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产品标准
规模以上畜禽养殖标准

规模以上畜禽养殖标准畜禽养殖是重要的农业生产形式,为保障食品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
随着人口、经济的增长,畜禽养殖规模逐渐扩大。
但是一些养殖场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业,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我国制定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并逐步实施。
规模以上畜禽养殖标准是指畜禽养殖场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经营主体,其养殖规模和环保措施需达到一定的要求。
目前,我国规模以上畜禽养殖标准的适用对象包括鸡、鸭、鹅、鹌鹑、肉牛、奶牛、水牛、猪、羊等9个品种。
实施规模以上养殖标准,对减少养殖环境污染,保障畜禽产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环境要求规模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对养殖场的环境要求较高。
符合标准的养殖场必须建设在不影响临近居民和生态环境的地方。
场址离居民区和水源保持一定距离,必须设有防渗、防污措施。
养殖场内要有完善的排污系统,复合肥料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养殖场规格要求规模以上畜禽养殖标准规定了养殖场的布局、管理要求等。
根据不同养殖品种和规模,养殖场要进行科学的规划和布局。
圈舍、饲料囤库等要有稳定的耐久性。
养殖场还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加强动物排泄物的整理清运,保证卫生和健康水平。
3.疫病防治要求养殖场必须建立科学的疫病防治制度。
要定期进行消毒和杀菌,保证大面积和重点场所的浸润和彻底性。
还要建立对动物的健康监控和预警制度,对疫情及时发现和处理。
同时,还应注意加强动物的免疫保健、防控疾病的传播。
4.饲料管理要求规模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对饲料管理也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生产者必须购买符合国家标准且经绿色食品认证的饲料,保证饲料质量。
饲料中不允许添加禁用药品和重金属等有害成分。
综上所述,规模以上畜禽养殖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养殖行业、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希望更多养殖场主能够遵守和执行相关规定,使畜禽养殖行业成为一个健康、绿色的产业。
12694-2016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加工过程中畜禽验收㊁屠宰㊁分割㊁包装㊁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㊁设施设备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卫生控制操作的管理准则㊂本标准适用于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㊂2术语和定义G B14881 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㊂2.1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年屠宰量生猪在2万头㊁牛在0.3万头㊁羊在3万只㊁鸡在200万羽㊁鸭鹅在100万羽以上的企业㊂2.2畜禽供人类食用的家畜和家禽㊂2.3肉类供人类食用的,或已被判定为安全的㊁适合人类食用的畜禽的所有部分,包括畜禽胴体㊁分割肉和食用副产品㊂2.4胴体放血㊁脱毛㊁剥皮或带皮㊁去头蹄(或爪)㊁去内脏后的动物躯体㊂2.5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6非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毛皮㊁毛㊁角等不可食用的产品㊂2.7宰前检查在畜禽屠宰前,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畜禽群体和个体进行的检查㊂2.8宰后检查在畜禽屠宰后,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其头㊁胴体㊁内脏和其他部分进行的检查㊂2.9非清洁区待宰㊁致昏㊁放血㊁烫毛㊁脱毛㊁剥皮等处理的区域㊂2.10清洁区胴体加工㊁修整㊁冷却㊁分割㊁暂存㊁包装等处理的区域㊂3选址及厂区环境3.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3.2选址3.2.1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G B18078.1及动物防疫要求㊂3.2.2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㊂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㊁烟雾㊁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㊂3.2.3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应结合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要求㊂3.3厂区环境3.3.1厂区主要道路应硬化(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㊁易冲洗,不积水㊂3.3.2厂区应设有废弃物㊁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㊂厂区内不应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㊂3.3.3废弃物存放和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㊂3.3.4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㊂4厂房和车间4.1设计和布局4.1.1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㊂活畜禽㊁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㊂4.1.2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㊂车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㊂4.1.3屠宰车间㊁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㊂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㊁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㊂4.1.4屠宰企业应设有待宰圈(区)㊁隔离间㊁急宰间㊁实验(化验)室㊁官方兽医室㊁化学品存放间和无害化处理间㊂屠宰企业的厂区应设有畜禽和产品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㊁消毒的专门区域㊂4.1.5对于没有设立无害化处理间的屠宰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㊂4.1.6应分别设立专门的可食用和非食用副产品加工处理间㊂食用副产品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应,