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
浅析期房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
期 房抵 押 法律关 系
期房 抵押 的法 律 关 系 是购 房 人 、售 房 人与 银 行 约 定 ,购房 人 将 其 已预 付 部 分 购 房款 的房 产 设 定 抵押 ,作 为 购房 人 按 期 清 偿银 行 贷 款 的 担保 而 使 抵 押 人 与抵 押 权 人 之间依法产生 的权利义务关系。 l 、期房 抵 押 的 主 体是 银 行 、购房 人 、 出售 商 品 房 的开 发商 ,他 们是 期 房 抵 押 的 当事 人 。 2 、期 房 抵 押 的 客 体 是 当事 人 权 利 义 务共 同指 向抵押 的标 的 物— — 期 房 。此 处 的期 房 指 的 是 购房 人 已与 商 品房 开 发 商 签 订 《 品房 销 售 合 同 》 取得 部 分 权 益 的 期 商 , 房。 3 期 房 抵 押 的 内容 , 、 即抵 押 人 与 抵押 权 人 所 享 受 的权 利 、所 应 承担 的义 务 。 抵 押人 ( 购房 人)有按照合 同规定履行债务 的义 务 。抵 押 人 在 合 同规 定 的债 务 履行 期 间没 有 履 行 债务 的 ,抵 押 权 人 ( 行 )在 银 债务 人 不 履 行债 务 情 况 下 可 以要 求 对 抵 押 的商 品 房 通 过变 卖 、 卖 、 价 等 形 式 , 拍 折 以
一
施 进行 探 讨 。
【 关键 词 】
抵押 贷款 ;期房 ;防范;法律风险
期 房 抵 押 ,是指 购房 人 在 支付 首期 规 定 的房 价 款 后 ,由贷 款 银 行 代 其 支付 其 余 的 购房 款 ,将 所 购商 品房 抵 押 给贷 款 银 行 作 为偿 还 贷 款 担 保 的行 为 。期 房 抵押 是 抵 押 人 以 即将 获 得 所有 权 的房 产 作抵 押 以分 期付款形式偿付抵押权人对该期房 发放 的 贷款 本息 。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对策

位 、社会 团体的教 育设施 、医疗 卫生设 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 不得抵押 。 《 ” 担保法》第 3 7条也有 同样规
现 等 阶段 。在 每 个 阶段 ,如 未 履 行 审 慎 注 意 义 务 ,会 引 发 法 律 风 险 。 本 文 在 现 有 的 法 律 、法 规 框 架 内 . 对 银 行 在 办 理 房 地 产 抵 押 每 个 阶 段 可 能 存 在 的法 律 风 险进 行 分 析 ,并 提 出了 防 范措 施 。
、
审 查 阶 段 风 险 与 防范
( )抵押主体资格 的法律风 险与 防范 一 1公益设施的抵押 限制 。 《 . 物权法》第 l4条规 8
定: “ 学校 、幼 儿 园 、医 院等 以 公 益 为 目 的 的事 业 单
规 的规定 ,房屋 和其所 占用 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应归属 同一 主体所有 。如房屋 和土地使 用权归 属不 同主体 ,
中 图 分 类 号 :F 3 .5 文 献 标 识 码 :B 文 章 编 号 :1 7 .2 5 ( 0 8 1-0 50 8 24 6 42 6 2 0 ) 10 5 .3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银行 以借款人或第 三人 合法拥 有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发放 的贷 款。银 行在办理房地 产抵押贷款 时一般分审查 、手续 办理 、贷后管理 、实
定 。值得 注意 的是 ,民办 教育 和 医疗等 机构 是 否为
“ 公益性 的单位 ” 《 ? 民办教 育促进法 》第 3条规 定 :
房屋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房屋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一篇:房屋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房屋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对于事业都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所谓的“东风”大多是指启动资金。
而如今社会和国家政策使得许多人想到了房屋银行抵押贷款,并以此为解决方案。
但是还有部分人对于房屋银行抵押贷款并没有系统的了解。
那在这就浅谈一下。
一、概念所谓住房屋银行抵押贷款,又称按揭。
是指银行向贷款者提供大部分购房款项,购房者以稳定的收入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而在未还清本息之前,用其购房契约向银行作抵押,若购房者不能按照期限还本付息,银行可将房屋出售,以抵消欠款。
房屋银行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
借款人或产权人用现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抵押给贷款银行,贷得的款项用于各类消费用途,包括购房、购车、住房装修、留学、经营等。
