统。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信息系统》以Internet网为使用载体,采用先进的开发平台和手段,实现系统的开放和集成,使系统具有良好的应用软件体系结构,很强的灵活性,体现了系统的实用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系统具有良好的用户界面,美观的页面,采用具有人性化色彩的菜单,操作直观,按照建设单位及质量监督单位的工作流程进行程序操作,简单易行,为用户能够熟练的运用系统提供了方便。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系统减轻了质量监督人员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利用本系统,实现了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办理监督手续、填写监督报告、竣工验收备案等一系列的工作。

云南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3号 公告)

云南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3号 公告)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3号《云南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1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云南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系统集成和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建筑智能化工程),其招标投标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智能化工程范围参照现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包括:1.智能化集成系统(含:智能化系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应用功能施工);2.信息设施系统(含:通信接入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和其他相关的信息通信系统);3.信息化应用系统(含:工作业务应用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公众信息服务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4.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含太阳能设备控制系统);5.公共安全系统(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6.机房工程(含:信息中心设备机房、数字程控交换机房、系统设备机房、通信系统总配线设备机房、消防监控中心机房、安防监控中心机房、智能化系统设备总控室、通信接入系统设备机房、有线电视前端设备机房、弱电间(电信间)和应急指挥中心机房及其他智能化系统的设备机房);7.建筑环境工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1.11•【文号】人社部发[2010]8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推荐性行业标准已经我部审核批准,现予发布。

标准编号是:LD/T31-2010,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2010年11月11日附件: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2010-11-11发布2011-01-01实施)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指标编码结构5 指标内容5.1 指标类型5.2 指标长度6 基础指标集6.1 指标使用说明6.2 用人单位监察信息6.3 监察执法信息6.4 监察案件信息6.5 网格管理信息6.6 监察机构和监察员信息附录A(规范性附录)指标补充编码前言本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建华、翟燕立、赵森、杨春明、崔尧、汪诚。

引言为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标准,规范全国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支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换,制定《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标准,并作为全国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管理、应用软件开发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信息规范。

该标准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的核心内容。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完善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完善

重要的意义。20 年以来 , 00 四川 、 海南 、 山东 、 河南 、 内蒙古 、湖南等省相继开展了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 作, 取得 了很大的成效。这些省份的实践表明, 由于 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涉及各级财政 、 银行 、 执收单位等 各个方面 , 情况复杂 , 工作量大 , 数据信息交换频繁 ,

缴款人 ( 单位 ) 持缴费票据到相关部门办理业务 。 这种模式是把 “ 专用缴款书”( 相当于收入凭证
此 为云南 省 现行模 式 。
二、 我国现行非税收入 管理信 息系统模式
20 年 以来 ,全 国各 省 市 陆续开 展 了非税 收入 00 管理改 革 工作 ,并 纷纷 研究 开发 了非 税 收入 管理信
和 收款 票据 ) 给银行 , 给单 位 。其 主要 特点 : 发 不 一
是财政票据管理力度大 ,可以完全地避免执收单位
的 票 据 违 纪 行 为 。二 是 保 证 了 非 税 收 入 资 金 的 完
整, 所有开票资金可以全部进入财政账户 , 避免执收 单位截留资金。三是非税收人信息完整 ,财政部门
信息 ,有利于对非税收入实行监督 和管理。四是方
套好的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及网络,是强化非税收
入管理 、 确保改革成功的重要手段 , 是征收管理工作 能够有效运转的技术支撑。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 系统现状及存在
需要 。主要存在 以下问题 :

的问题
云南省在非税收入管理的各个环节均已采取了 微机管理。1 8 9 年底 , 9 根据中央关于 “ 收支两条线” 的要求和省政府 7 号令 , 3 云南省开展了行政事业性 收费的银行代收试点工作 。首先从工商 、公安两个 部门开始试点。19 年 , 99 组织开发完成了《 云南省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15•【文号】汇综发[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9]8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汇综发[2008] 162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根据《办法》和《细则》的要求,制定辖内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好培训,并指导辖内支局做好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

二、各分局应于2009年6月25日前将本分局主管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的处室和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报总局信息中心。

今后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告。

三、本《细则》发布前推广使用的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处置方案将另行通知。

四、各分局应严格执行《办法》和《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总局反馈。

五、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

联系人:丁亦轩联系电话:010 ********传真:************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成办发[2005]117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05]11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建设快速高效的项目工作管理体系,实现全市项目的动态管理及项目信息共建共享,促进项目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概念)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是指以计算机网络、移动通讯技术为手段,建立全市统一项目库、项目信息中心、项目调度平台,覆盖全市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以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效率的系统。

