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交易第六章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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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业务(ppt 39页)

资产管理业务(ppt 39页)
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 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 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
产管理服务。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 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 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 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 集合性 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 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 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 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第四章 咨询服务和资产管理
第一节 咨询服务 1、含义 以合同关系为基础,以知识、信息、经验、
技术和技能为载体,针对客户的需要提供信 息、建议或方案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提供信息、投资建议、顾问 2、程序 前期 ----签订服务合同-----提供服务方案—— 实施
第二节 资产管理
2004年8月12日,证监会发文《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证券公 司在“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从2005年以来,证监会已经批准了 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南京城建污 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
综合性,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 也可以是一对多
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现 金、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证券投资基金、股 票、金融衍生品或者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 融资产。
投资者将其合法持有的现金或证券委托给 专业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金融市场运作, 有效降低市场风险、赢得较高投资回报的 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
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的 1、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与规制 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大致分为如下几

商业银行业务与管理第六章表外业务

商业银行业务与管理第六章表外业务

表外业务的种类
表外业务有多种类型,包括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承销与置换业务、衍生产 品业务等。这些业务形式多样,适应了不同客户的需求。
表外业务的特点
表外业务具有灵活性高、利润回报率较高、风险较大等特点。商业银行在开 展表外业务时需注意与风险的平衡。
表外业务的管理
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的管理包括业务发展规划、市场定位、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等方面,以确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和风险的可控性。
表外业务的风险控制
表外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商业银行需要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风 险。
Hale Waihona Puke 表外业务的发展趋势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表外业务将继续呈现出多样化、专业化和国际 化的趋势。商业银行应积极适应市场变化,抓住机遇。
商业银行业务与管理第六 章表外业务
本章介绍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包括概述、定义、种类、特点、管理、风险 控制和发展趋势。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概述
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是指与传统存贷款业务不同的非传统金融业务,例如资产管理、信托、承销等。它们对商 业银行的发展和盈利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表外业务的定义
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传统存贷款以外开展的各种金融服务和业务,包括 投资银行业务、理财业务、租赁金融业务等。

Ch6 资产管理业务

Ch6  资产管理业务

封闭式 封闭—契约型 (Unit trust,单位型)
封闭—公司型
开放式
单位信托基金 (Unit trust,基金型)
共同基金 (Mutual Fund)
23 楼迎军 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
开放式与封闭式基金的比较
比较项目
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
1. 发 行 数 量
2. 定 价 基 础
3. 买 卖 途 径
文言文各种句式详解
Ch6 资产管理业务
Chapter outline
Chapter 5 资产管理业务 Chapter Organization
➢ 5.1 金融资产与资产管理 ➢ 5.2 投资基金概述 ➢ 5.3 投资基金发展的理论分析 ➢ 5.4 案例:CitiGroup的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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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迎军 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
Fund Operation Flow Ch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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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迎军 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
投资基金的分类
➢ 按法律基础和组织形态分:公司型与契约型 ➢ 按交易方式分:封闭式(Close-end)与开放式(Open-end)
契约型 公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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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迎军 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
台湾富人阶层的金融资产增长最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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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迎军 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
专业管理成为金融资产的主流
(%) 80
60 个人
40
银行和企业交叉持股的进展
交叉持股消除的趋势
金融机构
20
企业法人
0
投资信托
外国人
年金信托

资产管理业务规章制度内容

资产管理业务规章制度内容

资产管理业务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提高资产管理效率,防范风险,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资产管理相关人员及与公司签订相关资产管理协议的合作单位。

第三条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独立自主、携手共进的原则,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第二章资产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决策和监督。

第五条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资深投资专家组成,任期为三年,连任一次。

第六条公司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资产管理操作、风险控制和业务管理。

第七条资产管理部门设立不同的业务组,包括投资组、风控组、运营组等,负责各自的工作。

第八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第三章资产管理业务第九条资产管理业务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多种投资品种。

第十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的投资理念和客户的需求,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和方案。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风险分散、盈利稳健的原则,不得搞投机性操作。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投资收益、风险状况、业绩评价等。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三条风险管理是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心内容,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个方面。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

第五章业务管理第十七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运作顺畅。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存档业务操作记录和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业务审计制度,对业务操作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第六章法律合规第二十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合规开展业务。

第七章资产管理业务)

第七章资产管理业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业务
一、概念 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 )业务:投资银行代理资产所有 者经营资产,以使资产所有者的资产增值的新兴的金融业务。 代理关系 理论上,资产管理可以涵盖一切形式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证 券资产、股权资产、债权资产和实物资产。 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现 金、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证券投资基金、股 票、金融衍生品或者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 融资产。

