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行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银行关于个人船舶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

银行关于个人船舶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个人银行总部风险管理部:现将我行个人船舶贷款业务开展情况、风险控管、下一步发展思路作一汇报。
一、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开展情况一)个人船舶贷款基本情况我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于ⅩⅩ年7月25日以ⅩⅩ银芜发[ⅩⅩ]第071号文:《关于请批准开办个人船舶按揭贷款业务的报告》,向总行报批开办个人船舶贷款。
当时的总行个金部于ⅩⅩ年8月4日以ⅩⅩ银个金[ⅩⅩ]第23号文:《关于对ⅩⅩ支行《关于请批准开办个人船舶按揭贷款业务的报告》的批复》,批准我行开办个人船舶贷款。
我行于ⅩⅩ年9月开办个人船舶贷款,ⅩⅩ年6月底止,累计发放109艘船舶贷款6142万元,尚有存量91艘、贷款余额3854万元。
我行船舶贷款无逾期、无欠息,贷款风险总体可控。
个人船舶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利率在同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50%,是我行目前所有资产业务中收益率最高的品种。
还款方式为按季等额本息归还。
二)贷款操作流程我行在个人船舶贷款业务开展之前,进行了深入的市场调查及对风险管控的论证,并据此制定了个人船舶贷款管理办法与操作流程,规范贷款操作,控管风险。
在实务操作中,我们严格遵照个人船舶贷款管理办法首先是坚持对借款人诚信与经营能力的审查。
借款人必须是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长期从事船舶运输,诚信和经营能力较强,符合我行船舶贷款的条件。
申请船舶贷款用途是对现有船舶的更新。
其次是对贷款船舶坚持双人实地查勘,核对船舶所有权与贷款船舶的一致性,并形成贷前调查报告。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船舶,由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办理贷款船舶的保险。
在客户经理办妥上述事项、材料齐备后,与借款人、担保人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由我行安排专人办理抵押登记、保管船舶他项权证。
贷款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下帐。
贷后检查。
船舶贷款贷后检查我们主要是通过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款进行监控的。
任何一笔船舶贷款未按期归还,我们均要求借款人、航运公司详细说明原因,达到控制贷款风险的目的。
船舶融资与保险理解船舶交易的金融和风险管理

船舶融资与保险理解船舶交易的金融和风险管理船舶交易是一个复杂而高风险的领域,涉及大量的资金和多方的利益关系。
在这样的环境下,船舶融资和保险成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和成功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探讨船舶融资和保险在船舶交易中的作用,以及它们如何管理金融风险和降低交易中的风险。
一、船舶融资的概念和方式船舶融资是指为购买或建造船舶提供资金的过程。
船舶融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商业银行贷款、租赁、风险投资等。
其中,商业银行贷款是最常见的方式之一。
船主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购买或建造船舶。
在贷款过程中,船舶往往被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二、船舶融资的重要性船舶融资在船舶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首先,船舶是一项巨额投资,需要庞大的资金。
船舶融资能够帮助船主获得所需的资金,从而实现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船舶融资可以分散风险。
购买或建造船舶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通过融资可以将风险分摊给投资者或金融机构,降低了船主的风险承受能力。
三、船舶保险的概念和种类船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船舶提供保险保障的业务。
船舶保险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船体保险、船东责任保险、货物保险和途中保险等。
船体保险主要保障船体及船上设备的损失或损坏,船东责任保险对船东在船舶运输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货物保险则是为货物的损失提供赔偿。
四、船舶保险的作用船舶保险在船舶交易和运输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船舶保险为船主或货主提供了财务保障,一旦船舶或货物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将进行赔偿,减轻了船主的损失。
其次,船舶保险为船主或货主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船舶交易和运输过程中,船舶可能会面临各种潜在的风险,如天气、海盗、货物受损等,在这些情况下,船舶保险将帮助船主解决法律问题。
五、船舶交易中的金融风险管理在船舶交易中,金融风险是无法避免的,但可以通过适当的管理方法来降低风险的程度。
首先,船主应该在购买或建造船舶前进行详尽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落实国家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拓宽船舶建造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行为,我局制定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我局。
二OO九年六月九日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家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拓宽船舶建造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对建造中船舶设置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到船舶建造企业住所地经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
第四条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抵押人为满足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二)抵押权人为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三)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四)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五)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价值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书面确认;(六)建造中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申请抵押权登记时的评估价值;(七)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抵押权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审查以下材料:(一)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合法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四)抵押人独立拥有船舶所有权的证明,该证明可以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船舶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五)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六)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阶段证明;(七)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总体状况的照片;(八)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书面确认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九)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出具的船舶未在其他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适用国法律禁止设置抵押权情况的声明;(十)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客户银行按揭管理制度

