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代理保险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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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银行理财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1 目的为规范本行理财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理财业务的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和《xx银行理财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2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理财业务的销售文本制作、产品编号规则、产品报备、理财人员的管理、前台销售、信息披露、业务报告等操作。

3 职责按照《xx银行理财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4 工作程序4.1 理财产品的开发、设计理财产品设计及审批根据产品性质,按照《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管理规定》、《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管理规定》、《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管理规定》、《结构化理财产品管理规定》执行。

4.2 理财产品编号规则理财产品的编号(17-18位)主要包括8个要素,分别是:产品收益特征、合作机构、投资资产范围、质押标识、发行年度、发行月份、发行期次、销售对象等。

具体字母表示如下:a. 产品收益特征:分为保本和非保本,分别用英文字母CB和ET表示。

b. 合作机构:用合作机构名称的前两个大写拼音字母表示。

c.产品类型:分为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分别用英文字母F、B、K 表示。

d. 投资资产范围:投资标准化债权资产用英文字母S表示,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用英文字母U表示,混合型用英文字母W表示。

e.质押标识:分为可质押和不可质押,可质押用英文字母Y表示,不可质押用英文字母N表示。

f. 发行年度:当期理财产品的发行年度。

g. 发行月份:当期理财产品的发行月份。

h.发行期次:当年该期理财产品的发行顺序。

i. 销售对象:分为个人理财产品和机构理财产品,分别用英文字母IU和IUV表示。

例如:2013年6月稳利来第85期普通个人理财产品,其编号为:CB-GY-F-SY-2013-06-085-IU。

4.3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管理4.3.1 理财产品文本包括宣传资料和销售文件两部分,均应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表述真实、准确和清晰;宣传文本由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保险续保实际操作规程(3篇)

保险续保实际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前言保险续保是保险合同到期后,投保人根据自身需求,与保险公司继续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

为了确保保险续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投保人的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司所有保险产品的续保工作。

三、续保流程1. 投保人准备资料(1)投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3)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4)上一份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其他相关资料(如投保人要求)。

2. 投保人选择续保方式(1)线上续保:投保人可通过我司官方网站、移动APP、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进行续保;(2)线下续保:投保人可前往我司营业网点、合作银行等线下渠道进行续保。

3. 投保人提交续保申请(1)线上续保:投保人按照线上渠道提示操作,提交续保申请;(2)线下续保:投保人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我司营业网点或合作银行,由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续保手续。

4. 保险公司审核续保申请(1)保险公司审核投保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2)保险公司审核投保人是否满足续保条件,如年龄、职业、保额等;(3)保险公司审核投保人是否有未了结的理赔案件。

5.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沟通(1)若投保人资料齐全、真实、有效,且满足续保条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沟通续保事宜;(2)若投保人资料不齐全、不真实、无效,或不符合续保条件,保险公司通知投保人补充资料或告知不符合续保条件;(3)若投保人存在未了结的理赔案件,保险公司通知投保人结清理赔后再进行续保。

6. 保险公司出具续保保单(1)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提交的资料和沟通结果,出具续保保单;(2)保险公司将续保保单寄送或交付给投保人。

7. 投保人缴纳续保保费(1)线上续保:投保人按照线上渠道提示,缴纳续保保费;(2)线下续保:投保人携带续保保单前往银行或通过其他方式缴纳续保保费。

8. 保险公司核保(1)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缴纳的保费,进行核保;(2)核保通过后,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

保险业宣传操作规程(3篇)

保险业宣传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保险业宣传行为,提高保险业社会形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从事保险宣传活动的行为。

三、宣传原则1. 实事求是原则: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隐瞒或误导。

2. 公正公平原则:宣传内容应公正、公平,不得对其他保险机构或产品进行诋毁、贬低。

3. 合规合法原则:宣传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公司制度。

4. 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宣传活动应充分尊重消费者权益,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四、宣传内容1. 保险产品:宣传内容应包括保险产品的名称、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保险条款等。