银行具体要看你贷款的金额,用途的合法性,抵押物的足值性,还有你的收入是否能足额来偿还贷款来判断是否予以批准。
二、风险及相应防范措施房屋银行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
房屋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约风险违约风险包括被迫违约和理性违约。
被迫违约是指借款人的被动行为,支付能力理论认为导致被迫违约是因为支付能力不足。
这说明借款人有还款的意愿,但无还款的能力。
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主动违约,权益理论认为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上借款人可仅通过比较其住房中特有的权益与抵押贷款债务的大小,作出违约与否的决策。
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上升时,借款人可以转让房屋还清贷款,收回成本并能挣取一定的利润;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下降时,借款人为了转嫁损失,即使他有偿还能力,他也主动违约拒绝还款。
房产公证抵押风险(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房产。
在房产抵押贷款过程中,房产公证抵押作为一种常见的抵押方式,被广泛运用。
然而,房产公证抵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将详细分析房产公证抵押的风险,以帮助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规避风险。
二、房产公证抵押概述房产公证抵押是指借款人将所购房产抵押给贷款银行,以获取贷款的一种抵押方式。
在房产公证抵押过程中,借款人需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房产公证,公证机构将对房产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抵押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
三、房产公证抵押风险分析1. 房产真实性风险房产真实性风险是指抵押房产并非借款人真实拥有的房产。
在房产公证抵押过程中,若抵押房产存在虚假信息,将导致抵押无效,借款人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1)房产信息虚假:部分借款人为了获取更多贷款,可能会提供虚假房产信息,如虚假房产证、虚假产权证明等。
(2)房产权属纠纷:部分房产可能存在权属纠纷,如共有房产、夫妻共有房产等,若借款人未如实告知,将导致抵押无效。
2. 房产合法性风险房产合法性风险是指抵押房产存在法律瑕疵,如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存在违建等。
在房产公证抵押过程中,若抵押房产存在合法性风险,将导致抵押无效,借款人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1)未缴纳土地出让金:部分房产可能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导致房产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2)违建:部分房产可能存在违建问题,如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扩建等,导致房产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3. 房产价值风险房产价值风险是指抵押房产的价值低于贷款金额,导致抵押物不足以偿还贷款。
在房产公证抵押过程中,若抵押房产价值低于贷款金额,将导致抵押无效,借款人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1)房产价值评估不准确:房产价值评估机构可能存在评估不准确的问题,导致抵押房产价值低于实际价值。
(2)市场波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导致抵押房产价值下降,若抵押房产价值低于贷款金额,将导致抵押无效。
当前房地产抵押贷款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取得销售租赁债权 的资 金 , 然后, 由 中间商 以这些 债权为抵
押, 发行 租赁 ( 抵 押) 债券 , 二级市场 的中介机构把证券化 的 租赁债权销售给投 资者 , 从 最终 投资 者那 里取得销售租赁抵
[ 4 ] 欧 阳卫 民 .中 国金 融租 赁 业 的现状 和 出路 [ M] . 北京: 中国
的过 程 。 这 一 过 程 的 资 金 流 动 方 向 是 , 租赁 债权 的拥 有者
[ 1 ] 吴 慎之 .强化 融资 租赁 : 小微企 业 融资 的必然选 择[ J ] . 中央 财 经大 学 学报 , 2 0 0 3 ( 4 ) . [ 2 ] 粱飞媛 .发展 中国小微 企 业 融资 租 赁 的若 干意 见 [ J ] . 商 业
研 究, 2 0 0 6 ( 7 ) .
