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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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T 634-2019版煤矿矿井通风计算方法

MT-T 634-2019版煤矿矿井通风计算方法

MMT/T 634—2019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方法2018年-12-29发布 2019年-7-1实施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方法1 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矿井风量计算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矿井需风量计算方法、矿井有效风量的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表述。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的新井设计、生产矿井的改扩建和采区的风量计算。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题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需风量 required air quantity矿井生产过程中,为供人员呼吸、稀释和排出有害气体、浮尘,以创造良好气候条件所需要的风量。

3.2矿井有效风量 effective air quantity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之总和。

3.3矿井有效风量率ventilation efficiency;volumetric efficiency;effective rate of air quantity矿井有效风量占矿井总进风量的百分数。

3.4矿井外部漏风量 surface leakage air quantity主要通风机装置及其风井附近地表漏风的风量总和。

3.5矿井外部漏风率 surface leakage rate矿井外部漏风量占通风机风量的百分数。

4 总则4.1 风量计算依据4.1.1供给煤矿井下任何用风地点的新鲜风量,应依照 4.1.2、4.1.3进行计算,并取其最大值,作为该用风地点的供风量。

4.1.2 按该用风地点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4.1.3 按该用风地点的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等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各项规定要求,分别计算,取其最大值。

4.2 风量计算原则无论矿井或采区的供风量,均按该地区各个实际用风地点,按照风量计算依据,分别计算出各个用风地点的实际最大需风量,从而求出该地区的风量总和,再考虑一定的备用风量系数后,作为该地区的供风量。

煤矿生产能力及核定标准核定资质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及核定标准核定资质管理办法

附件1发改运行[2006]819 号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第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设计生产能力第七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大平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大平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及《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第104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的要求,落实“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措施,加强煤矿通风管理,指导煤矿科学组织生产,规范煤矿生产行为,有效促进煤矿提高通风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于2013年11月份对矿井通风能力进行了核定。

严格按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相关要求,组建以矿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核定小组,核定人员针对矿井的实际情况逐项收集资料,认真分析现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资料收集工作结束后,核定小组人员根据收集的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并对矿井生产系统中的各采掘工作面的需风量进行核算,最后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的要求编写本报告。

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1、《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5、矿井有关监测检验报告;6、《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与管理指南》;7、MT/T440-2008《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法》;8、《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通风能力根据国家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矿井通风系统风量分配实际,郑煤集团大平煤矿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为101.62万吨/年第二章矿井基本概况第一节矿井概况大平煤矿位于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境内,为国有企业,隶属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位于郑州市西南约60km,新密市西南约20km,行政区划隶属新密市平陌乡和登封市大冶镇管辖,地理坐标为:东经:113°15′30″~113°17′57″北纬:34°25′54″~34°27′32″矿区位于嵩箕山区中段南部,处于新密煤田和登封煤田交接处,属构造剥蚀低山丘陵区。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准备与工作程序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准备与工作程序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准备与工作程序主要内容1、通风能力核定的必要性2、通风能力核定的准备3、通风能力核定程序4、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的核实与注意事项1、通风能力核定的必要性我国煤矿发生的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与通风能力不足造成瓦斯超限、积聚有着直接的关系。

根据1990~1999年统计,全国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由于风量不足导致瓦斯积聚发生爆炸故次数占总数的41,67%,死亡人数占总数的43. 52%。

如2005年辽宁省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由于该井改扩建工程及矿井生产技术管理混乱,采掘接替失调,采区通风系统不完整、超能力组织生产,造成214人死亡,3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8. 9万元。

造成矿井通风不足的原因:1)主要是有些矿井进入深部开采后,煤层瓦斯含量和在开采中的瓦斯涌出量加大;2)推广应用了综采、综放开采方法,产量大幅度提高的同时,瓦斯涌出量也随之增大,而这些矿井的通风系统没有及时同步进行调整与改造,矿井风量不足,导致瓦斯超限、隐患频发乃至重大事故的发生。

对此,《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每年必须核定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即“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了《煤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以指导全国煤矿进行通煤矿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于2008-11-19发布,于2009-01-01实施。

2、通风能力核定的准备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是一项非常细致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的人员和仪器较多,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议輞保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顺利进行。