2. 保险服务:宣传内容应包括保险服务的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等。

3. 保险知识:宣传内容应包括保险基础知识、保险产品特点、保险理赔流程等。

4. 保险行业动态:宣传内容应包括保险行业政策、法规、市场动态等。

五、宣传形式1. 线上宣传:包括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短视频平台等。

2. 线下宣传:包括户外广告、宣传册、宣传单、现场活动等。

3. 合作宣传:与其他机构、媒体、公众人物等合作开展宣传。

六、宣传操作流程1. 审核与审批:宣传内容需经相关部门审核,确保宣传内容符合规定。

2. 制作与发布:宣传内容制作完成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发布。

3. 监督与检查:宣传活动开展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宣传行为规范。

4. 责任追究:对违反本规程的宣传行为,应依法予以追究。

七、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程由XX保险公司负责解释。

3.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执行。

第2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业宣传行为,提高保险业服务水平,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反洗钱业务监督报告行为,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除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外,本行应严格按本规程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条本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本行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三)与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二章反洗钱工作部门第四条本行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以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本行反洗钱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对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反洗钱部门的工作进行总体评价。

通过总体评价,反映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人员的工作。

财务会计部为负责反洗钱的部门,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一)负责对全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二)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三)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文字数据的收集、上报;(四)负责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五)负责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六)负责协助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对有关涉嫌洗钱的客户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六条本行员工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七条本行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八条本行员工在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的过程中,如果有任何问题或疑问,应咨询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而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相关情况。

中国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乐清中行财政集中支付业务服务方案一、中行集中支付业务优势品牌优势:我行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

系统高效:我行在省财政厅支持下开发了“集中支付系统”,该系统作为财政部门使用的“金财工程支付管理系统”银行端,实现系统间无缝对接。

队伍专业:省分行、市分行、支行均有专人负责财政性客户的维护及财政产品开发,相关人员均为财政业务资深专家。

特色服务:我行与省财政厅共同开发网银财政特设专户资金支付功能,财政部门可通过我行网银联动“金财系统”支付特设专户资金。

经验丰富:我行已成功取得省内六家市、县级财政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各项业务均顺利开展,获得一致好评。

二、我们对财政局需求的理解1、财政集中支付业务财政局在指定的中行等商业银行中,选择一家或数家作为代理行,由代理行通过银行系统,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业务。

直接支付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代理行根据凭证内容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按照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行签发支付指令。

代理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2、集中支付适用资金范围直接支付:1、工资支出2、工程采购支出3、货物与服务支出4、其他支出授权支付:1、其他小额购买支出和2、零星支出3、差异分析:现有模式和集中支付模式的差异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后,财政资金不再逐级拨付到预算单位,而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4、改革后财政部门需求电子支付指令及相关凭证发送银行后,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支付财政部门可根据银行实时反馈的信息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款项支付状态与银行进行多形式多批次对账,保证财政资金安全三、中行集中支付服务方案作为“金财系统”银行端,实现系统间无缝对接系统可实时向“金财系统”反馈电子支付指令处理状态及财政资金支付状态提供当日系统对账,当日人工对账,当月人工对账直接支付授权流程日间支付日终清算财政局→1、支付凭证国库单一账户↘↙银行审核←3、清算款项↗↖收款人→2、支付款项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授权支付授权流程日间支付日终清算收款人(支票等)、预算单位(支票、→1、支付凭证↘国库单一账户汇票申请书、电银行审核←3、清算款项汇申请书等)←2、支付款项↙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四、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工作承诺1、我行承诺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乐清支行的各项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业务的所有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操作流程,履行相关的职责和义务,努力为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银行保险箱授权书

银行保险箱授权书

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电话号码)住址:(详细地址)授权日期:(年月日)致:(银行名称)尊敬的银行领导: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因工作需要,特向贵行申请办理保险箱业务。

为确保保险箱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与便捷,现特此授权如下:一、授权事项1. 本人授权(姓名)作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本人办理与保险箱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1)办理保险箱的租赁、购买、续租、解约等手续;(2)缴纳保险箱租金、押金等相关费用;(3)使用保险箱存放、提取物品;(4)申请保险箱的维修、保养等服务;(5)办理保险箱的保险理赔事宜。

2.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年月日)止,期间,授权代理人有权代本人行使上述授权事项。

