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及最新补偿标准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及最新补偿标准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形式变化迅速,许多企业的发展也抵抗不住压力而申请破产。
随着要求破产的人群增加,我国法律对于破产的法律法规也是不断在完善。
那么您对破产了解多少呢?您知道企业破产以后怎么对破产职工安置吗?企业破产以后职工怎么安置?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工资。
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由企业按照其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停止拨付。
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
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
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自谋职业的,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企业破产职工如何补偿?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终止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依据前述规定,人民法院就破产企业破产案做出宣告破产裁定之日,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终止。
”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前述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职工与企业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一、背景介绍国有企业倒闭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它可能由于市场竞争力不足、经营不善、产能过剩等原因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倒闭。
倒闭后,企业的职工面临失业的风险,这不仅对个人生活造成了困扰,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因此,为了保障倒闭企业职工的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安置政策。
二、基本原则1. 尊重职工权益:国有企业倒闭后,要优先保障职工的利益,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不受影响。
2. 公平公正:安置政策必须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3. 综合施策:安置政策应综合施策,不仅包括经济补偿,还应该提供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援助等帮助职工重新就业。
三、经济补偿1. 工资及福利待遇:倒闭企业必须支付职工未结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 经济补偿金:根据职工在企业工作年限和工资收入等因素,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以减轻职工经济负担。
四、职业培训与技能提升1. 职业培训:对倒闭企业的职工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2. 技能提升:对具备一定技能的职工,提供技能提升机会,以提高他们的职业能力。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五、再就业援助1. 就业指导: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服务,帮助职工了解就业市场的需求和机会。
2. 就业招聘:组织或协助企业与职工进行对接,帮助职工顺利找到新的工作岗位。
3. 创业支持:对有意愿创业的职工,提供创业指导、创业资金等支持。
六、社会保障1. 退休待遇:倒闭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保障他们的老年生活。
2. 医疗保险:职工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其身体健康。
3. 住房保障:为职工提供住房补贴或住房贷款支持,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七、政府支持1. 资金支持:政府可以给予倒闭企业职工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经济补偿和职业培训等方面。
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破产职工安置方案第1篇破产职工安置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面临破产。
为确保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安置方案。
二、安置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每一位职工,公开透明地进行安置工作。
2. 依法安置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3. 人性化安置原则:充分考虑职工的生活实际困难,切实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4. 分类安置原则:根据职工的年龄、工龄、技能等因素,采取不同的安置措施。
三、安置范围及对象1. 安置范围:本企业破产时在册的全体正式职工。
2. 安置对象:具有本企业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四、安置方式1. 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2. 社会保险: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确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3. 职业技能培训:为职工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再就业能力。
4. 再就业服务:协助职工寻找新的就业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
5. 内部安置:优先考虑企业内部转岗安置,减轻职工失业压力。
6.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优先推荐至公益性岗位。
7. 退休安置: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五、安置程序1. 成立破产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安置工作。
2. 制定详细的安置方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3. 公示安置方案,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4. 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安置方案。
5. 组织实施安置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6. 定期对安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及时解决职工反映的问题。
六、保障措施1. 财政支持:确保安置资金到位,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 政策支持: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为职工提供更多优惠政策。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工能得到哪些补偿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能得到哪些补偿国有企业是指国家享有所有权的企业,⽽国有企业⼤部分是属于⽐较⼤型的、在某⼀⾏业拥有主导地位的企业,但属于制度、市场竞争等原因会造成国有企业破产,那么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能得到哪些补偿?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能得到什么补偿(⼀)、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领取⼀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的政策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中1986年10⽉1⽇以前参加⼯作且选择⾃谋职业的职⼯,可按规定领取⼀次性安置费;1986年10⽉1⽇以后参加⼯作的职⼯,不能领取⼀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
