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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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怎么认定

船舶抵押权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怎么认定

船舶抵押权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怎么认定船舶抵押权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怎么认定㈠船舶抵押权的对内效力1.船舶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它所反映的是船舶抵押权担保性的效力,其担保范围除贷款债权本身外,还扩及其利息,迟延支付利息及实行抵押权的费用等:⑴贷款债权及其约定的贷款利息,船舶抵押权登记事项中一般即包括了约定的利息率,抵押借贷合同中一般不可能没有约定利率,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则应依法定利率。

未经登记的利息是否具有被担保性,各国规定不统一,例如依日本民法,利息不得就抵押标的优先受清偿。

⑵迟延利息,当事人之间对此一般不必特别约定,也无须进行登记,债权人可就迟延支付的利息对被抵押船舶主张抵押权。

⑶实现抵押权时发生的费用,一般均应属于担保债权范围内,无需进行登记,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在拍卖被抵押船舶时,应从卖得的价款中先行扣除这笔费用。

⑷其他,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还贷约定有违约金并进行了登记的,则该违约金应属于被担保范围。

2.船舶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它所反映的是船舶抵押权物权性的效力,是指抵押权效力所及于的客观对象。

各国法律关于船舶抵押权标的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船舶抵押权标的范围一般是由船舶抵押合同予以明确的,主要为船舶、运费或租金、“附属利益”及被抵押船舶的保险赔款等:⑴有的国家对船舶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只有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才可作为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在我国,《海商法》所调整的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船舶显然只能是其第3条所定义的船舶,即除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外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其他类型船舶的抵押只能按《民法典》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有的国家则不作此严格区别或限制。

海商法上的船舶包括其属具,船舶作为抵押物时属具也包括在其内,无论是在抵押权设定前或设定后添置的船舶属具,均应确定为船舶抵押权的标的。

⑵船舶抵押合同一般以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某一船舶为抵押权标的,但也有以船舶所有人拥有的所有船舶为标的的情况,即所谓船队抵押,它所对应的—般是银团贷款,这种船队抵押合同需依法律规定的格式以书面订立,在有些国家还须进行公证。

船舶抵押权登记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船舶抵押权登记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 g s r to e i t a i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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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谓船 舶 抵 押权 登 记 , 指 由登 记 主 管 机关 依 是
GU AN Zhe g— . U n yi LI An— n 。 ni g ’
( . w c o l Da in M a i me U n v r iy, l n 1 6 2 1 La S h o , l rt i e st Da i 1 0 6,Ch n ; . l n M a ii u t Da in 1 6 0 , i a; a i a i a 2 Da i rtme Co r , l 1 0 1 Ch n a a 3 La S h o , a n n r l . w c o l Lio i g No ma i e st Da in 1 6 2 , i a Un v r iy, l 1 0 9 Ch n ) a
资和航 运业 的发 展 。

法在 登记簿 上就 被抵 押船 舶 上的抵 押权 予 以记 载 的
行 为 。 各 国和地 区法律 规定来 看 , 从 船舶抵 押权 的登 记 主 要 存 在 登 记 生 效 主 义 和 登 记 对 抗 主 义 两 种 模 式 。 于采取 哪种立 法模 式 , 至 主要取 决于各 国的法律
作 者 简 介 : 正 义 (9 4 )男 , 宁金 州 人 , 学 博 士 , 连 海 事 大 学 法 学 院兼 职 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连 海 事 法 院 副 院 关 15- , 辽 法 大 博 大
长 , — i: e g i@ 1 6c m; 安 宁 (9 8 ) 女 , 宁 岫 岩 人 , 连 海 事 大 学 法 学 院博 士 研 究 生 , 宁师 范 大 学 法 学 E ma z n yg 2 .o 刘 lh 17一 , 辽 大 辽 院 讲 师 , — i:un ig 55 13 cm。 E mall a nn 0 0 @ 6 .o i

论新建船舶的善意取得能否突破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

论新建船舶的善意取得能否突破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

[提要]《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不可僵化地作出反面解释,即“特殊动产所有权或抵押权一经登记便可对抗一切善意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即使经过合法登记,但因登记存在瑕疵导致其公示效力丧失或下降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即有机会突破登记的对抗效力而获得认可。

