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船舶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行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等表外信贷业务。

为方便表述,以下一律泛称为“贷款”。

第三条信贷经营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本行的信贷业务应当遵守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第六条高级管理层应按贷审分离的原则,设立信贷经营、审批、管理、处置等相关职能部门,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订各项信贷规章制度,组织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章信贷业务种类第七条划分贷款种类是贷款管理的需要。

1、贷款按对象可分为:企业法人贷款、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个人贷款。

2、贷款按期限的不同,可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3、按贷款信用支持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押汇、保理等。

4、按贷款用途,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消费贷款。

5、按承担风险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本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本行承担,并由本行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本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三章期限与利率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本行资金来源的期限结构,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的风险与对策

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的风险与对策

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的风险与对策近年来,各商业银行为提高资产质量,抵押贷款作为了一种防范贷款风险的有效措施。

由于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一系列问题,导致商业银行贷款法律追索难度加大或贷款法律追索无望,不良贷款比例上升,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营。

本文从合法合规角度出发,探究贷款抵押品风险成因,寻求防范抵押风险措施。

一、抵押的概念及抵押财产范围1995年,我国颁布了《担保法》,成为我国担保制度的主要法源,《物权法》的出台则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担保物权体系。

《物权法》所称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品管理存在问题风险分析第一,不动产抵押是贷款人采用的最主要的贷款担保方式之一,通过签订合同、资产评估、办理抵押登记,为银行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在实践中,不动产抵押一般是房地产和土地一并进行抵押,相关法律条文也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由于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分设,因此难免会出现使用权和房产分别设定抵押权的情况,无论是抵押在先的债权人还是抵押在后的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都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这给银行带来了潜在风险。

第二,一手楼抵押贷款未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或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部分经营机构在办理一手楼抵押贷款时,限于某些主、客观原因,未及时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现象;有的经营机构虽然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也未在规定时间内督促借款人到当地住房管理部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x农信贷款管理水平,开拓中小企业信贷市场,规范公司类信贷业务操作,防范和弱化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联社现行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称公司类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下同)向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办理公司类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联社办理公司类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县级联社设立贷款审查(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公司类贷款管理集体议事决策机构。

并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科学设置信贷管理组织架构,设立客户管理部门和信贷评审部门。

分别承担相应环节的职能,实现部门间的有效配合和相互制约。

有条件的联社可单独设立放款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放款审核工作。

第六条客户管理部门一般负责公司类贷款的营销和贷后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市场营销和客户关系维护;(二)负责信贷业务受理、客户调查、组织贷款申报材料、贷后检查和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三)负责客户评价和额度授信工作;(四)负责实施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五)负责及时归集整理客户信息资料,建立客户管理档案和业务管理档案;(六)负责风险信息反馈并具体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七)负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任务。

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某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某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异地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授信是指我行向某某之外其他地区注册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借款人)发放的所有授信,包括所有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各项表内外授信业务。

若我行在当地(地级市)有分支机构的,不视为异地授信管理。

省外异地授信是指我行向无我行分支机构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注册企业或个人发放的所有授信。

原我行在当地未设有分支机构,业务发生后我行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地区的所有授信业务要逐步移交当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

移交后的授信不再纳入异地授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我行异地授信业务应必须坚持“审慎支持、统一授信、有效监控、防范风险、讲求效益、全局最优”的原则。

(一)审慎支持。

考虑到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大等原因,对异地授信需审慎支持。

(二)统一授信。

异地信贷业务应纳入单一客户授信总量管理。

如异地授信企业为我行集团客户成员,应同时执行集团客户管理相关规定。

(三)有效监控。

开展异地信贷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确保监控措施到位。

(四)防范风险。

开展异地授信业务要以防范风险为前提,不得以其他理由淡化风险管理工作。

(五)讲求效益。

开展异地授信应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匹配,不得出现纯粹为了业务规模而发展异地授信客户的情况。

(六)全局最优。

我行开展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

我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不得在当地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授信业务限期逐步退出或移交。

第四条异地授信业务须符合外部监管规定、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经营单位的职责如下:(一)负责收集借款人授信业务资料、现场调查;(二)负责制定异地授信业务营销、管理方案;(三)负责异地授信客户信用评级发起;(四)负责异地授信业务分类发起;(五)负责异地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

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案例(3篇)

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为筹集资金,于2015年6月将其所有的一艘名为“XX号”的船舶抵押给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约定,船舶公司将其“XX号”船舶抵押给银行,抵押担保债权为银行对船舶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

