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一)经典案例
《经济法学教案》课件

《经济法学教案》PPT课件第一章:导论1.1 课程介绍介绍经济法学的定义、研究对象和意义解释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强调学习经济法学的重要性1.2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解释经济法的定义和特点探讨经济法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析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区别和联系1.3 经济法的历史发展概述经济法的历史演变过程介绍我国经济法的发展概况分析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因素和影响第二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2.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解释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概念和特点探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和内容分析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性和意义2.2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介绍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种类和特点分析各种经济法调整方法的适用情况和效果探讨经济法调整方法的选择和运用第三章: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3.1 经济法的价值解释经济法价值的含义和意义探讨经济法价值的目标和追求分析经济法价值对经济法的作用和影响3.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介绍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种类和内容解释各个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意义探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情况和作用第四章:经济法的主体和客体4.1 经济法的主体解释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点探讨经济法主体的种类和范围分析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中的作用和地位4.2 经济法的客体解释经济法客体的概念和特点探讨经济法客体的种类和范围分析经济法客体在经济法中的作用和意义第五章:经济法的渊源和效力5.1 经济法的渊源介绍经济法渊源的种类和特点解释各种经济法渊源的含义和作用探讨经济法渊源的适用情况和效力5.2 经济法的效力解释经济法效力的含义和意义探讨经济法效力的来源和依据分析经济法效力对经济法的作用和影响第六章: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6.1 经济法的制定介绍经济法制定的程序和机构解释经济法草案的制定和审议过程探讨经济法制定中的立法技术和方法6.2 经济法的实施解释经济法实施的含义和意义探讨经济法实施的途径和手段分析经济法实施的效果和问题第七章:经济法的监督和救济7.1 经济法的监督介绍经济法监督的机构和职能解释经济法监督的对象和内容探讨经济法监督的方式和机制7.2 经济法的救济介绍经济法救济的途径和手段解释经济法救济的性质和目的探讨经济法救济的适用情况和效果第八章:经济法的案例分析8.1 案例选择和分析方法解释案例选择的重要性and 标准介绍经济法案例分析的方法和技巧强调案例分析对理解经济法的作用和意义8.2 案例分析和讨论分析具体的经济法案例讨论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法总结案例对经济法学习和实践的启示第九章: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9.1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解释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特点探讨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和联系分析国际经济法对经济法的影响和作用9.2 国际经济法的领域和内容介绍国际经济法的主要领域和内容解释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探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第十章:经济法的未来与发展10.1 经济法的挑战与机遇分析经济法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探讨经济法发展的机遇和前景强调创新和经济法发展的关系10.2 经济法的创新与发展介绍经济法创新的途径和手段解释经济法创新的重要性and 意义探讨经济法发展的方向和目标10.3 结论总结整个经济法学教程的主要观点和内容强调经济法学习的重要性and 实践意义鼓励学生继续学习和研究经济法,为我国经济法发展做出贡献重点和难点解析1. 第一章导论中的“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经济法的历史发展”部分是理解整个经济法学的基础。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学模拟试题(一)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1分,共20 分)1、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物是(A)。
A 特定物B 主物C 从物D 限制流通物2、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在不少于(B)内履行债务。
A 1个月B 2个月C 3个月D 4个月3、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副经理,由(D)A、股东大会选举产生B、监事会主席任免C、董事会任免D、董事长任免4、经济管理机关平衡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之间发展的权利是(D)。
A 组织权B 计划权C 监督权D 调节权5、一般国内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为(B)。
A 1年B 2年C 3年D 4年6、关于广告审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D)。
A 任何广告均应接受审查B 广告审查采取自愿审查原则C 广告审查可在发布前或发布后进行D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必须在发布前进行审查7、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当债权人兼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其在债权人会议上(C)。
A、不享有表决权B、享有表决权,并且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无财产担保和有财产担保债权额的总和C、享有表决权,但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额D、享有表决权,但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额8、我国于(B)决定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A 1987年2月12日B 1986年12月2日C 1987年12月2日D 1986年2月12日9、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代扣代缴税款账簿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C)的罚款。
A 1000元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B 1000元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C 2000元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D 3000元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10、仲裁裁决书自(D)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A 送达当事人B 公布C 法院确认D 作出1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必须是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C)。
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探析

增刊(总第76期)XU B O摘要:经济法学是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案例教学在其教学中有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
