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
代课教师问题与解决

代课教师问题与解决一、引言代课教师问题已经成为当下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并已经成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回避的议题。
事实已经证明,“一刀切”的清退政策是无法解决问题的。
对于代课教师这一议题,我从2006年以来一直在持续关注,并组织了一系列的调研。
并连续三年都在全国两会上提了议案。
尤其是在2022年的两会上,我提出了两个针对代课教师问题解决的提案《关于“代课教师问题”解决方案的建议》和《关于尽快出台《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的建议,并在我的研究团队的协助下,草拟了3个办法——《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中小学在岗代课教师解决办法》、《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以期能将媒体、公众和相关部门对代课教师的问题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的视角转向到“问题如何解决上”,而不能仅仅停留在问题的揭示及情绪的渲染上。
据我所知,各级及教育部门也一直很重视这个问题的解决。
诸如重庆、广东、辽宁、陕西、安徽等省市自治区,都已经或正在着手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但是,由于代课教师问题的形成极为复杂,它的解决也不仅仅是教育部门可以解决的。
它的解决涉及到人事部门的编制问题、涉及到财政部门的经费问题、涉及到人事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养老金问题,还涉及到各级在教育投入上如何分摊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还涉及到农村基础教育师资补充机制问题、人事聘用制度改革问题。
目前,社会及媒体过于关注在问题的揭露上,但是对于“代课教师问题”究竟如何解决目前鲜有讨论,我们期待公众、媒体的焦点能放在可行性解决方案的讨论上。
而要获得可行性的方案,我们必须要清楚问题解决的理路,为此极为必要(1)代课教师需要解决的问题究竟是什么?(2)问题解决的目地阐述清楚如下一些问题:标是什么?(3)问题存在的根源是什么?(4)问题解决的关键点是什么?(5)问题解决应本着什么样的指导原则?(6)问题解决的路径是什么1二、代课教师需要解决的问题及目标代课教师为什么要清退或转正?清退和转正可以解决什么问题?清退和转正解决了代课教师所有的问题了吗?哪些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清楚的是“代,因为这关乎我们进行问题解决的目标。
最新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任教学任务并非因自身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偿。
第六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一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九条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
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由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15年。
第十一条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偿。
第十二条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和20%,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当月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按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
第十七条按月支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教师补偿方案

3.福利待遇补偿:为教师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具体标准根据地区差异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4.社会保险补偿:依法为教师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确保教师享有与国家规定相当的社会保险待遇。
2.激励性:通过补偿政策激发教师工作热情,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3.差别化:根据教师的工作特点、贡献和地区差异,实行差别化补偿。
4.动态调整: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和教育需求,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三、补偿对象与范围
1.补偿对象: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办、民办学校(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在职在岗教师。
2.补偿范围: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培训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
2.绩效工资补偿:根据教师的教学业绩、科研业绩、管理工作等,设立绩效工资补偿项目,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教学绩效:按照教学质量、学生满意度等因素,给予教学绩效补偿。
-科研绩效:按照科研项目、论文发表等因素,给予科研绩效补偿。
-管理绩效:按照学校管理、班主任工作等因素,给予管理绩效补偿。
3.福利待遇补偿:为教师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六、实施与监督
1.实施步骤: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师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政策落到实处。
3.信息公开:学校应定期公开教师补偿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附则
1.本方案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
2.各地可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

《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担任教学任务但并非因自身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缴。
第六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九条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
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
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第十一条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第十二条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
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参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实施方案

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实施方案原代课教师是我国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力量,他们为学生的培养贡献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也面临着退休和养老的问题。
为了保障原代课教师的生活质量,有必要制定一套妥善解决养老问题的方案。
首先,政府应建立一个全面而公正的养老补助制度。
该制度应覆盖所有的原代课教师,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地区工作,无论是全职还是兼职。
补助标准应根据教师的工作年限和职称等因素进行评定,确保养老金能够满足教师们的生活需要。
同时,该制度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确保教师们的养老金能够与其他退休人员的待遇相当。
其次,应建立一个定期审核机制,确保养老补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这个机制可以由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共同组成,定期对教师的工作和养老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这样做可以避免养老补助被滥用或者不合理地分配,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和支持原代课教师参与各项养老金投资和理财计划。
例如,可以组织专门的培训班,教授教师们如何理财和投资,帮助他们增加养老资金的积累,并增加养老金的收益。
同时,政府也可以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教师们进行个人养老金的投资,以弥补养老金不足的问题。
最后,政府还应加强对原代课教师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支持。
这样可以提高教师们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增加他们的竞争力和就业机会,为他们的养老提供更好的保障。
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学校和社会各界为教师提供更多的养老保险和福利,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维持良好的生活质量。
总之,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的养老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任务,需要政府、学校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建立全面公正的养老补助制度,定期审核机制,鼓励教师进行投资理财,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支持等措施的综合施策,才能确保教师们在退休后能够过上体面和富有意义的生活。
在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问题方案中,政府应该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准确了解教师的工作经历和养老状况。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现就相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1.为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民办学校参与教育教学工作,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被聘用代课工作。
2.近年来,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由于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而面临困扰,尤其是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亟待落实。
本通知的目的在于明确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权益和义务,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推动我国民办教育的全面发展。
三、具体内容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义务: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2.参保方式:(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可选择个人参保或由其所在民办学校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2)如选择由所在民办学校代办养老保险事宜,则应与学校签订相关的授权委托协议,并明确费用承担方式和时间。
3.养老保险费标准:(1)养老保险费标准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规定缴纳。
(2)学校代办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应明确规定,确保按时足额缴纳。
4.养老金待遇:(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满足法定退休条件后,享受与当地公办教师相同的养老金待遇。
(2)养老金月发放金额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并按时支付给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五、工作责任1.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确保学校落实代课人员的养老保险义务。
2.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代课人员养老保险事务管理制度,确保养老保险费用及时足额缴纳,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表。
3.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应认真履行参保义务,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确保享受养老金待遇。
4.养老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服务管理,确保及时发放养老金,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帮助。
六、其他事项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政府、学校及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之间养老保险事宜的基本依据。
农村学校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贴方案

