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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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8 |法眼|政策吹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18〕7号个人账户政策的调整和完善,涉及广大参保职工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细化工作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力度,确保支付顺畅,尽快实现持医保卡(社会保障卡)在省内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一卡通”;大力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积极探索在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就医、购药及配送的移动支付等便民服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川人社函〔2019〕146号围绕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目标,把提升青年就业能力摆在突出位置,坚持政府搭台、市场驱动,资源集成、供需发力,广覆盖、提质量、优服务,建立健全支持青年就业见习的政策制度和工作体系,确定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大力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

2019年至2021年,组织全省2.7万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其中:2019年1万人,2020年0.9万人,2021年0.8万人),使有见习意愿的失业青年都能获得见习机会,形成有利于促进青年就业的长效机制,为促进青年就业、成长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太原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为进一步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有关工作,确保国家政策落实,经研究,现就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工作中有关办理意见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点群体人员2019年1月1日后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的,认定起始时间为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

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的,认定起始时间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

重点群体人员在同一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存在中断的,以最后一次连续缴费开始时间为认定起始时间。

企业申请认定时所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在岗已满三年的、申请认定时所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已离岗的,认定经办机构应在《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表》“经办机构意见”栏单独列示相应人员名单和离岗时间。

二、经认定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经办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其《就业创业证》(无实体证件的使用电子打印版《就业创业证》)上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注明认定时间、自主创业实体或吸纳企业名称,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后返给申请人或申请企业,相应资料复印留档备查。

三、认定机构要及时在山西数字人社一体化平台就业服务平台-“就失业登记管理”-“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登记管理”-“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登记”模块下,进行认定人员信息录入登记,之前已认定尚未登记的数据应在本通知印发后一周内完成录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武人社办〔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属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武政〔2012〕10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力度,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做好全市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是当前提高全市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特别是解决结构性矛盾最积极、最有效的措施。

《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文件,是市委、市政府在新时期、新阶段对职业培训工作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意见》确立了职业培训工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我市全面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战略需要出发,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属各有关单位要不断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大力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一)大力实施就业技能培训。

依托全市技能培训定点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培训,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培训,实现技能就业。

对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武汉市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武人社规〔2011〕3号)文件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津人社规字〔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2018年5月15日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为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如下:一、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一)鼓励企业吸纳1.对小微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2.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3.对各类企业吸纳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中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7]18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8.07【实施日期】2017.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加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持续发展,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群体、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留学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2017年8月7日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持续发展,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群体、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留学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三、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渝人社发〔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5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现将《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方式第五章附则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探索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环境,为重庆建设培养造就人才,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三条特殊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注重实践和贡献,采取同行专家实名举荐与用人单位考核推荐相结合、答辩(考察)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坚持在实践中识别人才、发现人才。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急难险重任务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申报评审特殊人才职称,适用本办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渝人社发[2013]242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4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为了鼓励微型企业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我市微型企业招用城乡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对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指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以下简称四类人员),仍按渝财社〔2012〕137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个百分点计算(其中,基本养老保险3个百分点、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各1个百分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期限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四、补贴程序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半年申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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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
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10
•【字号】渝人社办〔2020〕188号
•【施行日期】2021.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
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2号)精神,进一步调整优化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2.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二)补贴标准
1.对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对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程序
1.申请。

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可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填报申请表(附件1)、人员花名册(附件2)。

2.审核。

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比对就业失业登记、企业参保等信息。

3.公示。

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企业、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企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确认。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

5.划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每季度首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账
户,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四)其他事项
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1年6月30日。

各类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期间享受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的,减免月数计入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中岗位补贴政策停止执行。

二、社会保险补贴
(一)用人单位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期间享受了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的,补贴额度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享受期限按照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的月数顺延。

(二)2019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之后未通过单位就业、自主创业等形式实现稳定就业的,可继续向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延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受理截止期限原则上为2020年12月31日,申报流程参考《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社会保险补贴有关流程执行。

三、公益性岗位
(一)下列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可通过公益性岗位过渡性安置:
1.2020年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4类行业失业并登记失业的我市户籍单位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
2.2020年登记失业的湖北户籍劳动者。

4类行业单位就业经历认定,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工商营业执照列明的经营范围为准。

4类行业个体工商户从业经历认定,雇主以工商营业执照记载的姓名和经营范围确定,雇工通过雇主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就业情况证明确定。

湖北户籍劳动者身份认定,以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信息为准。

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上招用上述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需提供上述佐证材料。

(二)在2020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且未通过单位就业、自主创业等形式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继续安置到2020年12月31日,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三)公益性岗位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重度(1、2级)残疾人,也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均按规定重新计算1次。

同时符合(二)(三)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自主选择延长公益性岗位期限或公益性岗位再次安置,两种类型合并计算政策享受期限。

四、基层管理服务岗位
(一)开发数量。

支持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辅助开展人力社保相关工作。

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至少开发1个岗位,用于吸纳2020年应届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补贴标准。

对吸纳的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可参照当地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标准发放工作补贴,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用人单位,每个岗位每月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其它事项。

各区县(自治县)应制定本区县(自治县)基层管理服务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和工作需求科学设定岗位类型,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确保7月底前完成岗位开发,8月底前人员招募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依托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采取服务对象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积极推进网上审核、联网核查等便民措施,不得擅自设置申报要件或流程,切实精简流程、优化服务,推动落实各项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严格审核落实各项政策。

要及时将补贴对象、金额等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建立完善补贴资金使用信息库,夯实资金使用管理基础。

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财政报告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1.重庆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2.重庆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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