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
山东省代课教师政策,代课教师补助和转正最新消息

2018年山东省代课教师政策,代课教师补助和转正最新消息山东省代课教师政策,代课教师补助和转正最新消息篇1 这是中央的政策要求:1、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
对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应纳入教师公开招聘范围。
在组织公开招聘时,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教学经历和实际水平,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高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政策倾斜。
对于被评为地市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以直接考核招聘为公办教师。
2、多途径转岗使用。
结合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儿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工勤和生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岗位时,要优先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3、妥善做好辞退补偿。
辞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工作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4、依法依规纳入社保。
解决被辞退代课教师社会保障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举措,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根据不同情况,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5、积极开展就业培训。
这是省里下发的政策:二,补助标准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按教龄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剩余不满1年的教龄按1年计算。
三,执行时间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从1月1日起执行。
1月1日以后年满60岁的,从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已超过60岁的,从1月日起发放,其超过的年限不再补发。
扩展:关于代课教师工资待遇的介绍按任教时间办法:以任教15年以上(含15年)为基本教学时间,国家承认该教育时期的辛勤劳动成果,承认已经为教育事业做出了付出和奉献,离岗民办代课教师统一按公办教师月平均工资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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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调研显示,在中西部农村教师中有67.34%的教师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
”对此,倪健民委员建议,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发展多元化农村教师住房供给体系,并建立健全农村教师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制度,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难题。
“我们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给予民办、代课教师更多的关怀,切实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教职工队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倪健民委员说。
我们上世纪80年代中期高中毕业后,回到农村小学当了民办教师,从每月10元报酬开始,教书快30年了,为我省农村教育作出了巨大牺牲,现在才给1000元报酬,不够养家糊口。
教人【2011】8号文件全文

教⼈【2011】8号⽂件全⽂教⼈【2011】 8 号⽂件全⽂更新时间:2013-11-2 来源:互联⽹作者:佚名点击:7660次教⼈【2011】 8 号教育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2011]8号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新疆⽣产建设兵团:长期以来,⼀些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使⽤代课教师问题,偏远地区农村中⼩学尤为突出。
代课教师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许多代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待遇较低,长期使⽤代课教师制约教育质量的提⾼,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
当前,教师⽤⼈制度和社会环境发⽣了较⼤变化,⼀些地⽅的探索积累了⼀定经验,为解决好代课教师问题创造了更加有⼒的条件。
根据《国家中长期改⾰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国提⾼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妥善解决中⼩学代课教师(以下简称代课教师)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采取多种举措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着眼长远、以⼈为本,建⽴机制,通过择优招聘、转岗使⽤、辞退补偿、纳⼊社保、就业培训等多种有效途径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1、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
对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应纳⼊教师公开招聘范围。
在组织公开招聘时,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教学经历和实际⽔平,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政策倾斜。
对于被评为地市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以直接考核招聘为公办教师。
2、多途径转岗使⽤。
结合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中⼩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勤和⽣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岗位时,要优先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3、妥善做好辞退补偿。
辞退未被招聘使⽤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实际代课时间给予⼀次性经济补偿。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的政策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的政
策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的政策
(1)任教15年以上(含15年)离岗原民、代、幼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统一按2016年公办教师退休同等待遇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公办教师同等退休金。
(已超龄者补足退休金)
(2)任教1—15年者(未满15年),自己补足15年养老保险金,补足15年养老保险金后,国家按公办教师待遇办理退休手续,次月领取公办教师同等退休金。
(补缴办法:教龄属国家缴费年限,其余属个人承担缴费年限)。
(3)未到退休的原民、代幼教师从离岗的本月开始,每月补偿500元的生活费,直补偿至法定退休年,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公办教师退休金为止。
(4)对于2015年12月31日在岗的原民、代、幼教师不能再辞退,政治、经济待遇要与公办教师同等享受,真正实行同工同酬。
实际教龄15年以上的在岗原民、代、幼教师直接转正为在编公办教师;15年以上实际教龄在岗原民、代、幼教师,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直接纳入公办教师的退休待遇予以退休。
1一一15教龄而不满15实际教龄的在岗原民、代、幼教师,由国家统一实行定向入编考试(考核),合格者直接转为正式国家在编公办教师,经考核未合格者直接转岗使用。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个人补缴至15教龄养老保险金后(实际教龄属国家缴费年限)享受公办教师退休待遇,或继续任教至15实际教龄(视不同情况加自愿而定)。
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篇

