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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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禧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国寿鑫禧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鑫禧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禧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禧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首笔养老年金领取日首笔养老年金领取日为下列两者较晚者:1. 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2. 本合同生效年满七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特别生存金在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和年满六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分别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和4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年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七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给付的年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三、养老年金自本合同首笔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给付的养老年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国寿鑫福临门年金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鑫福临门年金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鑫福临门年金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福临门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福临门年金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五年。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特别生存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年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年金。

三、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岁岁登高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岁岁登高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康之家·岁岁登高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小康之家·岁岁登高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一)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红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一、年度红利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的,本合同的年度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

二、终了红利终了红利在本合同因发生保险事故、解除保险合同等情形而终止时给付。

保全及理赔服务

保全及理赔服务
件:一般文件 重点提示: 1.投保人签收保单之日起10日内,且未发生保险事故 。 2.对于犹豫期的最后一天在节假日内保险单,在节假日结束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公司接受撤单申请,由分公司通过特殊 件上报。 3.对于合同约定无犹豫期的险种,不受理客户的撤单申请。 4.办理撤单时,扣除10元保险单制作费从客户的退费中扣除, 体检费由相关部门协调从业务代表佣金或津贴中扣除。 (此扣款系统暂未实施,执行日以总公司正式通知为准)
常见保全项目——退保
申请人:投保人 所需文件:一般文件 重点提示: 1.保险合同生效,且过10天犹豫期 。 2.如该单有未领生存金、红利(现金领取方式),需先办理 退保后再申请操作退保。 3.投保人身故,需提供投保人身故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注 销证明)、由投保人的继承人填写投保人身故声明书,申 请书上需各继承同时签字认可,并注明退保金转入的帐户 户名及帐号(需提供帐户复印件)
常见保全项目——取消险种
申请人:投保人 所需文件:一般文件 重点提示: 1.取消附加险,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加费部分不予退还。 2.附加险已发生保险金付,则在同一保单年度内不得取消该 附加险。 3.允许在家庭保单中进行取消主险的操作,且操作后的家庭 保单中至少有一个有效长期寿险。 4.条款或投保规则中规定的不允许取消的险种,原则不允许 进行取消险种的操作。 5.质押贷款期间、失效或欠费情况下不受理取消险种。
客户提供
内容
街道办事处证明 身份证号变更声明 保单原件
受理人员审核
受理
客户签名
常见保全项目——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
2、误填误报导致
业 务 员 误 填 情况说明 投保人签字确认 免责申明 旁证资料 投 保 人 误 填 情况说明 免责申明
包括 新旧身份证,与投保人、受益人 关系的证明比对(户口簿、结婚 证、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街 道办事处证明等)。

复效条款规定复效申请必须在保险合同失效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错.doc

复效条款规定复效申请必须在保险合同失效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错.doc

1、复效条款规定,复效申请必须在保险合同失效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错)2、在大多数国家,汽车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属于法定保险.(对)3、风险管理程序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环节是风险识别.(对 )4、商业保险属收费保险,社会保险属免费保险。

(错)5、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对 )6、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是3年。

(对)7、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从法律角度看,保险的含义是(C)。

A、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方法B、保险是一种财务安排C、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D、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8、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A).A、投资连结保险B、家庭财产保险C、信用保险D、医疗保险9、保险人的基本义务是(C )。

A、收取保险费B、交付保险费C、赔偿或给付保险金D、风险控制10、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 D ).A、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B、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C、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D、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11、人身保险合同通常把战争死亡列为( B )。

A、保险责任B、除外责任C、可保风险D、必保风险12、行为人不合格,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 B )。

A、相对无效B、绝对无效C、全部无效D、部分无效13、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B )。

A、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B、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C、确认保证和默示保证D、明示保证和承诺保证14、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 A )。

A、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B、如果近因属于未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C、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D、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5、重复保险的分摊赔偿方式主要包括(D )。

A、比例责任分摊方式B、限额责任分摊方式C、顺序责任分摊方式D、以上都是16、将保险资金中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属于保险的(A )。