一、人员的安排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应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涉及通风、机电、地测和采掘等部门,需要团结合作、密切配合。

并且需要对参加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有关人员必须能够熟练应用定所用仪器,掌握专业知识并且能够领会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重要性。

通风风量计算

通风风量计算

前言:第1条坚持“以风定产”,矿井、采区、工作面、硐室以及其它工作地点的供风量及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各用风地点配风量不得小于规定,不得大于计划供风量10%。

严禁风量不足、无风或微风作业。

第2条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的风量计算,应根据生产地区、采掘工作面的采掘强度、瓦斯及二氧化碳涌出量变化等风量配备需要,及时进行计算和调整。

第3条通风科每月底前必须编制下月配风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采掘工作面必须按通风部门提出的供风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4条每年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在新水平投产或改变大的通风系统时,还要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

一、风量计算原则和要求矿井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min。

2、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用风地点实际需风量的总和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并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办法,至少5年修订一次)二、矿井需风量的计算(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进行计算Qm=4NKm式中 Qm——矿井总需风量,m3/min;4——每人每分钟供风标准,m3/min;N——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人;(一般情况下在交接班时间人数最多)Km——矿井通风系数(包括矿井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等因素),宜取1.15-1.25.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和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Q矿进=(∑Q采+∑Q掘+∑Q硐室+∑Q其它) K 矿通m3/min 式中:∑Q采一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总和,m3/min;∑Q掘一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总和,m3/min;∑Q硐室一硐室所需风量总和,m3/min;∑Q其它一其它巷道需要风量总和,m3/min;K矿通—矿井通风需风系数,一般可取1.15~1.20。

现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细则(doc 8页)

现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细则(doc 8页)

现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细则(doc 8页)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通风部分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通风部分

第4部分通风一、工作要求(风险管控)1。

通风系统(1)矿井通风方式、方法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以下简称AQ1028)规定。

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1用1备;反风设施完好,反风效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2)矿井风量计算准确,风量分配合理,井下作业地点实际供风量不小于所需风量;矿井通风系统阻力合理。

2.局部通风(1)掘进巷道通风方式、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一掘进巷道均有局部通风设计,选择合适的局部通风机和匹配的风筒;(2)局部通风机安装、供电、闭锁功能、检修、试验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3)局部通风机无循环风.3.通风设施按规定及时构筑通风设施;设施可靠,利于通风系统调控;设施位置合理,墙体周边掏槽符合规定,与围岩填实接严不漏风。

4。

瓦斯管理(1)按照矿井瓦斯等级检查瓦斯,严格现场瓦斯管理工作,不形成瓦斯超限;(2)排放瓦斯,按规定制定专项措施,做到安全排放,无“一风吹”。

5。

突出防治有防突专项设计,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不消突不推进。

6。

瓦斯抽采(1)瓦斯抽采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瓦斯管路检查、钻孔参数、监测参数等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以下简称AQ1027)规定;(2)瓦斯抽采系统运行稳定、可靠,抽采能力满足《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3)积极利用抽采瓦斯。

7.安全监控安全监控系统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以下简称AQ620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以下简称AQ1029)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维护、调校、检定到位,系统运行稳定可靠.8.防灭火(1)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防灭火系统、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系统运行正常;(2)开采自燃煤层、容易自燃煤层进行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3)井上、下消防材料库设置和库内及井下重要岗点消防器材配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标准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标准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采用井工方式开采的煤矿的基本通风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包含的部分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标准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GB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3.1矿井通风mine ventilation向矿井连续输送新鲜空气,供给人员呼吸,稀释并排出有害气体和浮尘,改善井下气候条件的作业。

3.2矿井通风系统mine ventilation system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方法、矿井通风网络和通风设施的总称。

3.3矿井通风方式 layout of ventilation shafts指矿井进风井和出风井的布置方式。

3.4矿井通风方法 main fan operating mode指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方法。

3.5矿井通风网络 mine ventilation network通风系统中表示风道(分支)连接形式和风流方向的结构系统,习惯称风网。

3.6中央并列式通风 centralized appose ventilation进风井和出风井并列位于井田走向中央的通风方式。

3.7中央分列式通风(又称中央边界式通风) centralized borderline ventilation进风井位于井田中央,出风井位于两翼,或出风井位于井田中央,进风井位于两翼的通风方式。

