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内村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办法》
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制度范文

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制度范文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家畜家禽的生产效益,保障其健康和福利,养殖场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制度。
第二条圈养管理制度适用于养殖场内的所有家畜家禽,包括但不限于猪、牛、羊、鸡、鸭、鹅等。
第三条养殖场应结合家畜家禽的种类和养殖规模,制定适用的圈养管理制度,确保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养殖场应设立专门的圈养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监督和实施圈养管理制度,同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第二章圈舍设施第五条养殖场应根据家畜家禽的需求,合理规划和设计圈舍设施,确保其满足起居、运动和饲养的需要。
第六条圈舍应具备良好的通风和隔离设施,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防止病原体和有害物质的侵入。
第七条圈舍内的垫料应保持清洁干燥,定期更换,以提供舒适和卫生的环境。
第八条圈舍应设有适当数量和大小的饮水设施,保障家畜家禽的饮水需求。
第三章饲养管理第九条养殖场应制定科学合理的饲养方案,根据家畜家禽的品种、年龄、体重等特性,提供充足的饲料和适当的饲养方式。
第十条养殖场应选择高质量的饲料,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并遵循合理的饲养比例和饲喂频率。
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制定并执行定时定量的饲喂制度,确保家畜家禽获得足够的营养和能量,避免饥饿和营养不良。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根据家畜家禽的需求,合理安排饲喂时间和方式,避免过度饲喂和浪费。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提供充足的饮水,确保家畜家禽的水分摄入量符合需求。
第十四条养殖场应确保饲料的贮存和处理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霉变和细菌污染。
第四章疾病防控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疾病监测与诊断机制,定期进行疾病检测和疫苗接种。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对家畜家禽进行必要的防疫和消毒工作,保持圈舍和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十七条养殖场应按照疾病防控计划,实施合理的生物安全措施,防止疾病的传播和扩散。
第十八条养殖场应建立疫病监测台账,记录疾病的发生和防控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九条养殖场应合理规划和利用养殖废弃物,建立科学的处理和利用机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精简版)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鸡存栏20xx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是指对于畜禽养殖行业的管理规定和措施,用于规范养殖行为,提高养殖效益,保护环境和动物福利的一系列制度。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在保障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能够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畜禽产品。
下面就畜禽养殖管理制度进行详细说明。
1.保护环境和动物福利:合理规划和管理养殖场的布局和数量,控制养殖废弃物的排放,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保障动物的合理饲养方式,提高动物福利水平。
2.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遵循合理的养殖流程和规范,杜绝使用违禁药物和添加剂。
3.推动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对养殖场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生产效益,促进养殖业良性循环发展。
1.养殖场规划和管理-在选择养殖场地时,考虑环境因素和周边社会因素,尽量避免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影响。
-养殖场应建立合理的布局和设备,保障动物的合理饲养密度和饲养环境。
-养殖场应建立科学的清洁保洁制度,定期清理消毒,保持场地的卫生。
2.饲养管理-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对动物的繁殖、饲养、免疫等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严格控制饲料配方和采购渠道,杜绝使用有害物质和违禁添加剂,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加强动物疾病防控,制定科学的免疫计划,定期检测和防治常见病和传染病。
3.废弃物处理-养殖场应建立科学的废弃物处理制度,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
-废弃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理,可以采用堆肥、沼气、有害物质处理等方法,实现资源的利用和减少环境污染。
4.监督检查和执法-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检验,确保养殖场的合法合规经营。
-对于违反养殖管理制度的养殖场进行处罚和取缔,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的行业自律机制。
综上所述,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保障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加强对养殖场的规范管理,提高养殖技术和产品质量,才能够有效提升畜禽养殖行业的竞争力和市场信任度,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畜禽产品。
农村家禽、牲畜圈养制度

农村家禽、牲畜圈养制度农村家禽、牲畜圈养制度是指在农村地区,人们通过在固定圈舍内饲养家禽、牲畜的方式来提供食物和商品的生产。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养殖业的重视,圈养制度在农村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推广。
本文将探讨农村家禽、牲畜圈养制度的优势、劣势以及对农村经济和环境的影响。
一、农村家禽圈养制度农村家禽圈养制度是指将家禽(如鸡、鸭、鹅等)放养在固定的圈舍内进行饲养和管理。
相较于散养方式,农村家禽圈养制度有以下优势:首先,圈养可以更好地控制家禽的饮食和生长环境,保证饲料的合理供给和饲养环境的清洁卫生,从而提高家禽的生长速度和产蛋量;其次,圈养可以防止家禽对农田的侵蚀,减少农田资源的浪费;此外,家禽圈养还能减少家禽与人类接触,降低传染病的风险。
然而,农村家禽圈养制度也存在一些劣势:首先,因为家禽被圈养在固定的空间内,缺乏运动和放风的机会,容易导致肌肉萎缩和行为异常;其次,圈养家禽需要投入较高的成本用于建设和维护圈舍,增加了农户的经济负担;此外,圈养家禽饲养密集,容易导致传染病传播,需要加强疫苗接种和卫生管理。
二、农村牲畜圈养制度农村牲畜圈养制度是指将牲畜(如猪、牛、羊等)放养在固定的圈舍内进行饲养和管理。
与散养方式相比,农村牲畜圈养制度具有以下优势:首先,圈养可以更好地控制牲畜的饮食结构和生长环境,提高肉类产量和质量;其次,圈养牲畜体积相对较小,节约了农田资源的利用,使农业生产更加高效;此外,牲畜固定在圈舍内,便于管理和日常饲喂,减少了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然而,农村牲畜圈养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圈养牲畜的密度较大,容易导致环境污染和气味扰民,对周边居民造成困扰;其次,固定圈舍内的牲畜生活空间狭小,容易导致牲畜的行为异常和压力积累;此外,固定圈舍需要投入一定的建设和维护成本,增加了农户的经济负担。
三、农村家禽、牲畜圈养制度对经济和环境的影响农村家禽、牲畜圈养制度对经济和环境都有一定的影响。