客户银行按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客户银行按揭业务管理,维护客户利益,提高服务质量,提升风险控制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客户银行按揭业务的相关部门及人员。
三、按揭贷款申请1. 客户申请按揭贷款时,应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
2. 银行工作人员应及时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并对客户进行合规性审查。
3. 银行工作人员应依据银行相关规定,审查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抵押物价值。
4. 银行将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对客户按揭贷款进行审批。
四、按揭贷款发放1. 客户按揭贷款审批通过后,银行将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至客户指定账户。
2. 客户应按照合同规定,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
3. 客户在还款期限内,应按时还款,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还款,应提前告知银行并协商解决方案。
4. 银行将严格执行贷款合同规定,对逾期还款的客户进行催收,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五、按揭贷款管理1. 银行将建立完善的按揭贷款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 银行将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3. 银行将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积极跟踪按揭贷款客户的还款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4. 银行将对按揭贷款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风险控制策略。
六、违规处理1. 对违反按揭管理制度的行为,银行将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2.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银行将依法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另行制定。
2.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银行相关部门负责。
以上为客户银行按揭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确保按揭业务的稳健健康发展。
农村商业银行船舶贷款管理办法1

农村商业银行船舶贷款管理办法1农村商业银行船舶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本行持续稳健发展业务的经营理念,结合区域特色,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发展特定目标客户群,实现船舶贷款风险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及《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大修理船舶及与船舶运输经营活动有关的抵押担保贷款。
实行“部分自有、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三条办法中所称贷款人即农村商业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四条借款人的条件及需提供的相关资料一、个人申请船舶贷款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本行服务范围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25周岁,且贷款到期时的实际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二)有3年以上从事近海或长江船舶运输的经历、有船舶运输合同或运输资源及稳定的收入来源,并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挂靠本行认可的航运公司;(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担保人签署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授权书,授权本行查询其个人信用记录。
如有不良信用记录,应确认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是何种原因形成的。
因客观原因所致,应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或担保人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对以后按时还款做出承诺。
因主观原因所致,本行将拒绝对其贷款。
二、公司申请船舶贷款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信用评级A级(含)以上;(二)公司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已满三个年度,近两年连续盈利,上年度经营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
(三)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股东从业经验三年以上;(四)公司拥有船队总吨位在20000 吨以上(实载吨位);(五)日常运输业务结算账户原则上必须开立在我行,如日常运输业务结算账户开立或变更在我行有困难的,应承诺输业务结算结算款回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主要的结算资金转到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六)公司经营范围为中国沿海或内河的货物运输;(七)拥有长期稳定的运输业务合同、稳定的航线或有固定的租约和租金收入;(八)近三年内无重大违约或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且未卷入重大法律纠纷;(九)公司成立的批文,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同意抵押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近3年的财务报告和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借款人开户行及账号、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等。
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行信贷业务品种,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x银行x省分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 年版)》(见x 〔x〕38 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 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要求的自然人或法人发放的,用于专项购置一手经营性车辆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实行“授权开办、审慎经营、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各种类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均需在x省分行授权或批复后方能开办。
x银行x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车辆包括商用车辆、工程车辆、工程机械及农业机械。
商用车辆:包括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客车底盘和货车底盘等。
