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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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工程院院士标准及条件

中科院、工程院院士标准及条件

附件1:中国科学院院士标准和条件(摘自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标准和条件(摘自中国工程院院士章程)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可被提名并当选为院士。

“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主要是指:在某工程科技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或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工程技术应用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做出重大贡献;或为重要工程科技领域的奠基者和开拓者。

以上各项中包括其在培养工程科技人才方面做出的成就和贡献。

“重大工程管理”的内容主要是指:重大工程建设(包括规划、论证、勘设、施工、运行等)中的管理;或重要、复杂的新型产品、设备、装备在开发、制造、生产过程中的管理;或重大技术革新、改造、转型、转轨、与国际接轨方面的管理;或产业、工程、科技布局和战略发展研究、管理。

在工程管理领域做出“重大贡献”主要是指:被提名人在上述领域具体组织、参加工程项目的实践,并在实践中以先进的管理理论为指导,创造性地发挥管理科学的作用,促使工程项目优质、高效实施,取得众所公认的成就;或在工程管理理论上有重大建树,并通过实践取得具体业绩。

“学风正派”主要是指院士应具备的职业道德、科学态度和献身精神等。

“品行端正”主要是指院士应具备优良的科学道德与学风,良好的行为品德和端正的生活作风。

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院机关各部门:《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11次院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2017年8月22日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善于谋划整体发展、为院决策提供支持、为全院科技创新提供管理服务的中国科学院机关(以下简称“院机关”),根据《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7〕8号)及《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6〕2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机关岗位配置的原则是设置科学、总量控制、结构合理、分类管理;岗位聘用的原则是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实现院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养好、工作作风实、管理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管理队伍。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院机关岗位统称为管理岗位,分为领导岗位、综合管理岗位和科技管理岗位。

其中,领导岗位、综合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科技管理岗位执行专业技术系列。

第五条领导岗位设置为局长、副局长、处长和副处长岗位。

原则上,局长的职级对应三级职员,副局长的职级对应四级职员;处长的职级可对应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和研究员,副处长的职级可对应五级职员、六级职员和副研究员。

第六条综合管理岗位设置为高级业务主管、业务主管和业务助理岗位。

高级业务主管岗位对应三至五级职员,业务主管岗位对应六至八级职员,业务助理岗位对应九级职员。

第七条科技管理岗位设置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第八条院机关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并报院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在院机关有处长任职经历的四级职员或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兼任处长。

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 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87 号)《关于〈中国科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人部函〔2007〕151 号)的有关规定,为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科学院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引导和促进全院各类人员的职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院属事业单位)。

院属事业单位中在岗人员纳入岗位管理,涉及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院将围绕科技发展目标和创新基地建设的要求,遵循配置科学、总量控制、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原则进行各类岗位的设置。

第四条院按照宏观调控、分类管理的方式确定院属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并建立指导、监督、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院属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设置要求和院核准的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设置相应的岗位并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等。

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

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六条院属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和项目聘用岗位,分别包括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

其中,创新岗位是我院科技活动的主体岗位。

第七条科技岗位是指从事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科技岗位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八条支撑岗位是指为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等工作提供支撑与辅助性工作的岗位。

支撑岗位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也包括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除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外,支撑岗位主要执行专业技术系列。

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的支撑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也可执行职员系列。

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简章

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简章

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简章一、招生计划光电所XXX年计划招收博士研究生50人(包括直博生、硕转博以及普通招考博士),实际招收人数以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大学正式下达计划数为准,其中与电子科技大学、重庆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最终下达为准。

XXX年普通招考博士将继续实行“申请—考核”制。

二、报考条件(一)报考普通招考博士,需满足下列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考生的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已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2)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硕士毕业生(能在博士入学报到时间前取得硕士学位,即XXX年X月X日前须获得硕士学位证);(3)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其中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是指: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满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达到与硕士学位同等学力。

获得本科毕业证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者不予认可。

②国家承认学历的硕士研究生结业生(报名时已取得硕士结业证书且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

③报名时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但尚未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

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报名时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已取得报考专业6门及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的合格成绩(由教务部门出具成绩证明或成绩通知单)。

②已在公开出版的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其中至少1篇被SCI收录;或获得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为主要完成人);或主持过国家级科研课题。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5.有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6.报考导师书面同意报考意见。

