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许可证水质监测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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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 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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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2 5 号)
城市排水许可 管理办法 已于 20 年 1 月 l 日经建 06 2 1 设部第 l2 常务会议 讨论 通过 , 予发布 , 20 年 3 1 l次 现 自 07 月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 排水 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
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 企业 ,已在排放 I安装能够 对水量、 : 1
p C Dc 或 T H、 O r( OC) 进行检测 的在 线检测装置 l 其他重点排 污工业 企业 和重点排水 户 ,具 备对水量 、 H、 O c 、S和氨 p C D rS 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 的水量 、 质检测制度 t 水 ( ) 六 对各类施工作业 临时排水 中有沉淀物 , 以造成排 足 水管 网及其附属设施堵 塞或 者损坏的 ,排水户 已修 建预沉设 施 , 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 定的标准 。 且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 重点排水 户 , 由排水管理部 门会 同有 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正常运行 , 防治城 市水环境 污染 ,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行政
许可法》、 国务院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 定行政许 可 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4 2号 ), 1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 内 申请 城市排水许可 , 排 对 水户 向城市排水管 网及 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的活 动实施监督 管理 , 适用本办法 。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
条件的 , 由排水管理部 门责令 限期改正 , 符合条件后 , 予以核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最新)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DB31 425-2009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DB 31/425—2009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For Municipal Sewerage System(报批稿)2009-05-06发布2009-09-01实施目次目次.............................................................................. I 前言............................................................................. II 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与定义 (2)4技术内容 (2)5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2)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保障城镇下水道与污水处理系统安全运行,保护公众和排水养护运行管理人员健康,促进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惟德、马远东、马德荣、沈乾铭、林洁梅。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苏平、冼巍、朱石清、汪松年、吴今明、阮仁良、唐建国、丁曜、戴勇萍、徐月江、高伟、陈坚海、陈其楠。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经由城镇下水道系统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中必须控制的污染物项目及标准限值,污染物项目的监测方法与标准实施、监督的责任主体。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由城镇下水道系统向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污水排放的排水户。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和住宅等建设和养护期间的临时排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当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排水行为符合排水管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6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c7298b9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f4.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根据《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申领、变更、注销及监督检查。
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承担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并对其他各县(市)区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管理进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第四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五条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二)已按规定建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三)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武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行政区(功能区)水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局属相关单位:《武汉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经市司法局法制审核(编号:0470)后,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武汉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武汉市水务局2021年5月21日武汉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许可和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污水,是指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受污染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水。