抵押合同签订后,船舶公司办理了船舶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船舶过户至银行名下。

2016年5月,船舶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向船舶公司催收贷款,但船舶公司无力偿还。

银行遂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 判令船舶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2. 判令船舶公司将抵押船舶“XX号”依法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

船舶公司答辩称,其已将“XX号”船舶抵押给银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但船舶公司认为,抵押船舶的拍卖价款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故请求法院判决船舶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但无需以抵押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抵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 抵押船舶的拍卖价款是否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3. 银行是否有权要求船舶公司以抵押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为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为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将其船舶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船舶,并从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抵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抵押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设立,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籍港、船籍港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的船舶所有权人;(二)抵押债权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三)抵押债权数额、利息、抵押期限;(四)抵押船舶的抵押价值;(五)抵押船舶的保险情况;(六)抵押船舶的抵押登记情况;(七)抵押船舶的抵押物登记情况;(八)抵押船舶的抵押担保范围;(九)抵押船舶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十)抵押船舶的抵押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十一)抵押船舶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方式;(十二)抵押船舶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十三)抵押船舶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条件;(十四)抵押船舶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程序;(十五)抵押船舶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其他事项。

客户经理抵押操作规程(3篇)

客户经理抵押操作规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户经理抵押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业务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客户经理在进行抵押业务操作时,对抵押物审查、评估、登记、放款及贷后管理等环节的规范要求。

第三条客户经理在抵押操作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内部规章制度。

2. 客户至上原则: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服务。

3. 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地评估抵押物价值,确保贷款安全。

4. 严谨细致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操作流程规范。

第二章抵押物审查第四条抵押物审查范围:1. 房地产抵押: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等。

2. 动产抵押:包括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

3. 权利抵押:包括股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第五条抵押物审查内容:1. 抵押物的合法性:抵押物必须合法,不得涉及非法交易。

2. 抵押物的权属清晰:抵押物权属必须明确,无权属纠纷。

3. 抵押物的价值:抵押物价值必须符合市场公允价值,不得虚估。

4. 抵押物的用途:抵押物用途应符合贷款用途,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第六条抵押物审查流程:1. 客户提交抵押物相关资料,包括产权证明、评估报告等。

2. 客户经理对抵押物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3. 客户经理对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抵押物现状及权属情况。

4. 客户经理组织相关专家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抵押物价值。

5. 客户经理将抵押物审查情况报告上级审批。

第三章抵押物评估第七条抵押物评估原则:1. 公正性原则:评估结果应客观公正,不得受外界因素影响。

2. 独立性原则:评估人员应独立进行评估,不受客户经理及其他人员干预。

3. 实事求是原则:评估结果应反映抵押物实际价值。

第八条抵押物评估方法:1. 市场比较法:通过比较类似抵押物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抵押物价值。

船舶抵押权法律案例(3篇)

船舶抵押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被告:YY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第三人:ZZ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XX船舶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YY银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购买一艘名为“海洋之梦”的船舶。

双方签订了《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船舶公司以其名下的“海洋之梦”船舶为抵押物,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

随后,双方又签订了《船舶抵押登记申请书》,向海事局申请办理船舶抵押登记。

合同签订后,船舶公司依约向银行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剩余款项因故未能按时支付。

银行多次催告船舶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船舶公司一直未予理会。

无奈之下,银行向海事局申请查询船舶登记信息,发现“海洋之梦”船舶已被船舶公司擅自转卖给了ZZ船务有限公司。

银行认为船舶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 船舶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 船舶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ZZ船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认为其对“海洋之梦”船舶并无任何权利义务,且船舶公司的转卖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 船舶公司向其返还“海洋之梦”船舶;2. 船舶公司赔偿因其擅自转卖船舶给其造成的损失。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船舶公司与银行签订了《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以“海洋之梦”船舶为抵押物,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2. 船舶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多次催告无果;3. 船舶公司将“海洋之梦”船舶擅自转卖给了ZZ船务有限公司,且未通知银行;4. ZZ船务有限公司对“海洋之梦”船舶并无任何权利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船舶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船舶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 船舶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 船舶公司将“海洋之梦”船舶擅自转卖,侵犯了银行对船舶的抵押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 ZZ船务有限公司对“海洋之梦”船舶并无任何权利义务,不应对船舶公司的转卖行为承担责任。

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案例(3篇)