阅 读 指 引 - 阳光保险集团官方网站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阳光人寿真心120两全保险两全保险条款(2010年1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5现金价值权益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1合同构成 5.1现金价值9.1合同效力的终止1.2合同生效 5.2保单贷款9.2年龄性别错误处理1.3犹豫期9.3未还款项9.4合同内容变更9.5联系方式变更9.6争议处理2我们提供的保障6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10释义2.1保险金额 6.1合同效力中止10.1保单年度2.2保险期间 6.2合同效力恢复(复效)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2.3保险责任10.3周岁2.4责任免除10.4毒品10.5酒后驾驶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7无有效行驶证10.8现金价值3保险金的申请7合同解除10.9条款约定利率3.1受益人7.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3.2保险事故通知手续及风险3.3保险金申请3.4保险金给付3.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3.6诉讼时效8如实告知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4.2宽限期阳光人寿真心120两全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真心120两全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保单年度数);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第六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十、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第十三条、减额交清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教育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十七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3.解除合同申请书;4.投保人身份证明.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项办法解决:(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二十一条、释义[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癌症(癌)]: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计算.[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新华保险(保单效力终止)(2)

保单效力中止通知书 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对新华保险公司的信任与支持! 您的___________________号保单因未能及时交纳续期保费,于___年___月 日失效。为此,我们善意通知您如下事宜: 1、您的保单在效力中止期问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公司与您协 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 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 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为保护您的权益,请确认以下事项: 1、您保单失效的原园: 客户原因:A、经济或家庭原因 B、单位投保 C、人情单 D、自保 件 E、同业竞争改投其他公司 F、地址不详无法联系

公司原园:A、涉嫌业务品质 B、对产品不满意 C、对服务不满意

D、对理赔不满意 E、公司信息系统原因

其他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您对本合同效力中止的后果已知悉: A、是 B、否 3、如经我公司审核通过,您是否有意愿选择通过复效恢复本合同效力: A、是 B、否 感谢您对我公司工作的支持! 客户签名: 服务人员签名: 客户电话: 服务人员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单效力中止通知书》未送达情况说明 尊敬的领导: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号:___________ 隶属于___________中支__________渠道 ___________部

失效客户信息: 投保人姓名:_______________被保人姓名:__________ 保单号:_______________险种:__________保费: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缴费对应日:__________ 在本次保单服务工作中,本人已于___年__月__日前往客户所留地址进行上门拜访,因客户失联,无法协助客户进行权益选择,本人声明以上信息均真实有效,愿承担不实引发一切后果! 说明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业务主管意见: 部经理意见: 渠道内勤负责人:

保全规则指南

保全规则指南保全规则指南保全规则指南一、何谓保全?保全服务是寿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一项基本服务,同时也是控制风险、维系和开发客户的重要途径。

二、名词解释:1.保单生效日: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在保单中注明。

2.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单起10日内。

3.宽限期:首期保费交纳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的,自保单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天内。

4.交费方式:交纳续期保险的渠道,如现金、转账。

5.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暂时停止。

6.身份证明文件:能够证明客户身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3岁以下未办理户口本的可以用出生证)、护照、军官证、公司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保全的基本项目及内容1.保全基本类别(1)变更类:a)受益人变更b)投保人的变更c)地址变更d)收费方式变更e)主险减少保额f)性别变更g)附加险减少保额或取消h)增加保额i)增加附加险j)职业类别变更k)年龄变更(2)给付类:a)解除保险合同A1犹豫期撤单A2退保b)生存给付c)满期给付(3)其它:a)复效(需核保)b)补发保险单c)保单迁移d)减额缴清e)万能险追加及部分领取2.保全办理申请途径a)亲自至新生活广场办理b)委托代办:致电95522预约上门办理委托其它人代其办理c)致电95522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电话、地址、邮编。

(必须是投保人本人拨打)三、办理一般保全项目基本要求1.应备文件:a)保险单原件b)保全业务申请书原件c)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d)其它相关证件或证明2.委托代办规则:申请资格人应出具其亲笔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受托人办理,受托人应持《授权委托书》,携带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申请书上签名,填注相应身份证件号码。

3.申请书填写:a)保全申请书应由变更申请人签章确认,不得代签字;申请“受益人变更”、“加保”、“新增附约”等项目,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应由被保险人签章以示同意,若被保险人未成年,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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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效时,是否应履行告知义务
支持
第一,保险人对风险重新进行评价的需要。

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其程度是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确定的,正是根据这种程度,才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风险发生变化,合同成立时确立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应当随之发生变化,否则就会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一方面,从地位的平等性和权利的对等性而言,法律应该赋予保险人对风险进行重新评价的权利。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是由于投保人欠缴保险费造成的,是否愿意复效完全取决于投保人的自愿。

愿意复效的,先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重新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应当允许保险人重新对风险进行评估。

