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21年)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深规土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要求,确保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7年12月11日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要求,确保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一)各区(含新区,下同)应当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对后续工作的引导和管控作用。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当明确拆除范围、更新方向、主要公共利益等核心内容。
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近期实施条件,具有可实施性,完成标图建库后,方可适用省、市城市更新优惠政策。
市规划国土委组织开展全市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以各区报送备案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为基础进行标图建库。
各区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具体如下:1.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文件;2.审批的相关会议纪要(原件或者复印件);3.计划公告的拆除范围(CAD格式)等内容。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未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及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费的交纳标准和交付办法由派出机构制定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如发生土地增值,转让方应交纳土地增值费。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附件:《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局部修订内容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部分公共设施使用需求和发展趋势,我委对《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第5章公共设施中的派出所、教育设施、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规划标准。
本次修订内容正式施行后,新编制的城市规划将按修订后的《深标》执行。
具体内容如下:
第5章公共设施
5.4.1社区级公共设施
5.4.1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应结合居住人口规模按表5.4.1的规定执行。
各公共设施的具体规模(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应结合服务规模、用地条
件、现状与规划建设情况等研究确定;如条件有限,需采用表5.4.1中较小规模时,应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下,对设施的使用合理性进行专题研究、分析和论证,保障设施的使用需求。
5.4.2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宜设在建筑内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
如设置于连续楼层时,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5.4.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临近医疗卫生等社区级公共设置。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活动设施宜设在建筑的低层部分,并应保持相
对独立;如条件有限,选址于建筑物二层及以上时,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注:(2)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范本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3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1.10.3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五章车辆管理第六章驾驶人和行人管理第七章交通事故和故障处理第八章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第九章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第十章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下同)调整由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现公告如下:一、以下事项的行政执法权纳入我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职权实施清单基础目录及说明详见附件1):(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包括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的施工行为,以及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新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深圳市人民政府目录第1章总则 1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 22.1 城市用地分类 22.2 土地混合使用 6 第3章用地规划与布局 103.1 基本准则 103.2 居住用地布局 103.3 工业用地布局 113.4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 123.5 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 13 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154.1 城市密度分区 154.2 地块容积率 15 第5章公共设施185.1 分级分类标准 185.2 布局准则 185.3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 185.4 社区级公共设施 195.5 公共设施混合设置 20 第6章交通设施 276.1 公共交通 276.2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316.3 道路交通 346.4 机动车停车场(库) 366.5 公共加油(气)站、充电站 39 第7章市政设施417.1 给水工程 417.2 排水工程 457.3 电力工程 497.4 通信工程 547.5 燃气工程 587.6 本地资源的综合利用 637.7 环境卫生 647.8 管线综合 70 第8章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738.1 城市总体风貌 738.2 城市景观分区 738.3 街区控制 748.4 地块与建筑控制 78 第9章城市地下空间利用849.1 基本准则 849.2 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859.3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87 第10章自然保育、文保和防灾 8810.1 自然保育 8810.2 文化遗产保护 9210.3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96附录A 用词说明附录B 名词解释附录C 图表索引第1章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目标,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导向作用。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完整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 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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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3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1.10.3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章法定图则第五章城市设计第六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七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环境的保护,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为深圳市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草案进行审议;(二)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三)下达年度法定图则编制任务;(四)审批法定图则并监督实施;(五)审批专项规划;(六)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规划委员会由二十九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有关专家及社会人士,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十四名。
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二名。
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八条市规划委员会可设发展策略、法定图则和建筑与环境艺术等专业委员会。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经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法定图则委员会可以行使法定图则审批权。
第九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参加每次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十五名,其中非公务人员不得少于八名。
