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复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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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一、概述船舶抵押权是指船舶拥有者因资金需求而将船舶作为借款的抵押物,由担保人注册和登记在有关机关备案,使其成为债权实现的保障。

船舶抵押权经历了三个阶段:早期为商业性质的海外抵押权模式,第二个阶段是“海商”监管模式,最后一个阶段是严格的法治模式。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不断加快,在海洋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船舶抵押权逐渐受到关注。

而在实践中,船舶抵押权也经常会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比如抵押物所有权转移问题、担保人的职责等,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二、抵押权的性质抵押权是指当事人为借款或担保债务而对特定财产设定优先实现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旨在保证债权的实现。

在船舶抵押权中,船舶作为抵押物,一旦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将其变现,以实现对债权的保障。

同时,抵押权是一种依赖于被担保债务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抵押权就不存在了。

因此,抵押权属于相对权利,必须以债权为基础而存在。

三、抵押合同的效力3.1 抵押合同的成立在船舶抵押权中,抵押权的成立必须依赖于抵押合同的成立。

抵押合同是指拥有船舶所有权的人与担保人之间关于船舶抵押事项的书面协议。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必须签订担保合同,否则担保合同将无效。

所以,船舶抵押权的成立必须有书面抵押合同为依据,签订抵押合同是抵押权成立的前提。

3.2 抵押权的稳定性抵押合同的效力不仅决定了抵押权的成立,还决定了抵押权的稳定性。

在抵押合同成立后,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协议支付借款或履行其他还款义务,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抵押物的变卖程序。

变卖所得的资金首先用于清偿担保债务,剩余部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3.3 抵押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抵押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否则将无效。

首先,抵押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相关要素,比如必须有权利人、义务人、合同标的、合同价款等法定要素。

其次,抵押合同还必须符合《担保法》的规定,比如必须明确债务范围、抵押物标的、抵押物权属、担保期限、变卖权的行使等。

商业银行开展船舶抵押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司法应对

商业银行开展船舶抵押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司法应对

商业银行开展船舶抵押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司法应对徐元平、吴贵宁、尹忠烈、谭学文、张蓉论文主要内容•商业银行开展船舶抵押贷款业务的基本情况•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商业银行对海事司法的新需求及应对措施2.船舶抵押贷款逾期的金额较高,多因素导致贷款未成功回收航运市场持续低迷,船舶变现难度大;船舶老旧可变现价值低;船舶处置成本高;部分抵押船舶难以被追踪定位,无法扣押处置;立案、审判、执行链条长,耗时长;债权人利用法律程序延滞诉讼;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较大等。

3.船舶抵押贷款涉诉案件数量较大、标的较高,法律风险集中释放近五年,建行广东分行的船舶抵押贷款涉诉案件,已在法院立案14件,标的总额为164460.3万元。

近五年,中行广东分行的涉及船舶抵押贷款业务的案件也有15件,标的总额高达20.24亿元。

船舶抵押贷款的实际受偿率偏低,统计近5年的数据,有的分行为56.25%,还有的分行竟然只有16.80%。

4.银行对船舶抵押贷款业务的信心不足,船舶融资受航运市场周期的影响仍将持续自2016年以后,建设银行已不再将船舶作为合格押品,原则上不接受船舶作为抵押物。

“信心比黄金更重要”,加强风险管理与司法应对以提振银行对船舶抵押贷款业务的信心显得尤为重要。

二、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1.船舶价值评估严重偏离船舶的实际价值和变现价值案例:2010年银行发放贷款的21艘抵押船舶的评估价为20045.30万元,2012年司法拍卖评估价为3024万元,拍卖成交价仅为2236.50万元。

原因:航运业受经济周期影响大,船舶拍卖或变卖往往处于经济下行期,行业亏损面持续扩大,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意愿低;加之船舶单位价值较大、专业性强,持有成本高(包括不限于船舶保养、停泊、购买保险等费用),本身流动性较弱,导致变现价值与评估价值偏离较大。

2.船舶登记所有、实际所有与占有相分离等情形严重影响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在航运实务中经常存在船舶挂靠、光租、融资租赁等登记所有、实际所有与占有相分离的情形,商业银行以此类船舶设立抵押并发放贷款存在较大的风险。

