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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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法医)鉴定制度的历史、现状与改革设想

我国司法(法医)鉴定制度的历史、现状与改革设想

作者简介: 闻立强(96 , 黑龙江兰西人, 16一)女, 副教授, 硕士; 张金莉(9 1 , 辽宁锦州人。 17一) 女, 助理工程师。
基金项 日: 辽宁省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 日( 04,0 ) 2 0 C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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闰立强, 张金莉: 我国司法( 法医) 鉴定制度的历史、 现状与改革设想
定致使鉴 定机构和鉴定人可 以随意拖延时 间。鉴 定标准不确定 , 鉴定人便可任意引用标准 , 随意作
出结论 , 的公正性 、 法治 严肃性根本无法保证。 ( 司法鉴定监管体制不完善 四)
鉴定机构无专 门监管机 构, 无统一监管办法 ,
鉴定错误如何处罚 均无 明确 的规定。法 院以鉴定 机构 的级别来 判定鉴定 效力 , 不 以权威性来 判 而
响到社会稳定。建立完善的鉴定体制巴成为当务之急。文章对司法鉴定 的基本概念、 特征、 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
进行 了阐述 , 出了借 鉴 国外做 法对我 国司法体 制进行改革的设想 。 提
关 键词 : 司法鉴定; 鉴定法; 鉴定体制; 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 : D 1. 989
司法 鉴定 的概 念及特 征
定。鉴定部 门的越权鉴定、 无权鉴定 、 渎职行 为、 以 鉴定谋私利在监管不完善时更显突出。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 38 2 0 )1 04 — 4 1 8 57 (o 7 O — 0 8 0 0 讼制度特点所决定 。我国现 阶段 以及今后 , 在审判 方式 由职权 主义模式 向当事人 主义模式转化 的过 程 中, 随着当事人举证制度的完善和系列证据规则 的全面适用 , 基于“ 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原则 的要 求, 鉴定事项的提 出和鉴定机 构、 鉴定人 的选 任等 事项都应当且只能成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 不包括 人民法院) 的诉讼权利 。 二、 我国司法鉴定 的历史沿革 中国司法 ( 法医) 鉴定体制 和机构设置源于 民 国时期。12 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 , 98 检验尸体 由医 师或检验吏施行 , 剖尸体 由医师施行 , 解 检验妇女 身体 由医师或妇女施行 , 明确 指出了检验吏可以做 外表检验 , 而医师可 以兼行外表 检验和尸体解剖。 规定尸体检验使用 “ 验断书” 。当时还没有 正式的 法医学鉴定机构 。13 年前后 , 90 高等法 院开始设立 法医师。13 年 , 90 北平大学 医学院首建法医学教研 室, 既承办案件 , 又培养人才。13 92年 , 国民党政府 在上海成立了“ 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 即现在的 (

【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细则】谈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细则】谈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细则】谈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有关会计专门性问题,依照规定程序,聘请或指派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以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拥有的财产作为鉴定客体,通过调查、研究和验断,做出鉴定结论,为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提供证据材料所进行的一种鉴定。

它是司法鉴定的一种形式。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模式国外的司法鉴定大致可分为大陆和英美法系两种模式。

(1)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由法院指定或委托鉴定人,但大陆法系的鉴定结论对法院没有约束力,结论不能说服法院,法院可拒绝接受。

鉴定机构是独立的,法院不能进行干预,当事人有很大权限。

如当事双方同意聘用同一个鉴定人的话,法院必须接受。

(2)英美法系实行的是当事人对抗制度。

原、被告双方都可以找鉴定人,一定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找鉴定人,法院一般不行使这种权力。

鉴定机构社会化、民间化、不隶属于任何机构。

双方当事人靠鉴定人通过鉴定结论在法庭上辩论来说服法官。

我国的司法鉴定模式与大陆法系相似。

同样,司法会计鉴定模式也是如此。

二、司法会计鉴定相关法规司法会计鉴定由于发展时间较短暂,实务领域虽有所运用,但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我国加入WTO的需要,依法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已是当务之急。

国务院赋予司法部“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国家司法部在此职能下进行了大量艰苦的工作,于2022年8月14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2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3号《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并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12日颁布《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并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我省司法鉴定法制建设开了个头,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把社会各方面的司法鉴定工作纳入了有序发展的法制轨道。

三、司法会计鉴定的发展前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之间的经济交往、经济联系较以往任何时代都更为广泛、深入和频繁。