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6年6月签订了一份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艘船舶出售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办理了船舶过户手续,但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船舶抵押权登记费。

2017年3月,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对船舶进行了抵押,抵押权人为丙银行(以下简称丙)。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对船舶享有抵押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对船舶的抵押权是否有效?乙公司是否享有船舶抵押权?三、法院审理过程1. 甲公司认为,其与乙公司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中约定,船舶过户手续由甲公司办理,抵押权登记费由乙公司承担。

因此,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抵押权登记费,并不构成违约。

2.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抵押权登记费,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乙公司主张其对船舶享有抵押权,因为甲公司在船舶过户后,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3. 丙银行认为,其已依法取得船舶抵押权,甲公司对船舶的抵押行为无效。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抵押权登记费,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甲公司对船舶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抵押权人应当自船舶抵押权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登记生效。

”甲公司在船舶过户后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其抵押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甲公司对船舶的抵押权无效。

同时,乙公司主张其对船舶享有抵押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依法取得抵押权。

因此,乙公司对船舶的抵押权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2. 甲公司对船舶的抵押权无效。

3. 乙公司对船舶的抵押权不成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银行船舶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满足不同客户的信贷资金需求,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XXXXXXXX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农村合作银行(简称本行,下同)有关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抵押贷款业务是指本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客户提供的,以借款人所有或共有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海洋捕捞船舶作为物的担保而发放的贷款.第三条船舶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服务渔民、渔港经济发展为方向;(二)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三)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诚实守信;(四)对贷款实行全过程尽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船舶抵押贷款业务对象、基本条件等参照《XX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办法》XX、《XX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012修订》、《XX农村合作银行流动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农村合作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XXXX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利率及其他管理规定第五条借款人除符合本行信贷客户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自然人在XX县境内有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法人单位在XX 县境内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借款人须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1(三)借款人须为申请抵押船舶的所有权人之一;(四)提供抵押的船舶属钢质结构且船舶作业在有效的使用年限内(一般为船舶建成15年内);(五)一艘船舶只能以其中一个所有权人名义申请本业务。

第六条贷款用途(一)海洋捕捞、运输业方面的生产资料购置;(二)海洋捕捞、运输作业船舶的维修;(三)海洋捕捞、运输作业船舶证件办理费用;(四)海洋捕捞、运输作业船舶相关设备购进;(五)海洋捕捞、运输作业船舶短期流动资金;(六)更新购置海洋捕捞作业船舶。

第七条担保管理特别规定。

(一)办理对私船舶抵押贷款时,信贷人员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变现能力、市场价值以及所设定抵押物的合法性进行调查.XXXX(二)船舶抵押的借款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安贷宝”保险。

(三)办理抵押的船舶保险单(XX省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凭证或本行确认船舶财产保险单,第一受益人须为本行).XX(四)XX船舶抵押贷款须按规定要求,到有权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确保抵押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五)未经总行同意,一律不得办理第三者船舶所有权抵押业务。

第八条贷款额度和抵押率控制: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该船舶保险XX金额(由XX省渔业互保协会出具的渔船互保凭证和本行确认船舶财产保险单两者之和)的70%(含)以内。

XX第九条贷款期限:借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一年(含)以内,抵押借款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的到期日超过原保险到期日的,应要求客户首先办理船舶续保手续。

2第十条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本行规定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审批权限:办理船舶抵押贷款业务时,其抵押额度的审批权限按房产抵押贷款额度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二条抵押登记操作的有关规定.(一)统一授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总行统一授权经办信贷人员办理船舶抵押登记相关手续。

在有效授权期限内,XX经办信贷人员按总行授权内容规定,到有权登记机构办理抵押贷款登记相关手续,若信贷人员岗位有变动的,支行应将变动情况及时上报总行,由总行合规风险管理部协助做好授权调整工作。

(二)抵押登记手续的一般流程。

1、抵押借款合同签署后,经办信贷人员或指定专人必须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所要求的各项登记须提交的资料,陪同客户到XX船舶所在地海洋渔业局等有权机构协助办理登记申请相关手续,接受相关询问和签字确认,代领《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经办信贷人员和临柜监督人员须对登记后的合同及权利证书上的要素进行审查,以确保抵押贷款的法律有效性。

2、船舶抵押登记的注销:参照抵押房产贷款的注销手续规定执行。

借款人或受托人(须为船舶所有权人)到经办网点提出申请,在确保客户已归还全部抵押贷款本息后,经办信贷人员方可出具《船舶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

