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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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内涵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主体、客体、体制、权利、义务、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规定的总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依据是《民法通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最重要的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中发\[1993\]7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6]17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具体的操作依据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体是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客体是各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要求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接受有关管理,并有权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承担依法保护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二是事业单位有权申请登记,有权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并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登记管理行为提出申诉;同时承担按规定申请有关登记、提交年度报告及其他材料、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依法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义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办理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查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置;依法保护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处理违反《条例》的事件等。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方式是,在登记管理方面以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公告为基本程序;在监督管理方面以年度报告的提交和审查为基本形式,同时辅以其他形式。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我国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事业单位登记的对象

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科文卫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类组织具有两大特征:一是服务性。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一般不直接从事物质生产或者商品流通的活动,而是为社会化的大生产提供“后勤”方面的保障,包括人的能力培养、素质的提高、身体状况的改善、业余生活的多元化等等。二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会效益,而不像企业那样只追求经济效益。

另外,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几类事业单位无需进行登记,只要求备案即可:一是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三是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对这些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衔接。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见,我国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的体制。

1.统一领导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地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都要服从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统一领导,遵守其发布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统一相关的政策尺度,不得自行其是、自定标准。在对某些情况、某些问题把握不准时,需要及时与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取得联系,获得指导。

根据《条例》的规定,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专门成立了国务院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构,定名为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中央编办的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1)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3)监督条例和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

(4)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5)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6)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7)提供有关社会服务。由此可见,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一方面负责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同时还要根据分级登记的原则,直接负责中央层次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为:

(1)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2)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3)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4)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5)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6)按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2.分级登记

分级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相关的政策规定,分别对本级的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制定。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基本比照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职责,除负责对本级事业单位继续登记管理外,还负责对下级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即省级的指导地市级的,地市级指导区、县级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设立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依法继续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确定其法人资格,颁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设立登记的条件

《条例》规定,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所谓审批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的主管部门。

(2)有规范的名称。名称的规范性主要表现为:是否为独有,是否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体现自身的特色等内容。

(3)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包括产生法人意志的机关,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

(4)有稳定的场所。场所是事业单位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固定地点和处所,它可以是一处,也可以是多处。

(5)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这是事业单位法人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

(6)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分为管理人员、业务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三类。

(7)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是举办单位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使用、管理、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自有的财产的数额体现。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社会组织出资、捐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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