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IPO新三板必备:13个对外担保细则
1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存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 XX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富安全,增强担保存理,降低经营风险,特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拟订依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为别人供给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系方资本来往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财政部公布的《财务公则》和《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第三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该谨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本制度合用范围为XX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xx:1、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别人供给的担保,包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含保证、抵押及质押。
2、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财富金额或许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3、本制度所指部下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担保存理的原则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该依照同等、自发、公正、诚信、互利的原则。
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别人供给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总部一致管理,部下部门、机构不得对外供给担保。
第八条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赞同或经其受权。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总数不得超出近来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并会计报表净财富的 70%或总财富的 50%;单项担保不该超出近来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并会计报表净财富的 20%。
公司对外担保总数为以下项目的加总:1、本公司这一法人实体对外担保金额;2、各子公司等法人实体的对外担保金额乘以本公司持股比率。
第三章担保应执行的程序第十条公司对外供给担保时应严格审察被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一条公司如因详细状况确需为其余公司供给担保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制度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赞同,并采纳反担保等必需的防备举措。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1. 概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其关联方或第三方提供的金融担保。
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可促进关联公司的发展和拓展融资渠道,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监管问题。
因此,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限制,以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2.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受到证券法、公司法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监管。
其中,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范围和限制,要求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担保额度不得超过被担保方净资产的30%;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期限应该与其自身经营周期相一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程序。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治理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担保行为需符合商业原则,不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担保行为需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风险披露;若担保额度超过上市公司资产净值的10%,需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
3. 监管要求为确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稳健性,我国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主要监管要求如下:3.1 审批程序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程序。
涉及大额、超越常规业务范围的担保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以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3.2 风险控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外担保风险需与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相匹配。
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合理的担保额度上限,避免过度担保和过多承担风险。
3.3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债权人和相关利益方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担保情况。
相关信息应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其他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并及时更新。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目录
•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概述 •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
01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概述
定义与类型
定义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其他企业或机构提供担保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承兑汇票担保、信用证担 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与要求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 序、审批权限和操作流程,确保 担保事项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担保合同管理 规范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 除等环节,确保合同条款明确、 合法有效,防范合同纠纷和法律 风险。
担保额度管理
根据上市公司自身财务状况和经 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对外担保 的额度,避免过度担保带来的财 务风险。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进行信息披露, 如信息披露不充分或不准确,可能引 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质疑和问责。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可能涉及经营风险, 如被担保企业经营不善或出现其他问 题,将影响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
02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 规定
《公司法》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且必须经
关联担保决策程序
关联担保事项应遵循关联 交易的相关规定,关联方 应在决策过程中回避表决。
内部控制要求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规范对外担保 行为,防范风险。
04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信 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
披露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披露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
包括被担保人的名称、担保金额、担保方 式、担保期限等。
类型
按照担保性质的不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可分为一般担保和 关联担保。一般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机 构提供的担保,而关联担保则是指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上市公司个对外担保细则

上市公司个对外担保细则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上市公司作为重要的资本运作主体之一,其经营行为备受关注。
个对外担保作为上市公司的重要合规事项,其合理、规范的管理对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至关重要。
为此,我国相关监管机构发布了一系列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个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市场信用及投资者利益。
一、概述上市公司个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行为,包括为关联公司、非上市企业、自然人等提供的担保。
个对外担保作为上市公司的一种行为方式,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社会形象、维护企业声誉、扩大企业影响力。
但若不加控制和规范,也会对上市公司自身造成潜在的风险。
因此,制定细则对于上市公司个对外担保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二、个对外担保的类型个对外担保的种类繁多,根据《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主要可分为金融担保和非金融担保两类。
1. 金融担保金融担保指的是上市公司为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或其他合作企业提供的担保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借款、贷款担保等。
此类担保通常面对金融机构或相关金融业务,其对于市场资金流动和企业合作具有重要价值。
2. 非金融担保非金融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非金融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方式。
这些担保行为通常涉及到合同交易、产品销售等领域,如为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销售担保等。
这也是上市公司与外界进行业务合作时常见的担保形式。
三、个对外担保细则的制定目的个对外担保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上市公司个对外担保行为,强化公司治理,保护股东及投资者利益。
具体目的包括:1. 风险防控通过个对外担保细则的规定,引导上市公司合理评估个对外担保风险,提高对外担保决策的谨慎性,有效避免个对外担保行为对公司自身造成的风险。
2. 信用保障个对外担保细则规定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要求和限制,从而提升了公司的信用水平和市场形象。
这有助于增强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信任,促进公司与金融机构、投资者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新三板上市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

xx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xx年【】月【】日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作出批准。
第三条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五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
一般为三类企业:1. 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2. 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3. 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争取为一般保证。
(五)慎重审查担保合同。
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外提供的所有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证保险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风险可控原则:担保行为应确保公司风险可控,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三)利益平衡原则:担保行为应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司权益不受侵害。
(四)动态管理原则:担保行为应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担保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被担保人基本情况等。
(二)被担保人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信用评级报告等。
