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
第三方医药物流配送协议书5篇

第三方医药物流配送协议书5篇篇1甲方(委托方):XXXX医药有限公司地址:XXXX路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乙方(受托方):XXXX物流有限公司地址:XXXX路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鉴于甲方系一家医药物资采购与销售企业,拥有良好的市场信誉与品牌影响力,乙方系一家专业的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具备丰富的物流服务经验与资源优势,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医药物流配送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服务内容与范围1. 乙方为甲方提供医药物流配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物资的运输、配送、仓储、信息管理等服务。
2. 具体服务范围以甲方实际需求为准,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定制化的物流配送方案。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三、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确保所委托的医药物资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2. 甲方应提前将配送计划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合理安排运输资源。
3. 乙方应确保运输车辆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
4. 乙方应确保医药物资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与稳定,避免出现破损、丢失等情况。
5. 乙方应提供24小时全天候的客服支持,确保甲方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四、费用与结算1. 具体的费用标准以双方协商确定的报价单为准。
2.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3.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五、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因乙方的过错导致医药物资损失或损坏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因甲方的过错导致乙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 仲裁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浙江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验收标准

浙江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验收标准浙江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验收标准浙江省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验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第三方药品物流行为,保证药品在物流环节质量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和浙江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医药物流现状及发展要求,制定浙江省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验收标准。
第二条本规范是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验收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开办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的验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
企业药品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四条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品验收、养护组织。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以及药品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药品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是注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
药品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还应有三年以上(含三年,下同)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承担中药材、中药饮片物流委托配送的企业,还应配备执业中药师。
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并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八条企业应有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该人员应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承担中药材、中药饮片物流委托配送的企业,还应配备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承担疫苗物流委托的企业应配备2名以上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或医学等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历的人员。
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广西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细则(试行)
说明
1、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以下简称《规范》)现场检查,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规范》以及附录的条款设置要求,制定本细则。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范》和本细则,对企业实施《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65 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5项,主要缺陷项目(*)56项,一般缺陷项目204项。
企业计算机系统,药品储存运输环境温湿度自动检测,药品收货与验收,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验证管理等应符合《规范》附录中相关规定的要求。
4、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抽查比例30%;一个分支机构不合格,视为一个主要缺陷。
5、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负责解释。
6、评定方法
(1)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对所列条款检查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条作出评定。
(2)每一条款检查内容中,凡有一条评定细则未达标的,该条款即为缺陷项目。
其中,严重缺陷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项目不合格为主要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3)合理缺陷项目认定原则:《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范围未核准的项目,即为合理缺陷项目。
合理缺陷项目不予评定,计算一般缺陷率时,从标准项目总数中,减去合理缺陷项目数,计算公式为:
一般缺陷率=
一般缺陷项目数
×100% 一般项目总数-一般合理缺陷项目数
(4)结果评定。
