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1346-2016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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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的问题和对策建议摘要:清洁生产是指通过对企业生产全过程和产品的全面分析,识别并消除无功损耗、无渣废水等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浪费现象,达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排放的目的,是对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工作的总结和提升。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作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成果,是对企业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效果的总结和评价,也是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后续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编制一份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需要企业实际出发、坚持节能减排导向、严格要求自身、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加强团队建设等方面进行系统考虑。

关键词: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对策建议引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是清洁生产审核的最终成果,是清洁生产审核的总结和提升。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是在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对企业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的重要依据。

由此可见,编制一份高质量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对于企业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具有重要意义。

1.审核报告编制的总体要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体现“全面性”、“可行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要求审核报告中的主要内容均应在审核之前以书面形式呈现,并作为审核的基础;真实性原则,要求在审核过程中如实记录各环节的进展,对企业生产工艺、设备、能源、原材料和产品等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评价;可行性原则,要求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审核重点要求在全面系统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各行业和企业自身清洁生产现状提出针对性较强的方案建议。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框架下,遵循“五性”要求编写。

即:规范性、客观性、可行性、可靠性和指导性。

规范性是指报告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客观性是指报告中相关数据、资料及结论要客观真实;可行性是指报告在内容及结论上要有可操作性;可靠性是指报告内容符合数据来源的可靠性、方法的可靠性和结论的可靠性。

指导性是指报告内容应指导企业采取何种措施,使其达到清洁生产目标,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清洁生产审核指南 制订技术导则》(环境保护部HJ 469-2009)附件

《清洁生产审核指南 制订技术导则》(环境保护部HJ 469-2009)附件

附件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重点企业”)。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下简称“第二类重点企业”)。

第三条 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各地环境污染状况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第四条 第一类重点企业名单的确定及公布程序:(一)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本辖区内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初选名单,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将初选名单及企业基本情况报送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二)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对企业名单确定后,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

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生产车间不在注册地的要公布其所在地的地址)、类型(第一类重点企业或第二类重点企业)。

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名单公布后,依据管理权限书面通知企业。

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导则

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导则

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导则
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导则旨在规范工业企业的生产过程,推动清洁生产理念的广泛应用,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导则:
1. 生产过程规划:工业企业应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规划,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废物的最小化排放。

生产过程应考虑节能、节水、减废等因素,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目标。

2. 设备选型:在设备选型时,应优先选择节能、环保的设备,并确保设备的使用寿命长、维护方便。

3. 节能措施:工业企业应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优化生产工艺流程、增加能源回收利用、改进设备效率、优化能源结构等。

4. 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应采取减少废物和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废物分类、回收再利用、减少有害物质使用等。

5. 环境污染监测:工业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监测系统,定期监测排放物和废物的质量和数量,并及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

6. 培训与宣传:工业企业应加强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培训,推广清洁生产理念,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7. 监督与评估: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工业企业的审核和管理,定期评估企业的清洁生产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进行奖惩。

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导则的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可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河北省)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河北省)

关于发布河北省地方标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由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起草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13/T1579-2012)。

该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2012年8月1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13/T1579-2012)DB13/T 1579—201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清洁生产分会、河北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孙彦敏、白进杰、魏志刚、杜静、于海、李志勇、周奇、韩建山、崔朝晖、程飞、谭金生、王婷、柳领君、冯建斌、杜鹏芳、于树梅、耿媛媛。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的原则、内容、工作程序及要求、方法与结果。

本标准适用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和验收。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J 469 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制定技术导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Assessment of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技术审查。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通则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通则

ICS:X XX备案号:DB XX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XX/XXX-XXXX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通则201□—□□—□□发布2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北京工商大学、北京科林蓝宇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玉瑞、李晓丹、李汉平、李昕、薛捍平、刘安、李旭、田喆、刘莉。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术语和定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类型、审核基本原则、审核基本要求、审核程序、技术要求、审核报告的编写。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强制性、自愿性)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484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GB/T 12452 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DB11/T 1040 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3484和GB/T 1245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清洁生产审核cleaner production audit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注:参考《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3.2清洁生产备选方案cleaner production option针对能耗高、物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原因,从原辅材料和能源、工艺技术、设备、过程控制、产品、废弃物特性、管理及员工八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的预防、解决措施。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通则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通则