其中:客车是指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车长大于6 米,车身结构为具有车身骨架、包覆车身蒙皮的各类大中型客车。
货车是指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大设计总质量大于12 吨的重型货车。
工程车辆:指可上牌照的,用于工程建设、流动作业的,带汽车底盘,上国家汽车目录公告的特殊车辆。
工程机械:指土石方施工工程、路面建设与养护、流动式起重装卸作业和各种建筑工程所需的综合性机械化装备。
农业机械:包括农用动力机械、农田建设机械、土壤耕作机械、种植和施肥机械、作物收获机械等。
x省分行会定期公布更新经营性车辆产品目录。
第五条本办法中涉及的当事方包括车辆制造厂商、车辆改装企业、车辆经销商、借款购车人(以下简称“借款人”)、车辆挂靠单位等。
车辆制造厂商:指生产经营性车辆或经营性车辆底盘的企业。
车辆改装企业:指为满足车辆的特殊功能需求,为车辆制造厂商生产的车辆底盘生产车辆装备并进行安装,或者为牵引车生产挂车、半挂车的企业。
在建船舶抵押和银团管理模式介绍

二、保函银团基本方案
虽然各参加行认购额与最终开立金额存在一定差异, 虽然各参加行认购额与最终开立金额存在一定差异,但不 改变银团风险分担比例, 改变银团风险分担比例,依然按照认购份额承担银团风险损 失。
风险承担
银团项下船舶建造项目的中间业务需在银团内由保函开
中间业务 约定
立行办理并享有收入权益, 立行办理并享有收入权益,但中间业务并非银团的业务范 畴,其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也由办理业务的各参加行自 行承担,银团不承担任何中间业务所可能产生的风险。 行承担,银团不承担任何中间业务所可能产生的风险。
授信 品种
船舶预付款还款保函 。
授信 期限
自银团签订之日起至银团保函项下的船舶交付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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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函银团基本方案
授信 用途
银团项下船舶的委托设计、设备和材料购买、 银团项下船舶的委托设计、设备和材料购买、船舶建造劳 务等费用支出 。
包括但不限于: 包括但不限于:
• 授信项下所有在建船舶抵押; 授信项下所有在建船舶抵押; • 关联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关联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法人代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法人代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授信申请人及关联企业自银团协议签订后释放出的全部有效资 产抵押; 产抵押; • 授信申请人及关联企业自银团协议签订后新增有效资产的抵押 • 保函申请人将其在保函授信项下的所有在建船舶的预付款作为 应收账款质押; 应收账款质押; • 保函申请人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保函申请人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二、拓宽融资担保渠道
民营船厂缺乏国有性质船厂的母公司担保,自身的固定资产规模又偏小,只能通 过具备船舶代理企业进行担保,渠道单一且增加了融资成本。
三、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2002.10.30•【文号】中银零[2002]141号•【施行日期】2002.10.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年10月30日中银零[2002]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拓展我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总行决定凡已开办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分支行,均可全面开办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
为规范业务操作,促进二手房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各行遵照执行。
同时,总行还编制了《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指引》一并印发各行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一、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二、《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指引》(略)附一: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系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或房产已确权,房地产商可提供该房产《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和《楼宇名册》,可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住房。
二手房抵押贷款业务包括:个人二手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二手住房转按揭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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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支行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长江船舶运输事业的发展,加强个人船舶按揭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置(建造或购买)内河运输船舶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或股权投资、买卖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ⅩⅩ银行ⅩⅩ支行及其指定的分支机构。
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安徽省ⅩⅩ市行政辖区(以下简称ⅩⅩ市)境内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贷款人、借款人、船舶挂户的航运公司、保险公司、船舶价值评估的中介机构在ⅩⅩ市。
贷款人与合作开展个人船舶按揭贷款的航运公司、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签订协议。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申请个人船舶按揭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性自然人,身体健康,贷款到期时的实际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有ⅩⅩ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2年以上从事长江船舶运输的经历、有船舶运输合同或运输资源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持有经与国家船舶检验局或中国船籍社检验合格、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长江航务管理局或海事局颁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五)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的评估报告;
(六)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所购船舶办理财产抵押担保、船舶挂户航运公司股东另外提供不低于贷款总额10%比例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航运公司出具的《船舶按揭贷款推荐承诺函》;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个人船舶按揭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有资质
的中介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认定的船舶价值的40%,贷款起点金额不低于5万
元。
以贷款人认可的质押物进行质押担保的,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第七条贷款期限。
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并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确定。