3.9混合式通风 compound ventilation井田中央和两翼边界均有进、出风井的通风方式。

AQ1028—20063.10主要通风机 main fan安装在地面的,向全矿井、一翼或一个分区供风的通风机。

3.11局部通风机 auxiliary fan向井下局部地点供风的通风机。

3.12辅助通风机 booster fan某分区通风阻力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为了增加风量而在该分区使用的通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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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井工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的条件、要求、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AQ1028-2006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56-2008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Q/JM J 1.0001-2013 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方法Q/JM J 1.0006-2013 局部通风机管理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通风能力核定矿井通风动力、通风网络、用风地点有效风量、稀释瓦斯所能满足的正常年生产煤量。

3.2有效风量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之总和。

3.3通风需风系数平衡矿井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等因素而采用的系数。

3.4 通风能力系数根据矿井等积孔平衡矿井产量,并结合当地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矿井通防安全的系数。

4 核定要求4.1 矿井每年应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4.2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应及时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3 矿井更换主要通风机,对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主要通风机参数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4 采掘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5 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6 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矿井,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7 矿井有多个独立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能力之和。

矿井应按照每一通风系统能力合理组织生产。

5 核定条件5.1 矿井应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安全监控及抽采系统。

5.2 矿井应采用机械通风,运转风机和备用风机应具备同等能力,矿井主要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5.3 矿井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可靠。

5.4 矿井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5.5 矿井瓦斯管理符合规定。

5.6 采掘工作面的串联通风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对串联通风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串联通风采掘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和管理规定。

6 通风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矿井通风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部分:a) 核查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井下独立用风地点、各风井服务区域的风量、通风能力基本状况;b) 核查主要通风机的运转、通风网络能力情况;c) 核查进风大巷、回风大巷、井筒的有效风量情况;d) 核查各地点瓦斯浓度情况。

7 通风能力核定方法7.1 矿井需要风量计算按晋煤集团《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方法》(Q/JM J 1.0001-2013)的要求计算矿井总需风量、采煤工作面(包括备用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硐室、以及其他用风巷道等用风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

现有通风系统应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7.2 矿井通风能力计算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采用由里向外核算法计算。

7.2.1 根据矿井总进风量与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需风量(包括按规定配备的备用工作面)计算出采掘工作面个数。

7.2.2 单个采煤工作面年产量计算:i i i -6i r 10330采采采采采采c b h l A i i ⨯= (1)式中:A 采i —第i 个采煤工作面年产量,Mt/a ;l 采i —第i 个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h 采i —第i 个采煤工作面煤层平均采高,放顶煤开采时为采放总厚度,m ;r 采i —第i 个采煤工作面的原煤视密度,t/m 3;b 采i —第i 个采煤工作面平均日推进度,m/d ;c 采i —第i 个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按矿井设计规范和实际回采率选取小值。

7.2.3 单个掘进工作面年产量计算:i i 6-i b 10330掘掘掘掘i r S A ⨯=(2)式中:A 掘i —第i 个掘进工作面年产量,Mt/a ;S 掘i —第i 个掘进工作面纯煤面积,m 2;r 掘i —第i 个掘进工作面的原煤视密度,t/m 3;b 掘i —第i 个掘进工作面平均日推进度,m/d 。

7.2.4 矿井通风能力计算∑∑==+=2111i m j j m i pc A A A 掘采(3)式中:A 采i -第i 个回采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年产量,Mt/a ;A 掘j -第j 个掘进工作面正常掘进条件下的年进尺换算成煤的产量,Mt/a ;m 1-回采工作面的数量,个;m 2-掘进工作面的数量,个;m 1、m 2应符合合理采掘比。

8 矿井通风能力验证方法8.1 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验证按照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实际特性曲线对通风能力进行验证,主要通风机实际运行工况点应处于安全、稳定、可靠、合理的范围内。