( 租赁公 司) 将所持有 的各 种流动性 较差 的同类 或类似 的租 赁债权卖给租赁债权证券化 的机构( 中间商 ) , 从 中间商那 里
[ 3 ] 王爱英 , 梁喜 .面 向小微 企业 的租赁 创新 思路探 讨[ J ] . 商业
时代 , 2 0 0 9 ( 1 1 )
当前房地产抵押贷款 实务操作 中 存在 的风险及防范对 策
口 饶 以春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 , 湖 南 怀化 4 1 8 0 0 0 )
摘要 : 房地产贷款是 商业银行 最为 常见的贷款 业务 , 它 不仅 关 系到 商业 银 行 经 营 效 益 , 也 影 响 到 我 国金 融 市 场 和 社
权、 房屋所有权作 为偿还 贷款 的担 保。 自《 担保 法》 1 9 9 5年 押合 同编号与实际签订 的抵押合 同编号不一致 。
者拟设立抵押的房产 , 在抵押 物清单 中只填列房 产 , 未填列
房产抵押的风险预警与监控

房产抵押的风险预警与监控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产抵押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然而,房产抵押不仅涉及巨额资金,还可能引发一系列风险。
本文将讨论房产抵押的风险预警与监控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实用策略。
一、风险预警1.借款人信用风险: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首先源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对于房产抵押贷款而言,借款人的信用历史、收入稳定性、负债状况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
因此,金融机构需要仔细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
2.市场风险:房产抵押贷款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于房地产市场的波动。
如果房地产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房价下跌或房地产市场萧条,可能会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
为防范市场风险,金融机构需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3.法律风险:在房产抵押过程中,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如借款人违约或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法律纠纷。
因此,金融机构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抵押过程的合法性。
二、风险监控1.定期检查:金融机构应定期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检查,确保其价值仍符合贷款条件。
这包括对房屋的状况、市场价值、租赁情况等各方面的评估。
如果发现房产价值下降或存在潜在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如追加担保或调整贷款额度。
2.贷款监控: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确保借款人按期还款。
一旦发现还款逾期或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增加催收力度、启动法律程序等。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定期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调整贷款政策。
3.风险管理工具:金融机构可以采用各种风险管理工具来降低风险,如保险、担保、信用评级等。
通过这些工具,金融机构可以更准确地评估风险,制定更合理的贷款政策,降低不良贷款率。
4.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为了更有效地监控风险,金融机构可以建立一套风险预警系统。
该系统可以通过数据分析、数据挖掘等技术手段,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市场变化、法律环境等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商品房预售抵押登记中银行的法律风险防控

商品房预售抵押登记中银行的法律风险防控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商品房预售抵押登记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资金筹集方式。
银行作为资金的供应方,在商品房预售抵押登记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但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银行在商品房预售抵押登记中需要进行法律风险的防控,以确保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
对于商品房预售抵押登记中的法律风险,银行可以通过完善风险审查机制来进行防控。
在与开发商签订贷款合同之前,银行应当对开发商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开发商的经营状况、资金来源、项目风险等方面的评估。
银行还需对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只有经过严格审查的项目才能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从而降低银行的法律风险。
银行在商品房预售抵押登记中需要加强合同风险的防控。
在与开发商签订贷款合银行应当明确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并确保各项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银行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抵押物的范围、评估价值、抵押权的建立条件和优先权等要素,以确保抵押登记的有效性。
在合同中还应当约定开发商的还款责任和还款方式,确保开发商按时偿还贷款。
如果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在商品房预售抵押登记中,银行还需注意公证风险的防控。
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银行应当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的材料,如权证、预售合同等,并与开发商一起前往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
在办理公证时,银行需要仔细核对开发商提供的材料,确保所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符合法律的要求。
如果发现开发商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或欺诈行为,银行应当及时停止相关手续,避免因为公证风险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银行在商品房预售抵押登记中需要做好风险跟踪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项目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银行还需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政策的调整,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以确保银行的资金安全和合规经营。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通过将自己的住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取资金的行为。
这种贷款方式在当前社会中非常普遍,因为个人住房拥有相当高的价值,可以用作抵押物,同时又符合人们的住房需求。
但是,与此同时,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从风险的角度出发,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进行分析。
第一章:前言本章主要是对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意义以及内容进行介绍。
1.1 研究背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的主要业务之一,也是许多个人购房或经营房产的主要资金来源。
但是,伴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所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对于这一领域的风险进行深入的研究,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分析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探究如何减少这一领域的风险并保障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双重利益。
1.3 研究意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安全,同时也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因此,通过对该领域的风险进行研究,可以提高社会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度,从而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1.4 研究内容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研究:(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概念、特点和分类;(2)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分析及应对策略;(3)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监管。
第二章: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概念、特点和分类本章主要是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基本概念、特点以及分类进行介绍。
2.1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概念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住房作为抵押物,从金融机构借取资金的行为。
借款人必须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还款,否则贷款机构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以弥补损失。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形式最基本、最广泛的房地产信贷。
2.2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特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点:(1)以房产为抵押物。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最大特点是以房产作为抵押品。
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不是借款的最重要条件,而是房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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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贷款的十大法律风险
房产抵押贷款作为银行贷款中非常普遍的担保措施被广泛运用,银行抵押权因抵押登记而产生。