另一方面,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保险合同的射性特征,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风险的状况是否发生变化,也需要保险人重新对其进行评估。

根据保险实务中积累的经验,在复效期间的风险评估比合同订立时的风险评估更为重要。

虽然现代科技比较发达,而且以后也会越来越发达,保险人可以利用高科技技术进行检测,但是,就像医生看病不能仅仅依赖医疗器械的检测而必须与病人的陈述结合一样,保险人对风险的重新评估依然需要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尤其是在人寿保险中。

更何况许多疾病并非通过一般的体检就可查出。

第二,投保人“逆选择”的普遍存在。

投保人未按时缴纳当期保险费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就投保人的主观状态而言,可能出于故意或非故意。

对于出于非故意的失效保单在短期内申请复效,一般逆选择的机会极小。

但是,保险合同的失效是因投保人的故意所为,还是非故意所为,在实务中很难区分,而且似乎也没有区分的必要,因其与将来是否申请复效,以及复效是否基于逆选择,好像没有必然的联系。

根据各国保险经营中积累的经验显示,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那些仍具可保条件的被保险人一般不易于申请保单复效,反而是那些不可保的被保险人更倾向于申请复效。

就像本案中的陈某,正是在合同中止期间检查得知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变化,才选择使失效的合同复效。

如果不要求投保人在这一期间承担告知义务,就会给投保人“逆选择”以可乘之机。

综上所述,中止保险合同申请复效期间,投保人仍应承担告知义务。

《保险法》在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时,除了保险合同订立期间当然承担告知义务外,还应当增加“复效”期间的告知义务,以满足保险人重新评估风险的需要,防止和减少投保人的“逆选择”,最终更好地保护保险人和所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

反对
第一,保险合同恢复效力(复效)不是订立新合同,而是原合同的继续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在合同订立时。

复效是恢复原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中止期间理应属于保险合同期间的一部分,复效当然恢复合同中止期的效力。

如果复效是新订立保险合同,则保险人应当退还原保单的现金价值并重新向投保人签发保单,且不能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费以及相应的利息。

但从复效的实际情况来看,保险人并未退还原保单的现金价值、签发新保单,却都在复效单上要求投保人应补缴合同中止期间的保费及利息,这显然是原合同的继续履行。

大多数保险条款明确约定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没有要求投保人在合同复效时还应履行如实告知。

例如《吉祥相伴定期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第十条(告知义务)规定: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做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可见保险人的询问是发生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也是发生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无再如实告知的义务。

可以通过规定免赔条款避免道德风险
复效时被保险人患病不会影响保险费的合理性。

首先,保险人在拟定保险费时已经充分考虑到符合投保条件的投保人在投保后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患病是正常的风险,也是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本不影响保费的合理性;其次,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能以诉讼方式主张,使保险人在制定保险费时充分考虑到投保人中途停保对成本的影响,即投保人停保不会影响保险费的合理性。

以上两方面充分说明:保险人所制定的保险费已经充分考虑到投保人中途停保、被保险人患病保险人的风险因素,复效时被保险人患病不会影响保费的合理性。

保险人以复效时要求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拒赔违反公平原则,是最大的不诚信。

公平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同样适用。

即疾病是人寿保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基本事由,是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风险责任。

保险合同复效时,保险人不仅要求投保人缴纳了复效时的保费,还要投保人缴纳了保险合同中止期间的保费,这已让暂停履行的合同恢复原状,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健康状况以及如实告知情况履行自己的保险责任,不应在额外的排除自己的保险责任。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患病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而拒赔,明显是排除自己的保险责任,违反公平原则,是最大的不诚信。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是否理赔
支持
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合同效力中止后,双方不再承担权利义务关系。

反对
宽限期条款中效力中止的事由可能是出于投保人主观恶意,也可能是投保人因客观原因而履行不能:其次,在中止这段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能否也予以扣除,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所以这也为投保人和保险人针对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理赔埋下隐患。

还有学者认为“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险合同的关系形式上虽仍存在,未失效也未终止,但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不负对待给付义务的情形。

在中止期间,不仅保险人不付危险承担责任,投保人也不付保费给付义务。

所以学理上有将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称为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断。

”复效时保险公司要求补交效力中止期间的保费与利息,是否就是对中止期间属于保险期间的认可?
保险合同复效时,保险人不仅要求投保人缴纳了复效时的保费,还要投保人缴纳了保险合同中止期间的保费,这已让暂停履行的合同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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