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检测站规章制度
源头治超各项规章制度

源头治超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源头企业、货运车辆、驾驶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原则,实现超限超载治理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源头企业管理第四条源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治超工作职责,加强对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源头企业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称重设备,对出站(场)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确保车辆合法装载。
第六条源头企业应当建立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记录车辆装载情况、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等信息,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
第七条源头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货运车辆管理第八条货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第九条货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行驶要求。
第十条货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定和校准。
第十一条货运车辆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规定,不得超限超载运输。
第四章驾驶人员管理第十二条驾驶人员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经验。
第十三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不得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驾驶人员应当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五条驾驶人员应当接受企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源头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源头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
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

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全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毁)、“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路产损坏赔偿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治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公安、经委、工商、质监、安监、宣传、监察、纠风、环保、物价、煤炭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领导。
在2007年12月18日前成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固定人员、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全面开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
要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研究和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治超工作有序推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各汽车(挂车)生产、改装和维修企业严禁非法生产、改装车辆。
各道路运输和物资企业,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要按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非法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非法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全部取缔。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治超检测站”)管理,规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行为,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治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
治超检测站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治超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治超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撤销。
第四条根据功能和需求,治超检测站(点)分Ⅰ类、Ⅱ类和Ⅲ类三个类别。
其中Ⅰ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Ⅱ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Ⅲ类检测点主要用于防绕堵漏。
Ⅰ、Ⅱ类治超检测站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Ⅲ类检测点可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治超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指Ⅰ、Ⅱ类治超检测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治超检测站点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和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主要执法场所。
第六条治超检测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治超检测站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的规划建设、设施维护、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会同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治超检测站工作和运行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辖区内治超检测站的运行。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拼装、改装情况予以查验。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4.0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经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4月1日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超限检测站月工作计划

一、前言为确保超限检测站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提高检测效率,保障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月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完成本月超限检测任务,确保检测率100%;2. 严格执行超限超载治理政策,提高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查处率;3. 提升超限检测站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4. 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具体工作安排1. 检测工作(1)每日早晨召开班前会,明确当日工作任务、注意事项及工作要求;(2)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检测站正常运行;(3)对过往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确保检测准确无误;(4)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做好记录;(5)每月底对当月检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检测报告。
2. 治理工作(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驾驶员对超限超载危害的认识;(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治理合力;(3)对重点路段、时段进行专项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行为;(4)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依法进行处理,确保治理效果。