案例教学具有促进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分析能力等突出的优点;进一步完善案例教学应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教学水平、吃透理论内容并把握难点、注意不断收集和整理案例、注意组织和启发学生全面参与等。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案例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3154(2006)S0-0070-02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探析韦冉(山东行政学院,山东济南250014)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学科。
在法学教学方法改革中,案例教学法越来越受到重视。
案例教学法与“满堂灌”、“填鸭式”等传统的教学法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
“案例教学法”(Case me thod),又称苏格拉底(古希腊哲学家)式教学法(Soc ratic metho d),主要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和启发式的方法教学。
1870年,朗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首次将案例引入法学教育、并大力推广,成了近代一百多年来,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的薄弱环节,传统的“填鸭式”课堂教学存在弊端,虽然能够系统完整地传授知识,但学生不敢提出质疑,只能被动地接受和记忆。
自从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由于各国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联系与交流加强,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也随之受到重视,国内的各法律院系纷纷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开始注重案例教学,编印案例教材,注意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一、案例教学的实践过程(一)精选适合教学用的典型案例案例分很多种类,有的侧重于陈述,即把所要讲述的理论知识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件讲述出来,使理论不枯燥,是学习知识的过程;有的侧重于讨论与分析,是知识的应用,加强理论的实用与可操作性。
有的案例复杂,有的简单,有的还有争议。
一个案例还可以改变条件,变成几个案例,把知识点串联在一起。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形考任务1 案例讨论案例讨论老师根据讨论表现给分,满分25分,请合理安排位置,谢谢!案情介绍甲、乙、丙、丁、戊五方欲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
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请思考以下几个问题:1、请描述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
答题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 1 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13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 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答题要点: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股东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为其不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的例外情况。
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该案例中,服装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乙方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答题要点: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经济法总论(最新)

升为经济法学副教授,1998年破格晋升为经济法学教授。历任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教
研室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研究生部副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党委书记兼
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校“211工程”办公室主任;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同时兼任湖北省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法经济学研究会会
第三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 、经济法的发展时期及其存在的问题:
⊙ 1992年至今,中国经济法的迅速发展时期。
⊙ 从1993年至今,国家围绕推进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以颁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起点,进入了制定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阶段, 先后出台了有关产业政策、财政、金融等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以 及有关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国经济法体系正在迅速形成。 这些法律法规直接以弥补市场缺陷、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与 社会的良性发展为目的,逐步改变了代替民商法、行政法的局面, 与民商法、行政法相互补充,共同发挥着调控市场经济秩序的作 用。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1. 经济法答案:经济法是指国家为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经济法律关系答案: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主体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依据经济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 反垄断法答案:反垄断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4. 知识产权答案: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商标等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5. 经济合同答案:经济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以下哪个法律不属于经济法范畴?()A. 反垄断法B. 公司法C. 刑法D. 知识产权法答案:C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 社会经济关系B. 国家与企业的关系C. 企业与企业的关系D. 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答案:A3.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
A.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B.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C.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4. 以下哪种情况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A. 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B. 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鲜活商品C. 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季节性商品D. 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积压商品答案:A5. 以下哪个法律不属于知识产权法律范畴?()A. 专利法B. 著作权法C. 商标法D. 合同法答案:D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经济法的功能。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相关推荐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经济法基本上所有的大题都是一个套路,先判断,再找法条,最后说明理由。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了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希望能帮助到您。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1)班级:报关XXX班组别:第五小组组长:XXX组员:XXXXXXX、郑春辉、XXXXXXX指导老师:王XX法院判决:被告之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经营利益,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具有不正当竞争关系以及原告是该项奶酪技艺的专有者,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一定合法合理性,但是也是存在问题的。
