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职工安置方案是企业为了实现生产、经营、发展等目标,对职工进行安置、调整、优化等一系列措施的具体体现。
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职工安置方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职工安置方案的法律效力内涵、职工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审查、职工安置方案的法律效力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职工安置方案的法律效力内涵1. 职工安置方案的法律效力是指职工安置方案在法律上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和执行。
2. 职工安置方案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职工安置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职工安置方案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3)职工安置方案明确了职工安置的具体措施、补偿标准、期限等;(4)职工安置方案具有可操作性,能够确保职工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职工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审查1. 职工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企业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2. 职工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审查职工安置方案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审查职工安置方案是否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3)审查职工安置方案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4)审查职工安置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3. 职工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审查程序:(1)企业内部审查:企业应当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内部审查,确保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3)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企业将职工安置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4)司法审查:职工对职工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职工安置方案的法律效力保障1. 职工安置方案的法律效力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职工安置方案,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2)职工应当积极配合企业执行职工安置方案,不得违反方案规定;(3)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工安置方案的监管,对违反方案规定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4)司法救济:职工对职工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一、背景介绍国有企业倒闭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它可能由于市场竞争力不足、经营不善、产能过剩等原因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倒闭。
倒闭后,企业的职工面临失业的风险,这不仅对个人生活造成了困扰,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因此,为了保障倒闭企业职工的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安置政策。
二、基本原则1. 尊重职工权益:国有企业倒闭后,要优先保障职工的利益,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不受影响。
2. 公平公正:安置政策必须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3. 综合施策:安置政策应综合施策,不仅包括经济补偿,还应该提供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援助等帮助职工重新就业。
三、经济补偿1. 工资及福利待遇:倒闭企业必须支付职工未结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 经济补偿金:根据职工在企业工作年限和工资收入等因素,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以减轻职工经济负担。
四、职业培训与技能提升1. 职业培训:对倒闭企业的职工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2. 技能提升:对具备一定技能的职工,提供技能提升机会,以提高他们的职业能力。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五、再就业援助1. 就业指导: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服务,帮助职工了解就业市场的需求和机会。
2. 就业招聘:组织或协助企业与职工进行对接,帮助职工顺利找到新的工作岗位。
3. 创业支持:对有意愿创业的职工,提供创业指导、创业资金等支持。
六、社会保障1. 退休待遇:倒闭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保障他们的老年生活。
2. 医疗保险:职工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其身体健康。
3. 住房保障:为职工提供住房补贴或住房贷款支持,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七、政府支持1. 资金支持:政府可以给予倒闭企业职工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经济补偿和职业培训等方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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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19日劳社部函[200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精神,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核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领导小组下达的企业关闭破产项目。
二、审核主要内容对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
主要内容:(一)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1.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交社会职能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2.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3.抚恤人员人数;4.集体企业职工人数等。