[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司法部文号:司法部令第96号发布日期:2005-9-30执行日期:2005-9-30第壹章总则第二章主管机关第三章申请登记第四章审核登记第五章变更、延续和注销第六章名册编制和公告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2005年9月29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壹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关联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于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壹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壹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壹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3.2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司法鉴定的核心问题——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法理和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都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具有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8)号”文件要求:在2002年年底前,建立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分开的新机制。

司法鉴定工作作为为审判服务的辅助工作之一,也必须实现审判工作与鉴定工作的分离,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建立“隔离带”,以防止人情和关系对法官的侵扰,使法官集中精力搞审判。

对此,为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充分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6日正式发布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本《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机构及设置,明确已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或者组织司法鉴定。

”同时,也对暂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或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部门进行规定:“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

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

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司法鉴定逐渐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然而,司法鉴定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司法鉴定程序不完善、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司法鉴定费用不透明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需要从加强司法鉴定制度建设和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两个方面入手,综合减少司法鉴定问题的发生和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程序不完善1、法律规定不完善当前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司法鉴定的遴选、审批、评估、监管以及管辖等方面相关的法律条款比较空泛,法律界面对司法鉴定人员的具体操作缺乏明确规定,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困难。

另外,存在的问题还包括司法鉴定结论的认定与审判的衔接和协调等。

2、管理规范不明确司法鉴定过程中的管理规范不明确也是一个问题,有的司法鉴定部门的管理制度不规范,未设立完备的规章制度、管理指导、标准化操作流程、内审制度等,导致行为标准无法统一或管理缺乏教育、规范不到位等,这为司法鉴定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增加了司法判决的不确定度。

对策要加强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完善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则,建立好司法鉴定的标准规定,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1、司法鉴定人员素质不高在常规司法鉴定中,由于高端人才的欠缺,审判人员往往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作出判决。

这样,一些司法鉴定人员力不从心,难以完成他们应该担负的责任。

此外,由于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差别很大,社会责任心、职业态度等等也会呈现出很大不同,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了大量的违规操作,甚至有的司法鉴定人员行为不当,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使得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出现了许多争议。

2、缺乏科学技术支持在现代社会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科学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司法鉴定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科学技术的提高、普及和发展直接影响着司法鉴定的质量。

司法鉴定助理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助理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助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司法鉴定助理的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制1. 司法鉴定助理管理机构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设助理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司法鉴定助理的选拔、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2. 助理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主管部门领导、有关专家和资深鉴定人员,主要负责制定司法鉴定助理管理规定,审核助理的选拔条件和培训计划,审定助理的考核标准和结果。

3. 司法鉴定助理管理机构设助理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助理管理工作,包括筛选助理、组织培训、监督考核和保密管理等。

三、助理选拔1. 符合条件的在职或应届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司法鉴定助理选拔考试,报名费用由主管部门统一收取。

2. 参加选拔考试的人员须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并经过笔试和面试的选拔,确保助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 选拔考试合格者须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和安全保密培训,方可担任司法鉴定助理工作。

四、助理培训1. 通过选拔的助理须参加为期三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司法鉴定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等。

2. 培训由相关专家和鉴定人员授课,培训内容结合实际案例,注重操作性和实用性,培训考核采取闭卷考试和实操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3. 岗前培训合格者方可正式上岗工作,未通过培训考核者可重新参加培训,只要再次合格即可上岗。

五、助理管理1. 助理工作由助理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包括助理的日常工作安排、培训指导、绩效考核和职业发展等。

2. 助理管理办公室设立助理档案,记录助理从入职到离职的所有重要信息,包括培训成绩、工作表现、奖惩记录等。

3. 助理享受主管部门规定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工资按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和工作年限确定,优秀者可享受年终奖金和晋升机会。

四、助理考核1. 助理的绩效考核由助理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标准和流程,包括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和特别考核等。

2. 助理的日常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等,定期考核由助理管理办公室组织,主要考核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和个人发展情况。

司法鉴定管理两办法中司法鉴定基本管理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两办法中司法鉴定管理模式

司法鉴定管理两办法中司法鉴定基本管理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两办法中司法鉴定管理模式

司法鉴定管理两办法中司法鉴定基本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框架的确立,需要各项基本制度的支撑,其中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制度、司法鉴定质量检测监控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的基本制度和有效手段,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规范并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从规章制定的体例和篇幅考虑,两规章只规定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上述三项基本管理制度,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留出一个接口,以便今后与三项基本管理制度相互衔接。