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管网,是指承担城镇污水、雨水和合流水收集、输送的公共管涵,包括管道、箱涵、盖板沟及检测(查)井、接户井、污水泵站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以及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区(含功能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许可的技术审核和批后监管,并负责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预处理设施、水质和水量监测等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监督。
各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审查决定,并负责向提出申请的排水户反馈许可决定,对于准予许可的制发排水许可证。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编制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的投入。
依附于道路建设、改造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进行建设、改造。
第七条新城区建设与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实行雨污分流。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度的建立时间1994年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保留“城市排水许可”。
2004年10月,国家建设部发布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135号令)规定了城镇排水许可核发条件。
2006年12月国家建设部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再次强调,要严格设施接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避免雨水、污水管道混接。
2013年10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实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
2015年1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1号令)颁布实施。
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必要性不良排水行为造成排水与污水处理事故频发;规范排水户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保障污水、污泥资源再生利用;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达标运行。
三、“排水许可”与“排污许可”有什么不同许可的对象范围不同(排水许可的对象为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工业、企业、事业、学校、医院、宾馆、招待所、旅店、基建、洗浴、洗车、美容美发、餐饮、娱乐、室内游泳馆等单位和场所);排污许可的对象为依据生态环境部门所列名录,重点以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个体用户。
许可目的和作用不同。
排水许可制度是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什么污染物、许可污染物排放量、许可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是一项具有法律含义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对排污者排污的定量化,是对重点区域、重点污染源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的定量化管理手段。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审查第六条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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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COD、悬浮物、硫化物、氟化物、 挥发酚、石油类、苯并芘、重金属等24项;
pH、碱度、重金属、氰化物、钴、铝、 氯化物、油类、 等20项
COD、硫化物、悬浮物、总有机碳、汞、 六价铬、色度、重金属
COD、苯胺类、挥发酚、总有机碳、色度、 悬浮物、硝基苯类、硫化物、氯化物 酸度(或碱度) 、COD、BOD5、可吸附有机卤化 物(AOX) 、pH、挥发酚、悬浮物、 色度、硫化物 、木质 素、油类 pH、COD、BOD5、悬浮物、油类、挥发酚、 阴离子洗涤剂、氨氮、总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总有机碳、硫化物
分别量取0.00、0.20、0.50、1.00、2.00、3.00、4.00、5.00mL氰化物标准使用液于25ml具塞磨口 玻璃比色管中,再加入10g/L的氢氧化钠溶液10mL,向各管加入5.0mL磷酸盐缓冲溶液,摇匀,迅
速加入0.2mL氯胺T溶液,立即盖塞子,摇匀,放置3min~5min。
注:当氰化物以HCN存在时易挥发,因此,加入缓冲溶液后,每一步都要迅速,并随时盖好塞子。 每个比色管分别加入5.0mL异烟酸-吡唑啉酮溶液,混匀,加水稀释至刻度,混匀。在25℃~35℃水
总油浓度与石油类浓度之差即为动植物油类浓度。 注3:当萃取液中油类化合物浓度大于仪器的测定上限时, 应在硅酸镁吸附前稀释萃取液。
以空白试样代替试样,按照与上述测定相同步骤进行测定。
将10mLEDTA二钠溶液加入蒸馏瓶内,再迅速加入10mL磷酸,当样品碱度大时,
可适当多加磷酸,使PH<2,立即改好瓶塞,打开冷凝水,打开可调电炉,由
监测技术规范
取样与监测 一、取样: 1、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铅等一类污染 物以车间或车间设施的排放口抽检浓度为准,其他 控制项目以排水户排水口的抽检浓度为准。
某房地产监测个例
2、排水户的排水口应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以便 于采样,并应在井内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对重 点排水户,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对水温、pH、 CODcr等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在线监测。
低档逐渐升高,馏出液以2mL/min~4mL/min速度进行加热蒸馏。