第八条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次年第一期还款日起,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第一期还款日为利率调整日,从每年的第一期还款日起,按当年1月1日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分段计息。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应提出书面申请(借款人有配偶的应夫妇双方到场共同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
(二)借款人能够提供的足以证明其支付能力的收入或财产证明材料。
如近期船舶运输合同、运输资源证明以及其它稳定的收入来源,证明其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船舶挂户航运公司的《船舶按揭贷款推荐承诺函》。
(四)国家船舶检验局或中国船籍社检验合格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长江航务管理局或海事局颁发的《船舶所有权证书》;
(五)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的评估报告;
(六)以财产质押的,应提供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
产共有人)同意质押的证明;
第十条贷款人自收到借款人提交的有关身份、收入和担保等要求出具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及担保物状况进行审查,同意贷款的,按照《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形成书面贷款调查报告,以其稳定的收入来源,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时作出答复。
不同意贷款的,应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应将经审查后其可贷额度、期限及利率通知借款人、,经借款人确认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必要时,应办理公证、保险和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
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全部手续办妥,并核实无误后,贷款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以转帐方式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并向借款人出具贷款回单。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交付的有关物权及抵(质)押凭证及证明设专
人妥善保管,至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后,将有关物权凭证或证明归还借款人,并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四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船舶按揭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
贷款担保
采用按揭贷款船舶抵押担保、按揭贷款船舶挂户公司股东另外提供不低于按揭贷
款总额10%比例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借款人、担保人必须向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
司投保担保财产的保险。
借款人也可以本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提供质押担
保。
第十五条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办理贷款所购船舶的财产保险。
按揭贷款的船舶投保一切险。
贷款本息未还清以前,借款人不得中断投保。
第十六条贷款人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和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
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第十七条贷款本息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六章贷款偿还方式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应提前15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九条贷款本息按季偿还,采用等额逐季归还法,还本付息日为每季末月二十日。
每季还本付息额= 贷款总额×季利率+ 贷款总额×季利率
(1+季利率)还款总季数-1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协议,授权贷款人从其提供的帐户中直接扣收每期应还贷款本息。
第七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并征得担保人同意。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贷款不得展期。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15日之内将用于担保的质物及有关凭证归还给借款人。
第八章借款人违约行为与债权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借款人有关情况;
(三)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危及贷款安全;
(四)未按合同约定续办保险手续;
(五)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六)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馈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七)质押物或担保人因意外事件影响担保能力时,借款人没有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根据贷款人要求重新落实担保;
(八)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有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规定加收利息,计收复利;
(三)从借款人帐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合同约定处分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五)依法追索担保人连带责任;
(六)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九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由市场部指定专人进行,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重点是现场核验《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所载内容与贷款按揭船舶的实际状况必须一致。
其次是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按揭贷款所购船舶价值的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
同意贷款的,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与借款人、担保人分别签定抵押担保合同。
办理抵押物登记、保险事宜。
第二十七条贷款审批。
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实行三级审批。
市场部客户经理进行贷款调查、市场部(个金)主管复查,风险管理部初审、复审,行长或授权审批人终审。
重点审查贷款材料的齐备性、借款合同与抵押担保合同的合规性、合法性。
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第二十八条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密切关注借款人的履约能力,确保贷款本息的按期收回。
贷款出现逾期,应在10日内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书面催收函。
借款人属恶意拖欠,应在1个月内采取强制措施,部分或全部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ⅩⅩ银行ⅩⅩ支行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