司法鉴定管理两办法中司法鉴定管理模式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在司法鉴定管理中,研究探索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和“二次准入”双重管理模式。

这种两结合的管理制度和双重管理模式既包括司法鉴定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结合,又包括司法鉴定主管部门与相关技术鉴定行业管理部门的结合。

但由于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正在逐步建立,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之间如何相互合作,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尚处于逐步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故两规章对此作出原则规定。

对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与管理的再认识

对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与管理的再认识
是一种 与司法改革相适应的合理模式 ,有利于司法机关之 间相互 支持 、相 互配 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
① 樊崇 义 、陈永 生 :《 公正 :司 法鉴 定制度 改 革 与完善 的最 高追 求 》 。载 于 《 中国司 法 鉴定 》20 0 2年 第 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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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已呈现出诸多弊端, 如司法鉴定机构隶
属关系不顺, 定范围不明确 等, 鉴 无法适应司法改革不 断深化 的要求 。 随着我 国庭 审方式和诉讼制 度改革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司法鉴定制度已成为制约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主要瓶颈, 对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从客观、公 正、 效率、 法制统一性要求的角度, 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全行业的统一指导、 管理和监督,
《 犯罪研究》20 年第 2 06 期 也有利于解 决因鉴定 导致 的司法腐败 问题。 ( )司法鉴定机 构交 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由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所 决定 二
实 践探索
司法鉴定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于司法诉讼活动的技术性活动,其功能是从科学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确 认证据。鉴定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科学的分析、检验和判断过程,因此,科学性是其本质属性。
另一方面,司法鉴定又并非单纯的科学活动 ,它 作为一种诉讼活动 ,还具有法律性的一面 。。 由此 可见 ,
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是科学性与法律性, 这就决定了司法鉴定在诉讼中应保持其中立性。 司法鉴定的主管
机关与 司法 鉴定机构本身都不应是诉讼参与 的主体。 公正和效率, “ 这二者是一切现 代程序 设计 的共 同价
条件 ,因此对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不应 由行使侦查权 、 检察起诉权 、审判权 的任何一方来主管,而应 由司 法行政机关 主管 ,进一步 强化 司法权 的四权分使 ,逐步形成我国司法权 的 “ 四权 制衡 ”格局。 ,这样既能 反 映司法鉴定本身的性质,叉能使 公、检 、法更好地行使本身的职权 ,从 而有 效地 防止和克服 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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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情况一、国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及特点(一)国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1英国。

在管理主体架构上,英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机构是由内政部、检察院、警察局共同成立的法庭科学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该委员会设在内政部,独立于警察、检察机构。

英国内政部具体负责一些管理工作。

如对英格兰和威尔士鉴定科学服务局进行政策指导。

在管理内容上,英国虽无鉴定人资格统一的考试考核制度,但英国内政部掌握着一大批由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名单,定期公告,起推荐和引导作用。

从1988年起,由英国两个咨询公司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统一的评估认证。

鉴定机构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

目前,欧洲12个成员国已经建立了统一的DNA鉴定技术标准。

从改革的方向上,英国的司法鉴定改革趋势明显地向集中方向发展。

1995年4月,英国鉴定机构进行了改革,把7个对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法庭科学实验室收归内政部统一管理,并开始办案收费制度。

2000年11月成立了专家证人注册委员会,对包括在警察局工作的现场勘验人员、社会其他鉴定人员等实行自愿注册制,定期公告专家证人的资信、能力及服务水平。

2美国。

虽然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鉴定管理体制较为分散,鉴定人的资格主要由行业协会确定。

但也有统一管理的机构,即美国司法部的国家执法与矫正技术中心,负责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认证工作。

目前已建立了DNA、电器、武器、毛发、车灯等数据库。

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架构上有政策的制定机构,即澳新(新西兰)司法鉴定高级管理者委员会;有实验室的统一认证机构,即澳大利亚联邦国家测试认证中心;有主要的管理机构,即澳新司法鉴定协会。

澳新司法鉴定高级管理者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司法鉴定实验室的管理政策,委员会有6名执行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1次年会。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通过司法鉴定协会体现对司法鉴定的管理职能。

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一是每两年对全国所有的鉴定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是对各州的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明确州司法鉴定检测局的主要职责是对鉴定人进行技术培训,负责鉴定质量,每2—3年对所有实验室进行测试和资格评估,制定通行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