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通则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原则、逻辑、程序、技术要求以及报告编制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开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484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12452 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3234 用能单位节能量计算方法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4789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DB11/ 307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T 1040 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规范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3484和GB/T 1245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清洁生产审核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3.2审核期 audit period企业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从起始日期到结束日期的时间段,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13.3审核基准期 benchmark period of audit企业开展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当年的上一个自然年。

DB11!T~1040-2013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规范

ICS 13.020.01Z04备案号:40353-201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040—2013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n the Development of Audit Reports for CleanerProduction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2013-12-20发布2014-04-01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审核报告总体要求 (2)5 审核报告正文编写技术要求 (3)附录 A (资料性附录)资料性用表 (16)附录 B (资料性附录)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排版要求 (32)附录 C (规范性附录)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35)附录 D (规范性附录)清洁生产方案效益计算方法 (37)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清洁生产方案经济可行性分析方法 (40)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北京京诚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冶金清洁生产技术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唐艳芬、杨宝玉、薛捍平、刘志鹏、刘安、胡永锋、李南娜。

II引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提高资源与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与排放,保护北京地区环境质量,为北京市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工业企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制定本标准。

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总体要求和审核报告正文编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编制,可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参考。

2016版《涂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II
1 适用范围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汽车及其零部件、机电、家具(铁质)、工程机械等行业的有序涂装 生产,当建筑、木器、卷材等行业组织有序涂装生产时,可参考本指标体系执行。本指标体 系规定了涂装行业清洁生产的技术要求。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五类,即生产工艺 及设备要求、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和清洁生产管理指 标。
3
序 号
一级 指标
一级 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1
2
3
4
5
6 生产 工艺
7 及设 0.53 备要 求
8
涂装前 处理
脱脂设施
转化膜、磷 化设施 脱水烘干
底漆
电泳 烘干
漆雾处理
喷涂
喷漆 烘干
表 1 汽车车身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
单位
二级指 标权重
I 级基准值
II 级基准值
III 级基准值
0.10
环保 a、节水 b 技术应用;节能技术应用
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 3.3 污染物产生指标
单位产品生产(或加工)过程中,产生污染物的量。包括废气产生量、废水产生量、固 体废物产生量等指标。
注:(1)本指标体系水污染物产生是指标指污水处理装置入口的污水量和污染物种类、单排量或浓度; 固体废物产生指标是指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总和。
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和 推动涂装行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 环境,制定涂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1号――关于发布电解锰等5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
指标体系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1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6.10.08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年第21号)
为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进一步形成统一、系统、规范的清洁生产技术支撑文件体系,指导和推动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我们整合修编了《电解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涂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合成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制定了《光伏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黄金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现予以发布,并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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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作者:来源:《居业》2015年第10期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范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和实施效果评估,切实将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落到实处,促进工业企业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5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节[2015]154号文件印发实施了《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和《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对指导和鼓励工业企业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范工业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企业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工业生产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污染物产生的方案,并对方案的投入、产出效果进行分析,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并实施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工业清洁生产审核以工业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自愿开展审核,按照自主审核为主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持续推进。

第二章审核类型第五条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以下简称“双超”企业);(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以下简称“高耗能”企业);(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以下简称“双有”企业)。

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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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346—2016ICS 13.020.01Z04备案号: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material balance of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 in industrial enterprises目次前言..................................................................................................................................................................... I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一般原则 (2)5程序步骤 (3)6制定物料平衡实测计划 (3)7实测与衡算 (5)8判断、确认物料平衡关系 (5)9计算并评估物质利用效率 (6)10分析问题产生原因 (7)11延伸应用 (8)附录A (规范性附录)工艺过程输入输出物料图 (9)附录B (规范性附录)质量平衡方程及其表达形式 (10)附录C (资料性附录)对象物质选取及实测计划框架(示例) (12)附录D (规范性附录)物料成分利用效率的表达形式与分类 (14)参考文献 (1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北京工商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丹、李汉平、李旭、汪苹、于承迎、董黎明、张艳萍、刘曼。