物流企业储存运输药品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药事管理•Pharmaceutical Administratioo2021年2月5日第30卷第3期Vol.30,No.3,Febraary5,2021 China Pharmaceuticalsdoi:10.3969/>issn.1006-4931.2021.03.302物流企业储存运输药品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王维,奚军伟(陕西省药品技术审核查验中心,陕西西安710065)摘要:目的分析物流企业储存运输药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方法现场调研西安、北京、成都等地物流企业储存运输药品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
结果与结论物流企业储存运输药品存在硬件、软件配备不足等问题,现有质量管理体系难以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应制订相关政策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加大软件及硬件投入,参与药品储存运输,并加强监管。
关键词:物流企业;储存运输;药品;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R95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6-4931(2021)03-0004-03Probleme andof S torage and Transeortation of Druge ia Logistice EnterpriseeWANG Wei,XI Junwei(Shaanxi Provincial Drug Technology Amt and Inspection Center,Xi'an,Shaanxi,China710065)Abstract: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of drugn s logistics enterpUses and to pat fou-warU suaeesPons.Methods Site invesPnation on the storage and transpoPatiob of drugs in looisPcs exterpUses in Xi'aa,Bebina,Chebg-da ang other reeions wns conaacteb,and the exisPng problems were analyzed.Results and Conclusion Loaishcs exterpUses hnve insut ficieei equipnlext(harpware ang soft w ars)foe the storane and trans p oUation of drugs,ang the existing quality manaaemexi system is difficuli to6x810the quality ang safety of drugs.Relevant poOcies shoulO be formulates ho ebconraae larax loaisPus ebterpUses ho increase in- ¥681:06x0in software ang harUware,parUcipate in the storane ang transpoUation of drugs,and strebatheb supervisiogKey wordt:ygisties exterpUses;storaae ang transpoUation;drugs;probems;sugaeshons目前,物流企业发展迅猛,其规模化、信息化、覆盖广的经营模式逐渐被社会接受。
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问题答疑汇总(291问)

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问题答疑汇总(291问)第一章总则1、新版GSP规范第三条指出: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请问此处的“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主要指哪些领域答:新版GSP第三条明确了适应主体,将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涉药物流等的相关活动纳入适用范围,是GSP为适应新的要求,弥补监管工作空白,实现对药品流通全过程监管的重要条款,旨在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社会物流企业相关活动的监管,消除各种影响药品安全的风险隐患。
对主体的适用形式和内容是有区别的,在主体的适用形式和内容方面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新版GSP规范,逐条落实本规范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以及所有涉药储存与运输企业(含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应当符合新版GSP相关要求。
2、请问企业应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新版GSP改造,目前有统一的要求吗?答:对于企业实施新版GSP改造的开始时间,目前没有统一要求。
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明确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 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014年12月31日前,经营疫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符合条件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核减其相应经营范围或取消其被委托资格。
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
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

附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药品零售过程(含通过网络零售)所涉及的药品配送行为的质量管理。
第二条药品零售配送(以下简称药品配送)是指根据消费者购药需求,对药品进行拣选、复核、包装、封签、发货、运输等作业,将药品送达消费者指定地点并签收的物流活动。
第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药品配送过程中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满足药品信息化追溯要求,实现药品配送全过程质量可控、可追溯。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药品配送质量管理,相关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药品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在药品配送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独立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从事冷藏、冷冻药品配送等工作的人员,还应当按照《规范》的相关规定,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加强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对员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药品配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岗位职责、设施设备、操作规程、记录和凭证、应急管理等内容,并定期审核、及时修订。
第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配送质量评审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药品配送环节质量管理运行情况内审,将本企业日常收集和配送环节反馈的质量问题及意见作为实施评审的相关依据,并根据评审结果及时完善相关体系文件,培训相关岗位人员,提升药品配送质量管理水平。
第八条在药品配送过程中,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根据距离、路况等因素评估和确定送达期限;根据业务类型、范围和送达时限等配备和选择合适的配送工具、配送设备和包装。
冷藏、冷冻药品的配送过程应当严格遵守《规范》的有关规定,防止脱离冷链。
第九条使用车辆进行药品配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为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二)车厢内有放置药品的独立区域,并有物理隔离的措施,以防止药品污染、混淆和差错的发生;(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药品在配送过程中丢失或被替换。
湖北省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告知承诺及程序