但银行享有房产的抵押权并不能代表抵押权一定能够对抗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齐精智律师提示在本文第一种、第五种、第七种、第八种情况中,银行因贷款而抵押房产所产生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其他权利人。
一、房屋购买者的居住权优先于银行房产贷款抵押应当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
裁判要旨:交行陕西分行认为,本案应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七条,其对案涉房产享有对抗案外人李骊昕的优先受偿权,二审法院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系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该条规定来看,原则上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换言之,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其对抗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不是绝对的,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即使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也不能对抗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就是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与第二十七条并不矛盾,因为它是第二十七条的但书。
第二十九条之所以作为第二十七条的但书,是为了优先保护符合相关情形的房屋购买者的居住权,因为从价值衡量来看,该种情形下的居住权与抵押权相比,居住权优先。
据此,在李骊昕的行为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下,即使交行陕西分行在案涉商品房上设定有抵押权,李骊昕也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
本案中,李骊昕已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二审法院参照适用该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李骊昕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适用法律正确。
此外,交行陕西分行认为,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前提条件是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
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骊昕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615号。
二、银行对用已销售的房屋抵押审查有过失的,抵押登记无效。
裁判要旨:永州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审查办理贷款担保时,理应对云天公司房屋销售情况进行认真详细的调查了解。
涉案楼盘项目房屋早已建成发售,云天公司也曾用多种形式广告宣传促销楼盘,用于
抵押的商铺也已实际出租使用。
在此情况下,永州农商行不仅应当预料用于抵押的商铺存在业已售出的可能,而且完全有能力了解到商铺已经售出的客观事实。
原审判决由此认定永州农商行对于抵押商铺未予审慎审查存在过失,因而不属善意取得情形的意见,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永州农商行认为商铺销售情况并非办理贷款抵押必须审查的内容,其亦无从知道商铺实际销售情况,故其已尽审慎审查义务,属于善意取得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信。
案件来源:(2011)民提字第29号]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案,转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总第188期)
三、父母以未成年人子女房产对外设立抵押担保,有效。
裁判要旨:现行法律对抵押人的身份并无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母亲以监护人的身份代其签署抵押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即使监护人代为签署合同的行为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也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能因此否定合同的效力。
案件来源:黄韵妃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昶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上赫股份有限公司、黄恒燊、温小乔一般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308号]
四、未经审批抵押划拨土地上的自有房屋,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无效。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须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
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如果仅仅约定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未将该房产所附着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案件来源: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期,总第135期]。
五、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产,抵押登记虽未注销,抵押权已消灭。
裁判要旨:抵押权人同意继续销售抵押房产,应视为放弃抵押权,其只能对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行使价金代位权,而不能再追及于物上抵押权,即使抵押权登记尚未注销,抵押权仍消灭。
至于抵押人未将售房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借款,系抵押权(出借人)与抵押人(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应当另行主张。
案件来源:(2016)最高法民申887号。
六、房产抵押登记范围记载不清,在后买受人可对抗“抵押权人”。
裁判要旨:本案中,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财产是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芙蓉花园的2220.01㎡商铺,但芙蓉花园第58-1号商铺是否包括其中,由于登记簿上对此没有记载,视为抵押登记不具体、特定、明确,对丁维生而言,就不能产生其购买的商铺在其购买之前已经被抵押给了聚鼎公司的效果,丁维生就案涉商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案件来源:(2017)最高法民申2274号。
七、银行以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为由,主张开发商在抵押登记后出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最高法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该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交行陕西分行主张李梓瑜与瑞麟公司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其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来源:(2018)最高法民申843号。
八、银行抵押房产在前,开发商出售抵押房产在后,买受人可排除抵押权的优先受偿。
裁判要旨:房屋买受人与房屋卖售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标的房屋虽然有抵押,但是买受人符合“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这一要件,买受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案涉房屋的权利。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规定:“取得了房屋预售许可或者销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商以在建工程抵押取得银行贷款后,又同买受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依约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抵押权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买受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购买房屋的权利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71号民事裁定。
九、若抵押人的配偶没有在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显示出来,抵押权人主张自己善意时,要尽合理的查询和注意义务,对真实权利状况不知情应不存在重大过失。
裁判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作为抵押物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且其配偶事后未予追认的,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系无权处分。
但在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金融机构已经审核了夫妻一方提交的无配偶、其系抵押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明材料,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主观系善意。
同时,
金融机构亦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即支付了抵押合同的合理对价,故金融机构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
齐精智律师提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案件来源:王X诉李X、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13)津一中民二终字第0069号。
备注: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08期(总第715期)收录。
十、房产已抵押登记,土地另抵押他人,虽登记也无抵押权。
裁判要旨:借款人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视为一并抵押,在该房屋抵押抵押登记期间,即使案涉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又被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对该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并不能有效设立。
案件来源:(2017)最高法民申3643号。
综上,银行贷款房产抵押权并不能对抗在后的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房屋购买者的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