2、根据⾃治区党委、政府规定,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的下岗职⼯,⽆论1986年10⽉1⽇前后参加⼯作,出中⼼时只能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
(⼆)、关于破产企业职⼯安置费和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1、⼀次性安置费计发办法。
根据⾃治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安置⼯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00]13号)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符合领取⼀次性安置费条件的职⼯领取⼀次性安置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上⼀年企业职⼯平均⼯资的3倍,具体计发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州、市⼈民政府的规定执⾏。
2、经济补偿⾦计发办法。
未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且在1986年10⽉1⽇以后参加⼯作的职⼯,以企业破产时本⼈前12个⽉的⽉平均⼯资为标准计发经济补偿⾦;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的下岗职⼯,以本⼈进中⼼前12个⽉的平均⼯资计发经济补偿⾦。
领取经济补偿⾦⼈员如本⼈⽉平均⼯资低于本企业职⼯平均⼯资标准,按企业职⼯平均⼯资标准计发。
(三)、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国有企业破产后,凡按规定领取⼀次性安置费的⼈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经济补偿⾦的⼈员,其原企业及本⼈参加了失业保险且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国有企业破产程序国有企业破产程序,即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程序,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法院根据债权⼈或债务⼈的申请,宣告债务⼈破产,并将债务⼈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中按⽐例进⾏分配的特定程序。
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研究

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研究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驿阳分公司/王沁平在多年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与企业之间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企业不但为职工提供就业岗位,甚至包办职工的生老病死。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讲,人力资源是企业乃至社会的一项重要资源,也是管理中尤其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那么,职工安置的问题属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范畴,如何合理妥善地安置职工也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
在破产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的安置问题有明文的政策性程序规定。
但是对于管理者和地方组织来说,要如何更好的面对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目前众说纷纭。
故研究分析如何有效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问题也显得很有意义,本文就这一难题进行了分析说明,并对实务中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给予了个人见解。
(一)职工现状面对突如其来的破产、失业,企业职工思想准备不足,忧虑重重,再就业条件差,难度大,主要表现在:1.职工心理承受能力差,感到缺乏安全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历来把企业看成是自己的家,是自己的根,职工要从这个家领取工资,报销医药费,领取退休金,形成根深蒂固的铁饭碗思想,现在企业破产了,工人认为丧失了劳动权,打碎了铁饭碗,割断了他们赖以生存的根,于是出现了伤心不理解,责怪不满意,有的职工情绪极不稳定,痛哭流涕,悲观失望,心理压力大,觉得缺乏安全感。
2.职工忧虑重重,存在五担心破产企业的职工中,不同的性别,不同的年龄,不同的身体状况,不同的居住地等,均有不同的需求和思想顾虑:一是已经离退休的职工关心破产后到哪里领取退休金,报销医药费,是否像过去一样,随着物价指数上涨,离退休金也会随着上调,担心由街道管理会降低离退休待遇;二是接近退休年龄的同志怕找不到就业单位,担心的是退休政策是否能放宽,想借企业破产机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以求安度晚年;三是四十岁左右的职工关心的是企业破产后如何找到合适的工作,考虑如何面对新岗位,担心新的工作单位是否接受自己,有自卑感、失落感;四是年轻的同志担心自谋职业后个人能否得到足额的安置费以及怎样实现再就业;五是伤老病残者担心政府能否对自己有特殊优惠政策,今后生活靠谁来保障,等等。
破产企业员工安置方案

对于破产企业的员工安置方案:
首先,企业破产清算时,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以及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款项。
这是员工安置的第一步。
其次,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会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
同时,政府还会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
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对于在破产企业失业的员工,可以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此外,如果整体接收破产企业的其他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待遇,同时需要全部接收破产企业的职工。
关于企业破产时职工的待遇支付问题的规定

关于企业破产时职工的待遇支付问题的规定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无力继续经营,最终宣告破产的现象。
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职工的待遇支付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我国法律有一系列规定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在破产法律程序中,我国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保护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组织债权人会议,会议应当通知劳动者代表参加,债权人共同决定破产进程、破产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处置方式,以保护职工的权益。
其次,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破产企业的职工优先受偿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破产财产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报酬、赡养费以及工伤医疗费用,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一规定确保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待遇,减轻职工的负担。
此外,我国还规定了破产企业支付裁员经济补偿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实行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我国还规定了政府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失业救济。
根据《失业保险法》,破产企业的职工可以享受失业救济金。
