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办法
2023关于已辞退代课教师新政策

2023关于已辞退代课教师新政策各乡(镇)中学、中心学校,直属各学校:依据省政府5月24日召开的全省落实代课老师政策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依据吉教联字[2023]1号文件,结合我县工作进展状况,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有代课(民办)老师经受但已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和学校校工、更夫等非老师身份的不纳入申请范围。
2.代课(民办)老师要在其被辞退(离岗)的学校提出申请。
3.要根据5月11日下发的《关于确认已辞退(在岗)代课(民办)老师身份和教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格申请程序、严格政策标准、严格把好关口,必需坚持依真凭实据确认代课(民办)老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则。
在申请阶段要通过查档案、查帐和索要各种有效证件等方式方法,把搜集原始材料作为工作重点,确保申请人确认其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真实牢靠,校长要亲自抓,负总责。
4.依据省政府5月24日召开的全省落实代课老师政策工作座谈会要求,暂没有原始材料能够证明代课(民办)老师身份的,由本人、学校和乡镇政府连续搜集其原始材料;有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但无法供应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由乡(镇)政府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样表为《通知》中附表1),不允许代课(民办)老师自行取证,更不准代课(民办)老师相互证明。
附件1中证明人的身份由其所在单位证明并加盖公章(在附件1下面的.空白处加写单位证明。
样式为XXX是我校在岗或退休老师,状况属实)。
证明人所供应的证明由乡镇政府在初审时进行核实后在附件1下面的空白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按《通知》要求,每名提出申请的代课(民办)老师的原始材料用一个档案袋装好,其中户口、身份证核实无误后可将复印件装档;各种证件、证书原件装档;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复印件装档(既可证明身份又可证明教龄,例如通过查帐XXX人有81年、82年、83年、84年、85年的代课(民办)老师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就可认定此人代课老师身份和5年教龄);其它按《通知》中要求的相关材料一并装档。
山东省代课教师政策,代课教师补助和转正最新消息

2018年山东省代课教师政策,代课教师补助和转正最新消息山东省代课教师政策,代课教师补助和转正最新消息篇1 这是中央的政策要求:1、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
对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应纳入教师公开招聘范围。
在组织公开招聘时,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教学经历和实际水平,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高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政策倾斜。
对于被评为地市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以直接考核招聘为公办教师。
2、多途径转岗使用。
结合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儿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工勤和生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岗位时,要优先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3、妥善做好辞退补偿。
辞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工作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4、依法依规纳入社保。
解决被辞退代课教师社会保障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举措,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根据不同情况,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5、积极开展就业培训。
这是省里下发的政策:二,补助标准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按教龄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剩余不满1年的教龄按1年计算。
三,执行时间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从1月1日起执行。
1月1日以后年满60岁的,从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已超过60岁的,从1月日起发放,其超过的年限不再补发。
扩展:关于代课教师工资待遇的介绍按任教时间办法:以任教15年以上(含15年)为基本教学时间,国家承认该教育时期的辛勤劳动成果,承认已经为教育事业做出了付出和奉献,离岗民办代课教师统一按公办教师月平均工资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两份)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调整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关于持续推进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解决工作的通知》指出,自三部门于2017年7月3日联合印发《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日)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方案》精神,积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大力宣传解释政策,严肃审核认定纪律,推动了全省审核登记工作的扎实开展和2017年年满60周岁人员养老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
目前,我省中小学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已经建立,为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
据了解,我省《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确定的利好政策措施包括:一是提高退养原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
按照青教普字〔1989〕185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连续教龄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60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000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800元。
二是建立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
具有我省户籍的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根据在我省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教龄,按每满1年月补助20元标准增发养老生活补助费。
任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在两个以上中小学校担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合并计算教龄。
实施方案明确: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审核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审核公示、登记备案等环节。
实施方案强调:在审核认定过程中有违法乱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资格并如数追缴已发放补助。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2018年起,要对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防止虚报冒领。
(西宁晚报)代课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
【最新】湖南调整代课教师补贴-word范文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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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调研显示,在中西部农村教师中有67.34%的教师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
”对此,倪健民委员建议,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发展多元化农村教师住房供给体系,并建立健全农村教师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制度,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难题。
“我们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给予民办、代课教师更多的关怀,切实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教职工队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倪健民委员说。
我们上世纪80年代中期高中毕业后,回到农村小学当了民办教师,从每月10元报酬开始,教书快30年了,为我省农村教育作出了巨大牺牲,现在才给1000元报酬,不够养家糊口。
辞退民办教师补偿标准