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技术导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活动中有关物料平衡的一般原则、程序步骤、实测计划的制定、实测与衡算、判断与确认、计算并评估物质利用效率、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及其延伸应用。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452 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25973 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导则3 术语和定义GB/T 12452 和 GB/T 25973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系统 system物料平衡所选取的生产过程某一特定工艺流程的空间范围。

注:可指工艺流程的某一单元操作、若干单元操作的组合、审核重点整体等。

3.2输入物料 input of material进入系统的各种物质。

3.3输出物料 output of material离开系统的各种物质。

3.4目标产物 target output of processing针对某一特定系统而言,符合该系统工艺基本目的、功能及要求的输出物料。

注:目标产物包括以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中间产物、半成品等形式输出的相关物质。

3.5工艺残余物 relict output from processing系统输出物料中不属于目标产物的各种物质。

DB11/T 1346—2016注:包括除目标产物之外以气、液、固等形态从系统输出的各种物质;工艺残余物是系统工艺步骤产生并排出其外的传统俗称的“废气、废水、固废”等物质;在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可直接以某一单元操作的“废气、废水、固废”等进行命名及相关描述。

3.6物料平衡 material balance系统输入物料、输出物料及其内部物料之间在物质总质量、成分质量、元素质量等方面所遵循的质量守恒规律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量化关系。

注:物料平衡的本质是有关物质之间所存在的质量平衡关系。

物料平衡的基本类型包括:物质总质量平衡;成分(或组分)质量平衡,又分为单成分(或组分)质量平衡、多成分(或组分)质量平衡、全成分(或组分)质量平衡;元素质量平衡,又分为单元素质量平衡、多元素质量平衡、全元素质量平衡等。

3.7物料衡算 calculation of material balance按照审核需要,针对选定系统,根据质量守恒定律进行的有关物质输入输出质量关系的计算。

注:通过物料衡算,可掌握了解进入系统的有关物质(物料整体、组成成分、构成元素)质量与离开系统的相关物质(物料整体、组成成分、构成元素)质量之间所存在的量化关系。

3.8平衡对象物质 object substance of material balance以下简称对象物质,为了满足追踪评估物质利用效率、排查分析工艺残余物产生原因、寻找并确定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等审核目的,针对选定系统需要建立其输入输出质量平衡关系的特定物质类别及其具体名称。

注:对象物质可以是物料整体、物料中的某一成分或某些成分、物料中的某一元素或某些元素。

若对象物质为物料整体,需建立物料的总质量平衡关系;若对象物质为物料中的某一或某些成分(也可称为靶成分),需建立该成分的质量平衡关系;若对象物质为物料中的某一或某些元素(也可称为靶元素),需建立该元素的质量平衡关系。

4 一般原则4.1 客观性与真实性应以客观的信息和真实有效的数据为基础。

4.2 科学性与合理性应符合物质运动规律、质量守恒定律、质量平衡原理及物料衡算相关公允方法等。

4.3 代表性与典型性应能够反映通常情况下所选定系统的物质运动性状及其物质利用效率水平。

4.4 目的性与效用性对选定系统,其物料平衡关系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目的:——掌握工艺残余物产生源、性状及其量化特征;——查明工艺残余物产生原因;——寻找并确定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等。

DB11/T 1346—2016 对选定系统,物料平衡关系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用途:——量化掌握系统的输入输出物质质量平衡关系及其性状特征;——评估生产过程效率状况(如资源的利用效率、消耗强度与负荷);——评估工艺残余物产生性状(如工艺残余物产生强度与负荷);——系统排查工艺残余物产生的具体原因;——评估判断工艺残余物产生量的削减潜力与机会等。

5 程序步骤物料平衡相关程序包括以下五个步骤,各步骤如图1所示,图中虚线以下是物料平衡有关结果的延伸应用。

图1 物料平衡程序步骤示意图6 制定物料平衡实测计划6.1 步骤要点6.1.1 针对选定的生产过程,应按照附录A先标出其每一单元操作步骤的功能名称及其所有物料名称、输入输出状况,再根据其在工艺流程中的先后次序将所有单元操作进行连接并标明输入输出物料之间的相互关系,得到其工艺流程输入输出物料图。