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不同加工处理区分隔,避免交叉污染㊂4.2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4.2的规定㊂4.3车间温度控制4.3.1应按照产品工艺要求将车间温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㊂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ħ~4ħ;分割车间温度控制在12ħ以下;冻结间温度控制在-28ħ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控制在-18ħ以下㊂4.3.2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并对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㊂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设施与设备5.1供水要求5.1.1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G B5749的要求,企业应对用水质量进行控制㊂5.1.2屠宰与分割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应在用水位置分别设置冷㊁热水管㊂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ħ,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ħ㊂5.1.3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应设有冷㊁热水管㊂5.1.4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供水管网上的出水口不应直接插入污水液面㊂5.2排水要求5.2.1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2.2应在明沟排水口处设置不易腐蚀材质格栅,并有防鼠㊁防臭的设施㊂5.2.3生产废水应集中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㊂5.3清洁消毒设施5.3.1更衣室㊁洗手和卫生间清洁消毒设施5.3.1.1应在车间入口处㊁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配有适宜温度的洗手设施及消毒㊁干手设施㊂洗手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㊂5.3.1.2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车间相接的更衣室㊁卫生间㊁淋浴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应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㊂5.3.1.3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㊂5.3.1.4淋浴间㊁卫生间的结构㊁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消毒㊂卫生间内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保持清洁卫生㊂卫生间不得与屠宰加工㊁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㊂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㊁窗不应直接开向车间㊂5.3.2厂区㊁车间清洗消毒设施5.3.2.1厂区运输畜禽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m㊁深0.3m以上的消毒池;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㊂5.3.2.2隔离间㊁无害化处理车间的门口应设车轮㊁鞋靴消毒设施㊂5.4设备和器具5.4.1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㊂5.4.2接触肉类的设备㊁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㊁无味㊁不吸水㊁耐腐蚀㊁不易变形㊁不易脱落㊁可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肉类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不应使用竹木工(器)具和容器㊂5.4.3加工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护和清洗消毒,防止加工过程中交叉污染㊂5.4.4废弃物容器应选用金属或其他不渗水的材料制作㊂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与盛装肉类的容器不得混用㊂不同用途的容器应有明显的标志或颜色差异㊂5.4.5在畜禽屠宰㊁检验过程使用的某些器具㊁设备,如宰杀㊁去角设备㊁检验刀具㊁开胸和开片刀锯㊁检疫检验盛放内脏的托盘等,每次使用后,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进行清洗消毒㊂5.4.6根据生产需要,应对车间设施㊁设备及时进行清洗消毒㊂生产过程中,应对器具㊁操作台和接触食品的加工表面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㊂5.5通风设施5.5.1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㊁排气装置,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㊂空气流动的方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5.2通风口应装有纱网或其他保护性的耐腐蚀材料制作的网罩,防止虫害侵入㊂纱网或网罩应便于装卸㊁清洗㊁维修或更换㊂5.6照明设施5.6.1车间内应有适宜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㊂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检疫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㊂5.6.2在暴露肉类的上方安装的灯具,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设施,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肉类㊂5.7仓储设施5.7.1储存库的温度应符合被储存产品的特定要求㊂5.7.2储存库内应保持清洁㊁整齐㊁通风㊂有防霉㊁防鼠㊁防虫设施㊂5.7.3应对冷藏储存库的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8废弃物存放与无害化处理设施5.8.1应在远离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其设施应采用便于清洗㊁消毒的材料制作;结构应严密,能防止虫害进入,并能避免废弃物污染厂区和道路或感染操作人员㊂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有清晰㊁明显标识㊂5.8.2无害化处理的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满足无害化处理的需要㊂6检疫检验6.1基本要求6.1.1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部门㊂应具备检验所需要的检测方法和相关标准资料,并建立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要有原