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一)

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一)

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一)内容摘要:任何贷款都存在风险,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也是无时不在。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分析了船舶抵押的法律风险,并对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

关键词:船舶抵押,法律风险,防范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古代航海冒险事业筹措资金的需要,是船舶所有人取得贷款的一种手段。

我国《海商法》第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贷款存在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管理风险、项目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但本文仅就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作一分析,并就该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的种类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的风险担保人的主体应是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用于抵押担保的船舶的所有权人。

而在现实贷款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问题。

有的担保人不是船舶所有权人,而是船舶所有权人的配偶、子女或船舶所有权人的其他共有人;有的虽为船舶所有权人,但船舶却处于限制抵押期间;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没有合法的船舶所有权凭证;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所持有的身份证明与提交的材料不符等。

2、主合同无效的风险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抵押关系是主债与从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之间则是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

如果主合同内容出现我国《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主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也使贷款人苦心经营的船舶抵押合同无效。

3、保险条款的风险有的没有为船舶办理足额保险;有的没有将贷款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使保险条款形同虚设;有的保险期限短于船舶抵押贷款期限;有的没有约定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船舶抵押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

4、在建船舶的风险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船舶抵押这一问题尚未详细具体的规定,缺乏完善的立法。

船舶抵押贷款业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船舶抵押贷款业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012年第1期中旬刊(总第468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01,2012(CumulativetyNO.468)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航运业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的经贸基础和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近几年,全球航运重心已逐步转移到亚洲,中国在航运产业中的比重逐渐上升,航运业占国内GDP的比重也在不断攀升。

航运与金融与生俱来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航运市场要发展离不开金融产业的支持,而航运产业的发展又同时对金融市场的创新和繁荣产生促进作用。

目前国内航运金融尚处于积极探索阶段,商业银行在培育航运金融服务新体系,拓展航运重要客户的同时,也要意识到任何一个产业都是机遇与风险并存。

因此,为推动和保障航运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就显得非常有意义。

船舶抵押贷款是目前商业银行办理较多的航运金融传统业务之一。

船舶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向抵押权人提出贷款申请,同时由抵押人提供船舶作为债务担保,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拍卖船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商业银行办理船舶抵押贷款业务可能遇到以下几类法律问题:一、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我国《海商法》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因此,抵押人应是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用于抵押担保的船舶的所有权人。

信贷部门在办理船舶抵押贷款的业务时,要审查船舶所有人所持有的船舶所有权凭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查明所有权证凭证中所载各要素,并核对船舶所有权人所持有的身份证明与提交的材料是否一致。

船舶所有权人的配偶、子女不能成为抵押人,但可以作为船舶所有权人的受托人办理抵押相关事宜,并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船舶存在共有情况的应提交《同意抵押及共同还款确认书》。

共有人要承诺对于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直到将借款及相关费用还清为止。

抵押人虽为船舶所有权人,但船舶却处于限制抵押期间的,不能办理船舶抵押贷款业务。

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及保全措施

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及保全措施

求实 2002.6市场经济纵横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及保全措施孟葆春 目前,许多银行面临抵押权实现的困难,尤其是对于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由于船舶这一特殊的运输工具本身的特点,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其提供抵押贷款时,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相对其他抵押物更大的风险,这也是许多银行和金融机构慎重开展此项业务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但随着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多边贸易会大量增加,海上运输业将会更加繁荣,海运业的发展壮大往往离不开银行的支持,而银行也将作为投资方而从中受益。

银行对船东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通过给船东提供贷款,获取利润。

银行对船东提供贷款的同时,通常情况下要求船东以其拥有所有权的船舶作抵押,从而保证及时还贷。

但是,由于航运市场的不规范和银行缺乏对船舶抵押权的认识,导致许多银行往往不敢开展此项业务,因此如何正确认识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以及如何规避,将是银行是否对船东开展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既要能从开展船舶抵押贷款中受益,又要对船舶抵押贷款中的风险充分认识,并予以有效防范。