失业救济金由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费的累计缴费时间和个人工资水平决定,帮助失业职工渡过难关,保障其生计。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有些企业破产时财政困难,无法支付职工的待遇。
这就需要政府提供资金支持,确保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应得待遇。
其次,由于企业破产程序复杂,劳动者代表的参与程度不够高,导致职工权益保护不到位。
加强劳动者代表的参与,可以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企业破产的预警机制,及早发现潜在的破产风险,采取相应措施尽量避免企业破产。
其次,建立完善的资金支持机制,确保破产企业能够按时支付职工的待遇。
再次,加强对破产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
论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律有 明确 规定 的 。必须 严 格 依 照 法律 规
定执 行 :法 律 没有 明确 规定 而现 实 中 又 无法 回避 的 问题 , 以结 合 实 际 情 况 , 可 按 照规 章 和政 策 的规 定 执 行 。充 分 考 虑 国
学 发 展 观 的 核 心 ,切 实 维 护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 业 一 旦 破 产 , 工 的 权 利 将 无 法 得 企 职 到 保 障 ,特别 是 当 前 我 国社 会保 障体 系 不 尽 完 善 ,破 产企 业 的 职 工 安 置 还不 能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国 家 对 国 有 破 产 企 业 职 工 安 置
政 策 存 在 明 显矛 盾 。
首先 .关于 国有企业破 产 的受理 .
的 法 律 与政 策
1 律 方 面 。18 年 颁 布 《 业 破 产 . 法 96 企 法 ( 行 ) , 确 “ 产 企 业 所 欠 职 工 工 试 》明 破 资 和 劳 动保 险 费 用 ” 按 第 一 顺 序 清 偿 , 2 0 年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企 业 破 02 最 产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 “ 工 解 中 把 职 除劳动合 同补偿金 ” “ 工集 资款 ” 和 职 也
法 院在 审 理 国有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时 .要 适 用 法 律 及 部 门 规 章 和 地 方 政 策 .破 产 企 业 职 工 安 置 中 也 存 在 着 法 律 与 政 策 并
发 , 同把 维 护 社会 稳 定 作 为 己任 。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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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作者:戴瑞熠肖楠发布时间: 2009-04-23 14:50:59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进入了攻坚阶段,其职工安置工作更是难点中的难点,破产法和大量部门规章、地方政策对此均有规定。
目前,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不仅要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依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中也存在着法律与政策并行、甚至矛盾交织的局面。
究竟如何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已成为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判中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一、我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我国的国有企业破产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自始至终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因素,在国企的破产申请、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都有所体现。
在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上,法律与政策对用于职工安置的财产和实际清偿的范围都做出了不同规定。
法律方面,我国1986年颁布了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的一般性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明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按第一顺序清偿,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职工集资款”也列为第一顺序清偿;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明确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而关于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则扣除了优先受偿的债权。
政策方面,国务院从1994年开始陆续发布了一些行政规范,包括《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1996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对依照这些规范进入破产的企业(我们一般称“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给出了超越法律规范的特殊优惠,在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上明确土地使用权必须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甚至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变现也可以用于偿付职工安置费,并将职工住房及其它社会性资产如幼儿园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实际清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有所突破。
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破产法》依然为政策性破产留出了空间,规定在该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与政策的交织,给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带来了困扰,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一是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被严重削弱。
审判实践中,法院既要适用破产法律法规,还要遵照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甚至当地地方政府的一些特殊规定,尤其是职工安置上基本只能跟着政策走,大大增加了破产案件的审理难度。
二是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实际安置困难。
由于国有企业历史包袱沉重,破产时一般都严重资不抵债,而政策对清偿范围的扩大和清偿标准的提高又造成第一顺序分配数额无限膨胀,职工内债数量大,即使牺牲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安置,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群体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审判实践中,企业被设定了抵押的财产也往往被用来安置职工,大量牺牲债权人的利益导致法律也失去了应有的公信力。
二、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法律、政策的矛盾与统一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现状,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法律与政策并存,在职工安置上更是法律与政策既矛盾交织、又相互依存,形成了省与省之间、同一个省的不同市地之间的差异。
1、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存在明显的矛盾。
由于需要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破产法中职工安置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而政策更注重实际操作性和针对性,往往对法律规定有所突破。
