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相关要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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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清洁生产审核相关要求

一、审核计划提交程序

纳入审核名单的实施单位,按照以下渠道向所在区(县)相关部门提交《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登记表》(附表1),并按照审核程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强制性审核实施单位将审核登记表报区(县)环保局、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并抄送区(县)财政局。

自愿性审核实施单位将审核登记表报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区(县)财政局。

二、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审核程序主要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与筛选、实施方案的确定、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

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实施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清洁生产领导小组,由实施单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审核工作计划。

预审核。在对实施单位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实施单位生产、服务流程,原辅材料、服务及产品情况,资源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状况,产业政策符合性及清洁生产现状水平等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设置清洁生产目标。

审核。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能量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能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能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环节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实施方案的确定及实施。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评估);完成无低费方案和部分中高费方案,制定拟实施中高费方案实施计划;汇总方案实施效果等。

持续清洁生产。建立清洁生产长效工作机制及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编制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计划。

三、提交审核结果

纳入审核名单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审核名单发布后1年内提交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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