第三条(原则)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分级负责的原则,力求安全、高效运行。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动态信息的入库、调整、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发展计划部门的建设任务)市发展计划部门牵头建设全市统一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组织调研全市项目管理功能需求分析,制定系统建设规划、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系统建设技术方案,指导和监督系统建设和管理,组织培训。

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建设任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行业指导,纳入全市电子政务建设计划,提供技术和安全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有关单位的建设任务)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共同参与系统的建设,配合牵头部门完成系统需求调研、方案设计,积极、主动、及时反馈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资产卡片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评估管理、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报表管理和查询分析等功能。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职责规定,根据资产管理流程,制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制度、推进系统建设、强化系统使用、管控系统风险,与财务、预算、决算、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等系统对接,对国有资产实现动态管理。

财政部制订统一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规范,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推广和升级完善。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发符合本地方、部门、单位特点的个性化功能模块,实现与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

个性化功能模块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数据规范。

已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部门、地方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数据规范,做好已有系统与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转换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推进硬件和网络建设,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和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系统、预算系统、决算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等的对接。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部门应当对上述系统之间的衔接与核查予以协助。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浙江政务网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矿政部分)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浙江政务网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矿政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浙江政务网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矿政部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化矿政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矿业权行政审批“网上办、掌上办”,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有关要求,我厅对原矿业权行政审批系统进行了改版。

为了确保新系统顺利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启用新系统我厅已完成原系统数据迁移和新系统业务培训,于发文之日起启用新系统(网址:/egov)。

启用后,全省所有新增的矿业权行政审批登记业务均在新系统中进行;原系统已受理的办件继续在原系统审批办结,我厅将于9月底关闭原系统。

二、明确用户权限申请人仍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提交申请材料,在网上选择具体办理部门的站点进行申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系统用户名与省统一权力运行系统一致,需新增或者修改账户及密码的,请所在地管理员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服务用户工作统一平台()按提示办理。

如有疑问,请联系系统维护人员张高伟,电话:0571–88877553。

三、数据核查补录各地使用新系统后,请及时检查核对本地原审批办理的矿业权相关数据、信息。

如有错误、缺漏等情况,请及时联系我厅信息中心纠正,并做好新系统中完成办件的归档工作。

四、其他事项新系统推荐使用IE11浏览器。

各地对系统功能有新需求或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给我厅用途管制处或信息中心。

联系人:厅用途管制处徐葛培,0571–88877923厅信息中心胡向荣,0571–88877567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19年8月20日。

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的管理,规范其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评员是指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或经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核准,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的分类、资格认定、考评活动以及对考评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培训、考试、发证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考评员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报考考评员。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交通运输相关工作5年以上;(二)熟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

第七条报考考评员的人员应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申请,并附下列材料:(一)申请表(见附件);(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明等的电子文档)。

第八条考评员资格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第三章培训考试与登记第九条培训、考试内容和培训时间要求:(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考评技能;(四)其他相关知识;(五)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第十条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颁发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证。

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熟练掌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身体健康,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参加厅培训核准后,直接颁发考评员资格证。

第十一条从事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考评员应受聘于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评机构,由考评机构委派方能参加开展考评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少数民族证件标准化和姓名使用规范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少数民族证件标准化和姓名使用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9•【字号】新政发〔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少数民族证件标准化和姓名使用规范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16〕6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年”“第七个民生建设年”活动要求,特别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在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年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解决好少数民族干部群众“证件上姓名使用不规范给日常生产生活带来不便”的问题,加强全区少数民族姓名使用规范工作,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少数民族证件标准化和姓名使用规范工作的责任感自治区高度重视少数民族证件标准化和姓名使用规范工作,将解决少数民族证件标准化问题、规范少数民族姓名使用工作纳入“民族团结进步年”的27项重要举措之中。

目前,一些行业单位结合本行业特点,主动作为,采取了身份信息比对修正、改造升级系统设置等一系列举措,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少数民族姓名使用仍然存在姓名中的间隔号“·”与小数点混用或省略、同(谐)音字混用、同义词混用、姓名缺失、姓名顺序颠倒、音译姓名时加字减字等使用不规范,以及证照、卡证设计姓名栏字节长度不足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证件标准化和姓名使用规范工作,切实将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统一到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年动员大会精神上来,统一到具体工作的部署要求上来,将少数民族证件标准化和姓名使用规范工作作为促进民族团结的有力抓手,保障群众切身利益,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坚决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按规定时限完成少数民族证件标准化和姓名使用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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