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厂区禁养家禽、家畜和宠物的规定
禽畜禁养公告

**禽畜禁养公告**
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管理,提升人民生活环境质量,现将有关禽畜禁养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告目的
1. 保护环境,防止禽畜养殖引起的空气、水和土壤污染。
2. 减少疾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3. 提升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禁养范围
1. 全市范围内,包括城市、农村、山区、平原等地区。
2. 禁养区涵盖所有的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和个人养殖户。
三、禁养对象
1. 禁养区内严禁从事任何形式的禽畜养殖活动。
2. 禁养区内已有的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和个人养殖户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和搬迁。
四、禁养期限
1. 禁养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2. 禁养期限结束后,仍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禽畜养殖活动。
五、违规处罚
1. 对于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养区内进行禽畜养殖活动的,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理。
2. 对于拒不执行本公告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责任承担
1. 政府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确保禁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对于因禁养工作引发的社会问题,政府将积极协调解决。
3. 因禁养工作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七、解释权归属
1. 本公告由市政府发布,并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公告中未尽事宜,将由市环保局另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佛山市高明区畜禽限养区养殖管理办法

佛山市高明区畜禽限养区养殖管理办法佛山市高明区畜禽限养区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畜禽限养区养殖场及畜禽散养行为,促进畜牧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佛山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佛府办〔〕号)等法律法规和《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明府办〔〕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畜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佛府办函〔〕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畜禽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
畜禽养殖场规模适用标准按照省、市的规定执行。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为畜禽散养户。
第三条畜禽限养区畜禽养殖管理,实行“两区划分、环保先行、防治结合、适度规模”的原则,坚持合理布局、综合整治、规范管理、协调发展,具体范围按《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明府办〔〕号)执行。
第四条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生产发展、畜禽饲养、防疫、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指导和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违反动物防疫的行为予以查处并监督整改;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粪污处理标准化改造的指导和服务,推动种养结合,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提高畜牧业综合效益。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监测,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的违法排污行为或其它环境违法行为。
关于禁止在公司生活区域饲养家禽的

关于禁止在公司生活区域饲养家禽的
通知
尊敬的各位职工及家属户:
近期接较多工人反映,公司生活区域(职工宿舍楼前后绿化区域、电工宿舍楼前绿化区域、机修彩钢瓦棚附近绿化区域)有部分住户饲养家禽(鸡、鸭、鹅),且在公共区域放养肆意啃食、毁坏绿化及排便,严重影响了公司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也给公司职工生活带来了较多不便。
为了创建公司生活区域文明、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规范生活区域卫生管理,杜绝家禽类疾病传播,保持生活区域空气清新,同时为了您家人和他人的健康。
请正在饲养家禽的职工和家属户在本通知下发后10天内(7月26日以前)将所饲养的家禽全部处理完,否则后果自负。
今后如再有发现在公司生活区域饲养家禽者,除强制整改以外,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开除矿籍。
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惠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适养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惠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适养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惠城区畜禽产业布局,进一步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以及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跟踪监测和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8)6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城区畜禽养殖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规模及规模以上养殖场在区级审批、管理;养殖专业户在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管理;家庭式畜禽养殖在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管理。
第二章禁养区畜禽养殖管理规定第三条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禁养区内已建成的证照齐全的畜禽养殖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限期关停、搬迁或转产;禁养区内已建成的无证照畜禽养殖场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关停、清理。
禁养区范围划分以区政府通告为准。
第四条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东江、西枝江两岸100米范围以及惠城区主城区内(三环路内)为“零养殖区”,其余禁养区范围内允许散养户即农村家庭式畜禽养殖。