辞退民办教师补偿标准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具体如下: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妥善解决民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车古乡中心完小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解决好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爱心工程,关系到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的切身经济利益、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红河州教育局、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河州财政局、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及上级会议精神,为了切实妥善解决车古乡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准确掌握民代课教师的数量和有关信息,经车古乡中心完小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综合平衡;以县市为主,省州奖补;统一思想,强力推动;明确责任,严格问责的原则。
通过“建立择优招聘机制、退出补偿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妥善解决我州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在红河州红河县车古乡小学曾担任过教师,先后被辞退或解聘的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含已去世的)和现仍然在岗的代课教师,离开教师岗位后没有再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三、解决的办法1.提高离岗退养民办教师退养费。
根据云南省《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对目前健在的离岗退养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费按不低于当地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
对已去世的离岗退养民办教师,按云南省2012年12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其直系亲属6个月的生活补助。
2.择优招聘在岗代课教师。
截止到本意见实施之日仍然在岗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个人自愿与用人学校按照国家、省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后,转为临时聘用教师,纳入劳动合同制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代课教师参加2013年至2015年的教师公开招聘和特岗教师招聘。
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

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背景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队伍不断壮大。
然而,由于各地资源分配不均、教育经费来源单一、师资缺乏等问题,部分地区学校仍存在代课教师缺乏供应的现象。
作为解决代课教师缺乏问题的一种方式,民办代课教师的增加可以为学校提供更多的教学力量,但由于民办教师的经济待遇较低,且缺乏社会保障,因此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来帮助他们提高收入和福利水平。
补助方案为了鼓励更多的民办代课教师参与教学工作,提高其教育教学水平和生活质量,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补助方案。
下面是一些优秀的补助方案做出的总结:1. 经济扶持补助在国内,许多地方政府都为民办教师提供了经济补助。
比如在贵州省,政府就出台了《关于实行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符合条件的民办代课教师可以获得每月100元至300元不等的经济补助,以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
2. 安全保障为了保障民办代课教师的人身安全,各地政府应当制定出相应的安全保障政策。
比如,在北京市东城区,政府已经明确,代课教师所在的学校必须为教师购买教师责任事故险,确保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时,代课教师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险保障。
3. 培训与研修为了提高民办代课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各地教育部门应当为其提供相关的培训和研修资源。
比如,在安徽省合肥市,教育部门不断加强对民办代课教师的培训力度,引导其积极学习新生教育理念和新生教育法规,提高其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
总结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保障代课教师的权益和福利,为促进整个教育体系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针对民办代课教师的补助方案,需要着重考虑地区经济、民生情况等实际情况,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
关于辽宁原民代幼师生活补助的文件

关于辽宁原民代幼师生活补助的文件
一、发放范围凡现为辽宁省户口,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
办幼儿园幼师)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再没有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实施前已经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和开除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标准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按教龄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
标准发放,剩余不满1年的教龄按1年计算。
三、执行时间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从2014年1月1日
起执行。
2014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岁的,从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已超过60岁的,从2014年1月日起发放,其超过的年限不再补发。
四、人员认证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主动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认真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证工作。
认证工作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以乡(镇、办事处)为重点进行。
认证结果由县(市、区)核准,报市备查。
五、发放办法经县(市、区)核准的符合条件人员,其教龄补助发放业务的经办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统一使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渠道。
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待遇统筹管理,规范发放。
六、资金统筹发放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以县(市、区)财政为主。
对于省财政困难县,省财政按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资金下达;其他县市(市、区)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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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提任教学任务并非因自身违反《教育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与社会养老保险补偿。
第六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的代课任务为一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九条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
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
费用总额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对于教龄不足15年及以上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
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由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15年。
第十一条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偿。
第十二条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和20%。
基中财政转移支付主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支完毕当月末基本养老金。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按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
条十七条按月支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离岗代课教师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均1000元/教龄的标准给予补助。
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6:4的比例(可根据各省人均GDP差异,设置几个水平)分摊。
第十九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符合《中小学生代课教师聘用
与管理办法》者可根据学校用人需要,按照《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应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第二十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中有特殊困难的,由各级教育部门调查上报,作为政府救济对象,在社会救助金中列专项进行重点救助。
第二十一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经其本人书面申请,可参加当地就业部门开展的各种类型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资金从再就业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代课教师福利基金,用于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健、困难补助,死亡抚恤、丧葬等开支,使老弱残代课教师的生活得到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各级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时,一定要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离岗民办教师问题可参照本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得由市一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2010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