在实际操作中,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包括:1、自然界和船舶本身的风险。

船舶作为一个流动的运输工具,本身就存在特殊的风险,如强风、巨浪等恶劣的天气条件,船员的操作失误,随时都会对船舶构成威胁,一旦发生船舶沉没等恶性事故,作为银行的抵押物就不复存在,导致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即使船舶发生一般事故或意外损坏,也将不同程度地降低该抵押物的价值,有时会造成船舶的实际价值小于银行的贷款数额。

2、船舶债权分配的风险。

贷款设定抵押物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贷款风险,保证贷款的及时偿还。

由于船舶本身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抵押权的行使在船舶海事优先权、留置权之后,这就给作为银行的抵押权人构成了一种潜在的风险。

船舶优先权包括:船员工资、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其他劳动报酬;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海滩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抵押贷款风险与防范

船舶抵押贷款风险与防范

船舶抵押贷款风险与防范
刘刚
【期刊名称】《中国水运(上半月)》
【年(卷),期】2002(000)006
【摘要】@@ 目前,许多抵押权人面临抵押权实现的困难,尤其是船舶抵押权的实现.由于船舶这一特殊的运输工具本身的特点,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对航运企业提供抵押贷款时,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相对其他抵押物更大的风险,这也是许多银行和金融机构慎重开展此项业务的重要原因之一.但随着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多边贸易会大量增加,海上运输业将会更加繁荣,海运业的发展壮大往往离不开银行的支持,银行也将作为投资方而从中受益.银行对船公司投资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给船公司提供贷款获取利润.
【总页数】2页(P15-16)
【作者】刘刚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局,辽宁,116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
【相关文献】
1.船舶抵押贷款合同中的船舶保险法律问题 [J], 房秋爽
2.大学生无抵押贷款的风险与防范 [J], 国庆雪;张慧敏
3.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与防范 [J], 郑玮
4.商业银行抵押贷款中的风险与防范 [J], 郭骋
5.商业银行抵押贷款中的风险与防范 [J], 郭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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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内容摘要:任何贷款都存在风险,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也是无时不在。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分析了船舶抵押的法律风险,并对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

关键词:船舶抵押法律风险防范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古代航海冒险事业筹措资金的需要,是船舶所有人取得贷款的一种手段。

我国《海商法》第 11 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贷款存在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管理风险、项目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但本文仅就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作一分析,并就该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的种类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的风险担保人的主体应是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用于抵押担保的船舶的所有权人。

而在现实贷款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问题。

有的担保人不是船舶所有权人,而是船舶所有权人的配偶、子女或者船舶所有权人的其他共有人;有的虽为船舶所有权人,但船舶却处于限制抵押期间;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没有合法的船舶所有权凭证;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所持有的身份证明与提交的材料不符等。

2、主合同无效的风险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抵押关系是主债与从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则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

如果主合同内容浮现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主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也使贷款人惨澹经营的船舶抵押合同无效。

3、保险条款的风险有的没有为船舶办理足额保险;有的没有将贷款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使保险条款形同虚设;有的保险期限短于船舶抵押贷款期限;有的没有约定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船舶抵押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

4、在建船舶的风险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船舶抵押这一问题尚未详细具体的规定,缺乏完善的立法。

国际船舶融资面临的金融风险及对策

国际船舶融资面临的金融风险及对策
船舶一 海运实务
国际船舶融资面临的金融风险及对策
F n n il ik n o n e me s r so t r a i n 【 hp ia c a s sa d c u t r a u e f ne n t a s i r i o f a cn a e i n ig l s n e
船舶总融资额削减至10亿美元 ,比去年信贷总额缩减了 00
13 /。据欧洲专业 银行统计 ,2 0 年全球 银行对船 公司总 07 融资额达 10 亿美元 ,而北方银行是 向船东融资最多的银 50
行 。安德森预计 ,全球船公司在未来3 年至少需要3 0 —4 00
= 新形势下国际船舶融资面临的金 融风险
( ) 一 利率风险 利率风 险是 指 由于 国际国 内政 治 、经济 、军事 等原
因,促使银行利率 的变动致使借贷双方遭受经济损失 。决 定或影响利率有许多因素 ,主要是平均利润率 、借贷资金