三是全国每年定期举办年会,加强交流和合作。

4德国。

德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机关是司法部。

德国大学法医学研究所接受司法部的指定从事法医学鉴定。

5俄罗斯。

俄罗斯司法部统一管理全国的司法鉴定工作。

卫生局负责指导全国法医学鉴定工作,管辖各级鉴定机构。

(二)国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特点第一,从管理模式来看,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互作用。

在英美法系国家,自律管理为主,政府管理为辅;在大陆法系国家,政府管理更为明显。

第二,从主体架构上来看,一般有管理政策制定者、主管机关和统一评估认定机构。

这在澳大利亚表现最为明显。

第三,管理内容上,有鉴定人资格推荐制、公告制、注册制;有鉴定机构的评估认证制;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和一些数据库等。

第四,从发展趋势上,管理朝集中方向发展。

二、国外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情况及特点(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置1英国司法鉴定机构(1)英国专门的鉴定机构。

英国有两个较大的“国家级”专门的司法鉴定服务机构,一是英格兰和威尔士鉴定科学服务局;二是苏格兰的鉴定同盟会。

两机构接受委托,在全英为所有委托人和单位提供所有的鉴定技术,与其他规模较小的鉴定机构(如国防部门的鉴定有限公司、大学内的鉴定试验室、警察署内部的鉴定机构等)平等竞争,共同组成英国司法鉴定服务的平台和网络。

近年来,英国警方司法鉴定机构也进行改革,鉴定科学服务局就是英国1988年以来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产物。

该局原系内政部的一部分,1991年从内政部剥离出来,独立于警察、皇家公诉人办公室、法院等系统,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的专门的鉴定机构。

在机构管理上,鉴定科学服务局独立于内政部,但内政部基于其原有的资产产权而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并负责政策方面的指导;其鉴定科学服务局现有2000多人,其中鉴定专家1700人,研究人员12人,其身份也已转变为经营性的市场主体。

鉴定科学服务局在威尔士,英格兰地区的伦敦、亨丁顿、伯明汉等6个地方设有专门的鉴定机构,这些机构接受威尔士、英格兰43个警察局的委托,也接受其他执法机构、公民个人、公司和海外机构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每年作为专家证人出庭约3200多次,出刑事犯罪现场约1200次。

苏格兰的鉴定同盟会是一个与政府没有关系的,主要为警方提供鉴定服务的司法鉴定组织,每天24小时全方位为警方提供鉴定服务,属于民间性质的私营公司。

同时,也接受社会委托。

英国的私人公司也可以为国家提供鉴定服务,并且经警察总长许可,能够使用国家数据库。

(2)英国法院、检察院和警察机构鉴定机构设置情况。

英国法院、检察院没有自己的鉴定机构。

英国部分警察局按照需要、适当集中的原则设置了自己的鉴定机构,有直属内政部的法庭科学实验室系统,也有地方警察机构的鉴定机构。

在没有设立鉴定机构的警察局有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勘察,需要鉴定的则对外委托。

警局之间的鉴定机构互不隶属,接受委托进行服务。

一些专门的警察机构如不列颠交通警察局、国防部警察局、国家犯罪情报署等,也有鉴定机构。

(3)英国的法医学鉴定机构。

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实行验尸官或死因裁判官制度,在苏格兰则实行检察官佐证制度。

由验尸官或检察官主持负责对可疑死亡案件的调查工作,验尸官、检察官本人并不从事鉴定工作。

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可疑死亡案件发生时均需向验尸官申报,由验尸官决定是否做尸体解剖,决定是否做第二次解剖。

验尸官召唤的检验人员80%是大学法医学教授与临床病理医师。

疑有谋杀的案件,验尸官直接召唤在内务部注册的病理学家进行解剖,或者临床病理医师解剖后保留尸体,由内务部解剖病理学家进行第二次解剖。

第二次解剖时,第一次解剖的医师要到场介绍情况。

在苏格兰地区,凡死亡原因不明或有疑问的,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将尸体送往大学法医鉴定机构进行尸体解剖。

苏格兰内政和卫生局4所大学设4个法医学鉴定机构。

各法医学鉴定机构行政上由大学管理,政府拨经费。

法医学尸体检验必须有两名法医参加,共同在鉴定书上签字,两名法医均须在不同时间出庭,接受询问和质疑。

因而,在英国,尸体解剖必须在验尸官或检察官主持下进行,警察无权进行尸体解剖。

警察局内部的警察医或称警察外科医生只能对活体进行一定范围的检测,如血液、精斑等检验,解决的只是临床上一些问题。

2美国司法鉴定机构(1)美国鉴定机构设置总体情况。

从鉴定所服务对象来分,美国的司法鉴定机构有属于执法机构的司法鉴定组织,专为执法活动服务,也有医疗卫生部门、大学、私人机构等设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组织。