始记录㊂实验(化验)室应配备满足检验需要的设施设备㊂委托社会检验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的,该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㊂委托检测应满足企业日常检验工作的需要㊂6.1.2产品加工㊁检验和维护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运行所需要的计量仪器㊁设施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前应进行校准㊂6.2宰前检查6.2.1供宰畜禽应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佩戴符合要求的畜禽标识㊂6.2.2供宰畜禽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进行宰前检查㊂应按照有关程序,对入场畜禽进行临床健康检查,观察活畜禽的外表,如畜禽的行为㊁体态㊁身体状况㊁体表㊁排泄物及气味等㊂对有异常情况的畜禽应隔离观察,测量体温,并做进一步检查㊂必要时,按照要求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测㊂6.2.3对判定为不适宜正常屠宰的畜禽,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㊂6.2.4畜禽临宰前应停食静养㊂6.2.5应将宰前检查的信息及时反馈给饲养场和宰后检查人员,并做好宰前检查记录㊂6.3宰后检查6.3.1宰后对畜禽头部㊁蹄(爪)㊁胴体和内脏(体腔)的检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执行㊂6.3.2在畜类屠宰车间的适当位置应设有专门的可疑病害胴体的留置轨道,用于对可疑病害胴体的进一步检验和判断㊂应设立独立低温空间或区域,用于暂存可疑病害胴体或组织㊂6.3.3车间内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实施宰后检查㊂6.3.4猪的屠宰间应设有旋毛虫检验室,并备有检验设施㊂6.3.5按照国家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进行实验室抽样检测㊂6.3.6应利用宰前和宰后检查信息,综合判定检疫检验结果㊂6.3.7判定废弃的应做明晰标记并处理,防止与其他肉类混淆,造成交叉污染㊂6.3.8为确保能充分完成宰后检查或其他紧急情况,官方兽医有权减慢或停止屠宰加工㊂6.4无害化处理6.4.1经检疫检验发现的患有传染性疾病㊁寄生虫病㊁中毒性疾病或有害物质残留的畜禽及其组织,应使用专门的封闭不漏水的容器并用专用车辆及时运送,并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对于患有可疑疫病的应按照有关检疫检验规程操作,确认后应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2其他经判定需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其组织应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3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造成的人员危害,以及产品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㊂7屠宰和加工的卫生控制7.1企业应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残留物质监控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企业的所有肉类的残留物质监控计划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计划㊂7.2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检查岗位,检查胴体及产品卫生情况㊂7.3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可疑病害畜禽胴体㊁组织㊁体液(如胆汁㊁尿液㊁奶汁等)㊁肠胃内容物污染其他肉类㊁设备和场地㊂已经污染的设备和场地应进行清洗和消毒后,方可重新屠宰加工正常畜禽㊂7.4被脓液㊁渗出物㊁病理组织㊁体液㊁胃肠内容物等污染物污染的胴体或产品,应按有关规定修整㊁剔除或废弃㊂7.5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器具(如盛放产品的容器㊁清洗用的水管等)不应落地或与不清洁的表面接触,避免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当产品落地时,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污染㊂7.6按照工艺要求,屠宰后胴体和食用副产品需要进行预冷的,应立即预冷㊂冷却后,畜肉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7ħ以下,禽肉中心温度应保持在4ħ以下,内脏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3ħ以下㊂加工㊁分割㊁去骨等操作应尽可能迅速㊂生产冷冻产品时,应在48h内使肉的中心温度达到-15ħ以下后方可进入冷藏储存库㊂7.7屠宰间面积充足,应保证操作符合要求㊂不应在同一屠宰间,同时屠宰不同种类的畜禽㊂7.8对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和使用应严格管理,确保厂区㊁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㊁消毒剂㊁杀虫剂㊁燃油㊁润滑油㊁化学试剂以及其他在加工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肉类造成污染㊂8包装㊁贮存与运输8.1包装8.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5的规定㊂8.1.2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应改变肉的感官特性㊂8.1.3肉类的包装材料不应重复使用,除非是用易清洗㊁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㊂8.1.4内㊁外包装材料应分别存放,包装材料库应保持干燥㊁通风和清洁卫生㊂8.1.5产品包装间的温度应符合产品特定的要求㊂8.2贮存和运输8.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8.2.2储存库内成品与墙壁应有适宜的距离,不应直接接触地面,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应按不同种类㊁批次分垛存放,并加以标识㊂8.2.3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应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产品㊂储存库应定期消毒㊂8.2.4冷藏储存库应定期除霜㊂8.2.5肉类运输应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不应运输畜禽㊁应无害化处理的畜禽产品或其他可能污染肉类的物品㊂8.2.6包装肉与裸装肉避免同车运输,如无法避免,应采取物理性隔离防护措施㊂8.2.7运输工具应根据产品特点配备制冷㊁保温等设施㊂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㊂8.2.8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㊂9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9.1产品追溯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确保肉类及其产品存在不可接受的食品安全风险时,能进行追