上慎之又慎 ,而且提高 了开具保 函的 门槛 。而 目 中国只 前 有 中国船舶工业集 团和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资格获得国 内 银行的保函抵押贷款 ,这对于许多新兴民营船企来说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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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ul1nu lnn,]nH l l r l ,
很大 ,导致财务风险。国际航运企业在船舶投资的资金筹
在以下几个方面 :
措方式上有 国际银团贷款 、在国际证券市场上集资 ,以及 船舶融资租赁等 。在利用国际商业贷款 时,企业遇到的问
题往往是 ,得到的贷款 币种与将 来要支付 的造船投资的 币
成风险。 由于航运企业船舶融资 的周期一般都 比较长 ,在融资 存续期间 ,国际和 国内的利率市场可能会经历一个甚至好 几 个 波动周 期 。航 运企业 的融资成 本随 利率 的波动 而波 动 ,还本 付息 的资 金额上下浮动对航 运企业的现金 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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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任何贷款都存在风险,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也是无时不在。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分析了船舶抵押的法律风险,并对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

关键词:船舶抵押法律风险防范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古代航海冒险事业筹措资金的需要,是船舶所有人取得贷款的一种手段。

我国《海商法》第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贷款存在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管理风险、项目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但本文仅就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作一分析,并就该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的种类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的风险担保人的主体应是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用于抵押担保的船舶的所有权人。

而在现实贷款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问题。

有的担保人不是船舶所有权人,而是船舶所有权人的配偶、子女或船舶所有权人的其他共有人;有的虽为船舶所有权人,但船舶却处于限制抵押期间;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没有合法的船舶所有权凭证;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所持有的身份证明与提交的材料不符等。

2、主合同无效的风险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抵押关系是主债与从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之间则是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

如果主合同内容出现我国《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主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也使贷款人苦心经营的船舶抵押合同无效。

3、保险条款的风险有的没有为船舶办理足额保险;有的没有将贷款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使保险条款形同虚设;有的保险期限短于船舶抵押贷款期限;有的没有约定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船舶抵押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

4、在建船舶的风险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船舶抵押这一问题尚未详细具体的规定,缺乏完善的立法。

我国《海商法》中仅在第二章“船舶”中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但对建造中船舶的登记未作详细规定,因此,对于在建船舶中的风险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5、贷款人面对船舶优先权的风险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由于船舶处于抵押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而且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具有某种隐秘性,因此,极有可能当发现借款人、船舶抵押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形下,却发现在船舶上粘有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严重地阻碍了贷款人对船舶的依法处分,并使船舶价值明显降低。

6、留置权的风险由于我国《海商法》规定,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因此,船舶留置权的行使应先于船舶抵押权。

7、油污损害的风险船舶抵押贷款中的一个更大的风险,即有可能面临对船舶发生油污损害而产生的巨额赔偿的风险。

“船舶油污损害”系指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了事故时,逸出或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其他油类物质,如废油、油类混合物,因污染而产生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此种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害。

8、格式条款的风险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应该说,船舶抵押贷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但是有的格式条款由于违反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现贷款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导致合同中该条款无效。

9、担保范围的风险有的担保范围不明确,有的担保范围过窄,有的则在船舶抵押之外设立人的担保。

10、案件管辖的风险有的船舶抵押贷款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最终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有的直接约定由某地人民法院管辖,导致管辖无效。

二、船舶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防范1、确定适格的担保人第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担保人应为船舶所有权人。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要审查船舶所有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查明船名、船籍港、原船籍港、船舶类型、船体材料、造船地点、建成日期、船舶价值、尺度(总长、型宽、型深)、吨位(总吨、净吨)、主机(种类、数目、功率)、推进器(种类、数目)、船舶所有人姓名及其地址、船舶所有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取得所有权日期,以及船舶共有人情况、发证机关及其编号等。

第二,船舶所有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的应提交符合法定要件的书面委托书。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的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居民身份证编号、联系方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详细通讯地址)、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对于初次申办船舶抵押贷款的当事人或认为有潜在的风险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公证书。

