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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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划;

(二)符合水功能区划和管理要求,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已有第三者承诺书或协议、纪要等其他相关文件。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12工作日

不包括听证和专家评审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批复文件或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网上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

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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