溯㊂9.2产品召回9.2.1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发现出厂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应进行召回,并报告官方兽医㊂9.2.2对召回后产品的处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10人员要求10.1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㊂10.2从事肉类直接接触包装或未包装的肉类㊁肉类设备和器具㊁肉类接触面的操作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取得所在区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㊂凡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应调离食品生产岗位㊂10.3从事肉类生产加工㊁检疫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应戴首饰㊁手表,不应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㊁消毒并穿着工作服㊁帽㊁鞋,离开车间时应将其换下㊂10.4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㊁帽㊂不同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应串岗㊂10.5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检疫检验人员㊂从事屠宰㊁分割㊁加工㊁检验和卫生控制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㊂11卫生管理11.1管理体系11.1.1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㊂11.1.2鼓励企业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 C C P)体系㊂11.1.3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明确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配备相应的组织机构,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有效实施㊂11.2卫生管理要求11.2.1企业应制定书面的卫生管理要求,明确执行人的职责,确定执行频率,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㊂11.2.2直接或间接接触肉类(包括原料㊁半成品㊁成品)的水和冰应符合卫生要求㊂11.2.3接触肉类的器具㊁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应保持清洁㊁卫生和安全㊂11.2.4人员卫生㊁员工操作和设施的设计应确保肉类免受交叉污染㊂11.2.5供操作人员洗手消毒的设施和卫生间设施应保持清洁并定期维护㊂11.2.6应防止化学㊁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7应正确标注㊁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㊂11.2.8应防止因员工健康状况不佳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9应预防和消除鼠害㊁虫害和鸟类危害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12.1应建立记录制度并有效实施,包括畜禽入场验收㊁宰前检查㊁宰后检查㊁无害化处理㊁消毒㊁贮存等环节,以及屠宰加工设备㊁设施㊁运输车辆和器具的维护记录㊂记录内容应完整㊁真实,确保对产品从畜禽进厂到产品出厂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㊂12.2企业应记录召回的产品名称㊁批次㊁规格㊁数量㊁发生召回的原因㊁后续整改方案及召回处理情况等内容㊂12.3企业应做好人员入职㊁培训等记录㊂12.4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企业应制定并执行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质量记录的标记㊁收集㊁编目㊁归档㊁存储㊁保管和处理做出相应规定㊂12.5所有记录应准确㊁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肉类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㊂12.6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所要求的程序文件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㊁运输㊁验收㊁贮存㊁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㊂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㊂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㊁餐饮服务㊁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2术语和定义2.1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自然冷却,但不经过人工制冷冷却的肉㊂2.2冷却肉(冷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工艺处理,并在经营过程中环境温度始终保持0ħ~4ħ的肉㊂2.3冻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5ħ㊂2.4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5肉制品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㊁卤㊁酱㊁蒸㊁煮㊁熏㊁烤㊁烘焙㊁干燥㊁油炸㊁成型㊁发酵㊁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㊂3采购3.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2章的相关规定㊂3.2采购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证件㊂3.3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㊂3.4不得采购病死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㊂4运输4.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4.2鲜肉及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㊂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h㊂4.3冷却肉及冷藏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0ħ~4ħ,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0ħ~4ħ,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4冻肉及冷冻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5需冷藏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3的相关规定㊂需冷冻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4的相关规定㊂4.6冷藏或冷冻运输条件下,运输工具应具有温度监控装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7运输工具内壁应完整㊁光滑㊁安全㊁无毒㊁防吸收㊁耐腐蚀㊁易于清洁㊂4.8运输工具应配备必要的放置和防尘设施㊂运输鲜片肉时应有吊挂设施㊂采用吊挂方式运输的,产品间应保持适当距离,产品不能接触运输工具的底部㊂4.9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不得与活体畜禽同车运输㊂4.10头㊁蹄(爪)㊁内脏等应使用不渗水的容器装运㊂未经密封包装的胃㊁肠与心㊁肝㊁肺㊁肾不应盛装在同一容器内㊂4.11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㊂4.12不能使用运送活体畜禽的运输工具运输肉和肉制品㊂4.13装卸肉应严禁脚踏和产品落地㊂5验收5.