从经济角度来看,家禽、牲畜圈养制度能够提高养殖效益,增加农户的收入来源。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篇范文: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动物养殖场防疫制度(一)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抓好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养殖场(小区)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由场方兽医负责完成。
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供应的合格产品。
要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100%。
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养殖场(小区)自定的免疫病种,要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
八、病畜要及时隔离、治疗,病死动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二)一、发现一般动物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1、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2、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3、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需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部门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对外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三)一、要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定期消毒。
二、要至少备有两种以上消毒药物,不同品种的消毒药物应交替使用。
三、养殖场(小区)正门要设有消毒池或铺垫浸有消毒药液的草垫。
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制度

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制度家畜家禽的圈养管理制度是指对于农场、养殖场或养殖企业进行家畜家禽的圈养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它是保障家畜家禽健康生长和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涉及到饲养方式、环境条件、营养饲料、疾病防控等多个方面。
科学的圈养管理制度不仅可以提高养殖效益,还可以保障家畜家禽的健康和福利。
一、圈养条件1. 圈舍建设:家畜家禽的圈养条件首先包括圈舍的建设。
圈舍应当符合架构牢固、通风良好、温度适宜、采光充足、排水畅通等基本要求。
根据不同的家畜家禽种类和成长阶段,圈舍的设计也需要有所区别,如牛舍、猪舍、鸡舍等。
2. 圈养密度:圈养密度是指在单位面积内圈养的家畜家禽数量。
不同的家畜家禽种类和体型大小,其圈养密度也应有所不同。
过高的圈养密度会导致家畜家禽之间的争夺和占据资源,影响健康生长。
3. 圈养环境:圈养环境包括饮水、饲料、温度、通风等方面。
水质的清洁和充足供水是保障家畜家禽生长的重要条件,饲料的质量和种类也要合理搭配,温度和通风要符合相应的标准。
二、饲养管理1. 饲料营养:不同的家畜家禽种类和生长阶段需要的营养成分是不同的,因此饲料的配比和种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合理的饲料营养可以提高家畜家禽的生长速度和产品质量。
2. 饲料卫生:饲料的卫生是保障家畜家禽健康的前提条件。
饲料储存和投放要符合卫生标准,避免霉变或受到污染。
3. 饮水管理:充足清洁的饮水是家畜家禽生长的重要条件,因此饮水设施的清洁和供水量要得到充分保障。
4. 饲养标准:对于不同的家畜家禽种类和生长阶段,应当根据体型、生长速度、生理特点等因素进行相应的饲养标准的制定。
三、健康管理1. 疫苗注射:定期为家畜家禽注射疫苗是预防疾病的重要手段,根据不同的疫病,制定相应的预防接种计划。
2. 疾病防控:对于常见的疾病,应当根据不同的家畜家禽种类和生长环境进行相应的疾病防控,包括隔离、消毒、检疫等措施。
3. 医疗保健: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家畜家禽医疗保健制度,对于患病的家畜家禽及时施以治疗和护理。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0]3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0]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c7f1915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f1.png)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0〕3号)各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渔业局):为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0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附件: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一、养殖备案的规模标准达到下列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将养殖场(小区)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规模标准:肉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畜牧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畜禽限养区养殖场(小区)的备案,由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养殖备案的程序(一)申请畜禽养殖场(小区)兴办者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附表1),一式二份。
畜禽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畜禽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范家庭农场的管理行为,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畜禽养殖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家庭农场指由个人或家庭经营、以自家土地、劳力和资源为基础,以农牧产业为主,配以种养结合或农校结合、农旅结合等方式进行生产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家庭农场应以科学种养为主要方向,采用生产、管理、营销一体化经营模式,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家庭农场应依法登记,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加强科技创新,不断提高生产效益和产品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家庭农场应主动参加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发展,积极参加农民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社会组织。
第七条家庭农场应遵守国家有关农业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的规定,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做到诚信经营。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家庭农场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家庭成员及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制定相关的农场管理制度。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负责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计划制定、领导实施、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管理委员会负责家庭农场内部管理、生产经营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组织相关培训、学习。