(二)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1.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2.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3.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4.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5.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人数;6.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数等。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1.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办法;2.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费用;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项目);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所需费用;5.离休人员医疗保险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工能得到哪些补偿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能得到哪些补偿国有企业是指国家享有所有权的企业,⽽国有企业⼤部分是属于⽐较⼤型的、在某⼀⾏业拥有主导地位的企业,但属于制度、市场竞争等原因会造成国有企业破产,那么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能得到哪些补偿?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能得到什么补偿(⼀)、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领取⼀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的政策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中1986年10⽉1⽇以前参加⼯作且选择⾃谋职业的职⼯,可按规定领取⼀次性安置费;1986年10⽉1⽇以后参加⼯作的职⼯,不能领取⼀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
2、根据⾃治区党委、政府规定,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的下岗职⼯,⽆论1986年10⽉1⽇前后参加⼯作,出中⼼时只能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
(⼆)、关于破产企业职⼯安置费和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1、⼀次性安置费计发办法。
根据⾃治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安置⼯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00]13号)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符合领取⼀次性安置费条件的职⼯领取⼀次性安置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上⼀年企业职⼯平均⼯资的3倍,具体计发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州、市⼈民政府的规定执⾏。
2、经济补偿⾦计发办法。
未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且在1986年10⽉1⽇以后参加⼯作的职⼯,以企业破产时本⼈前12个⽉的⽉平均⼯资为标准计发经济补偿⾦;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的下岗职⼯,以本⼈进中⼼前12个⽉的平均⼯资计发经济补偿⾦。
领取经济补偿⾦⼈员如本⼈⽉平均⼯资低于本企业职⼯平均⼯资标准,按企业职⼯平均⼯资标准计发。
(三)、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国有企业破产后,凡按规定领取⼀次性安置费的⼈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经济补偿⾦的⼈员,其原企业及本⼈参加了失业保险且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国有企业破产程序国有企业破产程序,即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程序,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法院根据债权⼈或债务⼈的申请,宣告债务⼈破产,并将债务⼈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中按⽐例进⾏分配的特定程序。
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职工安置方案是指企业因经济原因裁员、关闭、破产等而需要对职工进行安置的一项制度。
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裁员原则和程序:企业裁员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制定裁员方案,明确裁员目的、方式、条件和程序,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裁员决策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裁员前应当提前进行告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充分考虑职工的个人情况,将职工安置准备工作做好。
二、职工安置方式:企业裁员需要对职工进行安置,主要包括再就业、退养、临时性救济措施等方面的安排。
其中,再就业是最重要的安置方式,即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再就业机会并通过培训、转岗等方式提高职工的再就业能力。
退养是指退休的职工可以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
临时性救济措施是为了在职工再就业前暂时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和权益,包括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后勤服务等。
三、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企业裁员需要向被裁员工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为职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需要向被裁员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并为职工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四、社会风险评估:企业在进行裁员前,需要对裁员带来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以便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减少社会风险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以上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还需要充分考虑职工的个人情况,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裁员决策的合法性。
僵尸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僵尸企业职工安置方案1. 背景在市场经济中,因各种原因出现的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的企业被称为“僵尸企业”。
这些企业面临倒闭或破产的风险,会给其中的职工带来失业风险。
为了保障失业职工的权益,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该制定相应的安置方案,帮助职工重新就业或提供一定的补偿。
2. 安置原则在制定僵尸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2.1 公平公正原则安置方案应该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都应该享有相同的权益和机会。
2.2 尊重职工意愿原则在安置过程中,应该尊重职工的意愿。
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他们的意愿进行合理的安排。
2.3 灵活多样原则安置方案应该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考虑到职工的个体差异和多样化的需求。
为职工提供多样化的安置选择,以适应不同职工的需求。
3. 安置措施3.1 就业安置对于有就业能力的失业职工,应该通过就业安置措施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具体措施包括:•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职工的竞争力;•招聘会和人才交流会,提供就业机会;•建立就业信息平台,帮助职工了解就业市场情况。
3.2 转岗安置对于部分职工,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职业,可以考虑转岗安置。
具体措施包括:•提供转岗培训机会,使职工能够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优先选拔安置岗位,为职工提供转岗机会;•暂时性的经济补助,帮助职工渡过转岗期间的经济困难。
3.3 创业安置对于有一定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职工,可以考虑通过创业安置的方式帮助他们实现创业梦想。