其主要存在的争议焦点如下:第一,被告赵楠所宣传的是否符合事实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所称其技术来自于xx,xx在其田记奶酪店的宣传中称文宇奶酪店系其创办,后交给原告经营。
被告宣传与原告师出同门是有事实根据。
基本属实,和其广告所诉基本一致。
20xx年11月17日,被告与原告之二叔xx签订《协议书》,约定由xx向被告转让宫廷奶酪等十余种奶制品的制作技术及与之相关的米酒制作工艺,技术转让金为3万元。
由此可见,被告是此项宣传基本符合事实。
第二,原告的宣传使用文宇字样,是否会造成消误导费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是在网上使用的加盟详细信息里面提到的文宇字样,及在被告的田记奶酪铺店面门口贴有文宇奶酪店在此开新店文宇奶酪创始人xx先生的店,以京城最正宗的奶酪为本店招牌,店内墙面上悬挂一介绍xx的牌匾,其中写道,20xx年创立自己的店铺‘文宇奶酪店’,再后将店交给田文宇经营。
本人在技术和制作材料上给‘文宇奶酪店’做支持。
这些都遇上事实相符,认定不存在虚假宣传是合法合理的。
但是,我们认为,被告在58网上使用好消息!好消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啦!的标题,易使公众误认为原告所经营的北京文宇奶酪店在发展加盟商(虽然该标题之下的文字内容对被告学习奶酪技术等事实进行了描述,并阐明是被告发展加盟商)被告发布的加盟信息的标题,可达到使潜在奶酪制品生产者加盟被告,从而实现获利的结果。
大学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均为我国某高校大学生,两人因共同居住在该校学生宿舍楼而相识。
张某是该校法学院学生,专业为法学;李某是该校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专业为市场营销。
两人共同使用一间宿舍,共同承担水电费、网费等费用。
一天,张某在宿舍内进行学术研究,需要长时间使用电脑。
李某因工作需要,购买了一台高性能电脑。
然而,张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李某的电脑用于学术研究,导致电脑过热烧毁。
张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李某造成了财产损失,但双方对于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因侵权行为给李某造成了财产损失,李某有权要求张某进行赔偿。
2.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使用李某的电脑,导致电脑损坏,属于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李某的电脑因张某的使用而损坏,李某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3)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电脑损坏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张某在侵权行为中存在故意或过失,其主观过错是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应当赔偿李某因电脑损坏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范围包括:(1)李某购买电脑的实际损失:李某购买电脑的费用。
(2)维修费用:若李某选择维修电脑,张某应承担维修费用。
(3)其他合理费用:如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等。
4. 责任承担(1)张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若张某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所在学校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张某赔偿李某购买电脑的费用、维修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四、启示1. 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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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一)经典案例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理念: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电影《英雄》贴片广告案暨“新东方”案 . 4经济法主体结构:社会中间层组织——温州烟具协会应对欧盟CR法案和欧盟打火机反倾销 (7)经济法律关系的独立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之一:经济法责任——沱河泣血,百姓遭殃 (13)经济法律关系保护之二:经济法奖励制度 (19)经济法的实施——牛玉琴案 (23)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北京依法查处取缔黑车案暨河北孙大午农牧集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5)特殊企业形态:国有企业与国家的关系——“恒裕”轮南非德班被扣案 (27)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1、20世纪初期,德国为满足国家协调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需求,颁布了一些对重要物资和产品价格实行国家统一管制的法律和法令,如《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和《战时经济复兴令》等。
后来,为应对战后国内经济危机、负担巨额战争赔款和摆脱经济上的困境,解决垄断经济组织操纵市场所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德国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干预。
比如,1919年8月生效的《魏玛宪法》规定,基于国家的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土地、矿藏及可利用的天然资源均处于国家监督之下,并对私有工业实行“社会化”,实行完全的国家所有制、公私合营的半国家所有制和国家指定须受国家监督的企业由资本家、工人和消费者代表组成的机构进行管理,同时还佐以相关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干预市场运行,如《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卡特尔令》)等。
蕴藏于这些法律中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于以往法律规范的特质:国家有权对私人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对经济运行要素进行国家协调,从而可以对垄断组织进行一定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取消或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和私权神圣原则。
由于法律的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绩效,这些不同于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倾向或特质的法律规范得到了德国社会和国家的确认,并逐渐成为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
请分析:(1)经济法在德国兴起时的经济、社会和法律背景。
(2)“经济法”在法律名称中的语词源。
(3)法学研究对经济法在德国兴起的作用。
分析: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不是偶然的。
经济法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进入垄断的市场经济之后,为解决垄断市场经济时期出现的、依靠已经存在的民商法无法解决的,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的情况下才产生的。
经济法在德国产生的情形正说明了这一点。
1871年德国统一后,经济迅猛发展。
进入20世纪,德国的自由资本主义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
1913年,德国的工业产生超过英、法,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其经济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资本高度集中,经济垄断组织大量产生。
不到全国企业数1%的大企业,拥有占全国3/4的汽力和电力。
一批国家所有的企业和国家与私人合营的企业使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渐成规模,并最终导致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成为主导性力量。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德国政府拥有全国44个最大的矿山、12个钢铁企业、24%的发电设备、20%的制盐生产量和80%的铁路线。