第十二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预算、财务管理、生产计划、市场营销等经营活动,决策重大事项。
第三章生产经营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应根据当地的气候、土壤条件和养殖资源,选择合适的畜禽品种,制定科学的养殖方案。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应做好土地的管理、利用和保护工作,合理安排农作物种植和畜禽饲养数量。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应注重投入品使用的选择,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饲料及药品,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管理。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保障畜禽的饮水、采食和日常生活条件,做好疾病防控和疫病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家庭农场应加强技术培训和学习,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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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内村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办法》为了彻底解决违规饲养家畜家禽污染环境等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根据《南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确定以下区域为禁止饲养区和圈养区。
禁止饲养区范围。
菜市场。
圈养区范围。
除菜市场范围以外的地区可圈养家畜家禽,但不能放养。
第二条天然林管护区内严禁放牧。
第三条村民所养的家畜家禽应当实行圈养,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畜牧小区建设,把养殖户集中起来,做到人畜分居和规模化养殖。
养殖大户、畜牧小区要按照场(舍)标准化的要求,加强防疫、消毒、污染物处理及粪便处理,死亡畜禽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深埋、消毒,防止疫情传播。
科学利用畜禽排泄物,严禁将粪便排入河流。
第四条广泛宣传、动员群众支持与配合治理家畜家禽污染环境工作。
要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宣传《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五条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向村民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投诉要做好记录,及时安排人员处理投诉问题,同时向投拆者反馈处理情况。
第六条建立定期集中整治制度。
菜市场附近要建立定期集中整治制度,即每季度末由责任人负责调查菜市场的饲养户并发放“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者,由村委会商定处置措施,以此扩大影响,加大治理力度。
第七条禁止当街屠宰家畜家禽。
家畜家禽一律到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对环境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苏内村委会xx年3月1日第二篇: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办法本文作者:黄永翔原创投稿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条为现范宠物饲养,加强宠物管理,建设良好社区卫生环境,预防宠物疾患与人畜交叉感染危及居民身体健康,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区文明、和谐,依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并借鉴其他省、市和有关单位宠物管理经验,结合广大职工与社区居民强烈要求与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辖区内宠物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安处,物业分公司、机动分公司、社区委协助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及于社区所有常住与暂住户及工、商业,办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小型动物;家禽和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及依法可食性野生动物等。
第四条社区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有意饲养者,如宠物狗、猫每户限养一只,其他宠物不得超过—对(包括信鸽),并按本办法办理《宝成社区宠物登记证》;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居民人身安全、卫生的动物。
第五条社区内饲养宠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一)申领《宝成社区宠物登记证》,登记证应配有宠物的照片和名字,并注明饲养户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以及审验记录。
初次申领须交纳相关费用500元,次年始每年须交纳审验、管理等费用230元,由社区委负责办理。
(二)每年由社区委负责联系核准的宠物疫苗注射机构对登记的宠物进行免疫注射,费用自理;除宠物狗、猫外其他按规定应免疫的宠物也应定期注射疫苗,预防宠物疾患,避免人畜交叉感染。
(三)对宠物编排号码,发放号牌,号牌应悬挂于宠物明显部位。
第六条饲养宠物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携宠物出户时间限于每日19时至23时,宠物狗、猫出户时必须挂号牌、束链,并由有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进入社区公共绿地、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
(三)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饲养或牵领人应及时清理。
(四)饲养宠物不得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他人,不得驱使宠物伤害他人。
(五)社区内饲养宠物狗、猫等,应于室内圈养,不得在户外拴养、放养,不得随意遗弃。
(六)社区内无人牵领的宠物狗、猫等,经公告两日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宠物对待,由公安负责处置。
(七)无《宝成社区宠物登记证》的宠物,一律不得进入本社区。
第七条公安处、物业分公司定期组织人员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八条罚则(一)凡饲养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一律不得给予低保申报并不得享受并不得享受任何困难补助、补贴,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报经主管部门取消;(二)凡在社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卫生的动物,公安处、物业分公司、社区委及其他群众均可就地处置,对饲养者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六个月的制裁,经劝告不及时改正或反复饲养的,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的制裁;(三)在社区内不依本办法饲养宠物或不按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十二个月,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处理或补办相关手续,拒不处理或补办相关手续的,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四)凡在社区禁区、禁止时段携带宠物或对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不及时清理的,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三个月的制裁;(五)饲养宠物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警告后不改或放任宠物恐吓他人,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直至改正为止;(六)驱使宠物狗等伤害他人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六个月的制裁,受害人可向公安部门举报并有权请求所有人或管理人赔偿,或请求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社区给予支持;(七)宠物狗等伤人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将受伤者送医疗部门救治,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外,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三个月的制裁;(八)不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至纠正时止。