散养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当地农村农民(本地户籍)利用自留土地进行的少量养殖,须报当地镇(街道)审批备案。
(二)牛存栏必须控制在5头以下、猪存栏20头以下、“三鸟”存栏600只以下。
(三)散养户必须具备的粪污处理设施,配备1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池(包括10立方米)和2立方米以上(包括2立方米)沼液收集池,沼液沼渣必须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直排,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人口的增加,畜禽养殖业在我国农村地区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大规模的畜禽养殖也带来了诸多环境问题和卫生安全隐患。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我国各地纷纷开始制定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以控制和规范畜禽养殖的范围和规模。
二、目的和原则1.目的:为了有效治理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农田、水源和农产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原则:科学合理、分类管理,统筹兼顾,因地制宜。
三、划定依据1.地理信息:划定畜禽禁养区的依据之一是相关地理信息,包括农田、水系、居民区和重要自然保护区的分布情况。
2.环境承载能力:根据当地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承载能力评估,综合考虑土壤、水源、空气等方面的情况。
3.农产品安全:重点考虑畜禽养殖对当地农产品安全的影响,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食品安全。
四、划定范围和标准1.划定范围: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将根据具体地理和环境情况,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划定禁养区。
2.区域划分:根据地理信息和环境承载能力评估结果,将禁养区划分为若干不同级别的区域,包括严禁养区、限制养区和管控养区。
–严禁养区:对畜禽养殖的规模和种类都进行严格限制,禁止一切形式的大规模养殖,只允许小规模的农户养殖。
–限制养区:对畜禽养殖的规模和种类有限制要求,但相对宽松一些,允许一定规模的养殖,但需要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管控养区:对畜禽养殖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规模和种类有一定限制,但相对宽松,允许规模适度的养殖。
3.标准制定:划定方案将根据地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划定标准,包括养殖规模、种类、环境保护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将制定相应的养殖管理政策,以保证划定标准的有效执行。
五、推行计划1.方案制定:制定方案需要充分调研和分析,并征求相关专家、学者和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方案科学合理。
2.试点推行:在制定方案的基础上,选择一些地区进行试点推行,测试方案的可行性和效果。
3.扩大推行:在试点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方案推行范围,推广到更多的地区。
家禽家畜圈养制度

家禽家畜圈养制度(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制度为了彻底解决违规饲养家畜家禽污染环境等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确定以下区域为禁止饲养区和圈养区。
圈养区范围村内可圈养家畜家禽,但不能放养。
圈养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住宅小区等严禁饲养家畜家禽。
第二条城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鸡、鸭、鹅、兔、牛、羊、猪等家畜家禽。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的,应当实行圈养。
第三条街区周围不能圈养家畜家禽,家畜家禽农贸市场应远离街区设置。
第四条天然林管护区内严禁放牧。
第五条农村居民所养的家畜家禽应当实行圈养,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畜牧小区建设,把养殖户集中起来,做到人畜分居和规模化养殖。
养殖大户、畜牧小区要按照场(舍)标准化的要求,加强防疫、消毒、污染物处理及粪便处理,死亡畜禽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深埋、消毒,防止疫情传播。
科学利用畜禽排泄物,严禁将粪便排入河流。
第六条广泛宣传、动员群众支持与配合治理家畜家禽污染环境工作。
要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宣传《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制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各村干部,要积极配合支持治理家畜家禽污染环境工作。
第七条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对群众举报投诉要做好记录,及时安排人员处理投诉问题,同时向投拆者反馈处理情况。
第八条加强配合,密切协作。
配合城管执法大队的工作,开展整治和处罚;接受群众举报,并负责对不按时整改的饲养户进行依法处罚。
第九条饲养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定期预防接种。
不得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
对擅自饲养宠物以及因饲养宠物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由公安部门及镇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别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禁止当街屠宰家畜家禽。
家畜家禽一律到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对环境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由镇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规模养殖场隔离制度
规模养殖场隔离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相对独立,有围墙,有隔离带。
设立动物隔离区域,隔离区建筑布局、设施设备、用具等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商品畜禽尽量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饲养制度。
每批畜禽出栏后,圈舍应空置2 周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三、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应进行严格消毒。
四、饲养人员不得随意串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疫病高发季节饲养员不得随意出入生产区。
五、生产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与饲养畜禽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
六、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七、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疫病。