6.1.2 应妥善选择、合理确定适宜的对象物质。

在根据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及其特性选择确定适宜的对象物质时,应满足但不限于环境管理要求、生产经营管理关注等方面的相关具体要求。

DB11/T 1346—20166.1.3 应根据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及对象物质的特性,判断并确定将要建立的物料平衡关系的具体类型及其表达形式,见附录B。

6.1.4 应预先识别、判明将要建立的物料平衡具体类型、表达形式的适用情形,其适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物料总质量平衡关系一般适合于成分利用效率相等这种特殊情形下物质利用效率的计算与评估、工艺残余物产生原因的分析排查等;——针对现实中常见的成分利用效率不等的工艺过程(如所有的分离工艺过程、所有的化学反应过程及生化反应过程等),通常无法且无须建立所有成分或元素的质量平衡关系,一般只能选择某个或某些特定的成分或元素作为对象物质并建立其质量平衡关系,才能有效地表征并评估其利用效率并分析与之相关的工艺残余物产生原因等。

6.1.5 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经济价值高低对比以及工艺流程的物质运动基本特性等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权衡考虑,按照本标准6.2、6.3及6.4节等有关规定选择并确定适宜的对象物质。

6.1.6 在进行实测之前,应制定能够建立对象物质输入输出质量平衡关系的完备实测计划。

6.1.7 对象物质的选取与实测计划框架参见附录C的示例。

6.1.8 在实测前,应根据物料平衡计划做好所有的相关准备工作。

6.2 无化学反应工艺过程的对象物质选取6.2.1 若工艺过程的各个成分利用效率相同,可选择任何一种最容易检测计量的物质种类(通常是物料总质量,也可以是其中某一成分质量或某一元素质量)作为审核追踪的对象物质。

注:对某一工艺过程而言,各个成分利用效率相同是指任意两种成分(如a和b)进入目标产物中的质量占其各自输入总质量之比相等(U a=U b),见附录D;或任意两种成分(如a和b)进入所有残余物汇总物中的质量占其各自输入总质量之比相等(F a=F b),见附录D。

6.2.2 若工艺过程的成分利用效率不同,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重金属元素或其他有毒有害元素、有毒有害成分等)、经济因素(如成本高、价值高等)等综合考虑、选择并确定合适的对象物质。

注:对某一工艺过程而言,成分利用效率不同是指任意两种成分(如a和b)进入目标产物的质量占其各自输入总质量之比不相等(U a≠U b),见附录D;或任意两种成分(如a和b)进入所有残余物汇总物中的质量占其各自输入总质量之比不相等(F a≠F b),见附录D。

现实中,绝大多数工艺过程属于此类情形。

6.3 化学反应工艺过程的对象物质选取6.3.1 当反应物成分、反应产物成分属于环境管理要求的有关对象(如有毒有害成分等)、生产经营管理关注的相关对象(如成本高、价值高等成分)等情况时,应将这些反应物、反应产物等成分选定为审核追踪的对象物质。

6.3.2 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重金属元素或其他有毒有害元素、有毒有害成分等)或生产经营管理关注的经济因素(如成本高、价值高等成分或元素)等方面综合考虑,当需要将重金属、贵金属等元素或其他有关元素、不参与化学反应的惰性物质成分选择确定为审核追踪的对象物质时,应按本标准6.2.2的规定执行。

6.4 某些特定情形下的对象物质选取6.4.1 对于强制审核企业,应将强制审核原因所涉及的物质成分或元素作为对象物质,对于其他企业,应按照该企业环评文件、适用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其所属行业类型及生产工艺特点,合理选择确定其生产过程中的特征污染因子,并将该特征污染因子的来源物质(成分或元素)作为对象物质。

DB11/T 1346—20166.4.2 凡是涉及重金属的生产企业,应将有关重金属元素列为审核追踪的对象物质。

6.4.3 对使用、产生并排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艺过程,首先应将有毒有害物质成分或重点污染物的来源物质(成分或组分)作为对象物质。

6.4.4 水平衡参照GB/T 12452的有关规定进行。

7 实测与衡算7.1 实测要点7.1.1 应在正常运行工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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