具体措施包括:•提供创业培训和指导,帮助职工了解创业流程和管理技巧;•提供创业资金支持、担保和优惠政策,降低创业风险;•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导师制度,为职工提供创业平台和指导。
3.4 职业规划安置方案应该重视职工的职业发展和规划。
通过提供职业咨询和辅导,帮助职工明确职业目标,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计划。
3.5 经济补偿对于无法在短时间内重新就业的职工,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员工安置方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员工安置方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企业重组、改制、破产、搬迁等原因,对原有员工进行安置的计划和措施。
员工安置方案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员工安置方案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员工安置方案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劳动关系的根本法律,其中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转产、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或者调整工作地点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或者调整工作地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关系的根本法律,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转产、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或者调整工作地点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或者调整工作地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转产、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或者调整工作地点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或者调整工作地点。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员工安置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应当依法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员工安置方案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对员工安置方案的具体操作程序、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三、员工安置方案的法律规定内容1.员工安置方案的范围员工安置方案适用于因企业重组、改制、破产、搬迁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或者调整工作地点的企业。
破产国企处置方案
破产国企处置方案一、背景破产是企业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企业无力清偿其债务而接受法院裁定进行清算的一种状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是合法的,但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破产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和影响难以想象。
因此,如何有效地处置破产国企,保障职工权益,助力经济转型升级,成为重要问题。
二、现状目前,国内一些大型国有企业面临着生产经营困难、债务风险等多种问题,需要进行破产处置。
但是,由于破产程序复杂、职工利益、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原因,一些破产国企难以得到有效处置,甚至出现了破产后“僵尸企业”的情况。
三、处置方案1. 深化改革,促进破产国企去产能对于无法继续经营的国有企业,应该积极推动其破产清算。
政府应当依据市场原则和法律规定,实现破产清算程序的有效、规范和公正,同时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通过优化破产清算过程,促进破产企业的去产能,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2. 加强政府引导和参与,有效处理职工安置问题政府应该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引导和参与破产国企的处置。
在职工安置方面,政府应该通过就业培训、转岗安置等方式,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切实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3.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资产处置方式破产国企所拥有的资产是其债权人获得债权清偿的有力保障。
因此,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竞价拍卖、公开挂牌、破产资产包转让等方式,优化破产国企资产处置方式,促进破产清算程序的高效、合理和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
4. 债务重组,降低债务风险对于具有经营前景和潜力的破产国企,可以采取债务重组等方式,降低其债务风险,帮助企业重生。
但是,在进行债务重组时,政府和企业应该坚持市场化原则,不得干预市场运作和法律规定。
四、总结破产国企处置是国内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之一,政府和企业应该共同努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府引导和参与,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逐步构建规范、公正、高效的破产清算和处置机制,推动破产国企的去产能和债务重组,助力国内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和提升。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许多国有企业面临着倒闭、破产的状态,职工的生存和就业问题成为热点话题,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中就包括了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本文将会就此展开相关的阐述和分析。
一、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的意义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政策规定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企改革的深入推进,相应的政策和办法也日益完善,而此类政策正好体现了国家对于职工的关爱和保护,同时也增强了职工对于国家的信任和归属感。
职工是企业的核心资源,而社会和国家的繁荣稳定是与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息息相关,因此国家的出台此类政策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其次,职工安置政策的出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职工起到慰籍的作用,因为如果国有企业破产的话,不仅仅是企业的倒闭,还会造成大量职工的失业,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灾难性的打击,因为大部分职工依赖企业工资来维持生计并养家糊口,因此职工安置政策的出台可以让这些失业职工感受到国家的关爱和保障,这也增强了职工对于国家的信任和认同。
二、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内容了解了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意义后,我们来看看这个政策的具体内容,它主要涉及以下两个层面:1、经济援助和资金扶持。
为了让失业职工尽可能的渡过难关,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例如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金、下发失业救济金、提供再就业培训和资金扶持等,其中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群体,也会有相应的特殊政策。
2、多元化再就业渠道和机会。
