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免疫科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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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免疫科工作制度

一、疫苗及其使用管理

1、根据《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范》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和上级制定的各类生物制品指导程序进行免疫接种(第一类为国家免费规划疫苗,第二类为自费疫苗),不得随意扩大接种对象和增减接种次数。

2、疫苗按市→区(市)县→社区接种点统一订购各类生物制品和供应,按照规定温度条件和要求贮存,每天记录2次冰箱温度。

3、疫苗贮存和运输的温度要求:乙肝疫苗、卡介苗、百白破联合疫苗、乙脑灭活疫苗和流脑疫苗在2-8ºC贮存和运输。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腮腺炎疫苗和乙脑减毒活疫苗在-20-8ºC的条件下运输,贮存期3个月以上的,在-20ºC条件下贮存;贮存期3个月以内的,在-20ºC或2-8ºC条件下贮存。

4、疫苗应按照计划领取、分发,办理登记手续。

(1)设立疫苗专用账簿,日清月结,半年定期盘查,做到账苗相符。

(2)疫苗应按照品种、批号(失效期)分类码放,领取或分发疫苗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号疫苗“先入库、再出库”的原则。

二、预防接种证、卡(册)管理

1、凡在我市范围内出生的儿童在一个月内建立预防接种卡、建立预防接种证;外地居住在本市内3个月以上者也要按照要求单独建

卡、建证。

2、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保管,作为接种及儿童办理入托、入园、入学和留学凭证。

3、卡(册)由各接种点专人负责保管,每年进行2次卡片清理,清理的卡(册)要妥善保管。

4、每次接种完后用钢笔填写接种证、卡(册),按时统计上报各类数据和报表。

三、接种管理

1、接种人员必须经过计划免疫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2、接种时遵循三查八对。三查:在接种前、接种中、接种后对疫苗和接种对象进行检查;八对:对姓名、性别、年龄、接种时间、疫苗名称、剂量、接种途径和有效期。

3、接种前咨询健康状况,严格掌握禁忌症。

4、接种时保证安全注射: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注射器,保证一人、一针、一管、一用,做好回收和毁型,定期对环境进行消毒。

四、接种器材管理

按照药监局“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规范”要求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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