第十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五个阶段。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全市发展策略,指导全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全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全市发展策略确定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发展形态、次区域及组团结构划分、城市建设用地布局、交通运输系统及全市性基础设施的布局、农业及环境保护、风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等进行总体布署,并确定各专项规划的基本框架。
全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全市总体规划草案前,应当将规划草案内容公开展示三十日,征集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市规划委员会应当对意见进行全面收集与审议,吸收科学合理的意见。
全市总体规划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全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于三十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其摘要。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公布;对全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单独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当与全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服从全市总体规划。
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次区域规划应当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制定,指导次区域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
次区域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市总体规划确定。
次区域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应当征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分区规划应当根据次区域规划的要求制定。
分区的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次区域规划的城市组团结构布局,参照河流、山脉、道路等地形地物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组织编制,应当征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分区规划作重大调整,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法定图则应当根据分区规划制定,对分区内各片区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作进一步明确规定。
法定图则的编制、审批以及修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详细蓝图应当根据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制定,详细确定片区或者小区内的土地用途及各市政工程管线等项目的布置。
详细蓝图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编制、审批。
法定图则未能覆盖的地块,应当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求编制详细蓝图。
第四章法定图则第二十一条法定图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法定图则草案由市规划委员会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后审批。
第二十二条市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制定法定图则的编制计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法定图则包括图表及文本两部分。
法定图则编制的技术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法定图则草案过程中应当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法定图则草案经市规划委员会初审同意后,应当公开展示三十日,展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当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法定图则草案在公开展示查询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法定图则草案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七条市规划委员会应当对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予以采纳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定图则草案进行修改。
市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公众意见时,如认为必要,可以通知提议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席。
市规划委员会对公众意见进行审议后,应当将审议结果书面通知提议人。
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法定图则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修改法定图则:(一)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二)重大项目的设立,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三)对法定图则实施的定期检讨过程中,市规划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修改的;(四)公众人士对法定图则实施的修改意见,获得市规划委员会接纳的。
修改法定图则按照制定法定图则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城市设计第二十九条城市设计分为整体城市设计和局部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应当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
第三十条整体城市设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进行,并作为各规划的组成部分。
局部城市设计应当结合法定图则、详细蓝图的编制进行,是详细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重点地段应当在编制法定图则时单独进行局部城市设计。
其他地段在编制法定图则时,应当进行局部城市设计。
第三十一条以下地段应当单独进行城市设计:(一)市中心、各区中心、各街道商业文化中心;(二)主要生活性干道;(三)口岸及客运交通枢纽;(四)广场及步行街;(五)生活性海岸线;(六)重点旅游区。
第三十二条整体城市设计的主要成果是城市设计导则,对城市设计各方面提出原则性意见和指导性建议,指导下一层次的城市设计。
第三十三条包含在城市规划各阶段中的城市设计成果,随规划一并上报审批。
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新区开发建设应当成组成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同步建设。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外或者城市基本配套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段安排建设项目。
但是下列项目除外:(一)原地扩建的配套工程和技改工程,保密科研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项目;(二)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工程、防灾排险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三)河流水系、山体滑坡的整治工程;(四)易燃易爆、有污染性等不利于集中布局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七条下列土地应当加以妥善保护,不得侵占、改变用途:(一)城市建设用地:绿化用地,文化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走廊;(二)非城市建设用地:农业保护用地,自然植被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用地,组团隔离带用地;(三)其他城市用地:海岸线,旅游用地,城市发展备用地。
第三十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设单位还应当同时建设部分市政公用设施及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公共设施:(一)在各种配套设施不足的旧城区或者建成区进行建设的;(二)在各种配套设施尚未完整建成的新开发区进行建设的;(三)在现有各种配套设施不足负担因建设单位开发而产生压力的地段进行建设的。
建设单位需要承担建设为公众服务的各种配套设施的项目和数量,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确定。
第三十九条旧区改建应当以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为主要目标,优先安排该区域内需配套的建设项目,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美化市容市貌。
旧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禁止零星插建。
旧区改建应当按照规划有步骤地疏散工业企业。
对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应当及时调整规划,并限期搬迁。
第四十条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市规划主管部门发放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计划立项:(一)大型或者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二)危险品库场;(三)其他指定建设项目。
第四十一条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