第三,船舶存在共有情况的应提交《同意抵押及共同还款确认书》。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0条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共有人要承诺对于借款人所欠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借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直到对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借款及相关费用还清为止。

2、明确船舶抵押贷款主、从合同分开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表示抵押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即使主合同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从合同仍然有效。

3、明确银行及金融机构为保险第一受益人第一,船舶抵押贷款中担保人须对船舶办理足额保险,并且在保险单上注明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应长于借款期限6个月,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

如果担保人中断保险,贷款人有权代担保人投保,有关费用应由担保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担保人无条件承担。

第二,船舶在抵押期间价值不得减少。

如果船舶在抵押期间存在价值减少的隐患时,担保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如果担保人对船舶价值减少负有过错责任,则应当恢复船舶的价值或者提供贷款方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三,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毁损、灭失等保险事故的,担保人获得的保险赔付金应优先偿还船舶抵押贷款项下的债务以及涉及债务的有关费用。

4、规范在建船舶的抵押我国《海商法》第14条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这是以在建船舶作为船舶抵押合同标的物的法律依据。

建造中的船舶是指从特定的船舶放样第一块钢板切割时开始,一直到船舶建造成离开船台为止的整个过程中船舶状态。

在建造中的不同阶段,船舶状态也不一样,这使在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与在新建成船舶或旧船舶上设定抵押时确定担保价值的内容有所区别。

已建成的船舶是以等于船价或高于船价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担保价值,建造中船舶担保价值的确定依据不同,它一般包括已建成船舶部分和已确定将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设备、船舶配件及造价等,此时,双方应明确在建船舶的担保价值。

5、借款人、担保人交付一定数目的保证金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纪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㈡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㈢船舶吨税、行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㈣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㈤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㈤项规定的范围”。

虽然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债权较之某些国家甚少如美国,然而这些债权在船舶日常营运中发生的频率却是较高的。

对于我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交付一定数目的保证金,以便贷款人发现担保的船舶之上附有优先权时,或船舶优先权人通过海事法院扣押船舶之时,从保险金中首先支付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对不足部分仍可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若保证金留有余额可抵销。

保证金的交付与借款人、担保人的商业信誉惜惜相关,如果借款人、担保人的商业信誉良好,那么可以免交保证金,而对一般的中、小型航运企业,或者商业信誉并非优秀的,那么保证金的交付是必需的。

6、避免船舶留置权人的风险由于我国《海商法》上的船舶留置权仅限于造船人和修船人的费用,有关造船的问题在上文中已有较多的分析,所以,在此仅就修船人所享有的留置权寻求应对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论债务人有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这一规定保护了善意留置权人的利益。

而从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留置权的特殊规定来看,则不存在这种“善意”或“非善意”之分,即只要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就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船舶,而不论其是否知道其所占有的船舶并非为合同另一方所有权处分。

因此,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修船人行使留置权时,贷款人是无法以船舶抵押权人的身份对其进行抗辩的,在这样的情形下船舶抵押拟有以下方法解决:第一,向修船人给付修船费用,修船人则将船舶返回给船舶抵押人,而由贷款人再向其追偿相关费用,或是以借款人违约提前收回贷款;第二,由修船人行使留置权,直接向借款人要求追偿;第三,以船舶抵押权人的身份请求修船人直接向其返回拍卖船舶受偿后的余额,对于贷款人自身的其余损失则作为债权向借款人追偿。

本文认为,第一种对贷款人极为不利;第二种是一种较为经济的方法;在少数情况下,可能船舶抵押权人直接向修船人请求船舶的物权利益程序颇为繁琐且回收资金也很有限,从理论上讲甚至可能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超出了船舶的价值,因此,船舶抵押权人只能寻求第二种方法。

7、及时投保油污责任险油污损害不同于其他的对第三方的损害,因为遭到损害的往往是一国的水域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在受损之后需要特别的保护与保障。

从保护油污受害人出发,促进争议的解决的便利性和效率的提高,使船舶抵押人成为责任主体应有其合理的一面。

所以,贷款人应看到这一潜在的风险,建议船舶所有权人及时投保油污责任险,以减轻船舶所有权人在油污损害之后的赔付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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