二、授权范围1. 授权代理人代本人办理的保险箱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贵行相关规定以及保险箱业务操作规程。

2. 授权代理人代本人办理保险箱业务时,应妥善保管本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授权书等相关资料,确保信息安全。

3. 授权代理人不得利用授权书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授权代理人自行承担。

4. 本授权书所涉及的事项,授权代理人应严格按照本人意愿办理,不得擅自变更、转让或放弃授权。

三、责任与义务1. 本人对授权代理人代本人办理的保险箱业务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 授权代理人应妥善保管保险箱,确保保险箱内物品的安全。

3. 如因授权代理人违反授权范围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保险箱内物品丢失、损坏或遭受其他损失,本人有权依法追究授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4. 如本人对授权代理人的行为有异议,可随时撤销本授权书,并要求授权代理人立即停止办理保险箱业务。

四、撤销与终止1. 本授权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本人需要撤销本授权书,应提前(天数)书面通知贵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2. 本授权书在以下情形下自动终止:(1)本人去世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授权代理人去世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本授权书约定的授权期限届满;(4)本授权书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

《手续费结算操作规程》

《手续费结算操作规程》

手续费结算操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诺爱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手续费结算操作流程,确保本公司与保险公司手续费结算各环节顺利运转与规范运作,并合理、有效组织实施,减少差错,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要求,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保险公司手续费结算流程。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后援服务中心:负责本规程的解释、修订、宣导和实时运营、风险监控;负责手续费结算流程的制定;负责手续费清单核对;负责向财务部提出发票开具申请。

第四条产品部:负责本公司业务合同、补充协议等文档的管理;业务产品定义。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手续费清单的核算及与产品相关文件档案归档;负责开具保险中介手续费发票;负责确认手续费到账。

第六条信息中心:负责业务系统的数据准确性、完整性。

第三章流程图第七条供应商手续费结算流程
活动说明:
第四章相关流程
第八条平台业务操作流程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规定由后援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为公司内部文件,未经本公司总裁批准或授权不得翻印或外部使用。

第十一条本规程经本公司总裁审核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此规程相冲突的以此为准。

银行网点操作

银行网点操作

()的个人存款证明,由营业网点普通柜员签发。

[1.5分]()是指厂家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求的规格制作,未经制卡部门打()是指汇款人向邮政提供收款人名址等信息,并交付款项,邮政以()是指客户在提出申请开具个人存款证明时在邮政储蓄机构有一定()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人有效实名证件以自()应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

[1.5分]()允许办理解挂失手续。

[1.5分]()指特约商户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通过POS终端完成持卡“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一律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监制、中国印钞造“商易通”固定电话设备可以办理账户明细查询、末笔交易查询,但ATM终端单笔吐钞金额由各省自定,但不得低于()元。

[1.5分]POS预授权完成交易可通过()方式完成。

[2分]VIP卡具有()功能。

[2分]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结算业务集中处理操作规程-支付结算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结算业务集中处理操作规程-支付结算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结算业务集中处理管理办法(试行)》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结算业务集中处理管理办法(试行)》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结算业务集中处理管理办法(试行)》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结算业务集中处理管理办法(试行)》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结算业务集中处理管理办法(试行)》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14年版)》规定按址汇款单笔汇款限额为()元人民币(含)。

[1.5分]按址汇款中,兑付无着汇款需要()授权。

[1.5分]办理POS预授权时,客户账户止付金额为预授权交易金额的()。

办理冲正交易时,须经()授权。

[1.5分]不固定定活两便()元起存。

[1.5分]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付款行应拒绝储蓄业务相关管理部门应开展业务检查工作,业务检查的内容包括(存取款免填单是指客户凭卡/折在邮政储蓄网点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大额普通汇兑业务汇款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跨行同城和异地的大额贷记支付业务规定的金额代收代付业务是指邮政储蓄机构接受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或个人客户单笔存款在()万元(含)以上的,使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存整当账户状态为()状态时,应拒绝办理绿卡取款、转出转账、消费等电话银行挂失有效期为()天(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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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银行分行代理保险操作规程(业务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ⅩⅩ省分行(下称“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业务健康、合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包括参数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批量业务处理、事后监督等环节的流程与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