3. 服务工作(1)设立咨询台,为过往驾驶员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服务;(2)优化检测流程,提高检测效率;(3)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意识;(4)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及时改进服务措施。
4. 内部管理工作(1)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检测设备正常运行;(2)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3)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设备安全;(4)加强党建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觉悟。
四、工作要求1. 全体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2.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3. 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4. 定期召开工作总结会议,分析存在问题,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五、总结本月工作计划旨在提高超限检测站各项工作水平,保障交通安全。
全体工作人员要齐心协力,共同努力,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2018年)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06•【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施行日期】2018.10.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2010年6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4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1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治超工作机制,落实治超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治超工作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治超工作实施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保障治超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六条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通行管理第七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除运输重型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超载行驶公路的货运车辆外,公路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
治超检测站内业资料标准要求及样本

第四部分治超检测站内业资料标准要求及样本一、规章制度见省局、市局、高速支队路政管理《制度汇编》。
各治超检测站的相关管理制度汇总补充另行装订。
二、基础设施资料本部分二级目录设臵为:建站资料、设施登记两类。
(一)建站资料1、批复立项文件:各级批复性文件复印件。
2、建设资料:建设立项文件、计划文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竣工文件。
(二)设施登记1、基础设施:《治超检测站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2、检测设施:《治超检测站公路标志标牌统计表》(附件2)、《治超检测站公路标志标牌登记表》(附件3)、《治超检测站监控、检测设备器材登记表》(附件4)。
三、综合资料本部分二级目录设臵为:安排总结、日常管理两类,三级目录设臵为:上级来文、本级发文两类。
(一)安排总结包括年度目标责任书、工作安排和总结。
目标责任书要有上级与本单位、本单位与股室、班组两级目标责任书;工作安排包括上级、本单位年度及阶段性工作安排、计划;工作总结包括本单位年度及阶段性工作总结。
(二)日常管理包括考勤、请休假、站务公开、车辆管理等。
各项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做到工作规范化、透明化、痕迹化。
具体见《治超检测站考勤表》(附件5)、《治超检测站管理经费支出表》(附件6)。
(三)收发文件包括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本级文件、上报的文件,装订归档直接按“上级来文、本级发文”两个三级目录进行。
四、执法宣传本年度内按时间顺序归类,宣传资料内容包括:1、宣传方案、宣传计划、《治超检测站年度宣传记录登记表》(附件7)、《治超检测站年度媒体宣传情况登记表》(附件8)。
2、《治超检测站各类媒体宣传资料登记表》(附件9)、《治超检测站标语登记表》(附件10)、《治超检测站标牌登记表》(附件11)、《治超检测站管理工作图片登记表》(附件12)等,要求一事一表。
专项重大活动的各类宣传资料,按每次活动整理成册。
整理要求:2010年宣传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放臵在资料盒内。
2006—2009年宣传资料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并附目录、封面,整理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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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检测站规章制度超限检测站规章制度【篇一:超限检测站相关管理制度】超限车辆检测站工作标准一、建立例会制度,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路政超限运输管理业务知识,同时做好记录。
二、狠抓队伍建设,超限运输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做到着装整齐、举止端庄、仪表严整。
三、经常性地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标牌、标语等不同形式,宣传有关路政法律法规。
四、坚持原则,文明执法,“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科学检测、卸载放行”,处理各种超限违法行为。
五、切实做好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做到内业工作有专人管理,工作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每月(季)有小结,各种报表及书面材料上报及时准确,无漏报和延报现象。
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七、加强票据、印章管理,路政赔(补)偿费及时上解,罚款上缴财政。
八、抓好检测站环境建设,常年保持净、齐、绿、美。
超限检测站学习制度一、全体超限运输管理执法人员都要重视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关心时事政治,自觉遵守学习制度。
二、坚持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提高理论水平,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业务水平。
三、坚持学习制度,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做到时间、人员、效果三落实,学习日不得无故缺课,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四、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职业道德和思想素质。
五、做到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在学习中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
六、集中学习要有学习考勤记录,对无故不参加学习者,按旷工处理。
超限检测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超限车辆检测站执法人员必须听从指挥,服从领导,按时交接班,交接班要有记录,不迟到、早退,有事请假。
二、上班着装要统一,仪容仪表与行为举止要端庄严肃。
三、在执法中做到证件齐全,遵纪守法,作风严谨,平等待人。
四、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有关规定,严禁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滥施处罚。
五、依法行政,严守程序,裁量公正。
六、治超执法时要严格执行“五个不准”、“十条禁令”,做到按治超检查车辆“六项规定”拦车。
有问必答,态度热情,文明礼貌。
七、工作时间不准喝酒。
八、严禁越权执法,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九、拦车检查期间,注意疏导车辆,以免造成交通堵塞。
超限检测站交接班制度一、超限车辆检测站执法人员应按时交接班。
二、每日班次实行四班三运转,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安排。
三、执法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做到着装整齐,仪表端正,证件齐全。
换班时应提前 10 分钟列队上岗。
交接班时票据交接要清点签字,手续不清不准离岗。
四、建立值班日志,其内容包括当班工作简要情况,公路路产赔(补)偿专用票据登记、超限车辆登记、人员岗位安排、微机及其它设施物品的使用情况、上级来人检查指导工作情况、电话记录、本班遗留问题等。
值班日志由检测站内勤人员负责填写、保管,在交接班时负责人签字,内勤及时转交,以备查验。
五、在交班前,当班人员要打扫好室内外及宿舍卫生,做到整洁干净。
六、按规定时间交接班,在上班人员上岗后,下班人员由领队带队离岗。