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㊂5.2验收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㊁动物检疫标志等,应开展冷却肉㊁冻肉的中心温度检查㊂5.3验收肉和肉制品时,应检查肉和肉制品运输工具的卫生条件和维护情况,有温度要求的肉和肉制品应检查运输工具的温度记录㊂6贮存6.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5章的相关规定㊂6.2贮存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0ħ~4ħ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3贮存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18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4不得同库存放可能造成串味的产品㊂6.5肉和肉制品的贮存时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㊂7销售7.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6章的相关规定㊂7.2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与肉制品应分区或分柜销售㊂7.3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销售的肉制品应在0ħ~4ħ的冷藏柜内销售,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销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7.4对所销售的产品应检查并核对其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㊂发现有异味㊁有酸败味㊁色泽不正常㊁有粘液㊁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停止销售㊂7.5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直接入口产品时,应佩戴符合相关标准的口罩和一次性手套㊂7.6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肉和肉制品时,为避免产品在选购过程中受到污染,应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如一次性手套等㊂8产品追溯和召回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7章的相关规定㊂9卫生管理9.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8章的相关规定㊂9.2运输㊁贮存㊁销售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循生熟分开的原则㊂9.3对贮存㊁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刀具㊁容器㊁操作台㊁案板等,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或符合相关标准的洗涤剂㊁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㊂9.4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使用前后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㊂10培训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9章的相关规定㊂11管理制度和人员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
畜禽生产技术规范

畜禽生产技术规范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重视,畜禽生产技术规范已成为现代农业的重要环节。
畜禽生产技术规范是指对畜禽的饲养、防疫、环境等各个环节进行技术规范化的管理,以确保畜禽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一、畜禽饲养规范1、饲料原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无毒、无害、无污染的饲料原料,避免使用过期、霉变、受潮、腐烂等不良饲料。
同时,还应根据不同品种、生长阶段、生理状态、气候条件等因素合理搭配饲料,以满足畜禽的营养需求。
2、饮水管理畜禽饮水应保持清洁、无异味,避免杂质、细菌、病毒等的污染。
同时,饮水设施应设置在通风良好、阳光充足、干燥清洁的地方,并定期对饮水设施进行清洁消毒。
3、环境管理应建设舒适、卫生、安全的饲养环境,包括畜禽栖息的场所、摆放饲料的饲料仓库、饮水器、饲喂设施等。
同时,还应对畜禽排泄物进行妥善处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二、畜禽防疫规范防疫是畜禽生产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防疫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预防接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畜禽进行强制性预防接种。
同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季节和不同疫病的流行情况,合理选择疫苗品种和接种时间。
2、房舍消毒应在畜禽疫病发生前、发病期、治愈后及场所的转换时等时机,进行房舍消毒,以杀死细菌、病毒等病原体。
3、疫情监测应定期进行畜禽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趋势和变化,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三、畜禽养殖技术规范1、科学养殖应根据不同畜禽品种、生长阶段和生理特点,合理制定养殖方案。
如合理配置养殖密度、控制养殖环境温度、湿度、通风等,保障畜禽的舒适度和生长发育,同时提高生产效率。
2、养殖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质量可靠的养殖设备和器具。
如育雏、孵化、饲喂、水源等,确保设备使用效果好,生产效率高,节约劳动力和成本。
3、成品畜禽安全与检测在最后产出环节,应采取合理的屠宰和加工方法,确保畜禽产品安全卫生。
同时,要进行检测,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无害化处理次品,保障质量和食品安全。
欧盟兽药残留标准现行