农村学校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贴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案头的稿纸上,伴随着窗外鸟儿的啁啾,我的思绪开始涌动。
农村学校代课人员,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问题,一直是我心中的牵挂。
今天,就让我以文字的形式,为他们争取一份应有的权益。
一、方案背景农村学校代课人员,他们为农村教育事业默默付出,却因编制、待遇等问题,长期处于弱势地位。
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加剧,他们的养老问题愈发凸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养老补贴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补贴对象2.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三、补贴标准1.基础补贴:根据代课人员在农村学校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定数额的基础补贴。
2.绩效补贴:根据代课人员的工作表现、教育教学成果等因素,给予一定数额的绩效补贴。
3.调整系数:根据农村学校的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设立调整系数,以体现不同地区代课人员的实际需求。
四、补贴发放方式1.政府统筹:将养老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由政府统筹安排。
2.银行代发:通过银行代发方式,将养老补贴直接发放到代课人员的个人账户。
3.定期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调整养老补贴标准。
五、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各级教育部门对农村学校代课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基本信息。
2.制定方案: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具体的养老补贴方案。
3.征求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4.审批实施:将方案报请政府审批,获批准后组织实施。
5.监督评估:建立健全监督评估机制,确保养老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六、预期效果1.保障农村学校代课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2.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提升农村教育质量。
3.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助力乡村振兴。
4.增强社会对农村教育事业的关注,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在这个阳光明媚的早晨,我将这份养老补贴方案呈现在纸上。
希望它能成为农村学校代课人员的一份温暖守护,让他们的晚年生活充满阳光。
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不能忽略离岗代课教师-离岗代课教师新政策

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不能忽略离岗代课教师:离岗代课教师新政策一、引言代课教师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是大势所趋。
但是,由于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体制的缺位,缺乏统一的管理政策和操作方案,以致各地在代课教师转正和清退的各个环节上出现了许多问题,尤其是少数地方政府忽略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使得部分离岗代课教师对地方政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公正感及不信任感。
可喜的是,许多地方已经在积极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长效机制,并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在更广泛的区域中,离岗代课教师的生存与养老问题依然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离岗代课教师问题解决的现状据《中国教育事业年鉴》统计,1997年全国代课教师人数已经高达100.55万人。
从2001年开始“逐步清退”,到2005年底,全国代课教师数量下降到44.8万人,而到2008年底这一群体人数降到31.1万人。
也就是说,从1997年至2008年底,有将近70万代课教师被逐步清退或转正。
尽管大多数代课教师都得到了合理的解决,如转正或转岗,但仍有许多代课教师离岗。
对于这些离岗的代课教师,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政策,各地政府在处理的方式是不同的。
有些地方政府限于自身财力,对离岗代课教师没有任何补偿,而有补偿的地区,补偿标准也不统一:有的补偿标准是300元乘以教龄;有的是按月聘用工资,每人最高只能获得12个月的补偿。
总体来说,经济补偿金额较低,更重要的是,这一群体长期未被纳入社保体系,以致他们被清退之后,养老问题极为突出。
目前,许多地方政府正在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如安徽凤阳县自2007年6月以来,已为680多名原辞退的民办教师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较好地解决了部分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及临时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这对于促进当地和谐社会的建构,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再如广西武鸣县一次性拿出了1300多万元,支付代课教师聘用期间单位应交部分的养老保险金,从而解决了被辞退代课教师的后顾之忧。
2010年,陕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发文,将为年满60周岁、2003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发送养老补助,而尚未满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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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
全部时间担任教学任务但并非因自身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
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
缴。
第六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
准。
第九条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
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
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
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
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
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第十一条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第十二条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
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
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
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参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第十六条按月支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
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其
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
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离岗代课教师补缴所需费用,
由财政按人均1000元/教龄的标准给予补助。
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
按6:4的比例(可根据各省人均GDP差异,设置几个水平)分摊。
第十八条离岗代课教师重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
与社会养老保险,按本办法补缴的个人账户与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
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符合《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者,可根据学校用人需要,按照《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的规
定重新应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第二十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中有特殊困难的,由各级教育部门调查上
报,作为政府救济对象,在社会救助资金中列专项进行重点救助。
第二十一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经其本人书面申请,可参加当地就业
部门开展各种类型的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资金从再就业的专项资金中列
支。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逐步
建立代课教师福利基金,用于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健、困难补助、
第二十三条各级相关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时,一定要公开、公平、公正,
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
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
分。
第二十四条对离岗民办教师问题可参照本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得由市一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订定补充
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Nur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обучения,
дл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вкоммерческих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Nur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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