截至2014年底,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基金公司 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管理资产总规模12.91万 亿元,较2013年底增加6.26万亿元,增长 94%。其中,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资产规 模7.95万亿元,较2013年底增加2.74万亿元, 增长53%;基金公司专户业务管理资产规模 1.22万亿元,较2013年底增加7501亿元,增 长158%;基金子公司专户业务管理资产规模 3.74万亿元,较2013年底增加2.77万亿元, 增长285%。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 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 产管理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 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 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 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 务。 于人民币100万元。

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 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 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 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 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 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

建立定向资产业务专用证券账户
两个细则还针对业务操作中的具体问题作了制度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要使用客户的定 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首先,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可以方便客户。客户可以在委托 证券公司管理资产的同时,保留其原有证券账户自行投资。其次,专用证券账户实现 了客户委托资产与客户自行管理资产的分离,有效区分了证券公司受托投资行为和客 户自主投资行为。第三,保证账户体系相对独立、清晰,便于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 理业务实施监控。客户可以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也可以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 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为客户提供适当资产管理服务 两个细则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管理服务。 首先,证券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
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 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相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引导客户审慎投 资。
其次,证券公司要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 可能引起的后果。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008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并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两个细 则的实施不仅对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业务规则,规范业务行为,形成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机构投资者,推动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规 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项下定向资产管理和集合资产管理两 项业务常规发展的新起点。 确保客户资产安全 两个细则对保护客户委托资产安全做了具体规定。 一是对客户委托资产实施托管。证券公司要将客户委托资产交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由资 产托管机构负责安全保管客户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二是客户委托资产独立。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将自有资产与客户委托资产 分开,不得将客户委托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三是强化内部、外部监督。证券公司合规、风控和稽核部门要对集合计划资产实施 有效监控和核查;证券公司要对每个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单独建立业务台账,与资产托管 机构定期对账。会计师事务所要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管理业务、每个集合计划进行 年度审计。 四是保障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客户资金安全。推广期间,客户参与资金要存入集合计 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之前,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 不得动用客户参与资金。