第三章贷款操作流程第十三条船舶抵押贷款业务具体操作流程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运作,不得擅自减少步骤和逆程序操作。

基本操作程序:(一)客户申请及提供相关资料;(二)贷款人进行调查、审查与审批;(三)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四)经办信贷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五)按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六)贷款监督及贷款发放支付;(七)贷后检查;(八)贷款收回。

3第十四条客户申请:“船贷通”贷款业务申请人(客户)如实填写《借款申请书》,向本行及其辖属网点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合法有效、真实完整的资料:(一)借款人和船舶所有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三)船舶国籍证书;(四)捕捞许可证;(五)年检审验登记证书;(六)特殊许可证书:如船舶安全证书(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七)XX省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八)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申请资料.第十五条贷款人进行调查、审查与审批。

经办信贷人员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后,对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核、验证。

对同意受理的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按《XX农村合作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规定职责进行实地尽职调查,签署调查意见,交由其他信贷人员交叉审查,再按规定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所有信贷档案资料应按《XX农村合作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管理规定收妥保管第十六条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经审批同意后,须要求客户办理船舶保险相关手续,确保XX省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凭证保险单上约定保险赔付第一受益人为本行;同时,在贷款存续期间,须保证保险期间覆盖贷款期间,以确保贷款保险受益的法律有效性。

客户自愿办理“安贷保”的,其“安贷保”保险单原件须交由经办网点的会计部门与权利凭证一起入库保管。

第十七条合同的签订:按规定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及相关手续,并确保以下手续的到位:(1)船舶所有人为多人的,须确保船舶的所有权人在《股东同意抵4押意向书》上签字确认;船舶所有权人为1人的,所有权人及其配偶须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

(2)抵押借款合同的借款起止日期须在互保凭证的有效保险期间之内,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完毕,经办信贷人员或指定专人须陪同客户,携带以下资料,到海洋渔业局协助办理登记申请相关手续,并领取相应的抵押权利凭证:(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机构代码证);(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适用于在建船舶);(6)抵押合同及借款主合同、抵押物品清单;(7)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9)船舶技术证书;(10)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视需要而定)XX.第十九条贷款监督及贷款发放支付。

船舶抵押登记相关手续办妥之后,由贷款审查监督人员按规定职责对办理的贷款手续进行审核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发现不符合规定手续的,审查监督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退回相关资料。

客户经理在收妥船舶保险单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后,应通过内部传递进行抵押品登记,方可根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12修订)》、《XX农村合作银行流动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农村合作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支付规定进行贷款支付审查,XXXX签订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会计人员必须按规范化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支付及入账手续.第二十条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经办信贷人员应按规定对支5付后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同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借款人执行信贷业务合同情况及其生产经营情况及抵押物进行跟踪检查、监督,至少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检查要形成专题报告或详细记录,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必须按规定立即向上级审查、审批管理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提前收回、财产保全等措施,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第二十一条贷款收回。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应费用;贷款归还后,会计人员把相应的还款凭证及时交给经办信贷人员,经办信贷人员应凭还款凭证或查询收回贷款信息及时记载相关贷款收回内容。

对经起诉及执行收回的贷款和垫款,必须先归还本行因起诉、执行所垫付的相关费用,并按照规定收回相应的贷款本息.第四章特别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船舶抵押贷款业务的规范操作。

XX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私船舶抵押贷款申请时,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供“居住地址有关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贷款用途证明”,但经办信贷人员要将有关情况在调查报告中作书面说明,并签字以示负责。

第二十三条信贷档案的保管.对船舶所有权证、船舶登记证、捕捞或运输许可证、年检审验登记证、船舶安全证、保险单(XX省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凭证)、船舶抵押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一并与办理本业务所形成的有关信贷资料入信贷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统一保管.第二十四条人员分工及管理职责。

开办船舶抵押贷款业务的网点,须指定一名客户经理办理该项业务,并按规定产品代码维护信贷管理系统申请资料,确保该信贷业务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各支行信贷分管行长要做好业务的辅导、信贷档案检查和监督管6理工作.本行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的开发拓展及日常管理,制定具体推广方案.本行合规风险部负责本业务管理办法的修订、风险监测、流程完善、业务辅导等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船贷通”船舶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苍信联[2009]80号的通知》)随文作废;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XX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表一:《渔业船舶抵押登记申请表》附表二:《渔业船舶抵押登记注销申请表》附表一:渔业船舶抵押登记申请表7附表二:船舶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8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