附件3湖北省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告知承诺及程序(征求意见稿)一、告知承诺内容药品第三方物流受托企业可单独或与委托企业关联,进行质量安全信息承诺报告。
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委托方和受托方基本情况表;2.双方有关资质证照(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批件)复印件、药品监管部门合规性声明信息复印件(如有);3.委托事项。
委托方应注明委托原因、委托储存配送范围和声明有无禁止委托产品、对受托企业质量审计报告、受托企业储存配送能力评估及委托事项联系人;4.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已签订质量协议的委托方清单,且委托方企业不少于3家;5.双方生效的合同服务质量协议文本原件,并注明合同服务内容及起止时间;6.双方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7.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告知承诺程序1.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审核,必要时按药品第三方物流监督检查指导原则组织现场关联检查或延伸检查。
2.如涉及兼并重组实行多仓协作的药品批发企业,可简化相关许可审批程序:(1)被兼并重组药品批发企业应提交兼并重组协议、质量协议书、债权债务处置情况证明性文件及承诺声明等材料;(2)按有关程序同时办理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3)按规定合并进行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药品GSP认证及药品第三方物流监督检查。
(4)已开展多仓协作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及时变更药品经营许可相关事项,并在许可证副本注明。
3.对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现场检查或资料审核合规性信息,应在核查后15个工作日内由官网公开发布相关结果。
三、有关检查规定1.如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半年内同时接受不同企业相同或类似的委托储存配送范围或项目,可仅进行书面资料审核,不组织现场检查。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的,委托企业应按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并在办毕5个工作日内将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委托情况告知省药品监管管理局。
什么是第三方医药物流.doc
什么是第三方医药物流?药品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接受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委托,采用现代化物流管理手段,为其提供符合GSP要求的药品验收、存储、养护、配送管理服务的活动。
传统医药物流供应链示意图:传统医药物流供应链的弊端:1、流通环节多,药品多次中转,配送时间长,仓储和配送安全隐患增多;2、每个环节,需要的人力多,药品在储运和分拣中差错多,技术系统监控难,经营成本高;3、供应链运行效率低,物流手段落后,药品的质量管理、仓储和配送技术创新难以实现;4、供应链的每个节点,都要做到小而全,面对终端的用药需求,品种满足度低;5、全国13000多家医药流通企业,家家都要达到GSP标准,GSP一次性投入总额超过100亿元,每年还要投入维护费用100亿元以上。
问题是:低水平重复投入,使我国的医药物流行业深陷泥潭,举步维艰。
第三方医药物流供应链示意图:第三方医药物流供应链的优势:1、第三方医药物流是医药物流社会化分工的必然结果,通过业务流和商流的有效分离,信息流引领物流和资金流,实现医药流通供应链的优化;2、第三方医药物流是现代服务业,通过提供专业化的医药物流服务,实现作业自动化、流程信息化、配送及时化、行业集中化;3、第三方医药物流,使我国13000多家医药流通企业,减少低水平重复投入,仅此一项,我国医药流通行业平均利润至少增长1倍,物流效率大幅提高。
发展第三方医药物流的五关第一关:不采购不销售,有舍才会有得,过经营利润关。
提供第三方医药物流服务企业,不从事采购和销售经营活动,针对药品生产企业、流通商业、医院和零售终端,提供专业化的现代医药物流服务,实现商流与物流有效分离,实现服务和经营的有效分离,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看看美国康递纳医药公司的做法。
康递纳发挥自身强大的信息整合能力,为医院提供院内物流系统,该系统减轻了医院管理药品的压力,加快了院内流通的效率,受到医院的信任和欢迎。
该系统与公司的ERP 对接,医院通过远程下达订单,康递纳实施医药商品的出库配送。
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连锁总部、连锁门店,统称连锁企业)的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连锁总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并组织指导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辽宁)自贸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连锁总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连锁门店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连锁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五条连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规范等,对所属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连锁企业申请核发、变更、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辽宁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标准》等规定。
第七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依职权组织许可验收,并根据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等情况,作出是否同意核发、变更、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第八条连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增加连锁门店,如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等影响药品质量安全事项未发生变化,仅改变经营主体或者经营方式等项目的,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可简化办理程序,免于现场检查,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的跟踪检查。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一节人员管理第九条连锁总部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委托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药品质量管理审计表
委托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药品质量管理审计表被审计对象(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名称:项目序号审计内容审计结果备注合格不合格一、资质与能力1依法取得《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并在效期内。
2符合新版GSP要求。
3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范围涵盖委托企业拟委托的范围。
4药品的储存和配送业务能力符合委托企业要求。
二、机构与人员5设立与其业务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6从事药品储存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计算机技术专职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7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在职在岗,不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8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按要求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9从事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经过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10直接接触药品岗位人员经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合格,未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
