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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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落实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的要求,结合不同类型项目办理特点,按照统一的办理原则和标准,进一步优化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加强项目办理涉及部门间的有效衔接,实现项目前期工作周期时间缩短一半的目标。

在项目办理过程中,各部门要坚持依法合规开展具体工作。

(一)将相关行政服务事项对应行政许可环节同步完成。

1.采取取消、合并、同步、简化等方法,进一步巩固本市行政审批流程优化、简化的成果,严禁增设新的审批环节,严禁设置过多、过细、分散行使的行政许可。

2.对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核、核发土地使用证等行政服务事项不纳入审批流程。

3.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取消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之前需规划部门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的环节。

4.规划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可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对不纳入审批流程的行政服务事项,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保证质量,配合行政许可手续同步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合理设置行政许可手续办理节点和范围。

证3个主要节点的前置手续,并实现前置手续的并联办理。

加强能评、交评、文物、园林绿化、地震、水务、人防、消防等行业部门的专项审查。

1.按照有关规定,立项(审批、核准)前置条件为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土地预审意见(或出让合同)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文件。

为加快审批进度,相关部门应同步办理、并联完成。

其中,以备案方式立项的项目不再设前置条件。

2.按照行政许可联合、集中办理要求,采取“公开规范、节点后移、深度审查”的办法,对所涉及的能评、交评、文物、园林绿化、地震、水务、人防、消防等审查进行调整,要事先公开技术规范,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之前并联完成。

立项后,对于能评、交评、地震、水务等审查不通过的,立项文件不得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后续许可的依据,该立项文件失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4•【字号】石政函〔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函〔2016〕37号市内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立即研究具体操作流程和衔接办法,对于意见中明确不再作为审批要件的前置文件,1周内清理到位。

二、市招标办、采购办负责,2016年4月底前分别建立工程咨询服务类机构采购、招标工作流程和专家库。

三、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好2016年城建项目的报批工作,并提前谋划好下一年度的城建项目,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更加规范有序。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4日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按照“依法、高效、便捷、规范”的原则,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适用范围市城管委、市园林局、市城投集团等单位负责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及道路整修,新建及升级改造市政管网,新建沿街绿地及部分以租地形式建设的城市游园,沿街楼宇景观整治等工程适用本意见。

单独选址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大型公园等仍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条项目建议书阶段的优化(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咨询服务类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服务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比选确定;服务费在10-100万元之间的实行政府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确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并适用招投标法及其条例。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为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全国、全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要求,以“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为目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整合流程、提前介入、下放权力、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梳理管理链条,削减审批环节,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审批标准化体系,深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不断优化。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两大类。

园林、管线、电力、水利等专业性工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不纳入。

三、改革方式(一)整合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可研"、“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6个阶段。

其中,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牵头组织“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阶段,市国土规划局牵头组织“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施工许可”阶段,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土地供应"、“核准(备案)”、“设计方案审核”、“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5个阶段。

其中,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核准(备案)"阶段,市国土规划局牵头组织“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部分相关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但法律关系主体不变,应出具意见的出具意见、应备案的备案。

(二)提前介入。

突破项目审批条框,解放审批事项约束,超前进行技术服务,将下一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部分提前,实现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对分离,确保审批流程顺利进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3日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三思三创”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打造环节少、程序优、时间短的基本建设项目办理流程和运作机制,切实服务“六个加快”战略,根据中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简化环节(一)缩小审批范围。

本着求实原则,实际上起不到实质管理作用,通过监管可达到管理效果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或者缩小审核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查明无重要矿床的项目,不再进行矿产压覆矿审批。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批复。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除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超高层建筑物,特级和甲级体育馆,作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国宾馆、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市级以上的会堂和档案馆,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市级以上计算中心和通讯枢纽等七类以外的项目,不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除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挖掘(填筑)土石方5万立方米(含)以上,在国家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2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外,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详见《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行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简化和规范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行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简化和规范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行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简化和规范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25•【字号】洛政办〔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行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简化和规范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推行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简化和规范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2月25日洛阳市推行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简化和规范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服务管理模式,提高审批效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河南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发〔2017〕7号)、《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豫政办〔2017〕127号)、《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豫政办〔2018〕78号)、《河南省关于推行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模式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8〕81号)和省、市《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以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能、大幅缩短审批时间为目标,对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着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有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活力,有力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湖政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2.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1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按照“合法、高效、便捷、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要求,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确保政府、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管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前期服务工作机制。

(一)企业投资项目在供地之前,由基层乡镇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持土地公开出让联系单,市发改(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经信、规划、建设、环保、水利、文物、卫生等部门提出意见;基层乡镇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前期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环评(化工、造纸、印染、酿造、电镀、冶金、皮革等工业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办理环评审批)、能评、防震、航道和涉及涉河涉堤(水域占用)、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有关审批手续;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国土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制定土地出让方案。

(二)限制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

除大型线性工程、基础设施等项目外,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需评估的,由基层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在土地出让之前完成;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地区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除交通设施项目、人流集中的公共设施、位于城市核心区、交通敏感区或主干路的大型企业以及建筑面积超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和建筑面积超1.5万平方米的公建类项目外,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除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外,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沈政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发〔2018〕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3日沈阳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投资建设项目落地实施,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项目为王”意识,大力弘扬“马上办”“钉钉子”精神,深入推进投资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放而有管、过槛即入、先批后审、有偏则纠、全程监督、跟踪服务”的要求,摒弃不属于政府职能的审批权力,改革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审批方式,破除妨碍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使“办事依法依规、办事不用求人、办事便捷高效”成为我市的鲜明标签和亮丽名片。

二、改革举措(一)精简审批事项。

从切实有利于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出发,遵循国家层面改革导向,并借鉴外地市改革经验做法,取消调整我市16项审批事项。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制订事项取消或调整后的管理办法,切实实现“放而有管”。

——取消办理事项6项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依据投资计划、多规合一前期工作函,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不再单独核准招标方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2.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评估审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3.取消下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1)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2)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以下的非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3)3层以下住宅类建筑的建设工程;(4)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库房);(5)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3000立方米的丁类厂房;(6)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5000立方米的戊类厂房。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邯政办规〔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9日邯郸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为优化我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依据《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冀政办字〔2017〕1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两大类。

涉及交通、文物、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等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原则(一)简化环节。

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

市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立项审批、用地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审批,市规划局牵头负责规划许可阶段审批。

(二)优化流程。

审批部门对各阶段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进行再优化,对每个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定和承诺时限、办理流程通过目录清单形式公开。

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等前置要件,原则上一律取消。

(三)一次性告知。

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材料转送相应审批部门。

牵头部门对属于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及时审查,如需补正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有关审批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告知和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补正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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