为了让失业的职工尽可能的实现再就业,国家也加大了对于各种就业信息渠道的扶持力度,例如启动招聘会或者职介活动、推出各类就业促进计划、提供职业培训等等,这些政策势必为失业职工提供了许多再就业的机会和渠道,从而帮助他们更好地困难中折腾。
三、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现状尽管国家针对国企破产的职工出台了许多专门的保护政策,但是现实中还是有许多职工未能得到充分保障,这是因为:一是企业倒闭的原因,有些是经济条件上的原因,有些是管理方式上出现了问题,因此,出现失业的人员也是五花八门,有些是刚退休的老年人,而有些是年轻的刚刚成家的无业青年;二是对于职工本身的素质和能力也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在政策贯彻和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挑战;三是很多失业职工在求助的过程中,由于政策和制度的不完善,因此会面临一定的现实问题和流程阻力。
2024年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
2024年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2024年,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市场需求的调整,许多企业面临着重组、合并、破产等情况,这些企业的改制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职工安置问题。
为了保障企业改制期间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2024年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企业改制职工能够顺利转岗或获得合理补偿,实现就业再安置和社会安定。
2. 原则:(1)合法合规:方案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职工权益不受侵害。
(2)公平公正: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公平公正,不能因个别厂家、个别职工而存在差异化待遇。
(3)因地制宜: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置方案,充分考虑当地的招聘环境和用工需求。
(4)政府主导:职工安置由政府主导,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共同努力解决职工安置问题。
三、实施步骤和措施1. 职工信息收集和评估(1)企业应及时收集职工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岗位、工龄、技能特长等,并组织开展职工评估工作。
(2)评估结果将作为安置方案制定的重要依据,以确定职工的职业倾向和培训需求,为职工后续的安置提供参考。
2. 岗位调整和内部转岗(1)在企业改制期间,优先考虑通过岗位调整和内部转岗的方式安置职工。
(2)企业应根据职工的技能特长和职业倾向,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可能的转岗岗位进行评估,并予以培训和安置。
3. 再就业创业支持(1)对于无法在企业内部找到合适岗位的职工,将提供再就业创业培训和资金支持。
(2)政府将提供政策支持,包括资金补贴、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鼓励职工自主创业或就业。
4. 外部人才市场对接(1)政府应积极推动企业与外部人才市场对接,为企业改制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2)政府与招聘网站、人才市场搭建合作平台,及时发布企业改制职工岗位信息,并组织专场招聘会,促进企业改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对接。
5. 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1)企业改制期间,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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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为有效地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破产法》本身存在的局限,很难解决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过程中长期积累下来的一些实际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安置和职工权益保障等问题。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国家加大了结构调整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的有关文件,对职工安置等问题做出了规定。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妥善安置职工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证,也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政策奠定了基础。特别是近几年来,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兼并、重组和实施关闭破产等方式,使改革脱困的目标基本得到实现。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改革的职工安置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起来为“一大、二多、三难”。“一大”即企业关闭破产资金缺口大;“二多”即企业债务多、历史拖欠多;“三难”即企业资产变现难、社会职能移交难和职工安置难。这些年来的实践表明,职工安置是目前我们遇到的政策性最强、情况最复杂、操作最大的一项工作,难就难在企业关闭破产时需要处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难就难在我们要应对各种复杂的局面。目前,职工安置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缺口大;二是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公用设施人员移交难;三是企业大集体不能顺利剥离;四是历史拖欠问题多;五是资源枯竭矿山职工再就业难等。 。 。 2
一、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主要政策依据 除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目前,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按其不同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原适用于国家确定的111个试点城市,现扩大到各类地方企业和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第二类是国阅[1999]33号,原适用于辽宁部分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山,现扩大到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军工企业、军队保障性企业、有色金属工业和商贸企业以及国务院特批的企业;第三类是中办发[2000]11号以及相关配套各项政策,原适用于中央所属的资源枯竭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山,现扩大到中央所属三线军工企业和黄金矿山、地方资源枯竭矿山以及国务院特批的企业。近年来,国家还相应制定了一些行业政策和与之相适应的劳动保障政策等。这些政策归纳起来就是:老职工“养起来”;原固定工(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次性安置”;合同制职工给予经济补偿;集体企业职工分类处理等。为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中发[2002]12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要求?这些年来在企业关闭破产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或一些企业由于工作没有到位,企业破产所需资金未能及时落实,人员没有得到妥善安置,职工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导致职工上访不断,一些地区出现了大规模不稳定事件,引起了中央的高。 。 3
度重视。12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是经过总结多年的经验教训得出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劳动保障部门在这项工作担负了重要的工作责任。