第九条本办法中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适用与饲养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家庭成员中无人享受待遇的,由社区采取不予办理地方给予有关待遇的相关手续并不出具对其或家属有利的任何证明手续的办法;是公司经营管理者的采取一票否决的办法。
第十条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各种补贴、奖励、优惠等。
第十一条社区鼓励和提倡广大员工对饲养的宠物进行有效监督,有权向职能部门反映并报告饲养户违反本办法的情况,职能部门应及时依本办法进行查处,对检举者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二条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等措施,由公安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机动分公司等予以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除给以上述制裁外,不得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评比、评选、奖励等活动,并记入违规名单。
第十四条处理名单、结果一律在宝成报、宝成电视台及社区范围公告。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宝成社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管理办法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宠物饲养,加强宠物管理,建设良好村庄卫生环境,预防宠物疾患与人畜交叉感染危及村民身体健康,确保村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并借鉴其他省、市和有关单位宠物管理经验,结合广大群众与本村居民的强烈要求以及本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村辖区内宠物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安处,村两委协助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村内所有常住与暂住户以及工、商业,办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小型动物;家禽和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及依法可食性野生动物等。
第四条村内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有意饲养者,如宠物狗、猫每户限养一只,其他宠物不得超过—对(包括信鸽),并按政策去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宠物登记;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村内居民人身安全、卫生的动物。
第五条村内饲养宠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一)必须去宠物管理部门申领宠物登记证。
(二)每年由村委负责联系核准的宠物疫苗注射机构对登记的宠物进行免疫注射,费用自理;除宠物狗、猫外其他按规定应免疫的宠物也应定期注射疫苗,预防宠物疾患,避免人畜交叉感染。
第六条饲养宠物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携宠物出户时间限于每日19时至23时,宠物狗、猫出户时必须挂号牌、束链,并由有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进入村内公共绿地、餐馆、宾馆等公共场所。
(三)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饲主或牵领人应及时清理。
(四)饲养宠物不得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他人,不得驱使宠物伤害他人。
(五)村内饲养宠物狗、猫等,应于室内圈养,不得在户外拴养、放养,不得随意遗弃。
(六)村内无人牵领的宠物狗、猫等,经公告两日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宠物对待,由公安负责处置。
第七条禁止在庭院内放养鸡、鸭、狗、猪等家畜家禽,家畜家禽要实行圈养,卫生要符合爱卫标准,要定期进行消杀,气味、污水、粪便、噪声等不得扰民,如有投诉,经查实立即查处。
第八条公安处、村委会定期组织人员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九条罚则(一)凡饲养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一律不得给予低保申报并不得享受任何困难补助、补贴,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报经主管部门取消;(二)凡在村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村庄卫生的动物,公安处、村两委及其他群众均可就地处置,经劝告后不及时改正或反复饲养的,两年内不得参加村内举行的各项评比活动,年终福利也要相应扣除;(三)在村内不依本办法饲养宠物或不按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处理或补办相关手续,拒不处理或补办相关手续的,两年内不得参加村内举行的各项评比活动,年终福利也要相应扣除;(四)凡在村内禁区、禁止时段携带宠物或对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不及时清理的,一年内不得参加村内举行的各项评比活动,年终福利也要相应扣除;(五)饲养宠物、家畜家禽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警告后不改或放任宠物恐吓他人,驱使宠物狗等伤害他人,受害人可向公安部门举报并有权请求所有人或管理人赔偿,或请求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村两委给予支持;(六)宠物、家畜家禽等伤人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将受伤者送医疗部门救治,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外,一年内不得参加村内举行的各项评比活动,年终福利也要相应扣除;第九条本办法中不得参加村内举行的各项评比活动,适用于饲养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十条村两委提倡广大党员群众对饲养的宠物、家畜家禽进行有效监督,有权向职能部门反映并报告饲养户违反本办法的情况,职能部门应及时依本办法进行查处,对检举者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四篇:社区宠物家禽与家畜饲养管理办法本文作者:黄永翔原创投稿宠物、家禽与家畜饲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内的宠物饲养与管理活动,建设良好社区环卫环境,预防宠物扰民、伤民及宠物疾患引起的人畜交叉感染而危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文明和谐社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其他省、市及单位社区管理经验,根据绝大多数社区居民的反映与强烈要求,结合社区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内的宠物管理职能部门为物业管理部门,宣传、水电、房屋管理及社区委为协助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宠物,目前仅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