7.持境外大学硕士学位证书者,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交认证报告。

境外在读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须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写明预计获硕士学位时间)。

中国科学院大学党政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中国科学院大学党政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中国科学院大学党政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来源: 责任编辑: 作者: 日期:2016年09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规章,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共中国科学院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议制度第三条学校党政会议主要包括:党委会、党委书记碰头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党委中心组学习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四条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经党委书记提议,可临时召开。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简称“党办”)主任可列席会议。

第五条党委书记碰头会主要对拟提请党委会审议的重要工作事项进行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审议。

党委书记碰头会成员由党委书记、党委常务副书记、党委副书记组成,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在党委会前一周召开。

党办主任列席会议。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及建议方案。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经校长提议,可临时召开。

校长办公会成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委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助理、校办公室(简称“校办”)主任列席会议。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时间:2009-05-12 字体大小[大中小](2008年1月11日中国科学院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管理,规范院所两级事权,建设“一流的成果、一流的效益、一流的管理、一流的人才”的国家科研机构,建立职责明确、开放有序、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事业法人的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包括所、院、台、中心等,以下简称研究所。

其他院直属机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研究所是国家科研机构,是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组织单元,是面向全国的开放性公共研究平台,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与管理自主权。

其主要使命与职责是:(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及有关规定,合法地开展各项活动。

(二)追求科学真理,鼓励自主创新;崇尚爱国奉献,坚持创新为民;提倡竞争合作,尊重学术自由;坚持严谨治学,信守科学道德。

(三)进行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科技创新活动,不断提高我国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产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四)结合高水平科技活动,培养并向社会输送高级科技人才。

(五)积极争取并高质量完成国家、地方和企业委托的各类科技项目,加强知识传播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六)为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宏观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七)履行事业法人的权责,全权处理内部事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保障职工权益,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保护国家知识产权。

(八)承办中国科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实行民主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度。

研究所党委起着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职代会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术委员会主要发挥学术评议与监督功能。

第五条研究所的设立和撤销由中国科学院提出建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行。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委员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学位工作,负责全校的学科建设,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负责全校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第三条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秘书长、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安徽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每年4 月、6 月、12 月份各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主任委员或全体委员会议。

第五条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分委员会,包括:数学学科学位分委员会、物理天文学科学位分委员会、化学与材料学科学位分委员会、地学环境学科学位分委员会、生命学科学位分委员会、力学工程学科学位分委员会、电子信息与计算机学科学位分委员会、管理人文学科学位分委员会、核科学与技术学科学位分委员会、微尺度国家实验室学位分委员会、军工保密类学位分委员会、智能所学位分委员会和若干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即“专业学位(管理类)学位分委员会”、“专业学位(工程类)学位分委员会”)等;学校将根据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需要调整与增设部分学位分委员会。

第六条学位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学位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学位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相关院系推荐,各学位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与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校学位委员会与各学位分委员会,若有需要投票表决的事项,到会委员人数须高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第三章各级组织机构职能第八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我校学位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职能。

第九条校学位委员会职能(一)学科建设工作1.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学科发展规划;2.对学校各级重点学科申报进行初审;3.负责学校各类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的初审;4.在国家授权的学科领域内,自行审批新增各级学位点;5.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学科调整的建议;6.负责学校新增博士生导师的资格评审和每年博士生导师招生的上岗选聘工作;7.审定学校各授权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核探测技术与核电子学联合实验室章程-USTC