确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兽医时,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八、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引进检疫合格的畜禽。
引进商品畜禽后,应在隔离舍观察2 周以上,引进种用、乳用畜禽必须隔离观察30-45 天,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九、外省(区)引进种用畜禽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引进的畜
禽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隔离饲养,确认无疫方可进入生产
区。
豢养宠物管理规定
豢养宠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净化园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园区所有业主(住户)的健康和生活不受侵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严禁饲养猪、羊、鸡、鸭、鹅、肉鸽等家禽家畜。
第三条凡饲养观赏性鸟类、小动物,如家兔、鹦鹉等,不得防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等公用地方;不得在窗外或门角边挂放宠物;不得污染
环境。
第四条业主、住户若养犬需格按照《养犬管理规定》,办理“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及犬牌等,任何违规豢养或无犬牌的犬只不得进入本园区。
第五条园区内不得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
需携带外出应为犬只佩带犬牌,为犬只束犬链、戴口罩,由成年人牵领、看管;犬只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收集清理。
第六条业主(住户)养犬不得防碍他人日常生活,如犬只影响他人生活休息的,养犬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否则管理公司有权进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唤使自养或他人的犬只对旁人进行威胁性攻击行为,造成影响,管理人员有权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扣留犬只。
第八条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及时将伤人犬只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受伤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全部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九条饲养人对病犬走失、遗失应当妥善处理,死犬不得埋葬本园区。
第十条发现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向本公司或公安机关举报。
违规责任
第十一条管理公司管理人员一旦发现有违反上述行为的,有权立即给予处理,或送交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
禽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4.24
•【字号】吉林市人民政府[2013]3号
•【施行日期】2013.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通
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2013〕3号)
为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有效防止H7N9禽流感等疾病传播,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二、凡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应于2013年5月5日前自行处理;未按时限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管控。
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62588110。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4日。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一、背景随着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人们对畜禽养殖业的环保问题越来越关注,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禁养区的设置。
禁养区是指为保护水源、保障食品安全等原因,对养殖业实行禁区管理,禁止在该区域内新建或扩建畜禽养殖场。
禁养区的划定十分重要,既涉及环保问题,也涉及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
为此,本方案就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提出以下方案。
二、划定原则1.保护水源:禁养区应围绕水源设置,防止养殖业对水质造成污染。
2.保障食品安全:禁养区应围绕居民区、食品生产企业等区域设置,保障食品的卫生安全。
3.科学合理:禁养区划定应符合当地生态环境的特征,充分考虑地形地势、气象气候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定。
三、划定方法1.综合分析法:结合果园、菜地、农田等相关数据,结合地形地势、气象气候等因素,进行分析评估,综合划定禁养区。
2.目视法:对当地养殖业发展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根据水源、食品生产企业等区域周边情况,目视综合划定禁养区。
可能存在主观性问题,需对结果进行定量分析。
3.模型法:建立畜禽养殖影响模型,模拟养殖业对环境的影响,按照规定的限制条件综合划定禁养区。
四、划定结果经过综合分析法、目视法和模型法的评估,最终得出甲县的禁养区设立方案如下:以甲县市域为圆心,设置禁养区半径10公里,以水源、居民区、食品生产企业等区域周边为依据,划分为六个区域:北区、东北区、东区、西南区、南区、西北区。
具体划分方案详见附件。
五、执行措施1.生态环境部门对设立禁养区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并落实环保措施。
3.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4.定期对禁养区进行评估,及时调整禁养区划分方案。
六、预期效果1.能够更好地保护水源、食品安全等方面,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2.有利于养殖业稳定和健康发展。
3.加强了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力度,降低生态环境污染的风险。
4.提高了全民环保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生态文明氛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厂区禁养家禽、家畜和宠物的规定
为维护厂区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第二条禁止所有人员携带活体家禽、家畜进入厂区宰杀,或以各种理由的短期饲养。
第三条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厂区。
第四条对违反本规定在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宠物的行为,全体员工都有权批评、劝阻,并向公司反映情况。
第五条在本规定公布后,公司将聘请专业机构对厂区内出现的家禽、家畜、宠物等进行捕杀(或药杀),并按相
关规定征收相关处置费用。
第六条本规定由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