在体现和维护“私权神圣”、“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理念的传统民商法体系下,大量垄断经济组织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便倚仗自身的经济优势,肆意操纵市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在平等的形式下强化了实质的不平等,并不断推动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形成。
要实现交易双方的实质平等,实现自由竞争,恢复市场秩序,解决周期性经济危机,必须从法律上对“私权神圣”、“意思自治”予以限制,制定一系列赋予国家干预、协调经济运行的权力,规范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以从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影响经济运行,在维护形式上主体平等的同时推进主体实质平等的实现。
进而通过国家对宏观经济要素的调控,解决周期性经济危机,促进和实现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因此,德国垄断市场经济及其所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是德国最大制定这类新型法律规范的经济政治动因。
传统民商法无法满足解决这类经济社会问题的法律需求,是德国制定这类新型法律规范的法律动因。
同时,德国当时对这类新型法律现象的极大关注和开创性的学术研究,又构成经济产生的学术背景。
如鲁姆夫(Runpf)、卡斯凯尔(Kaskel)、阿·努斯鲍姆(Nussbaum)、杰·海德曼等的研究及其成果在立法中的运用。
尽管德国制定的上述法律中蕴含着各类法律规范,但最主要的、最集中的是经济法规范。
这些规范的共性在于它们所调整的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虽然调整这类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此前也曾不同程度地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出现过,但如此大规模地、集中地出现,并发生在此显著的经济、社会效应却是此前没有过的。
也就是说,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是直至20世纪20年代才在德国产生的。
点评与提示:20世纪初至20年代德国经济立法中一些法律规范的新特质及其经济、社会背景,是学习经济法产生、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概念等理论问题的重要个案。
分析经济法产生时期的特定经济、法律及其相关经济、社会现象,会使经济法总论的学习素材更丰富、过程更生动。
当然,为使学习更全面、更深入,还可以寻求更多一些国家和地区中经济法产生的案例。
新华社济南97年10月19日电,自9月20日起,济南所有大型商业企业都卷入了一场价格大战,相继出台“进价销售”策略,有的商场还在此基础上推出了“有奖销售”。
一时间,各商场生意火爆。
但济南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这场商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各商场消除不规则的“商战”广告,按照法规端正经营行为,否则将对违法者依法制裁。
到10月中旬,这场连经营者都认为“自相残杀”的商战,终于偃旗息鼓。
分析:这是一起较典型的依照经济的效益和公平相统一原则对经营行为实施管理的案例。
要正确理解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执法行为,首先就必须对案例中各商场的竞争行为做一正确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消费者的事法权益,制定本法。
”确立了公平原则为该法的基本立法原则。
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商业企业的销售成本,应包括商品进货价和销售过程中的仓储、运输、广告宣传、包装以及劳力等各种成本。
济南市各商场进行的所谓“进价销售”,若属事实,则是低于成本销售,属于排挤竞争对手的倾销行为,违背了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原则。
这样的销售因无利可图,自然也不符合效益原则。
“残杀”下去,少数商家最终形成垄断,从而操纵市场,限制竞争,公平和效益无从实现。
若“进价销售”不实,这虚假宣传行为同样有悖于公平竞争。
在市场的竞争中,必然会出现优胜劣汰的后果。
那么,劣者被优者的所淘汰为什么不被认作是优者的排挤而认为是正当竞争呢?竞争的公平与否,取决于效益的标准。
公平与效益是相统一的。
公平竞争中,少数劣势经营者利益受损,换来了整个行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不正当竞争只能造成一部分经营者利益受损,而不能提高整体效益。
因为其不是通过提高自向经济效益来胜过竞争对手,而是通过阻碍对于获得正常利润的恶性竞争来寻求市场领先优势。
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是维护竞争的起点平等,维护竞争的规则透明、平等。
公平原则在另一方面也对竞争结果在差距过大的情况下予以调整,防止弱者,保障效益的健康、持续增长。
公平促进效益的提高,效益的提高又为公平的实现创造更佳的条件。
二者是辩证的、有机的统一,是经济法所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2001年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提出,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标志是: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门类)应当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并与之配套。
并认为,到目前为止,“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在该报告中还提出了,“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请分析:1.法的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区别和联系。
2.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分析:本案例所涉及的理论问题主要是法律体系构造和经济法地位问题。
改革开放,特别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目标的1992年以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这样,法律体系及其合理构造便成为立法理论和实践中需要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合理的法律体系构造,有助现实法律的内在逻辑的体系化,有助于增进立法的自觉性,提升立法效率,促进立法社会功成相应的联结。
如果没有对法的体系及其构成的研究成果,没有法与社会关系基本理论作为基础,没有在此基础上的调整对象理论和部门法划分理论,也就没有对法的体系的基本认识,也就难以形成对法律体系内部构成理论的认识。
当然,没有对法律体系构成的理论认识,也就很难有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自觉的立法行为。
正是在这一内在关系上,才形成了法的体系的抽象理论和建立法律体系的立法实践之间的逻辑链。
在这个逻辑链中,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部门法地位和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地位,构成了内在逻辑的联结。
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着力将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作为其主要工作任务之一。
在前几届立法工作的基础上,经过这两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努力,到2001年初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召开时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39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同时,国务院制定了80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基本涉及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并且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也大多已经制定出来。
因此该报告认为“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基形成”。
我们同样不难理解,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工作报告在宣布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的同时,要着重阐述法律体系的构成及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
报告强调:“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不过,该报告在分别阐述!七大法律部门时,也认为其中的某些措词也都有作学术上进一步探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