(三)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草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审批程序如下:(一)业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二)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三)法律部门对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草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批准。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一)被担保人无合法主体资格或主体资格存在瑕疵。
(二)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履行到期债务。
(三)被担保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担保。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担保实施与监督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实施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担保操作。
(二)确保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确保担保物权转移手续齐全、合法。
(四)确保担保期限、金额等符合规定。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一)财务部门负责对担保行为进行财务监督,确保担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总结】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总结】一、涉及的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有《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下称“56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下称“120号文”)、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等。
二、具体规定1、定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2、担保对象上市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3、审议程序3.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不能授权给总经理办公会。
3.2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3.3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3.1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3.2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3.3 单笔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3.3.4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3.3.5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3.6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3.3.7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创业板是3000万元);3.3.8 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注:①上交所为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参照关联方,深交所无此规定。
②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但是一般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被认为是关联方,所以虽然属于对外担保但是不一定上股东大会,是否上,要看是否满足上面7个条件)注:净资产一般是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总资产一般是合并报表口径。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公司对外担保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在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提高融资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担保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公司在对外担保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旨在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概念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或者第三人财产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
具体而言,公司对外担保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4.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转移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5. 留置: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未得到履行而留置该财产。
6. 背书保证:债务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保证人以其财产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其财产受本法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财产或者其他权利,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当依照本法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质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质押权人行使质押权,应当依照本法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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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IPO新三板必备:13个对外担保细则13个对外担保细则1、对外担保的定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2、对全资子公司担保算不算对外担保?《〈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证监会公告[2009]16号)“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均列入对外担保的范围。
3、对子公司担保算不算关联担保?不算。
2007年1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发布的“答记者问”中提到:问:《管理办法》关于关联人的定义,与财政部的《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定义有何不同?为什么?对关联方交易行为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答:中国证监会对关联人的定义主要是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出发。
近年来,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或重大影响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较为突出。
因此中国证监会监管和规范的关联方是指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在这里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4、上市公司可以为控股股东担保吗?可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但是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5、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可以给上市公司担保吗?可以。
而且在下述条件下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五十六条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上市公司监管一部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且上市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6、对外担保总额的计算口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四(二)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即对外担保总额占净资产比例的计算口径是:(Σ上市公司母公司及其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最近期末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包含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7、上市公司为自身贷款提供担保算不算对外担保?不算。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四(二)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8、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可以为上市公司担保吗?可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例:仁智油服(002629)2015年4月21日公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国中水务(600187)2015年2月3日公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9、审议对外担保的特殊要求1、董事会必开《上交所上市规则》“9.11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七)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2、股东大会达到标准开《上交所上市规则》“9.11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六)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交所上市规则》“10.2.6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1)一般情况普通决议通过上条(一)、(二)、(三)、(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关联方担保关联方回避后普通决议通过《上交所上市规则》“10.2.6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关联方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特别决议的情况上条(四),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0、独立董事的义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1、对外担保的披露义务对外担保的首次披露:《上交所上市规则》“9.14对于担保事项的披露内容,除前条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截止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的后续披露:《上交所上市规则》“9.15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对外担保到期后展期:《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可借鉴)“7.4.10 上市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违规担保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第二节实施及撤销其他风险警示3、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第一点第5 项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1 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
”12、违规担保的处罚《上交所上市规则》“13.3.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五)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的;”例:成城股份(600247)2014年4月9日公告的《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例:中技控股(600634)2015年9月9日公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的公告》深交所主板、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第2.1.7条、第2.1.6条:上市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并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第118号)“(二)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或上市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在上述行为未纠正前,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
”13、违规担保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撤销违规担保解除的标准详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证监会公告[2009]1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第二节实施及撤销其他风险警示3、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第一点第5 项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显示资金占用事项已消除的,或者公司董事会决议说明违规担保事项已解除或相应审议程序已追认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交所,可借鉴):“三、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是指上市公司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或《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四、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无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除外)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