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流程分为售前准备、业务处理、事后管理三大部分。

第五条售前准备包括:内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保险公司与保险产品及保险险种信息维护、手续费率设置、代理凭证出/入库参数管理、重要空白凭证入库、请领、下发及收到等;业务处理包括: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批量业务处理;事后管理包括:保费和手续费的结算、差错处理、事后监督等。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售前准备业务处理第二章公共管理流程第一节保险公司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连入是指保险公司联入代理保险系统办理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退出是指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停办代理保险业务。

第七条保险公司连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邮储银行银保业务发展战略;二、符合银保市场需求;三、分支机构的设置符合当地市场发展要求;四、公司治理状况良好、偿付能力充足、内控制度健全、售后服务良好;五、近二年没有被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六、具备联入代理保险系统的各项硬件及人员配置等。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请入网流程:一、拟全国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总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总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可行性报告、保险公司介绍;拟区域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省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拟合作的一级分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可行性报告、保险公司介绍,再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

各二级分行、一级支行拟与保险公司区域性合作的,应向上级行提出书面申请,再由该保险公司省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拟合作的一级分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可行性报告、保险公司介绍,经一级分行审批通过后,再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

二、保险公司准入应提交下列文件与资料:(一)合作意向书;(二)合作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1.合作内容及契合点;2.合作时间;3.合作区域;4.市场需求分析;5.近一至两年合作规划;6.银保系统状况;7.培训师资情况;8.其他能证明深入合作的文件。

(三)保险公司介绍,内容包括:1.股东背景;2.公司治理状况;3.偿付能力充足状况;4.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5.近两年监管机构处罚情况;6.客户投诉处理情况;7.在当地各分支机构配置情况等资料。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五)拟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由各级分支行逐级向总行提交书面申请。

三、对于保险公司的准入申请,总行应在收到入网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若不完整,须通知申请单位补齐材料;四、对准入保险公司逐级在系统进行内部机构业务范围维护;五、不批准入网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邮储银行应对合作保险公司尽职调查,须请保险公司提交以下资料:一、保险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三、保险公司的治理情况说明;四、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内控制度说明;五、保险公司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的说明等。

第十条邮储银行应与调查合格的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或合同。

一、总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分为《业务合作协议》、《保险兼业代理协议》、《代理保险产品协议》、《批量代收付业务协议》和《“邮保通”系统应用协议》五类;二、在总行授权签订协议的前提下,一级分行可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协议》、《代理保险产品协议》、《批量代收付业务协议》;三、二级分行与一级支行不得与保险公司签订任何协议,按照总行或所属一级分行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保险产品管理是指为规范代理保险产品宣传和销售,维护投保人利益,从而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适合的人。

对保险产品的准入,由保险公司省公司提交以下资料:一、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证明文件二、产品条款三、产品说明书四、宣传材料五、培训课件六、管理费用说明等。

第十二条除保险公司省公司提交以上资料外,各分、支行还应向上级行提交保险产品准入的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根据保险公司提交资料及各分支行提交的书机申请,经总行审批通过,并经总对总或省对省签订合作和产品协议,通过总行技术部门在代理保险系统中注册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险种,建立公司代码、产品代码和险种代码,各级人员可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对合作保险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总行及一级分行有权停售相关保险产品、调整合作范围或停止合作:一、存在偿付能力不足、严重风险隐患、财务评级降级或发生重大违规事件;二、发生重大资金案件;三、未能取得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不利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体金融业务发展;五、监管管理部门提出的停办、整改要求和意见;六、其他需要暂停开办或停办该项业务的情况。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协议到期,合作保险公司不续签协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向我行说明情况;二、协议未到期,保险公司提出退出意向时,须向我行正式发函,说明退出理由,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合作,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三、经我方评估认为合作保险公司不符合准入标准,可以终止协议,正式函告保险公司拟终止协议,经协商一致后终止合作,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四、已经做好终止合作的相关准备,并能确保售后服务的持续性。