从鉴定机构资金来源划分,有政府投资的官方实验室和私人投资的私人实验室。

官方的实验室分别隶属于联邦、州、县、地方政府部门,其中大部分实验室属警察机构或执法机构,其他的则分属公共安全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等。

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鉴定机构包括:隶属于联邦调查局和缉毒署实验室;隶属于财政部烟酒火器管理局科学服务处;隶属于陆军部的犯罪调查局下设3个犯罪侦查实验室。

此外,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鉴定机构还有隶属于邮政总局的邮政稽查署实验室等。

这些实验室不仅向本系统的执法机关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而且还应委托向美国各地的司法和执法机关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私人开设的实验室或个人和大学联合开设的实验室,规模相对较小,鉴定人员也比较少。

(2)美国法院、检察院和警察部门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情况。

美国法院、检察院没有设置鉴定机构。

美国警察机构设有司法鉴定机构。

美国大约有2万个大大小小的警察局。

警局之间相互为独立、互不隶属。

因而,警察局的鉴定机构也是相互独立、互不隶属的。

警察部门根据需要,按照适当集中的原则设置鉴定机构。

官方的鉴定机构主要为执法机关提供服务。

如美国伊利诺州警察局法庭科学中心是由州政府拨款建立的,鉴定人员作为政府的雇员,只为警察局服务。

埃文斯顿市警察局只有10名现场技术人员,负责一般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

在遇到疑难现场或需要检验物证鉴定时,多求助于伊利诺州警察局的实验室。

(3)美国法医学鉴定机构。

美国法医学鉴定体制是独立的鉴定体系,法医不属于法庭科学实验室或犯罪侦查实验室,也不隶属于警察系统、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而是由统一独立的机构验尸官办公室或法医局负责管理,只有验尸官办公室或法医局的法医鉴定人才可以出具法医学鉴定书,其他任何鉴定机构和个人无权出具法医学鉴定书。

同英国一样,警方无权做尸体病理解剖、鉴定。

美国验尸官制度是从英国传入的。

通常验尸官由两党候选人中产生,大多数不考虑其法律与医学背景,任期2—4年。

验尸官组织病理医师进行尸体检验。

现在美国已有20多个州废除了验尸官制度,实行法医局鉴定制度(或医师鉴定人制度)。

法医局接到警察通知后,派出调查员,了解案情,进行现场勘察。

有的法医局有警察局的警察常驻,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美国法医局领导体制各州也不完全统一,有三种形式:属于警察局领导的警察法医局;由当地卫生局领导的独立法医局;直属县、市政府的司法局作为政府的一个机构。

(4)美国司法鉴定机构特点。

第一,美国司法鉴定体制具有分散性。

这是与美国联邦制、当事人抗辩诉讼模式相适应的。

近年来,美国出现了一些向集中制方向的改革。

有些地区建立了多县联合实验室,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有一个县、市实验室合并计划,二者合并在大学里设立新的鉴定机构。

第二,司法鉴定机构中立性。

美国各类实验室都是中立的,不附属在执法机构内,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以委托方式提供监督服务,鉴定人不具备官方身份,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第三,政府投资的鉴定机构非营利性。

美国公立实验室分别由联邦、州政府直接投资,不得进行营利性的服务。

直接投资有利于人、财、物集中使用,造就了鉴定机构设备精良,人员结构合理,业务素质普遍较高。

另一方面,直接投资减少鉴定机构对隶属部门的依赖性,从财力上保证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和独立性。

3澳大利亚司法鉴定机构(1)鉴定机构总体情况。

澳大利亚鉴定机构主要有:警察机构的鉴定机构,政府的鉴定机构,科研机构、部分大学设有的鉴定机构,鉴定内容各有侧重。

(2)法院、检察院和警察部门的鉴定机构。

澳大利亚的法院、检察院没有自己的鉴定机构。

警察部门有鉴定机构。

澳大利亚联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的政府和警察部门。

州警察局专职从事司法鉴定的警察一般在100人左右,主要在现场、实验室开展鉴定工作,为警察部门服务,但它是比较中立的,不依附于具体刑事办案部门。

如新南威尔士州警察局鉴定中心承担着司法鉴定和发展研究、教育培训的职责,不接受社会委托,鉴定是满足本职工作的需要。

由于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情况不一样,有的州还设置了隶属于政府的警察科学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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