不能苛求第三人为表明其善意而提高注意义务,穷尽办法去履行登记查询义务。

[案情]原告(二审被上诉人):S 农行被告(二审被上诉人):C 船舶公司被告(二审上诉人):Y 海运公司2007年5月14日,Y 海运公司向C 船舶公司订造一艘船舶,双方签订建造船舶合同书,约定船名“26 000吨双舷侧散货船”,造价1.078亿元,船舶应由中国船级社检验合格,Y 海运公司派人驻造船现场,建造该货轮的乙方(指C 船舶公司)不得为该轮设立抵押,其所产生的一切债务与Y 海运公司无关等。

在涉案船舶订造过程中,C 船舶公司与该公司福安造船厂(以下简称福安造船厂)于2008年9月11日虚假签订船舶建造加工合同,并依据此虚假建造合同及上述涉案订造船舶相关资料为涉案船舶在宁德海事局办理船名为“乾利山19”、船舶所有人为C 船舶公司的船舶所有权证书。

其后,C 船舶公司在2010年2月8日与其理财顾问单位S 农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C 船舶公司以其所有的在建船舶“乾利山19”轮为抵押物向S 农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船舶于2012年3月14日建造完工,同年3月22日Y 海运公司与C 船舶公司签订船舶交接协议书并办理了交接手续。

2012年3月底Y 海运公司在泉州海事局办理了船舶所有权登记。

登记证书记载:船名“天祥69”,所有权人Y 海运公司,船舶初次登记号码080412000012,总吨17 234,净吨9 651,船舶识别号CN20093547004。

S 农行认为,涉案船舶2008年即办理在建船舶所有权登记,在海事部门早就以C 船舶公司以及下属福安造船厂分别为船东和船厂进行备案。

谈《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对建造中船舶融资的影响

谈《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对建造中船舶融资的影响

中国海事 3 5
造 中船 舶 融 资 的 抵 押 权 人 限定 在 资 信 高、 金融 业务成 熟 的金融 主体 。从 这次海
权。 新出台的 《 暂行办法》 延续并统一
了这 些 规定 , 为建 造 中船 舶 设 立 抵押 提 供 了两 个 标 准 : 是 安 放 龙 骨 并 处 一
于 建 造 阶段 ; 另一 个 是 分段 建造 的 , 至 少 已经 完 成一 个 以上 的船 舶 分段 并
肌 z 仝玮
张 鹏飞 , 长飞 孙
现代 造 船 业 是 一 个 资本 和 技 术高 度 密 集 的行业 , 建 艘 现代 化 的船 舶 , 往往 需要 数 千万甚 至 上亿 美 元 , 人 ( 般 来 说 是 卖 方或 者 造 船 厂 ) 订 造 人 ( 般 来 一 和 一 买 方或 者 船 公 司) 少 会 完全 依 靠 自有 资 金 完 成 船 很
人 , 须 是满 足 国 家或 相 关主 管 部 门资质 要 求 的船 舶 建 必
造企 业 。

建 造 中船 舶 的抵 押 权 主 体
( )抵押 人 的认定 一
( ) 抵押权 人 的认 定 二
我国 《 权 法 》 一百 八十条 第 5 规 定 , 在 建造 物 第 项 正 筑物 、 舶 、 空器 可 以作 为 抵押 财产。 国 《 商 船 航 我 海 蒋 四条 也规 定 了建 造 中船 舶 可 以设 定 抵 押 权 。这 十 定都 明确 了建 造 中船 舶 可 以作 为抵 押 标 的 物 , 但是
建造 中船 舶 提 供 融 资。 中船 厂和 订 造 人在设 立 抵押 融 其 资 的时 候 均 以船 舶 所 有人 的身份 , 因此 , 多 时候 贷 款 许
方银 行 方面 有顾 虑 , 不愿 承 担 船 舶 所有 人不 明的风 险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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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若干法律问题 (物权法作业)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若干法律问题 (物权法作业)

造中船舶是指处在造船人占有之下的并能被明确识别的用于和将要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的总称。

由此,笔者认为建造中船舶的等级不应以安放龙骨为必要,只要有相应造船文件并付诸实施即可,如此将给航运投资者更多的融资空间。

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法律依据《海商法》第14条明确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5项亦规定,正在建造的船舶可以抵押。

该等法律规定为建造中的船舶设立抵押权从而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在《物权法》、《海商法》或《担保法》等法律中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均未详细涉及。