将10mL硝酸锌溶液j加入蒸馏瓶内,加入7~8滴甲基橙指示剂。再迅速加入5mL酒 石酸,立即盖好瓶塞,使瓶内溶液保持红色。打开冷凝水,打开可调电炉, 由低档逐渐升高,馏出液以2mL/min~4mL/min速度进行加热蒸馏。 接受瓶内试样体积接近于100mL时,停止蒸馏,用少量水冲洗馏出液导管, 取接受瓶,用水稀释至标线,此碱性试样“A”,待测。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 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 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 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 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
将未经硅酸镁吸附的萃取液转移至4cm比色皿中,以四氯化碳作参比溶液,于2930 cm-1、 2960 cm-1、 3030 cm-1 处测量其吸光度A2930、A2960、A3030,计算总油的浓度。 2 石油类浓度的测定 将经硅酸镁吸附后的萃取液转移至4cm比色皿中,以四氯化碳作参比溶液,于2930 cm-1、 2960 cm-1、 3030 cm-1处测量其吸光度A2930、A2960、A3030,计算石油类的浓度。
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不得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 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不得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不得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城镇排水许可实施新规
排水户未按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pH值、SS、CODcr、BOD5、氨氮、磷酸盐、 动植物油等14项
方法依据
还有很多其他行业,不同行业、不同污染因子的排水有
不同的监测因子。参照标准: CJ 343-201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的》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1)吸取混匀水样100.0mL于250mL锥形瓶中,加入5mL(1+3)硫酸,混匀,精确加 入10.00mL 0.01mol/L KMnO4,摇匀。 (2)将锥形瓶立即放放入沸水浴中,水面要高于锥形瓶的反应液面,加热煮沸三十分
钟(从沸腾开始计时)。
(3) 取出后用滴定管加入10.00mL0.0100mol/L Na2C204标准溶液至溶液变为无色。 趁热用0.01mol/LKMn04标准溶液滴定到刚出现微红色,并保持30s不退色。记录消耗 的KMn04溶液的体积V1。 (4) 高锰酸钾溶液校正系数测定:将上述步骤3滴定完毕的溶液加热至约70℃,准确 加入10.00mL0.0100mol/L Na2C204标准溶液,用0.01mol/LKMn04继续滴定至刚出现 微红色,并保持30s不退。记录消耗的KMn04溶液的体积V2。则高锰酸钾溶液校正系数 K=10.00/V2 (5) 若测定水样为蒸馏水稀释水样,则另需取100.0mL蒸馏水代替水样,按上述步 骤测定,记录回滴的KMn04溶液的体积V0。
污 水 标 准 排 放 口
典型污水中的常见污染因子:行业区分
pH、COD、B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D5、悬浮物、油类、挥发酚、 总氮、总磷、汞、砷、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 、氟化物、 氯化物、醛类、总有机碳; pH、 BOD5、悬浮物、动植物油、氨 氮、 大肠菌群 、石油类、细菌总数、总有机碳 ; pH、COD、BOD5、悬浮物、氨氮、硝酸盐氮、 动植物油 、总有机碳、铝、氯化物、挥发酚、铅、 锌、 油类、总氮、总磷 ; pH、COD、BOD5、悬浮物、 油类、挥发酚、重金属、总氮、总磷;
浴装置中放置40min,立即比色。使用10mm石英比色皿,以零溶液作参比,于波长638nm处测定吸
光度。以含量(μg)为横坐标,对应的校正吸光度值为纵坐标,绘制校准 曲线。 量取10.00ml试样“A”于25ml具塞磨口玻璃比色管中,按照校准曲线绘制 步骤进行测定。
用10.0ml 0.1%氢氧化钠溶液代替试样,按照校准曲线的绘制步骤进行测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排水许可证将被吊销并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 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条件(排水监测)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 343-2010);向城市雨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的雨水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处置)设施;
采样的位置应在采样断面的中心。当水
深大于1m时,应在表层下1/4深度处采样,
水深小于或等于1m时,在水深1/2处采样。
采样注意事项
a、用样品容器直接采样时,必须用水样冲洗三次后再行采样。但当水面有浮油时,
采油的容器不能冲洗。
b、采样时应注意除去水面的杂物、垃圾等漂浮物。 c、用于测定SS、BOD5、硫化物、油类、余氯的水样,必须单独定容采样,全部用 于测定。 d、在选用特殊的专用采样器(如油类采样器)时, 应按照该采样器的使用方法采样。 e、采样时应记录:污染源名称、监测目的、监测项目、 采样点位、采样时间、样品编号、污水性质、污水流量、采样 人姓名及其它有关事项等。 f、凡需现场监测的项目,应进行现场测定,
3、采样频次和采样方式(瞬时样和混合样)可由 城镇排水监测部门 根据排水户类型和排水量确定。
监测技术规范
污水的监测项目按行业类型不同有不同的要求 污水采样方法:在分时间单元采集样品时,测定pH、CODcr、BOD5、DO、硫化物、油类 等项目的样品,不能混合,只能单独采样。
对不同的监测项目应选用的容器材质、 加入的保存剂及其用量与保存期、应采集 的水样体积和容器的洗涤方法都不相同。
监测技术规范 二、监测 1、城镇排水监测部门负责排入城镇下水道 污水的水质监测工作。 2、控制项目检验方法应符合 (CJ 343201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中的表2的规定;
监测因子的检测方法:(举例)
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1989》 pH: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1989》 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5-2009》 石油类: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2》 磷酸盐:《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2年) 钼锑抗分光光 度法3.3.7(3) 挥发酚: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3-2009》 氰化物: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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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许可证水质监测
城镇排水许可实施新规
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
施安全运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
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