欧盟兽药残留标准现行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畜牧业和养殖业出口地之一、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动物福利,欧盟制定了严格的兽药残留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畜禽产品中的兽药残留物不会对人类健康造成任何威胁。
在欧盟,所有用于治疗畜禽疾病以及促进生长的兽药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管。
在兽药获得许可之前,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和测试,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欧盟的兽药残留标准分为两个部分:最大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监测。
最大残留限量是指在动物产品中允许存在的兽药残留物的最高容许浓度。
在兽药获得许可之前,必须确定其在动物体内的代谢和排泄方式,以及其残留物在食品中的降解速度。
根据这些信息,制定出适当的最大残留限量。
兽药残留监测是确保兽药残留物符合最大残留限量的一种机制。
兽药残留监测是通过对畜禽产品进行抽样和分析,检测其中的兽药残留物。
如果检测结果超过最大残留限量,这些产品将被禁止销售。
欧盟的兽药残留标准非常严格,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保护消费者健康:兽药残留物可能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通过严格控制兽药残留物的最大残留限量,可以确保畜禽产品的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2.保护动物福利:兽药的滥用可能对动物福利造成影响。
通过限制兽药使用和控制兽药残留物的最大限量,可以保护动物免受不必要的药物使用和其潜在的副作用。
3.保护环境:兽药残留物可能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通过控制兽药残留物的使用和监测,可以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4.促进贸易:欧盟的兽药残留标准符合国际规定,这有助于欧盟畜禽产品的出口。
符合兽药残留标准的产品可以获得国际市场的认可,给予消费者更多的信心。
在欧盟,兽药残留标准由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负责制定和评估。
EFSA的科学家们会对兽药残留物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然后,欧洲委员会根据这些建议制定法规,并监督其执行。
总之,欧盟的兽药残留标准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健康、动物福利和环境而制定的。
这些标准确保畜禽产品中的兽药残留物不会对人类健康产生危害,并促进欧盟畜禽产品的贸易。
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畜禽屠宰相关法规一览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二、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三、部门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五、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六、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节选)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通知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农业部关于印发《2021-2021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畜禽屠宰相关标准一览一、基础通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1)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SB/T10659.202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21)二、产品质量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分割鲜、冻猪瘦肉(GB/T9959.2-2021)冷却猪肉(NY/T632-2002)鲜、冻四分体牛肉(GB/T9960-2021)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2021)鲜、冻胴体羊肉(GB/T9961-2021)冷却羊肉(NY/T633-2002)羔羊肉(NY1165-2021)鲜、冻禽产品(GB16869-2021)猪肉等级规格(NY/T1759-2021)牛肉等级规格(NY/T676-2021)羊肉质量分级(NY/T630-2002)鸡肉质量分级(NY/T631-2002)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2707-2021)畜禽肉水分限量(GB18394-2001)三、加工技术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2021)冷却肉加工技术规范(NY/T1565-2021)牛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7-2021)牛胴体及鲜肉分割(GB/T27643-2021)羊肉分割技术规范(NY/T1564-2021)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21)鸡胴体分割(GB /T24864-2021)四、检疫检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生猪屠宰检疫规范(NY/T909-2021)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2001)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21)生猪无害化处理操作规范(SB/T10657-2021)五、管理控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报批稿)(GB12694-2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GB/T27301-2021)家畜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1341-2021)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GB/T20575-2021)畜禽屠宰HACCP’应用规范(GB/T20551-2021)生猪屠宰加工场(厂)动物卫生条件(NY/T2076-2021)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GB/T19479-2021)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1340-2021)肉鸡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1174-2021)屠宰企业消毒规范(SB/T10660-2021)易腐食品冷藏链技术要求禽畜肉(SB/T10730-2021)易腐食品冷藏链操作规范畜禽肉(SB/T10731-2021)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GB/T22569-2021)冷库管理规范(GB /T30134-2021)鲜、冻肉运输条件(GB/T20799-2021)畜禽肉冷链运输管理技术规范(GB/T28640-2021)生鲜畜禽肉冷链物流技术规范(NY/T2534-2021)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畜肉(NY/T1764-2021)片猪肉激光灼刻标识码、印应用规范(SB/T10570-2021)六、生产保障生猪屠宰加工职业技能岗位标准、职业技能岗位要求(SB/T10353-2021)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SB/T10359-2021)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人员技能要求(SB/T10663-2021)屠宰设备维修员技能要求(SB/T10911-2021)食品机械安全卫生(GB16798-1997)畜禽屠宰加工设备通用要求(GB/T27519-2021)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GB/T30958-2021)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21)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SBJ08-2021)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SBJ15-2021)屠宰企业实验室建设规范(SB/T10918-2021)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18078.1-2021)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1-2021)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农产品的标准

农产品的标准农产品的标准是指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要求和规范。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
下面是农产品标准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1. 农产品质量标准:- 外观和形状:比如水果和蔬菜的大小、颜色、形状等。
- 营养成分:比如谷物、肉类、奶制品等的含水量、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
- 味道和口感:比如茶叶的香气、咖啡的醇厚度等。
- 性状和结构:比如肉类的纹理、谷物的纤维结构等。
2. 农产品安全标准:- 农药残留:对蔬菜、水果和谷物等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要求。
- 兽药残留:对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的限量要求。
- 重金属和毒素:对土壤和水源污染引起的农产品中重金属和毒素含量的限制。
- 微生物和细菌:对农产品中细菌和病原微生物的限量要求。
3. 农产品包装和储存标准:- 包装材料:对农产品包装材料的限制,如食品级塑料袋、纸盒等。
- 包装标签:包含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 储存要求:对农产品储存条件的要求,如温度、湿度等。
4. 有机农产品标准:- 种植标准:对有机农产品的种子选用、土壤改良、灌溉、无化学农药和合理肥料使用等要求。
- 养殖标准:对有机畜禽养殖的要求,如养殖环境、饲料、兽药使用等。
- 生产过程监督:有机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必须经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监督和审核。
5. 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 地理标志的定义:农产品具有特定地理区域的名称或特征,比如某地的特定种植、加工或制作方法等。
- 品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要求具备独特的品质、声誉和特点。
- 封印和认证:地理标志农产品需要经过严格的认证程序,并在包装上加封印标识。
这些参考内容是农产品标准的一部分,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标准要求。
通过采取合适的标准,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消费者能够安心购买和食用农产品,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也能更加稳定和有序地发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安排》,由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天津市卫生监督所和承担本标准的清理整合和修改工作。
本标准起草负责人为戴月,主要起草人有戴月、袁宝君、戴金增、崔春明、张兵、常征等,负责资料的查询和汇总、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标准的修订和送审等工作。
(二)简要起草过程1.对现行卫生标准广泛征求意见;2.查阅参考文献、比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汇总历年数据,分析并提出修订方案和意见;3.制作标准文本初稿;4.确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5.汇总意见,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一)标准名称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安排,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格式要求,对现行GB 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16869-2005《鲜、冻禽产品》和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进行清理整合后,将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
(二)范围经过清理整合后,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畜、禽产品。
(三)术语和定义本次标准修订是对现行GB 2707和GB 16869的整合,参照《肉与肉制品术语》(GB/T19480-2009),对术语和定义部分修改如下:1.鲜畜、禽肉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不经过冷冻处理的肉。
2.冻畜、禽肉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在≤-23℃的环境下冻结的肉。
3.畜、禽副产品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所得畜禽内脏、头、颈、翅、脚(爪)等可食用的产品。
4.调理畜、禽肉制品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添加调理料而得的产品。
(四)原料要求整合现行的GB 2707和GB 16869,修改为:屠宰前的活畜、禽应来自非疫区,并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
畜禽生产流程

公司畜禽生产流程与畜禽产品标准(讨论稿)畜禽产品品种众多,其生产流程与产品标准随饲养品种、饲养环境、饲养标准、饲养条件、饲养管理等诸多条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流程和标准。