关于国有企业破产的受理,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而一些地方性政策则对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条件,比如湖南省政府2006年3月27日发布的《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审批程序》中对依法破产的程序规定“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提出破产申请,……企业根据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初审意见修改破产预案,包括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理、人员安置等方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发动,确保稳定。
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根据申请报告、修改后的破产预案及相关主附件材料,进行复审后,批准实施。
”而陕西省则规定对于全省国有企业在政策性关闭破产中,如果职工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政策执行不规范的,一律不得进入破产程序。
对于国有破产企业资产的处置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做了扩大,将“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为第一顺序,将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列为第二顺序,对抵押债权虽然也规定在职工债权分配不足时可以占用,但对时间和范围有严格的限定。
1996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则规定政策性破产企业“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首先要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对剩余部分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依次从处置无抵押财产、其他抵押财产所得中拨付。
抵押权人未优先受偿部分,参加一般债权的清偿分配。
”这已经完全突破了抵押优先的民法原则。
一些地方政府也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5月28日发布《市属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中规定“1984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一律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实行自谋职业,一次性给予安置费补助,其档案转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机构托管。
按照破产前一年全市企业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安置费,最多不超过36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根据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按市区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标准,预留生活费,可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
……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主要从破产企业所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支付。
”又如佛山市国资委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统筹按每人提取18000元交由主管部门继续发放。
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95]65号《关于积极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
”2、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有着根本的一致。
首先,在国有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律和政策都把职工安置作为优先考虑的问题。
1986年的破产法将职工债权列为第一顺序,2006年颁布的新破产法不仅将第一顺序的范围扩大,还将职工安置的财产范围在一定限度内扩大到设定了抵押的财产;而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的政策在职工安置方面从不同角度对破产法律都有所突破,债权人的利益被放到次要地位,甚至国家利益也被牺牲,其目的也是扩大职工安置的范围和标准。
其次,在国有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律和政策对于社会稳定的考虑是一致的。
一部法律的出台是为了调整某个方面的社会关系,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一项政策的出台,也是通过直接干预某些社会关系,来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国有企业破产的法律和政策正是从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和社会现实的需要出发,共同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己任。
第三,在国有企业破产程序中,规章和政策是法律的必要补充。
由于法律的普遍性和时效延迟性,现实中的紧迫问题往往法律并不能有效解决,而相关的规章和政策这时就发挥出及时和灵活的特点,能及时弥补法律的不足。
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形势严峻,政策的作用更是不可替代。
三、审判实践中必须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卧龙区法院破产庭自1993年成立以来,适用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国有企业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共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46件,安置职工两万余人,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如审理皇冠公司破产案时,在当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们适用相关政策,把职工集资款列入第一顺序进行清偿,有效化解了职工大规模上访的不安定因素。
2003年以后,我们在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过程中,参照南阳市政府的宛政(2003)8号文件计算职工补偿金标准,既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鉴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国有企业破产中法律与政策并存的现状还将长期存在,如何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切实做好国有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贯彻落实到国企破产案件审理的具体实践中就是要把好职工安置关,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我国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时代逐步形成了低工资高福利制度,职工进入国有企业就成为国家的人,端上了“铁饭碗”,虽然工资水平不高,但企业代表国家负担起了职工的养老、医疗、生育、住房等福利事项。
企业一旦破产,职工的这些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特别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尽完善,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还不能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来根本解决。
因此,在国有企业破产程序中,必须对职工的保障问题做出妥善安排,本着以人为本、职工合法权益优先的原则来统筹适用法律、政策。
二是着眼构建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国有破产企业一般都存在着包袱重、积怨深、矛盾多、资产负债率高、职工安置难的特点,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成为法院和地方政府的心头之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