8.2 通风网络能力验证利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的结果对矿井通风网络进行解算,验证通风阻力与主要通风机性能是否匹配、各用风地点风量够不够,能否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8.3 用风地点有效风量验证采用矿井有效风量验证用风地点的供风能力,核查矿井内各用风地点的有效风量是否满足风量需要,井巷中风流速度、温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8.4 稀释瓦斯能力验证利用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以及矿井现场检测的结果,验证矿井通风稀释排放瓦斯的能力,各地点瓦斯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9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结果9.1 按照以上方法所计算的通风能力为矿井初步通风能力,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以及有下列情况的,应从矿井通风能力中扣减相应部分的通风能力,扣减后的通风能力为最终矿井核定通风能力。

9.1.1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采区的风量。

9.1.2 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的,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的回采工作面和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掘进工作面的通风能力,应从矿井通风能力中扣减。

9.1.3 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的用风地点的通风能力,应从矿井通风能力中扣减。

9.1.4 通风能力最终计算dcA A A pc -= (8)式中:A—矿井最终通风能力,万吨每年;A dc—扣除区域的年产量,万吨每年。

10 其它10.1生产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应按附录A编写,核定报告经总工程师审核,加盖矿上公章后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10.2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报告按省、国家规定周期由有资质单位编写,但矿方应按本规定每年至少核定一次。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报告编写提纲A.1 通风概况A.1.1 通风方式,通风方法,进、回风井筒数量、名称、形状、支护形式、断面、风量、及风速,矿井需要风量、实际进、回风量、有效风量。

A.1.2 采区巷道布置情况,是否按规定布置使用专用回风巷,采区主要进回风量及用风地点布置情况。

A.1.3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绝对、相对涌出量。

A.1.4 煤层自然发火等级鉴定、煤尘爆炸鉴定情况。

A.1.5 主扇型号,电机功率,叶片角度,运行参数,风量,风压,通风阻力,等积孔。

A.1.6 各主扇担负区域。

主扇担负区域各层别、采区可采储量和可布置工作面数量情况。

A.1.7 矿井抽放系统情况。

抽采泵型号、数量、装机功率、抽放量、负压,配套管路主管、分管、支管管径,以及矿井抽采量与抽采率。

A.1.8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监控系统型号,厂家,井上下分站数量,瓦斯传感器设置地点。

A.1.9 矿井上年度实际产量,矿井设计能力。

A.2 矿井需要风量计算A.2.1 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原则。

A.2.2 采煤工作面(包括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

A.2.3 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

A.2.4 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

A.2.5 其他用风巷道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

A.2.6 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

A.3 矿井通风能力计算A.3.1 计算公式。

A.3.2 参数选取。

A.3.3 能力计算。

A.4 矿井通风能力验证A.4.1 矿井通风动力验证。

A.4.2 矿井通风网络能力验证。

A.4.3 矿井用风地点有效风量验证。

A.4.4 矿井稀释瓦斯能力验证。

A.5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结果附录 B(资料性附录)煤矿通风能力核查程序B.1 现场调查B.2 核查、收集有关资料B.2.1 核查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井下独立用风地点的基本状况。

B.2.2 核查矿井主要通风机的运转状况。

B.2.3 实行瓦斯抽排的矿井,应核查矿井抽放瓦斯系统的稳定运行情况。

B.2.4 核查矿井当月和上年度的配风计划。

B.2.5 核查矿井当前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安全监测装置布置图以及防尘、防火注浆、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B.2.6 核查当月(上月)和上年度的通风月报、旬报以及瓦斯日报。

B.2.7 核查当年(上年)瓦斯等级鉴定资料。

B.2.8 核查当年(上年)度矿井反风演习报告。

B.2.9 核查矿井上年度实际产量。

B.2.10 核查矿井上三年度实际产量、实际需要风量和生产天数(年产量<30 万吨),B.2.11 如果矿井生产不正常,可以收集矿井前三月实际产量、实际需要风量和生产天数。

B.2.12 核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工作面接续安排和矿井后三年内采掘接替安排。

B.2.13 核查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定)。

B.2.14 核查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定)。

B.2.15 同时要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时效性。

B.3 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对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矿方进行整改B.4 矿井需要风量、通风能力的计算及能力验证B.5 编写通风能力核定报告(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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