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篇中小学代课教师聘请与管理办法(1)实行范围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为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教师管理体制,强化县级兼顾管理中小学教师队伍职能,各地可将普通高中和公办幼儿园在编在岗教职工同步纳入管理改革范围。
(2)主要内容1.规范和创新中小学编制管理建立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控”机制。
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和教育发展新需要,根据生源变化定期核定本县(市、区)域内教职工编制总量。
对学生范围较小的农村中小学,要依照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对确需保存但范围偏小、班级学生人数不足5人的学校和教学点,可采取1班1师包班的办法配备教师;对农村小范围学校和教学点的音体美及外语、计算机等学科教师,要采取“1校设岗、多校使用、巡回走教”的办法,以中心校为单位、以教师工作量为根据配置教师。
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依照班额、生源和师资结构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实行动态调剂,并报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行。
组织人社部门及时编制年度人员计划,保证专任教师“退补相当”。
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时间聘请编外教师;严禁以任何情势挤占、挪用、截留中小学编制。
中小学编制确有充裕的,应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编委同意后,可调解至公办幼儿园兼顾使用;严禁在编不在岗和以各种情势“吃空饷”;严禁中小学校使用编外代课教师。
切实解决学校间教师资源配置失衡、部份学校师生比严重倒挂、小范围和空壳学校人浮于事等问题。
对因布局调剂或学生人数减少,现有教师队伍充裕的县(市、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充裕人员的集中管理培训,培训合格后转岗到公办幼儿园任教。
2.规范和创新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分学段核定中小学各类岗位数,并根据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变动情况及时调剂岗位数量。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委局办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使用代课教师问题,偏远地区农村中小学尤为突出。
代课教师为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出了积极贡献,但许多代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料,待遇较低,长期使用代课教师制约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以下简称代课教师)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关联度高、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
地方政府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
各地要抓紧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工作,保障经费落实到位。
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着眼长远、以人为本、建立机制、边补边出、规范管理、优待退出,分类解决、逐步化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在2012年底前本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不得再产生新的代课教师。
二、多措并举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一)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对编制和教师岗位有空缺的县(市、区)乡镇小学,近两年可采取主要面向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在岗代课教师组织公开招聘,由招聘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科学经历和实际水平,对符合招聘基本条件的代课教师,尤其是农村边远村小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高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倾斜,对取得教师资格被评为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采取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招聘为公办教师。
(二)多途径转岗使用。
结合城镇化进展、新农村建设、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儿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工勤和生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岗位时,要择优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三)妥善做好辞退补偿。
辞退未被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根据本人实际情况,依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教师养老的保险制度
教师养老的保险制度目录1.引言2.管理标准1.参保范围2.参保条件3.缴费方式4.养老金计算5.养老金发放6.养老待遇调整3.考核标准1.缴费纪录2.个人信息更新3.养老金领取4.监督与违规处理4.结论5.参考文献1. 引言本规章制度针对教师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详实的规定,以保障教师的基本生活权益。
本制度包含了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两部分,以达到科学、公正、透明的管理和考核目标。
2. 管理标准2.1 参保范围所有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均需参加教师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全职教师、兼职教师和特定岗位教师。
本保险制度不包括临时性合同教师和短期代课教师。
2.2 参保条件教师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如下:1.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工作年限要求:连续从事教育工作累计不少于15年,或累计从事教育工作累计不少于20年。
3.缴费要求: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连续缴费满15年及以上。
2.3 缴费方式教师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标准根据教师工资总额确定。
缴费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待实际缴费基数按月确定后,由学校负责从教师工资中直接扣除。
2.4 养老金计算教师养老金计算基本原则如下:1.年限系数:根据教师参保年限和缴费年限确定年限系数。
不同年限系数对应不同的养老金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
2.养老金基数:以教师退休前最后一年实际工资作为养老金基数。
3.年增长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的年增长率确定养老金的年增长幅度。
4.计算公式:养老金 = 养老金基数 * 年限系数 * 年增长率。
2.5 养老金发放教师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发放方式如下:1.发放周期:养老金按月发放,每月统一发放到教师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发放时间:养老金应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支付到教师个人账户。
3.发放标准:根据教师的缴费年限和养老金计算公式确定养老金金额。
2.6 养老待遇调整为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教师养老待遇将定期进行调整。
年湖北省代课教师政策,代课教师补助和转正消息
年湖北省代课教师政策,代课教师补助和转正最新消息20XX年湖北省代课教师政策,代课教师补助和转正最新消息湖北省的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为例,来说明下这一问题。
一、参保方法本着本人自愿的原那么,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根本养老保险方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
(一)根本养老费的缴纳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到达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根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根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根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到达按月领取根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根本养老金计发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根本养老金按以下公式计发:月根本养老金=根底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根底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二、相关问题(一)对不愿参加根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 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办法 (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
(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二、补助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三、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 (一)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
山东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条例全文
山东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条例
全文
从今年起,山东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
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退休时,可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16年1月6日,媒体记者从山东省教育厅了解到,同时具备“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与所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三项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试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因学校终止办学等原因退出教师岗位,或流动到企业工作以及灵活就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据介绍,2015年,山东省在青岛、潍坊、德州3市率先启动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今年将在全省17市启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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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
全部时间担任教学任务但并非因自身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
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
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 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
缴。
第六条 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
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 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
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 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
准。
第九条 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
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
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 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
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第十一条 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第十二条 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 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
担8%。
第十四条 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 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
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
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参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第十六条 按月支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
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其
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
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离岗代课教师补缴所需费用,
由财政按人均1000元/教龄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
按6:4的比例(可根据各省人均GDP差异,设置几个水平)分摊。
第十八条 离岗代课教师重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
与社会养老保险,按本办法补缴的个人账户与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
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符合《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者,可根据学校用人需要,按照《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的规
定重新应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第二十条 对于离岗代课教师中有特殊困难的,由各级教育部门调查上
报,作为政府救济对象,在社会救助资金中列专项进行重点救助。
第二十一条 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经其本人书面申请,可参加当地就业
部门开展各种类型的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资金从再就业的专项资金中列
支。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逐步
建立代课教师福利基金,用于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健、困难补助、
第二十三条 各级相关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时,一定要公开、公平、公正,
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
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
分。
第二十四条 对离岗民办教师问题可参照本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得由市一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订定补充
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