而最重要的是选择什么样标准的产品是最需解决的问题,公司经过董事会多次的讨论,确定以绿色有机的畜禽产品为公司的产品标准,并初步确定以生猪(土猪肉)、土鸡、土鸭、土鸡蛋生产为公司目前主要的生产内容,为公司产品——地藏素养提供优良的畜禽产品。
现根据公司的要求,制定各品种的生产流程和产品标准。
一、生猪生产。
(一)、品种。
既要保证生猪生产的速度和效益,又要兼顾对优质土猪肉的需求,品种上应采用长白猪*加兴猪(二元)或大约克*加兴猪(二元)或以长白猪关门的三元杂交猪,最大限度的控制猪的肥镖。
在目前公司不安排饲养母猪的前提下,至关重要的是仔猪的采购,在考虑到防疫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在当地采购,有条件的话,逐步建立以农户为单位的小型母猪繁育基地,以保证公司生猪生产的品种来源。
采购应要求达到,必须是60 日令以后的,经过各种防疫程序的,健康活泼的猪仔,体重仔为10公斤左右,品种应按以上所述标准执行,价格随行就市。
(二)猪舍。
根据目前公司现有的饲养条件比较差的现状,提出太高要求也不现实,但最低的要求也应该达到,即全方位的消毒和每日的清扫,保持清洁、干燥、卫生是生产优良猪肉的主要因素之一。
(三)、饲料。
既然生产优质的猪肉,饲料的控制至关重要,坚决杜绝使用配合饲料是保证猪肉质量的关键。
结合市场饲料价格,随时调整饲料内容,坚持以农家饲料饲养,在以玉米、大豆、麸皮、豆粕为主要能量和蛋白质饲料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其青饲料(农业部生产剩余的诸如菜叶、番薯藤、地瓜等等),杜绝使用餐饮下水(山庄的),以确保猪肉品质。
(四)、防疫。
做好防疫工作是生产的关键,按照防疫规程进行免疫和防控疾病是保证生产的重要措施,在进行正常的防疫注射的前提下,尽可能少用或不用抗生素,即使万不得已一定要用,也要将用抗生素的猪进行隔离,等长成后尽量不安排配送而直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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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产品标准
一、产品介绍
畜禽产品是指以家禽(如鸡、鸭)、家畜(如猪、牛、羊)及其副
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
畜禽产品的品质和安全直接关系到
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各国纷纷
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准确规定了畜禽产品在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
销售过程中应符合的要求。
二、标准的重要性
畜禽产品标准的制定有以下几个重要原因:
1. 保障食品安全:畜禽产品标准的制定,旨在通过规范产品加工流程、减少病原微生物和重金属污染物的含量等,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性。
2. 维护消费者权益:畜禽产品标准明确了产品的成分、营养价值、
贮存期限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正确选择产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 促进产业发展: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引导生产企业采取科学的
生产工艺和管理方式,提升产品的品质和竞争力,促进畜禽产品产业
的健康发展。
标准的制定需考虑产品品质、安全性、生产规范和营养价值等多个
方面的要求,确保产品达到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畜禽产品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原料要求:标准明确了畜禽产品使用的原料应符合何种要求,如
应选用健康无病的动物作为原料,并规定了原料的来源和选择标准。
2. 加工工艺:标准详细描述了畜禽产品的加工工艺,包括宰杀、剥皮、去内脏、加工和包装等环节。
比如,对于家禽产品,标准规定了
宰杀过程中应采取无痛苦和无伤害的方式,确保产品质量。
3. 卫生要求:标准对畜禽产品的卫生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加
工车间和设备的清洁和消毒、操作人员的卫生要求等。
这些要求旨在
防止细菌、寄生虫等病原体污染产品。
4. 包装和贮存:标准规定了畜禽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接触材
料的卫生标准,并对产品的贮存条件和期限进行了规范,保证产品在
贮存期内保持良好的品质。
5. 营养价值:标准对畜禽产品的营养成分、食用方法和食用限制等
进行了详细描述,提供了消费者正确选择和食用产品的依据。
6. 检测方法:标准指定了畜禽产品中常见污染物(如农药残留、重
金属含量等)的检测方法,以及相关指标的限量要求。
这些检测方法
有助于监测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四、标准的实施
畜禽产品标准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和生产企业共同努力。
在实际生
产中,需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并采取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同时,消费者也应增强对畜禽产品标准的关注和了解,选择符合标
准要求的产品,并妥善保存和加工,以保证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相关监管部门应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以保证市场上的畜禽产品质量。
另外,畜禽产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与时俱进,及时考虑新技术、
新理论和新科研成果,持续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以适应消费
者需求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五、国际标准的重要性
畜禽产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商品之一,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需要
在标准方面进行协调与认可。
因此,国际畜禽产品标准的制定也具有
重要意义。
国际标准的制定可以降低贸易壁垒,促进畜禽产品的国际贸易。
同时,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加强国际间关于食品安全的合作,共
同应对跨国食品安全问题,保障全球消费者的权益。
多边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在
国际畜禽产品标准的制定中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促进各国标准的
协调与认可。
同时,各国也可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等方式,加强对
畜禽产品的贸易规则和标准的协商与制定。
六、结语
畜禽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
权益以及促进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和相关部门应加强标准的
制定和管理,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共同推动畜禽产品标准的提升,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并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