由此,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以及辽宁省等地方政府还专门就此问题分别出台了《浙江省建造中船舶抵押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以及《辽宁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暂行办法》等进一步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行为,包括抵押人应具备的条件、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应具备的条件、受理机关、申请时间及应提交的材料等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建造中船舶抵押主体《物权法》、《海商法》虽然明确了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应当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

此外,江苏省的《试点办法》第10条也规定了抵押人的条件之一必须是“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山东省的《试点办法》第11条也规定,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首先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因此,建造中船舶抵押时,明确谁是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人,谁有权对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而成为抵押人,是银行在提供抵押借款时应首先考量的法律问题。

《海商法》第三条定义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建造中的船舶并不能纳入《海商法》定义的船舶之中,因此《海商法》中有关船舶所有权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建造中的船舶”。

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摘要]船舶建造需要巨额资金,建造中船舶抵押即成为船厂或船东的一种融资的手段。

对此,各国法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也有所涉及,但我国法律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性质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等问题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议较大,这样不利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实现,不利于我国造船业的融资发展。

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从实际情况入手,着重分析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几个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建造中船舶;船舶抵押权;船舶所有权;船舶登记一、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制度的现状当前,中国造船业已跻身世界造船第一方阵,而作为资金密集型的船舶行业,能否顺利实现融资完成船舶的建造也成为了船舶行业能否发展壮大的关键。

但是,通过对一些大型造船厂的考察和了解,发现“融资难”已经成为我国造船业发展的一大瓶颈,船舶融资手段远远滞后于船舶企业的发展。

江苏、浙江和福建等地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让建造中船舶抵押取得银行的贷款找到了途径,但在目前实务中用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情况并不多见,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有这两方面:一.从社会环境来看,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中国的造船事业一片繁荣,大部分船厂都进行满负荷工作,造船订单源源不断,按照当前造船行业的发展惯例,普遍做法是船东(定造方)与船厂(卖方)通过签订造船合同来约定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这样用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方式来融资就比较少见了;二.从法律制度来看,目前我国关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制度还不够完善,阻碍了此种融资担保方式的展开,我国《海商法》第十四条特别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同时我国《物权法》中第一百八十条也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抵押。

” 可以说,这两条规定对“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给予了立法上的肯定,但是在具体操作细节,并未进行详细的规定,2009年6月9日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布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

中国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立法问题研究

中国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立法问题研究

确定抵押权人:选择具 有合法资格的抵押权人
确定抵押物:选择符合 法律规定的在建船舶作 为抵押物
确定抵押期限:选择合 理的抵押期限
确定抵押条件:选择符 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条件
确定抵押程序:选择符 合法律规定的抵押程序
确定抵押权实现方式: 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 抵押权实现方式
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的执行程序
04
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立法建议
章节副标题
完善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立法体系
明确在建 船舶抵押 权的定义 和范围
规定在建 船舶抵押 权的设立、 变更和消 灭程序
规定在建 船舶抵押 权的实现 方式和程 序
规定在建 船舶抵押 权的优先 受偿权和 限制
规定在建 船舶抵押 权的登记 和公示制 度
规定在建 船舶抵押 权的法律 责任和救 济措施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拍 卖、变卖抵押物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强 制执行抵押物
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中的权利保护
抵押权人: 享有优先受 偿权,确保
债权实现
抵押权实现 方式:拍卖、 变卖、折价
等方式
权利保护措 施:设立抵 押权登记制 度,确保抵 押权人的权

法律保障: 完善相关法 律法规,确 保抵押权人 的权益得到
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存在的问题
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 抵押权实现困难: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存在诸多障碍 抵押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建船舶抵押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抵押权实现效率低下: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过程繁琐,效率低下
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问题的原因分析
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指导,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抵押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建船舶抵押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船舶建造过程中风险较大:在建船舶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如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 船舶市场波动较大:船舶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可能导致在建船舶抵押权人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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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海船舶[2009]273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9.06.09
【实施日期】2009.06.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船舶〔2009〕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为落实国家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拓宽船舶建造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行为,我局制定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我局。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拓宽船舶建造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对建造中船舶设置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到船舶建造企业住所地经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

第四条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抵押人为满足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
(二)抵押权人为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抵押人独立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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