三、设施与设备11仓库库房面积和货位数量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能满足委托企业的业务量需求。
12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规定,并满足委托企业相关药品的储存质量要求。
13药品储存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能24小时自动监测、记录和调控温湿度状况以及异常情况自动报警,支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网管理。
14现代物流硬件设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药品储存要求,实现仓库药品入库、上架、传送、分拣、出库的自动化,并能正常有效运行。
15冷库、冷链运输车、车载冷藏或冷冻设备等配备符合要求,并按规定进行验证和有效实施。
16电梯、视频监控、避光、通风、“六防”等辅助设施正常运行。
四、信息系统17建立符合药品的储存、配送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并符合新版药品GSP和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
18计算机系统完整反映委托储存配送品种的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情况和记录,并能供委托方用于GS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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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第一章人员
第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以及药品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条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执业药师资格,并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三条企业应有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该人员应具有药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承担中药材、中药饮片物流委托配送的企业,还应配备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运输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熟悉药品知识,掌握相应专业技术,符合岗位技能要求。
第五条企业应组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运输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验收、养护岗位的人员还应进行色觉和视力项目的检查。
发现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不符合岗位健康要求的,不得上岗或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六条企业应有与药品委托配送规模相适应的物流作业场所,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地面应硬化或绿化;
(二)药品储存作业区应与办公、生活区有效隔离;
(三)装卸作业场所应有能遮蔽整个装卸作业区域的顶棚;
(四)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七条企业应有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封闭式常温库、阴凉库和冷库,其温湿度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加以控制。
第八条仓库应划分出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的收货待验、储存、分拣发货等场所,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应设定专用存放场所。
承担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物流委托配送的还应设定专用储存、分拣场所。
药品中的易燃等危险品种应设定专用储存场所。
以上场所应设置显示药品存放状态并符合色标管理要求的明显标识:收货待验和退货为黄色;储存、分拣发货为绿色;不合格为红色。
第九条企业的药品物流作业场所应配备能够满足物流作业正常开展的设施设备:
(一)自动监测、调控和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二)有符合药品整托盘、整箱和拆零存放的设备;
(三)符合物流作业要求的照明设施;
(四)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五)防虫、防鼠的设备;
(六)药品包装物料的存放设施。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能够实施药品现代物流作业,并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机械化装卸、传送设备和自动化或半自动化分拣设备。
第十一条企业应有专门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物流作业全过程和质量控制等有关要求。
(一)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
(二)有符合企业药品委托配送管理实际需要的企业资源管理系统、仓储管理系统等应用软件和相关的数据库,能够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有效监控物流及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并实现药品物流业务的订单处理和数据分析。
(三)有与委托方实施电子数据交换的信息平台;
(四)有实现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第十二条企业应具备与物流业务规模相适应、符合药品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货运车辆和设备。
其中冷藏运输的车辆及设备应能自动调控和显示温度状况。
第三章制度和记录
第十三条企业应制定符合药品物流管理要求,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内容包括:
(一)药品收货、验收、入库、补货、拣选、发货、复核、送货、运输等物流环节的管理;
(二)药品养护的管理;
(三)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四)不合格药品的管理;
(五)退货药品的管理;
(六)工作场所和库区环境的卫生管理;
(七)人员健康的管理;
(八)药品质量培训的规定;
(九)有关质量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十)计算机系统中涉及药品配送的管理;
(十一)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应按委托配送管理要求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内容包括:
(一)委托方的收货指令记录;
(二)药品收货和验收记录;
(三)委托方的发货指令记录;
(四)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五)药品送货记录;
(六)仓库温湿度记录;
(七)不合格药品控制记录;
(八)药品退出记录;
(九)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十)药品养护检查记录;
(十一)有问题药品的处理记录;
(十二)冷藏(冻)药品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企业的药品物流活动除符合上述条款外,还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企业非药品物流作业不得对药品的质量造成影响。
第十七条企业应与委托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第十八条企业应对药品物流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委托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