为贯彻落实12号文件精神,今年2月,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提出“对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并进一步明确提出,没有地方劳动保障的审核意见,全国领导小组将不予审查的要求。为切实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3月,我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进一步明确了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要求。
二、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编制及注意的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各地实践,目前职工安置的主要途径有:一是提前退休;二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三是领取经济补偿金,进入失业保险;四是利用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安置;五是由当地社区或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安置;六是其他企业招用或调动等。
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应按照本企业执行的相关关闭破产政策和劳社部函[2003]35号等文件要求,将企业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职工。 。 4
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经费情况、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关情况、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的保障计划、职工权益保障计划等,都要在职工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过程中,企业要及时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协调。职工安置方案编制完成以后,企业必须将前期准备工作材料和职工安置方案一同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须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于不同的企业执行的是不同的政策,因此,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应把握好以下一些问题:
(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问题 1.关于全民所有制职工(原固定工)安置:11号文件规定主要有:一是提前5年退休;二是特殊工种人员提前10年退休;三是不能提前退休的人员有两条出路可选择:或领取经济补偿进入失业保险,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而33号只提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59号和10号文件除提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外,还有提前5年退休的原则规定。
2.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范围:提前退休人员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职工和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人员,但对这些人员提前退休有年限要求。对关闭破产企业中的特殊工种问题,只有11号文件才真正得到了解决。而33号、59号和10号文件,均没有特殊工种提前10年退休问题。
3.关于合同制职工的安置:按目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同制职工不能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劳。 。 5
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发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59号和10号文件,对合同制职工能否领取一次性安置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曾出现了合同制职工要求与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样,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情况,其依据是1998年劳动保障部在对山西省劳动保障厅的一个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目前该文件已废止,不能再作为合同制职工要求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依据。
4.关于混岗工的认定和集体企业职工的处理:对这两类人员的处理是11号文件开的一个政策口子,目前其他政策包括新制定的行业政策没有相应规定。对于混岗工的认定,在全国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中已予明确,主要应把握好1992年这个界限。应该注意,集体企业提供劳务的人员不属于混岗工范围。这里讲的集体企业是随同关闭破产矿山所属的集体企业,而不是其他的集体企业。对集体企业职工安置问题,33号文件也只提出了由当地政府按有关法规负责安置,59号和10号文件没有明确提出解决办法。
5.关于工伤(职业病)人员的鉴定与待遇:全国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规定,资源枯竭矿山的工伤职工,应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的规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目前的政策中,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其工伤人员伤情加重或旧病复发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未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职工工伤保险问题、对266号文件实施以前,已成为工伤的人员如何鉴定和享。 。 6
受何种待遇均没有明确规定。目前《 工伤保险条例》已正式出台,即将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政策上如何衔接,我部正在进行研究。
6.关于利用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安置职工:什么是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在中央下发的企业主辅分离配套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定:即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是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的资产。全国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对破产企业重组问题明确提出:即利用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将应支付给所安置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折算为企业股份,由职工个人持有。此后,职工以前的工龄不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企业重组后,职工的身份也要随之改变,不能再搞国有身份。这一重组原则,适用于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
7.关于对12号文件提出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的认定:一是领取经济补偿金,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尚未再就业的人员;二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主要考虑是这部分人员再就业非常困难,对他们的困难国家应该给予帮助和扶持。这些人员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得到认定后,可以按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8.关于关闭破产企业中军转干部的安置问题:2002年人事部、中组部、劳动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对解决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和做好破产企业军转干部的安置提出了要求。今年中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