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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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走出去”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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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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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

本报告仅提供一般性指导,不能用以替代个案的具体法律意见。

目录

标题页码

前言 1

1. 审批程序概览 2

2. 外管局对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2

3. 发改委核准 4

4. 商务部境外投资证书 5

5. 向商务部和外管局的境外并购前期报告8

6. 外管局对汇出前期费用的核准8

外管局外汇登记证与外汇汇出核准

汇汇出核准9 批准后程序:

:外管局外汇登记证与外

7. 批准后程序

向国资委和财政部办理产权登记

财政部办理产权登记10

:向国资委和

国有资产在境外投资的特别程序:

8. 用国有资产在境外投资的特别程序

9. 投资后期监管与持续报告义务11

10. 结论12

Lovells 1 中国投资者的境外投资

“走出去”的审批程序

前言

目前,中国的中产阶级规模已大致与欧洲相当,且还在不断扩大。尽管中国投资者享有在这一庞大的国内市场进行投资的各种便利,但还是有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将目光投向了海外,希望进入中国以外的市场。中国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的理由有很多。为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而获取自然资源目前仍是主旋律,但也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选择收购品牌、经销网络、技术或专有技术并学习掌握现代管理原则。

在过去,为了将外汇留在国内和防止国有资产在未受监督情况下转移至海外,中国政府对中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进行了严格的控制。自从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逐渐放松了对许多领域的控制,境外投资的相关法律制度也不例外。这一过程可大致分为三个主要阶段:“试水”(1979年-1991年)、“摸着石头过河”(1991年-2002年)和“架桥”(2002年至今)。

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政府推行“走出去”的政策,鼓励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这也带来了法律制度上的巨大的变化。“走出去”政策的背后是政府为了缓解由贸易顺差和外汇储备迅速增加所带来的货币升值压力。为了执行“走出去”的政策,中国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2006年实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次年建立中国的主权投资基金--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公司),并很大程度上放松了对海外投资的控制,使得更多的中国投资者可以进行海外投资。

这些措施都产生了明显的影响。根据由中国商务部(“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统计局”)于2007年联合发布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07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达265.1亿美元,比之前一年增加25.3%,至2007年为止大陆的海外投资的总额也达到了1179.1亿美元。公告还显示,约有7000家大陆企业在173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10000家企业。投资主要集中在商业服务(21.2%)、交通和仓储(15.4%)、采矿业(15.3%)、制造业(8%)、金融业(6.3%)和相对份额较小的房地产业(3.4%)。

按地域分,香港、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约占投资的百分之六十九(69%),其中香港占比重最大,达百分之五十二(52%)。很明显,以上地区在绝大多数情况中都不是最终的投资目的地。在公告中还显示,尽管国有企业一直以来都是海外投资的主要投资者,但其份额在去年下降到19.7%,而私有企业的海外投资大幅上升。由于许多私人投资者未经过政府审批渠道,而是通过众所周知的“空壳公司”途径进行投资,不会反映在官方数据上,所以实际的数据可能会比公告的数据高出很多。

自2008年后半年开始波及全球的经融危机为中国投资者参与国际并购提供了许多机会。近期数据显示,海外并购市场中的能源、采矿和公用设施领域在交易价值(98.8%)和数量(54.5%)上仍占据首要地位。由此,矿产资源丰富的澳大拉西亚仍然是中国海外并购者最热衷的投资地域,交易价值和数量分别达到97%和54.5%。

1. 审批程序概览

现有的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尚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中国投资者在获得海外投资的行政许可上仍面临着许多挑战。

在比较典型的情况中,中国投资者必须获得三个政府部门(或其地方部门)的登记/核准/批准,该三个部门分别为:

(i)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其负责对外汇

的来源、兑换和汇出进行监管;

(ii)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其前身为中央计划主管部门,现在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的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和

(iii) 商务部。

首先,中国投资者需向当地的外管局提出申请,取得“审查批复”(一种预审),证明其实际拥有拟用于海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或将人民币资金兑换成外汇。以上部分资金标准取决于投资规模,各地可能存在差异,且还需国家外管局批准。

然后,中国投资者必需获得当地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如果项目涉及能源开发或使用大量外汇,则需在北京的国家发改委核准。如果投资超过一定的标准,则还可能需要国务院的批准。

此外,投资者还需获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对于某些国家或行业的投资,则需获得商务部的核准。

如果拟进行的境外投资中涉及国有资产,中国投资者还必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国资委”)的批准,该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最后,获得了上述批准,投资者需回到外管局进行登记,以将外汇汇出中国。

如果一切顺利的话,整个程序可能需数月的时间。但对于没有强大政府关系的中国的私营企业来说,几个月时间可能已经是非常理想的情况。当然,对于被认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冠军级企业”和具有强大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来说,整个程序会顺利得多。

根据行业性质的不同,审批过程也有可能会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而且各部门间的重复管辖也比较常见。例如,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需要接受另外一套规则的管辖,并由不同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

以下我们将详细讨论审批过程各步骤的要求以及法律和实际操作的问题。本报告将不讨论适用于特别行业(如金融机构)的特别规则。

2. 外管局对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境外投资的第一步是在外管局进行登记,并获得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以确保中国投资者是拟投往海外的国内资金的实际拥有者。外管局亦可批准将人民币资金兑换为外汇。近期外管局启用了新的电子平台处理所有境外投资事宜。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外汇程序,包括批准、核准、登记和备案等均需通过该平台进行处理,投资者将获得IC卡外汇登记证(“IC卡”)取代以前的纸质证明。所有与投资者境外投资相关的批准和记录都将被记录在投资者的IC卡上。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交易也采用了与此相类似的平台。

自从2003年以来,外管局都只审查存放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来源,而不再审查从国外获得的外汇的来源。因此,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通过现有关联机构或海外控股母公司获得外汇资金则显得更有吸引力。

实物投资、海外援助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投资项目无需经外管局审查。

2.1 管辖

所有“境外投资”均需在外管局进行登记,而“境外投资”是指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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