有,由双方共享。效益分成办法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第五章 评估机制
第二十一条 考虑执行《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第六章 长期发展
第二十二条 在联合实验室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现有科研条件,抓住机遇,为 共同申请并筹建院重点实验室做好准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联合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室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后 执行。
出席会议的有高能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大、广西大学、河南师 范大学、湖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山西大学等国内十多家科研院所 及夏威夷大学、华盛顿大学、东京大学、吉森大学(Universitaet Giessen)、波鸿 大学(Bochum University)、德国重离子研究中心和俄罗斯杜柏纳等国际合作单 位共百余名代表。
相互推荐和聘请兼职教授、兼职研究员和兼职博士生导师。
联合实验室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书育人传统,为本科生提供 实习基地,为研究生的联合培养创造研究实习的有利条件。
联合实验室应向社会及有关领域推广本学科的科研技术与成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联合实验室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室务委员会负责制。
第十条
5
51 位国际代表和高能所、理论所、北京大学、中科院研究生院等单位的百余名 代表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在三天的会议期间,专家们深入探讨了介子谱、新物质形态、粲偶素的强衰 变、D 介子的混合和 CP 破坏、阈值附近的 Tau 物理、R 值的精确测量等问题。热 情洋溢地讨论了当前τ物理和粲物理实验和理论的最新进展和τ-粲物理在未 来几年的发展。这次研讨会使人们更加认识到了在未来 LHC 时代τ-粲物理仍然 在高能物理理论和实验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尤其是在未来强子对撞机上一旦发现 新的物理现象,人们会更清楚地探讨隐藏在重味物理衰变中的对应的新物理现 象。

自动化研究所规章制度

自动化研究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动化研究所的规范化管理,保障研究所的合法权益,提高科研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国科学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自动化研究所规章制度(以下简称“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研究所坚持科技创新、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科研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研究所依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国有股东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者权益。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研究所设有学术委员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工会等组织,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研究所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所的学术事务,包括科研项目管理、成果评审、人才选拔等。

第七条行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所的行政事务,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第八条工会组织负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文化娱乐活动,促进职工与研究所的和谐发展。

第三章科研管理第九条研究所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科研创新能力。

第十条研究所承担国家和行业科研项目,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投入,加强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第十一条研究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执行、验收等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质量。

第十二条研究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成果的申请专利和发表论文。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三条研究所遵循人才为本的原则,吸引和培养高素质人才,建设高水平科研团队。

第十四条研究所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考核、培训、晋升等。

第十五条研究所加强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研究所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研究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与控制。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十八条研究所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有效、合规使用。

中国科学院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院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经济活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国科学院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指由院属单位制定并由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经济活动效率效果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第三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和授权,负责组织主管工作领域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与有效运行。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法定代表人组织实施内部控制相关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遵守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制约和监督的原则,合理设置部门和岗位,明确权责分工,细化控制流程,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单位应建立关键岗位定期轮岗制度并有效实施,关键岗位的设置、人员配备应符合国家和院有关要求。

对涉及技术保密等重要或关键岗位,要实行离岗限制,明确离岗后保密等责任。

单位应强化岗位技能培训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职业操守教育,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胜任能力;应完善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考核奖惩制度,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第五条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

单位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和持续改进。

充分发挥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的作用,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

第二章预算控制第六条本章所称预算仅指部门预算及单位内部细化预算,科研项目和基建项目经费预算控制执行本规范中《科研项目控制》和《工程项目控制》章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预算管理责任一、所长办公会负责部门预算上报方案的审批,对单位内部年度细化预算、重要项目预算以及追加调整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批。

二、单位应成立由所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预算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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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章程

(中国科学院院务会议2005年12月2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科学院制度基础,科学办院,民主办院,依法办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合法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由学部和院属机构组成,是国家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咨询机构,自然科学与高技术综合研究发展中心。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的宗旨是: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基地,培养造就高级科技人才的基地,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基地,成为国家科学思想库,成为具有“一流的成果、一流的效益、一流的管理、一流的人才”的国家科研机构。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的办院方针是:面向国家战略需求,面向世界科学前沿,加强原始科学创新,加强关键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攀登世界科技高峰,为我国经济建设、国家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不断做出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创新贡献。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要从事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重点解决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科技问题,发挥在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引领与示范带动作用,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源泉,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

(二)坚持以科研为中心,科研与教育并举,出成果与出人才并重,紧密结合科研工作,培养高级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三)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对重大科技问题发表学术见解与评议。在全社会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技知识,注重科学伦理,繁荣科学文化。

(四)广泛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成为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综合性科研机构和对全国科学家开放的国家研究基地。

(五)履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责,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追求科学真理,尊重学术自由;鼓励竞争合作,提倡自主创新;坚持严谨治学,信守科学道德;崇尚爱国奉献,坚持创新为民。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由国务院任免。中国科学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中国科学院任免。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中国科学院院长是中国科学院法定代表人,是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领导全院工作,并对国务院负责。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对院长负责。 中国科学院院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其他院领导分管(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实行院务会议、院士大会、学部主席团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院务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其他院领导、秘书长、副秘书长、学部主席团领导和院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或者其他院领导召集和主持,实行充分讨论基础上的院长决策制。院务会议一般每年夏季和冬季各召开一次,经院长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院务会议成员联合提议,得召开临时院务会议。其职责包括:

(一)研究分析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态势。 (二)讨论决定中国科学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计划、重大改革发展举措等事项。

(三)确定中国科学院阶段工作重点。 (四)解释中国科学院章程,审议中国科学院章程修正案。

(五)审议通过中国科学院重要管理规章。 (六)审议应当由院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大会是中国科学院学部的最高组织形式。院士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其职能包括: (一)审议常设领导机构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常设领导机构组成人员。 (三)修订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

(四)决定科学部的设置或调整。 (五)选举外籍院士。 (六)开展学术活动。 (七)提出重大建议。 第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是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中国科学院院长、负责学部工作的副院长、各科学部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经院士大会选举产生的若干成员组成。主席团设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其职能包括:

(一)决定召开并主持院士大会。 (二)审议并决定提交院士大会的各项议案。 (三)聘请主席团顾问。 (四)批准各科学部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聘任执行委员会秘书长。 (六)决定各科学部增选院士名额。 (七)审议各科学部增选院士的选举结果。 (八)确定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 (九)审查和批准撤销院士称号的决定。 (十)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 (十一)院士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其他院领导、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组成,院部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或者其他院领导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实行院长决策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经院务会议决定或院长提议,可临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其职责包括:

(一)部署重大发展和改革举措。 (二)审议决定机构设置与调整、科技项目立项与管理、资源配置和评价奖励等重要事项。

(三)确定对外合作的原则与战略,讨论决定重大对外合作事项。 (四)审议通过年度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草案。 (五)审议通过院重要文件。 (六)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中国科学院学部 第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学部由全体中国科学院院士组成。中国科学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中国科学院院士由各科学部选举,经学部主席团审议批准产生。

第十六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的义务与权利: (一)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作出成绩。 (二)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学风,普及科学知识,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培养人才,推动科学技术队伍建设。 (四)对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建议。 (五)参加院士会议,承担中国科学院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六)积极推动科学技术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有推荐权。 (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 年满八十周岁的院士为资深院士,享有第十六条中第一至第六项的义务和权利,自由参加院士会议。

第十八条 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在国际上具有很高学术地位的外国籍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外籍院士可对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和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提出建议,可应邀出席中国科学院学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术活动。外籍院士不享有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的推荐权,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籍院士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可直接转为院士或资深院士。

第十九条 中国科学院学部按学科领域分设若干科学部。院士按其所从事研究的学科领域,分别参加一个科学部。各科学部分别选举若干院士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本科学部的工作。常务委员会推选科学部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各科学部主任、副主任和常务委员由主席团批准任职。 第二十条 科学部的主要职能是: (一)接受国家委托或根据院士建议,组织院士对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重大科学技术决策提供咨询,推动科学技术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二)接受委托,组织院士对重要研究领域、研究计划和研究机构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和指导。

(三)组织院士选举。 (四)开展学术活动,同国内外学术团体进行交流与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普及。

(五)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各项职能、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院士大会和主席团的决议,领导学部工作。执行委员会由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分管学部工作的中国科学院副院长、各科学部主任和专门委员会主任组成。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执行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学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各科学部常委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由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主席团批准任职。

第二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设立负责学部与院士工作的职能部门,该部门也是主席团的办事机构,承办主席团及其执行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科学部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事业法人的研究与发展机构、教育机构、支撑机构及其他机构。设立院部机关,在院长领导下履行全院组织管理职能。

第二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设立的事业法人研究与发展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所)为国家科研机构,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与管理自主权,是面向全国开放的公共研究平台。其主要职责是:

(一)进行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科技创新活动,不断提高我国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产出重大科技成果,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二)结合高水平科技活动,培养并向社会输送高级科技人才。 (三)积极争取并高质量完成国家、地方和企业委托的各类科技项目,加强知识传播和技术转移,促进高技术产业化。

(四)履行事业法人相应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研究所所长是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国科学院任免,对中国科学院院长负责。研究所所长任期一般为4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个任期。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院发展战略和总体部署,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决定本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教育与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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