七、具体安排如下:1、交接班时间:(站内自行确定具体交接班时间)2、交接班地点及内容:①接班人员必须提前 15 分钟到达超限站,在班长的带领下,认真检查现场后进行交接班。
②拦车岗位在值勤岗亭进行交接,交接前检查安全设施(锥标、防撞桶数量、拦车指挥牌等)是否齐全、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并做好登记。
③引导岗在检测棚进行交接,交接时应保证检测线畅通。
④微机操作员(票据员)、收款员岗位在执法大厅进行交接,交接时检查台账、票据、各项当班日志等是否登记准确、清晰,治超检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照相机、摄像机、对讲机等工作器材是否完备,确认完毕后进行交接。
⑤卸货管理员在执法大厅进行记录交接,再到卸货场清点货物后进行确认交接。
⑥班长岗位到现场对以上记录全部核实后到执法大厅办理交接班手续。
当班班长要确保本班有超限车辆检测数据上传,治超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⑦双方以在记录本的签字栏签字认可为界,签字确认后,即代表交接班手续已履行完毕。
【篇二:超限站规章制度】xxxxxxx 超限超载检测站规章制度及考评办法站领导带班制度1、认真落实站领导带班制度,使站领导及时掌握全站的执法情况,监督各中队的执法行为;实行站领导 (二十四小时 )轮换带班 (即每天八时随中队一起到岗至次日八时下班 );站领导带班顺序一季度更换一次。
2、带班站领导应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带班时间及相关纪律,认真贯彻执行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3、负责对当班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执法工作正常进行;杜绝各类违规行为发生。
4、及时解决出现的突发问题,遇有紧急事件、重大事情,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5、抓好当班人员安全生产,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票据管理制度1、超限站统一使用规定的票据。
2、票据由中队专人负责领取。
票据的领取须经检测站领导批准,领取人领取时应查验票号并履行签字手续。
3、票据使用做到内容完整,填写规范,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4、票据使用完毕,应核对票据与所交款金额是否相符,经核对无误后,将票据存根连同现金上缴入库,不得坐支、挪用。
5、票据为有价凭证,如丢失,依据相关规定,由责任人赔偿,并给予处罚和通报,同时检测站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
6、站领导要加强对检测站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交接班制度1、站领导要认真组织和督促落实交接班制度。
2、交接班人员应坚持列队上下岗,接班前由带班领导组织列队提出要求,并布置个人岗位 ,交班后应列队讲评小结。
3、交接班人员在交接班时应互致敬礼。
4、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应交接清一切手续和执勤工具、办公用品等,并做好交接班登记。
5、因交接班不清造成工作失误或物品丢失、损坏的,应由接班人员负责。
6、交班人员在没有履行完毕交接班手续前不得离岗下班。
7、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将检测室、引导、放行岗亭内的卫生打扫干净考勤制度1、检测站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工作人员每天按规定的时间签到上班,下班签退。
推迟签到按迟到处理;不签退按早退处理。
2、签到一律由本人填写,他人不得代签。
3、请假者,须填写请假条,请假一天以内由中队长签字 ,值班站长审批 ,请假两天以上由站长审批 ,超过两天以上由局长审批。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4、请病假应出具医疗证明。
因患疾病不能及时请病假的,应在住院后,及时与站长联系请假,出院后,补办病假手续 (应附住院证明 ),方可按病假登记,否则按旷工处理。
5、迟到 10 分钟者按旷工半日,超过 30 分钟者按旷工 1 天处理。
6、请假期间,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等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检测室管理制度1、检测室工作人员要正确操作检测设备,爱护设备,保持检测设备清洁,使设备经常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检测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向领导汇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卸和维修。
3、检测室工作人员应确保所有记录信息的完整,不准私自更改或删除。
4、检测室内应经常保持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不得存放私人用品、报刊杂志等,严禁吸烟、吐痰、乱扔纸屑等杂物。
.5、向车主出示票据时应讲究礼节礼貌,回答车主问题时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6、检测室票据与现金要单独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7、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未经站领导批准,谢绝外来人员参观 (上级检查除外 ) 。
监控室管理制度1、监控室实行昼夜 24 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监控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负责安全监控任务,及时掌握各种监控信息,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上报。
2、早班接班人员接班后半小时内负责对机房环境进行清洁 ,每周星期二早班者进行大扫除,并对设备进行清洁擦拭。
3、监控室内不准吸烟 ,乱丢纸宵杂物以及大声喧哗 ,保持机房安静,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注意:水壶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4、严禁在监控室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不得在监控室内会客或进行娱乐活动;按照相关规定详细、规范地做好值班记录5、严禁非监控室人员进入监控室;非监控室人员需查看录像的 ,必须经值班站长同意签字后方可进入监控室。
外来单位需查看、调取录像的,必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经站长、书记签字同意后,才能进入监控室查看。
非监控室人员进入监控室后,监控室工作人员必须做好记录,并要求前来查看、调取录像的人员进行签字。
6、交接班时 ,须将当班情况和未尽事项向接岗同志交代清楚;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接班的要提前通知在值人员 ,交班人在接班人未到岗时不能离开。
超过一个小时后,交班者可联系监控室负责人,出现责任由原接班者承担。
7、监控人员须爱护和管理好监控室的各项装配和设施,严格操作流程,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
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监控录制的资料应妥善保存 ,未经允许 ,不得随意更改、删除原有资料,对要求保留的录像进行另存,并做好日期标记。
8、监控室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密切注意监控镜头,若发生特殊情况,马上调整监控镜头进行录像,事情处理完成后,监控镜头回归原位。
货场镜头保证每半个小时对整个货场进行巡视一遍,若有车辆在货场进行装、卸货物活动,则监控镜头对准装、卸货物车辆。
9、监控室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传播有关监控录像的内容。
货场管理制度1、对进入货场的超限车辆严格按规定卸货、装货,严禁违规多卸、不卸、少卸或多装。
2、货场内的货物要分类存放,并标示车号、品名、数量、卸货时间等。
3、对超过规定期限尚未运走的货物,应及时进行分类归集。
4、装卸货物时应妥善保管装卸凭证,认真记录。
【篇三:超限运输检测站规章制度汇编】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制度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人员要结合实际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同时遵守超限运输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总的制度如下 :一、超限运输检测人员应熟悉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掌握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各项规定,在市公路管理处的正确领导下,遵守检测站各项规章制度,认真、严格和规范地履行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检测和处理。
做到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分工具体、责任明确、按章办事、奖罚分明。
在检测工作中,实现执法规范标准、服务文明礼貌、案件处理妥善及时的工作要求。
二、超限运输车辆检测根据超限车辆具体情况,要由队长、副队长和路政员两人以上,按规定标准并依据检测数据当场做出卸载、罚款或收取赔(补)偿费的处理决定。
重要或特殊案件,及时报站长处理。
三、检测人员应听从队长指挥和安排,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完成好岗位检测工作任务,在处理案件或同承运人发生矛盾纠纷时,应共同做好超限车辆的处理工作。
对队长的正确决定要坚决服从,对队长决定有异议或不正确的,要当场向队长建议说明,由队长做出最后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