第十六条合作保险公司提出退出代理保险系统的情况下:一、正式发函说明拟退出代理保险系统的意向,协议未到期提出退出情况下须提供;二、保险公司须提交退出报告,内容包括:(一)退出原因;(二)退出起始时间;(三)退出机构名录;(四)退出业务范围、业务功能、产品及险种;(五)退出后的业务、技术处理方案;(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七条合作保险公司退出审批:对合作保险公司的退出,我方应在接到正式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可以退出的保险公司由全国中心在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销处理;对于没有做好退出后业务、技术处理方案的,须在规定期限内完善各项准备工作,才可批准其退出。

第十八条对于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的退出,各一级分行要提交保险公司退出申请书及退出报告的正式文件报总行审批,总行应在收到退出合作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批准退出。

第十九条退出处理需要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在规定退出期限内协同完成。

第二节参数设置第二十条营业机构在办理保险业务前,代理保险系统中需先进行保费结算方式、手续费结算方式、手续费参数、代理保险凭证出/入库参数的设置。

具体设置由相应级别业务管理员操作,同级业务主管授权。

第二十一条合作保险公司新增或修改结算账户时,向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部门提供结算收支账户,相关账户信息由总行统一提供给技术中心,由技术部门完成账户绑定。

一、总对总结算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向总行代理托管部以正式函的形式提供活期结算账户信息,办理批存业务的,须同时提供“委托扣款签约管理”协议号,总行收到账户信息后,提交技术部门做账户绑定;二、分对分结算的,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一级分行业务部门以正式函的形式提供活期结算账户信息,办理批存业务的,须同时提供“委托扣款签约管理”协议号,一级分行业务部门将账户信息提交总行代理托管部,再由总行代理托管部提交技术部门做账户绑定。

第二十二条保费结算方式分为全国结算和省结算两种方式。

具体结算方式以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协议约定为准。

一、全国结算是指邮储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采用总对总的结算方式。

资金归集结算行是总行机构,保险公司开户行是保险公司开户营业机构对应的一级支行。

二、省结算为邮储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采用省对省的结算方式。

资金归集结算行是一级分行机构,保险公司开户行是保险公司开户营业机构对应的一级支行。

三、全国结算由总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全国结算方式;四、省结算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省结算方式;五、一级分行以下机构无权操作。

第二十三条手续费结算方式分为全国结算和省结算两种方式。

具体结算方式由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协议约定。

一、全国结算由总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全国结算方式并录入结算行机构代码;结算行可指定为总行,也可指定一级分行、一级支行作为结算行;二、省结算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省结算方式并录入结算行机构代码;结算行可指定为一级分行,也可指定一级支行;三、一级分行以下机构无权操作;四、手续费结算层级不能高于保费结算层级,但可与保费结算层级不同。

第二十四条保费与手续费结算方式系统设置成功后即时生效,如需对结算方式进行修改,需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后,由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部门配合同级技术部门7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

第二十五条手续费参数设置是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核算的基础,未维护手续费参数的险种,营业机构不能销售。

第二十六条手续费参数费率需按照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所签产品协议费率维护。

第二十七条手续费参数由固定手续费及浮动手续费两部分组成。

固定手续费=交易笔数×固定金额,浮动手续费=保费金额×手续费率。

第二十八条手续费参数的设置层级应在系统中设定手续费率。

由相应级别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操作,按照系统交易类别与交易渠道进行设置。

一、交易类别包括新保承保、手工记账、续期缴费等交易类型;二、交易渠道包括营业机构柜面、保险公司批量、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交易途径;三、趸交保险产品浮动手续费仅需设置首年浮动手续费率,期交产品可根据产品协议设置多期浮动手续费率;四、手续费结算行须按照协议对每种代理产品设定生效日期、固定手续费、浮动手续费率、手续费分配比例等项目,其中生效日期最早为操作交易的次日;五、设置新的手续费率生后,自新费率生效日起旧费率自动失效效。

第三节内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第二十九条申请入网的各级内部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获得上级行同意开办代理保险业务的授权;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已按当地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层级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获得相应批准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文件);符合当地监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二、具备联入代理保险系统的各项硬件设备;三、至少有一名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四、单证管理能力符合总行及各家保险公司的要求;五、营业机构需做好对社会宣传公告的各项准备工作;六、开通的业务功能符合业务准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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