资产管理业务要点PPT课件

资产管理业务要点PPT课件
《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 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9]113号 2009.12.25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 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4号 2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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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融资类信托理财业务的监管政策(续)
1、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转出方出表,转入方入表(计提拨备) 2、禁止非真实转移,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 条件。 3、存量贷款转出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 4、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 据资产。 5、不得投资于土地储备贷款。土地收购、土地前期开发、整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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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我行办理的融资类信托理财业务种类 票据类理财 存量项目 -----不含本行项目 客户新增的可以由信托计划提供融资的项目
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 贸易融资、保理:要求发票(应收账款)到期日距离提款日 至少四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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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资产管理业务简介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与意义 (三)资产管理业务的分类
收益
收益
市场
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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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
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资产管理业务的所有收入均计入中间业务收入科目;与贷款的息差有本质区别。
降低经济资本占用
不进资产负债表,所以不计提拨备;不承担风险所以不占用经济资本。
调整资产负债结构 加快转型发展
高息存款“转化器”、缓释资本需求的“调节仪 可以将收益要求比较高的存款通过理财的方式转出表外,有效调整负债结构;可以 将回报比较低的贷款以理财的方式 转出表外,有效优化资产结构。
(二)办理融资类信托业务的流程 (三)我行办理融资类信托业务的要点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集合细则)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各项业务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妥善处理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核和问责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决策流程、留痕方式,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浮现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本规范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中国证券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 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备案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后 5 日内,将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制度报协会备案;制度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5 日内报协会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后 5 日内,向协会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三)资产托管协议;(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五)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六)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案报告应当载明集合计划基本信息、推广、投资者适当性安排、验资、成立等发起设立情况,由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和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协会制定的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合同文本、资产托管协议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资产托管机构印章,风险揭示书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一)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代理推广机构是否具备集合计划所需的相关主体资格;(二)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代理推广机构是否取得集合计划所需的内部授权;(三)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托管协议、推广协议、风险揭示书、发起设立情况等各项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本规范的规定;(四)集合计划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五)其他必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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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交易第六章资产管理业务 《交易》第六章资产管理业务 第一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一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 二 2003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令17号《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资产管理业务定义为: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法和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对客户资产进行运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1. 为单壹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1) 证券公司和客户必须是“壹对壹”的 (2) 具体投资方向于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 (3) 必须于单壹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运营运作 2.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1)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主要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基金、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股票不超过20%且且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3)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 非限定不受上述限制,具体由合同约定 (5)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 a) “壹对多” b) 投资范围有“限定”“非限定”之分 c) 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 d) 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 e) 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3. 为客户的特点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1) 综合性 a) 壹对壹或者壹对多 b) 限定或者非限定 (2) 特定性:客户需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例如保障亲人的生活水平 (3) 通过专门账户运营运作 三 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1. 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1) 证监会核定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范围 (2) 净资本大于2亿元,且符合证监会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3) 业务人员有证券业从业资产,无不良行为记录,3年之上自营、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经验者不少于5人 (4) 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完备,执行有效 (5) 最近壹年没有受罚 (6) 证监会其他规定 2.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证监会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3. 定向、集合、专项业务应该向证监会“逐项申请”,其中集合业务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完备,执行有效 (2) 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资本大于3亿元 (3) 设立非限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资本大于5亿元 (4) 最近1年没有存于挪用客户资产 (5) 证监会其他规定 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守法合规。不欺诈客户 2. 公平公正。维护客户权益 3. 资格管理。向证监会申请 4. 约定运作。按合同运营 5. 集中管理。统壹签合同 6. 风险控制。将资产管理业务和公司其他业务分开 二 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壹般规定 1. 定向客户资产净值大于100万 2.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3.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资产金额大于5万 4. 非限定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资产金额大于10万 5.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该设定为均等份额 6. 参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拥有的份额 7. 证券公司能够用自由资金参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8. 证券公司能够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能够委托证券公司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 9.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应当自证监会批准后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且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且开始投资 10.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于交易所交易证券应该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和交易单元应该报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1.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10%。 12. 同时,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1家公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10% 13.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投资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应该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同时向交易所方案。单个计划投资上述证券,不超过该计划的3% 三 客户资产托管 1. 资产托管: 2. 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资产进行方案,办理资金收付,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 3. 资产托管机构发现证券公司违法违约,应当予以制止,方案客户、证监会,未生效的指令不以执行。 4. 托管机构职责 (1) 安全方案集合管理计划的资产 (2) 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指令,办理资金往来 (3) 监督证券公司 (4) 出具资产托管方案 (5) 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1. 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2. 健全内控,规范运作 3. 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二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1. 客户准入、委托标准 2. 尽职调查、风险揭示 3. 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 4. :客户委托资产能够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资产。 5. 客户资产托管: 6. 应该给具有资产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7. 客户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8. 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9. 定向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 10.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资产。 11. 投资管理情况方案、查询: 12. 按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对账单。 13. 业务档案管理: 14. 保存期限大于20年 三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基本事项 1. 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 投资目标,投资期限 4. 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管理权限 5. 各类风险揭示 6. 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和查询方式 7.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8. 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 9. 管理费、托管费、业务报酬等费用的支付、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0. 和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1. 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仍事宜 12. 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3.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客户所持有的证券权利和义务 1.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益,客户书面委托除外 2. 客户持有证券的义务,包括履行公告,方案,要约收购等,应当由客户履行相应义务 五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 1. 专门、独立的业务运作 2. 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 3. 独立、客观的投资研究 4. 科学、严密的投资决策 5. 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 6. 合理的规模控制 7. 完备的合规检查 8. 科学的风险评估 9. 严格的核算和方案制度 10. 建立授权管理、问责制 第四节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一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1. 内控制度 (1) 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统壹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 (2) 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壹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 (3) 严格执行关联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方案、审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清算由结算部门专人负责。 2. 推广安排 (1) 证券公司能够自行推广,也能够委托存管银行推广,且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 (2) 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过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来推广 (3) 严格禁止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 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该保证每壹份集合计划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试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且防止客户汇聚他人资金参和 (5)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托管银行负责托管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存入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 (6)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关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计划进行验资,且出具方案 (7) 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推广机构应明确服务分工,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3. 投资风险承担、证券公司资金参和 (1) 证券公司能够用自有资金参和集合计划 (2) 自有资金参和计划后,要如实扣减公司净资本额 4. 登记、托管和结算 (1) 资产交由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监会认可机构托管 (2) 按证券投资基金的结算模式办理结算 (3) 托管机构按照《试行办法》,为每壹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名称为:“证券公司—托管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5. 席位 (1) 上海交易所规定:集合计划应当通过专用账户和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单个会员管理多个集合计划,由同1个托管机构托管的,能够共用1个专用交易单元。 (2) 各会员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集合计划,使用的专用交易单元归属其名下,且于集合计划运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完成信息填报和专用交易单元变更手续。 (3) 深圳交易所规定:会员集合计划的证券交易应当通过自有专用单元进行。壹个计划使用壹个专用交易单元。单个会员的通过同壹个托管机构托管的多个计划,应当使用同壹个专用交易单元 6. 投资组合 (1) 申购新股不设上限,可是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计划投资于证券公司当然保荐机构的股票,应当遵守《试行办法》规定 7. 流动性要求: 8. 证券公司应该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到期日于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以备分红或者客户退出 9. 信息披露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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